第一节 优抚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优抚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
代耕 对从事农业的优抚对象,在建国后至农业合作化前的这段时期内,享受群众代耕或助耕。1953年,有烈、军属686户,分有田地7059亩,其中享受群众代耕的247户,代耕土地1607亩。1955年,享受代耕的烈属74户,254人,代耕土地156亩,占烈属应耕种土地的7%,享受代耕的军属215户,563人,代耕土地1388亩,占军属应耕种土地的35%;享受代耕的三等以上残废军人1户,3人,代耕土地3.4亩,占残废军人应耕种土地的15%。对缺乏劳力或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还帮助送柴、担水、打扫住所环境卫生,照顾其生活。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转为集体耕作,社员实行工分分配,按劳取酬。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1960年,全县共评定烈、军属困难户171户,639人,优待劳动日15987个。1962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64户,194人,优待劳动日9174个;现役军人家属124户,598人,优待劳动日15114个,其他优待户5户,16人,优待劳动日430个。
优待金 1979年,对烈、军属困难户,普遍实行定期补助优待金。按当地年标准劳力全部一半或三分之二的工分,折合人民币发给优待金。1982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烈、军属困难户,由生产大队统一评定,平均每户发给年优待金100至300元。是年,全县共发放优待金12.5万元,享受的烈、军属及复员、退伍军人困难户1667户。1985年,烈、军属困难户优待,改为由乡政府统筹,群众优待的办法,以不低于一般农户生活水平为标准。农村经济条件日趋好转,烈、军属的优待金指数,已相应地提高。
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始,对孤寡无靠烈属、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执行的标准是:农村月人均3—5元;革命老根据地、穷队月人均5—7元;县城月人均7—12元;烈属月人均10—15元。198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农村人口月人均6—12元,县城和商品粮人口月人均10—15元。1981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275户,计1373人(其中烈属85户,337人;复员军人130户,700人;退伍军人41户,252人;苏区老干部19户,84人)。年获定期定量补助最高的180元,最低的72元。优抚对象因天灾、疾病造成特殊困难,还发给相当数额的临时补助。详见下表:
抚恤 据统计,全县革命残废军人92人(因战致残27人,因公致残65人),其中特等1人,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30人,三等甲级37人,三等乙级20人。残废军人中在职62人,在乡30人。根据残废等级,每年发给各人不同数额的抚恤金。至1985年共发放抚恤金201.3万元,年均7.7万元。
对革命残废军人,及时发给残废金,还从生活上关怀残废军人,如免费供应革命残废军人需配备的双轮车、假肢、病履鞋等辅助器械。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由民政局报销。从1979年始,对在乡残废军人给予副食品补贴。特等残废军人李盛森同志,1953年退伍时配备了一辆手摇双轮车。数年后,经过锻炼能骑自行车,又改配一辆自行车。退休后,每月发给护理费30元。1957—1985年抚恤费见下表:
拥军优属活动 1950年以来,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县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均上门慰问驻军指战员、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离退休军队干部,送慰问信、光荣匾额、年画、春联;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八一”建军节期间,县政府组织召开茶话会或联欢会,进行集体慰问,听取驻军的意见和要求,融洽军政、军民关系.年末均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先进 代表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清明节各界人士到烈士陵园扫墓,缅怀先烈;共青团和 学校还经常组织青年、学生为烈、军属、孤、老、病、残等优抚对象砍柴、挑水、打扫庭院,做好事,树新风。
烈士褒扬 县人氏政府于1953年择定县城东北面之牛头山,建造烈士陵园, 缅怀革命烈士的丰功伟绩,教育后代,激励人民。陵园中心巍峨耸立革命烈士纪念塔,正面镌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塔后为革命烈士墓,安葬有第一、 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壮烈牺牲的知名烈士骨灰。其中,有传播革命火种,组织青年、农民闹革命的领导人周静轩烈士、七县中心县委军事部长李度庆烈士和新四军第五师第四军区挺进十八团政委郑重烈士等。1985年,又安放了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英勇牺牲的二级战斗英雄、一等功臣方外元、一等功臣陈大友、 二等功臣何平安、陈思明四烈士骨灰。塔、墓周围苍松翠柏、傲然挺立,漪漪绿 竹,四季长青。
烈士陵园 1964年正式对外开放。1966年,修建烈士墓,1985年对陵园进行整修,形成现有规模。每逢清明或重大节日,县党、政、军领导和广大干部、战士、青年学生、少年儿童都前往陵园敬献花圈,祭扫陵墓,缅怀先烈。
1959年以来,对革命烈士进行2次普查。首次普査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44 份。1978年进行第二次复査,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522份。
1982年后.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英勇牺牲的有功人员进行调査、核实。全县526名烈士,編入《江西省革命烈士英名
录》。
第二节 复退安置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均给予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1950年10月1日成立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局办理,1968年撤销。1973年新成立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民政局合署办公。
1957年以前,按本人要求,地方需要的原则,统一安置,大部分安置到工厂、机美、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先后接收转业地方建设的军人300名,得到安置的有292人,占回乡军人的97%1958年接收复员军人62人,其中准尉军官2人,预备役军官6人。按其条件,县分配工作的只5人,余均木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分别安置。
1970年以后,对回乡的三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荣立二等以上军功人员,原属商品粮户口或下放知识青年入伍的退伍军人,排级以上干部,田县安置工作。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按其专长归口安置。农村户口的复退军人,大部份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无房或缺房的复退军人,县、乡财政拨出专款、专材《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法,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至1985年,共支出农村复退军人建房补助款34952元,木材189立方米,近200人得到补助。回农村的复退军人,有的优先选拔乡、村干部,有的优先安排到乡、村企业,有的成为乡、村的骨干力量,有的担任基层领导干部。据1985年统计,提拔为乡领导干部19人,村级干部107人,会计57人,村民小组干部,47人。
1985年,县民政局对具有军地两用一技之长的退伍军人,进行摸底登记,推荐到能发挥其专的工作岗位安置。
1950至1981年,共接收复员、退伍、转业军人3889名,其中安置在县直机关单位的1073名,乡级企事业单位的101人,村级单位的205人,参加农业生产的2510 人。1982至1985年接收安置461人,其中安置在党政机关23 人,企业等部门153人余者,乡村安置。
第三节 社会救济
救贫民国时期,有过几次救灾行动,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据江西省政府民国26年(1937)9月份的工作报告:“本省入秋以来,阴雨连绵,山洪泛滥,加之江流倒灌,水位之高度超出24年水灾之上。据报,秋汛水灾区有南昌市暨武宁、都昌、彭泽、湖口等38县,经分路派员会同复勘,并令省賑务会举行工账、暨农村合作委员会酌予贷款,为秋冬播种杂粮,购买种籽、肥料之用。”29年3月,江西省政府民政厅拨给本县旱灾急赈救济费500元。地方济贫,由豪富之家捐助或互相劝募以施赈济。
建国后,中共彭泽县委、县人民政府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开展互助互济,自由借款,生产自救,辅之以政府款物补助,帮助贫困户度过难关。
1950至1952年,在农村发放救济大来804021斤,人民币16360元(折新币,下同),11316户,37163人得到救济,在县城发放大米17120斤,人民币4598元,37名孤老残疾和604口贫民得到救济。1956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29344元,享受救济的贫困户2872户,计10476 人。
1960至1962年,共发放救济款86052元,被救济的达14612人。1964至1968年共发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性救济款244000,年均48800元。1969年,共4次发放救济款,计41800元,发放防寒补助用布106280市尺,棉被60床,补助用棉2680斤,棉毯200床。
1974年分4次发放救济款5.6万元,发放棉衣730件,卫生衣195件,棉被80床,棉毯200床。1975至1978年共发放救济款480000元,年均96000元, 年均救济人数1328人。1979年,全年定期救济1454人,临时救济334人,发放救济款4万余元,棉衣共800件,棉被330床。
1980年,全县仍有贫困户5783户,31615人,其中特别困难户3123户,18769人,这些困难户除社、队集体补助1.5万元外,国家还拨给救济款7.7万元。城镇有贫困户31户,117人,其中1户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全年得补助款200元,3户10人,户均得临时救济款100元。
1981年,国家拨放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救济款4.5万元,社队集体补助贫困户4.15万元,享受补助及救济的困难户有1291户,5906人。国家还发放春、夏救济款8万元。特别困难户,年末另发给棉衣 300件、棉被200床,使贫困户能过上一般的温饱生活。
1983年始,救贫工作由过去的单纯救济型向经营服务型方向转化。改“输血”为增加“造血功能”,在帮助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的同时,有计划地扶助这些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是年,拨救济款15.75万元,作扶 持贫困户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至1985年,共扶贫1658户,其中帮助306户搞种植业、489户搞养殖业、389户搞加工业、474户搞其他行业。扶助后,有774户摘掉贫困户帽子,233户成为富裕户,其他贫困户程度不同地改善了生活。
1985年,按照国家救济与群众互助相结合,无偿经济扶持与有偿经济周转相结合,生活救济与扶助生产相结合的要求,民政局在全县有条件的乡、村,创办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年末全县建立互助储金会72个,入会农户11066户,群众集资105558元,集体集资14920元,民政部门支持资金159200元。全县储金会总金额近28万元。供贫困户周转使用。
救灾 人民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灾害的,政府及时组织慰问、救灾,还根据灾情轻重,减免公粮,拨出专款,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1954年,本县遭受百年未遇的大水灾,棉船、瀼溪、太泊湖、马当、泉山、黄花、黄岭、城关、芙蓉、湖西、定山、太平关等6个区,43个乡受灾,受灾面积117500亩,倒塌房屋11700间,27座圩堤全部溃决。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抽调各级干部2000余人,船舶百余只,奔赴各灾区抗洪抢险。省、地、县财政在特别困难的情况下,拨出救灾款80.51万元(新币)。民政部门亦拨给专款帮助灾区人民度过难关。入冬,又发给灾区棉衣、棉被692件,解决558户缺衣无被的困难,还对灾区老弱、孤、独、病残者,发放社会救济款33190元,救济面重灾区73.1%,轻灾区达32.6%。
1958年,本县出现历史上罕见的旱灾,全县普遍受旱,山区旱情尤为严重。灾情发生后,县民政局拨出救灾款21196元,根据受灾实际情况分发各地,救济灾民。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人民开展生产自救。
1966年农历8月16日下午,乐观公社椿树大队方家榜村,因铁匠吴万山在家打铁,午后外出,炉火未熄,引燃茅壁起火,席卷全村。当时,全村劳力都下地生产,无人扑灭,烧毁房屋60余间,烧死家畜30余头,衣被财物悉成灰烬。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及受灾户亲友,亲邻相帮,四方支援,先解燃眉之急。尔后,县民政局拨出救济款和衣被,救济灾民。
1977年4月16日晚10时许,芙蓉、定山两乡,突遭龙卷风袭击,38个自然村遭侵袭,损毁房屋200余栋,伤近百人。即拨款25万元、专用木材指标50立方米,油毡50卷,支援灾民重建住所。还派工作组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78年,出现建国以来,县域内的第二次大旱灾,灾情较重的有杨梓、和团、海形、乐观、东升、马当等6个公社,受灾面积达10.7万亩。旱情出现后,县委从县社两级抽调1200余名干部,奔赴抗旱第一线,率领3万余名强劳力,奋力抗旱,共组织电动机800多台,20余万匹马力支援抗旱战斗。县民政局拨救济款50万元,年底又发给灾民棉衣700件、棉被200床。
1983年4至7月,连降暴雨20余次,山洪暴发,长江水位骤涨,沿江滨湖地带田地、房屋均遭破坏。7月13日棉船、辰字两处圩堤决口,灾情异常严重。8月11日民政部邹恩同副部长、省市领导、民政部门的负责人亲临灾区察看,深入灾民临时住棚,慰问受灾群众。民政部门及时拨救灾款10万元,衣、被共600件。同时,动员城镇居民捐献衣服3000件,以应灾民急需。建国后,救济款发放情况见下表:
第四节 社会福利
据同治版县志记载,清雍正年间块内设立过“养济院”,收养社会上的贫困孤独老人,每日给口粮银一分。咸丰、同治年间曾设立过“育婴堂”,收养社会上被遗弃的孤儿。仅限于县城一处,并未惠及四乡。
农村“五保” 1954年农业合作化始,对农村无儿无女、无依靠,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由社队集体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年人均五保金41元。1980年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采取群众合议供给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五保户”的土地由群众代耕,毎年供给其基本口粮。购买食油及生活日用品的费用,由村按季度供给。衣、被等必需品,由氏政部门分年度解决。年未,全县有“五保户”831户,854人,其中孤寡老人740名,病残85名,孤儿29人。全年由集体供给粮油折合”人民币6.7万元,国家补助0.6万元,有些孤寡老人还有人常年照料生活。
敬老院民政局经统一筹划,在县城烈上纪念塔旁,建起第一所城镇福利院,收养城镇鳏、寡、孤独老人。配有专职管理人员,料理日常生活,供给生活费用及日用品。还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人,种瓜菜、饲养鸡鸭或其它农副产品的生产,收入用于改善老人生活。1981年城镇福利院接纳供养19人(孤募老人15名,孤儿4人),供养标准为月人均9元,另发三节(端年、中秋、春节)补助费人均3元,并根据需要配给每人所需衣、被、蚊帐等生活用品1985年初,该院迁至城郊卧龙地,新建院房两栋500平方米。
1958年,在民政部门的资助下,浩山公社创办海形敬老院一所(成立海形公社后,该院由海形公社接管),建房两〓。配有院长、炊事员,接纳供养苏区孤寡烈属和无依靠老人13人,其中孤寡烈属9人。县民政局年人均拨给定量金额120元,1980年增至180元,生活用品按需配给。同年,老院,三处共收养孤寡老人36名,其经费来源以集体为主,国家补助为辅。
据1985年统计,每年由集体提供给敬老院的粮油及其它生活用品,按值折合人民币128100元,国家补助款为3400元。
福利厂 1974年,县民政局在城关镇(今龙城镇)筹办福利厂1所,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闲散人员就业。福利厂根据就业人员残废程度及各自特长,分别组织经营饮食、旅社、机面、胶补、缝纫、烧字印字、机电器具修配等7个行业。1980年,安排残疾和其它闲散人员22名,其中聋哑4人,体残8人,老弱5人,优抚对象2人,社会救济对象3人。该厂设正副厂长、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纯收入的30%(含积累与税收)提成交厂,70%分配作工资,月人均工资30至55元左右。1980年上缴国家税收1700余元。该厂从创办至今,逐年发展,已在县城老街及县城东郊分别兴建“福利旅社”和东湖饭店,楼房两栋,占地300多平方米。
至1985年,福利事业已在农村发展。芙蓉农场及浩山乡乔亭村、棉船乡朝阳村、芙蓉乡太字村、太平关乡先后办起福利厂,安排体弱残疾,无依靠人员280名。
第五节 婚丧改革
婚姻登记 本县传统习俗,青年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以定终身,双方互换“三代书”作为婚姻凭证。“指腹为婚”、“望门守寡”酿成人间悲剧不少,抱童养媳,望郎媳之风,农村颇为盛行。民国期间,虽允许自由恋爱,但由于传统习俗根深蒂固,仍未能彻底改变旧式婚姻制度,更无婚姻登记的法律保障。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男女婚姻实行登记。50年代初、中期由乡政府办理手续,人民公社成立后,由公社办理。自1950年起至1955年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自由结婚的青年男女共25342对,解放童养媳34人,解除不合理的婚约96纸,经法院处理调解和判处婚姻纠纷案1842起。1978至1985年,婚姻登记,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晚婚晚育的要求,进行宣传教育与办理。据统计,登记合法婚龄结婚男女共10419对,办理离婚登记的66对。详情见下表:
殡葬改革 本县民间殡葬习俗,均系棺殓土葬,少数佛家僧尼施行火葬。殡葬改革,主要是废除棺殡土葬,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葬礼,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实行移风易俗的一种措施。
1977年,县民政局在距县城3华里的东南隅山坳处(即闵家桥至枫门王之间),占地700平方米,建火葬场一座,1978年竣工。场内有火化间,悼念和整容室等。配有火化煤炉和火化油炉各1台,130型接尸汽车1辆,陈尸床2张。配有场长、会计、汽车司机各1人,火葬工4人。火化一具尸体,只收费15元,经济困难者,免费。
火葬场建立后,县人民政府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干部带头移风易俗,支持殡葬改革。县民政局原局长、火葬场创办人隋金江,生前遗嘱遗体火葬,1981年病逝,家属按国家规定举行新式葬礼。随后,干部、职工及部分家属去世均举行火葬,在群众中带了个好头。
1978至1985年,举行火葬的共308人,其中干部和职工261人,城镇居民5人,乡村农民22人,其他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