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民政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56
颗粒名称: 卷十六 民政 劳动人事
分类号: D632;D630.3
页数: 17
页码: 369-3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彭泽县民政、劳动 人事、等发展情况。
关键词: 彭泽县 民政 劳动人事

内容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优抚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优抚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
  代耕 对从事农业的优抚对象,在建国后至农业合作化前的这段时期内,享受群众代耕或助耕。1953年,有烈、军属686户,分有田地7059亩,其中享受群众代耕的247户,代耕土地1607亩。1955年,享受代耕的烈属74户,254人,代耕土地156亩,占烈属应耕种土地的7%,享受代耕的军属215户,563人,代耕土地1388亩,占军属应耕种土地的35%;享受代耕的三等以上残废军人1户,3人,代耕土地3.4亩,占残废军人应耕种土地的15%。对缺乏劳力或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还帮助送柴、担水、打扫住所环境卫生,照顾其生活。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转为集体耕作,社员实行工分分配,按劳取酬。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1960年,全县共评定烈、军属困难户171户,639人,优待劳动日15987个。1962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64户,194人,优待劳动日9174个;现役军人家属124户,598人,优待劳动日15114个,其他优待户5户,16人,优待劳动日430个。
  优待金 1979年,对烈、军属困难户,普遍实行定期补助优待金。按当地年标准劳力全部一半或三分之二的工分,折合人民币发给优待金。1982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烈、军属困难户,由生产大队统一评定,平均每户发给年优待金100至300元。是年,全县共发放优待金12.5万元,享受的烈、军属及复员、退伍军人困难户1667户。1985年,烈、军属困难户优待,改为由乡政府统筹,群众优待的办法,以不低于一般农户生活水平为标准。农村经济条件日趋好转,烈、军属的优待金指数,已相应地提高。
  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始,对孤寡无靠烈属、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执行的标准是:农村月人均3—5元;革命老根据地、穷队月人均5—7元;县城月人均7—12元;烈属月人均10—15元。198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农村人口月人均6—12元,县城和商品粮人口月人均10—15元。1981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275户,计1373人(其中烈属85户,337人;复员军人130户,700人;退伍军人41户,252人;苏区老干部19户,84人)。年获定期定量补助最高的180元,最低的72元。优抚对象因天灾、疾病造成特殊困难,还发给相当数额的临时补助。详见下表:
  抚恤 据统计,全县革命残废军人92人(因战致残27人,因公致残65人),其中特等1人,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30人,三等甲级37人,三等乙级20人。残废军人中在职62人,在乡30人。根据残废等级,每年发给各人不同数额的抚恤金。至1985年共发放抚恤金201.3万元,年均7.7万元。
  对革命残废军人,及时发给残废金,还从生活上关怀残废军人,如免费供应革命残废军人需配备的双轮车、假肢、病履鞋等辅助器械。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由民政局报销。从1979年始,对在乡残废军人给予副食品补贴。特等残废军人李盛森同志,1953年退伍时配备了一辆手摇双轮车。数年后,经过锻炼能骑自行车,又改配一辆自行车。退休后,每月发给护理费30元。1957—1985年抚恤费见下表:
  拥军优属活动 1950年以来,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县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均上门慰问驻军指战员、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离退休军队干部,送慰问信、光荣匾额、年画、春联;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八一”建军节期间,县政府组织召开茶话会或联欢会,进行集体慰问,听取驻军的意见和要求,融洽军政、军民关系.年末均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先进 代表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清明节各界人士到烈士陵园扫墓,缅怀先烈;共青团和 学校还经常组织青年、学生为烈、军属、孤、老、病、残等优抚对象砍柴、挑水、打扫庭院,做好事,树新风。
  烈士褒扬 县人氏政府于1953年择定县城东北面之牛头山,建造烈士陵园, 缅怀革命烈士的丰功伟绩,教育后代,激励人民。陵园中心巍峨耸立革命烈士纪念塔,正面镌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塔后为革命烈士墓,安葬有第一、 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壮烈牺牲的知名烈士骨灰。其中,有传播革命火种,组织青年、农民闹革命的领导人周静轩烈士、七县中心县委军事部长李度庆烈士和新四军第五师第四军区挺进十八团政委郑重烈士等。1985年,又安放了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英勇牺牲的二级战斗英雄、一等功臣方外元、一等功臣陈大友、 二等功臣何平安、陈思明四烈士骨灰。塔、墓周围苍松翠柏、傲然挺立,漪漪绿 竹,四季长青。
  烈士陵园 1964年正式对外开放。1966年,修建烈士墓,1985年对陵园进行整修,形成现有规模。每逢清明或重大节日,县党、政、军领导和广大干部、战士、青年学生、少年儿童都前往陵园敬献花圈,祭扫陵墓,缅怀先烈。
  1959年以来,对革命烈士进行2次普查。首次普査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44 份。1978年进行第二次复査,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522份。
  1982年后.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英勇牺牲的有功人员进行调査、核实。全县526名烈士,編入《江西省革命烈士英名
  录》。
  第二节 复退安置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均给予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1950年10月1日成立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局办理,1968年撤销。1973年新成立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民政局合署办公。
  1957年以前,按本人要求,地方需要的原则,统一安置,大部分安置到工厂、机美、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先后接收转业地方建设的军人300名,得到安置的有292人,占回乡军人的97%1958年接收复员军人62人,其中准尉军官2人,预备役军官6人。按其条件,县分配工作的只5人,余均木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分别安置。
  1970年以后,对回乡的三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荣立二等以上军功人员,原属商品粮户口或下放知识青年入伍的退伍军人,排级以上干部,田县安置工作。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按其专长归口安置。农村户口的复退军人,大部份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无房或缺房的复退军人,县、乡财政拨出专款、专材《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法,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至1985年,共支出农村复退军人建房补助款34952元,木材189立方米,近200人得到补助。回农村的复退军人,有的优先选拔乡、村干部,有的优先安排到乡、村企业,有的成为乡、村的骨干力量,有的担任基层领导干部。据1985年统计,提拔为乡领导干部19人,村级干部107人,会计57人,村民小组干部,47人。
  1985年,县民政局对具有军地两用一技之长的退伍军人,进行摸底登记,推荐到能发挥其专的工作岗位安置。
  1950至1981年,共接收复员、退伍、转业军人3889名,其中安置在县直机关单位的1073名,乡级企事业单位的101人,村级单位的205人,参加农业生产的2510 人。1982至1985年接收安置461人,其中安置在党政机关23 人,企业等部门153人余者,乡村安置。
  第三节 社会救济
  救贫民国时期,有过几次救灾行动,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据江西省政府民国26年(1937)9月份的工作报告:“本省入秋以来,阴雨连绵,山洪泛滥,加之江流倒灌,水位之高度超出24年水灾之上。据报,秋汛水灾区有南昌市暨武宁、都昌、彭泽、湖口等38县,经分路派员会同复勘,并令省賑务会举行工账、暨农村合作委员会酌予贷款,为秋冬播种杂粮,购买种籽、肥料之用。”29年3月,江西省政府民政厅拨给本县旱灾急赈救济费500元。地方济贫,由豪富之家捐助或互相劝募以施赈济。
  建国后,中共彭泽县委、县人民政府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开展互助互济,自由借款,生产自救,辅之以政府款物补助,帮助贫困户度过难关。
  1950至1952年,在农村发放救济大来804021斤,人民币16360元(折新币,下同),11316户,37163人得到救济,在县城发放大米17120斤,人民币4598元,37名孤老残疾和604口贫民得到救济。1956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29344元,享受救济的贫困户2872户,计10476 人。
  1960至1962年,共发放救济款86052元,被救济的达14612人。1964至1968年共发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性救济款244000,年均48800元。1969年,共4次发放救济款,计41800元,发放防寒补助用布106280市尺,棉被60床,补助用棉2680斤,棉毯200床。
  1974年分4次发放救济款5.6万元,发放棉衣730件,卫生衣195件,棉被80床,棉毯200床。1975至1978年共发放救济款480000元,年均96000元, 年均救济人数1328人。1979年,全年定期救济1454人,临时救济334人,发放救济款4万余元,棉衣共800件,棉被330床。
  1980年,全县仍有贫困户5783户,31615人,其中特别困难户3123户,18769人,这些困难户除社、队集体补助1.5万元外,国家还拨给救济款7.7万元。城镇有贫困户31户,117人,其中1户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全年得补助款200元,3户10人,户均得临时救济款100元。
  1981年,国家拨放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救济款4.5万元,社队集体补助贫困户4.15万元,享受补助及救济的困难户有1291户,5906人。国家还发放春、夏救济款8万元。特别困难户,年末另发给棉衣 300件、棉被200床,使贫困户能过上一般的温饱生活。
  1983年始,救贫工作由过去的单纯救济型向经营服务型方向转化。改“输血”为增加“造血功能”,在帮助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的同时,有计划地扶助这些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是年,拨救济款15.75万元,作扶 持贫困户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至1985年,共扶贫1658户,其中帮助306户搞种植业、489户搞养殖业、389户搞加工业、474户搞其他行业。扶助后,有774户摘掉贫困户帽子,233户成为富裕户,其他贫困户程度不同地改善了生活。
  1985年,按照国家救济与群众互助相结合,无偿经济扶持与有偿经济周转相结合,生活救济与扶助生产相结合的要求,民政局在全县有条件的乡、村,创办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年末全县建立互助储金会72个,入会农户11066户,群众集资105558元,集体集资14920元,民政部门支持资金159200元。全县储金会总金额近28万元。供贫困户周转使用。
  救灾 人民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灾害的,政府及时组织慰问、救灾,还根据灾情轻重,减免公粮,拨出专款,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1954年,本县遭受百年未遇的大水灾,棉船、瀼溪、太泊湖、马当、泉山、黄花、黄岭、城关、芙蓉、湖西、定山、太平关等6个区,43个乡受灾,受灾面积117500亩,倒塌房屋11700间,27座圩堤全部溃决。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抽调各级干部2000余人,船舶百余只,奔赴各灾区抗洪抢险。省、地、县财政在特别困难的情况下,拨出救灾款80.51万元(新币)。民政部门亦拨给专款帮助灾区人民度过难关。入冬,又发给灾区棉衣、棉被692件,解决558户缺衣无被的困难,还对灾区老弱、孤、独、病残者,发放社会救济款33190元,救济面重灾区73.1%,轻灾区达32.6%。
  1958年,本县出现历史上罕见的旱灾,全县普遍受旱,山区旱情尤为严重。灾情发生后,县民政局拨出救灾款21196元,根据受灾实际情况分发各地,救济灾民。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人民开展生产自救。
  1966年农历8月16日下午,乐观公社椿树大队方家榜村,因铁匠吴万山在家打铁,午后外出,炉火未熄,引燃茅壁起火,席卷全村。当时,全村劳力都下地生产,无人扑灭,烧毁房屋60余间,烧死家畜30余头,衣被财物悉成灰烬。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及受灾户亲友,亲邻相帮,四方支援,先解燃眉之急。尔后,县民政局拨出救济款和衣被,救济灾民。
  1977年4月16日晚10时许,芙蓉、定山两乡,突遭龙卷风袭击,38个自然村遭侵袭,损毁房屋200余栋,伤近百人。即拨款25万元、专用木材指标50立方米,油毡50卷,支援灾民重建住所。还派工作组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78年,出现建国以来,县域内的第二次大旱灾,灾情较重的有杨梓、和团、海形、乐观、东升、马当等6个公社,受灾面积达10.7万亩。旱情出现后,县委从县社两级抽调1200余名干部,奔赴抗旱第一线,率领3万余名强劳力,奋力抗旱,共组织电动机800多台,20余万匹马力支援抗旱战斗。县民政局拨救济款50万元,年底又发给灾民棉衣700件、棉被200床。
  1983年4至7月,连降暴雨20余次,山洪暴发,长江水位骤涨,沿江滨湖地带田地、房屋均遭破坏。7月13日棉船、辰字两处圩堤决口,灾情异常严重。8月11日民政部邹恩同副部长、省市领导、民政部门的负责人亲临灾区察看,深入灾民临时住棚,慰问受灾群众。民政部门及时拨救灾款10万元,衣、被共600件。同时,动员城镇居民捐献衣服3000件,以应灾民急需。建国后,救济款发放情况见下表:
  
  第四节 社会福利
  据同治版县志记载,清雍正年间块内设立过“养济院”,收养社会上的贫困孤独老人,每日给口粮银一分。咸丰、同治年间曾设立过“育婴堂”,收养社会上被遗弃的孤儿。仅限于县城一处,并未惠及四乡。
  农村“五保” 1954年农业合作化始,对农村无儿无女、无依靠,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由社队集体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年人均五保金41元。1980年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采取群众合议供给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五保户”的土地由群众代耕,毎年供给其基本口粮。购买食油及生活日用品的费用,由村按季度供给。衣、被等必需品,由氏政部门分年度解决。年未,全县有“五保户”831户,854人,其中孤寡老人740名,病残85名,孤儿29人。全年由集体供给粮油折合”人民币6.7万元,国家补助0.6万元,有些孤寡老人还有人常年照料生活。
  敬老院民政局经统一筹划,在县城烈上纪念塔旁,建起第一所城镇福利院,收养城镇鳏、寡、孤独老人。配有专职管理人员,料理日常生活,供给生活费用及日用品。还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人,种瓜菜、饲养鸡鸭或其它农副产品的生产,收入用于改善老人生活。1981年城镇福利院接纳供养19人(孤募老人15名,孤儿4人),供养标准为月人均9元,另发三节(端年、中秋、春节)补助费人均3元,并根据需要配给每人所需衣、被、蚊帐等生活用品1985年初,该院迁至城郊卧龙地,新建院房两栋500平方米。
  1958年,在民政部门的资助下,浩山公社创办海形敬老院一所(成立海形公社后,该院由海形公社接管),建房两〓。配有院长、炊事员,接纳供养苏区孤寡烈属和无依靠老人13人,其中孤寡烈属9人。县民政局年人均拨给定量金额120元,1980年增至180元,生活用品按需配给。同年,老院,三处共收养孤寡老人36名,其经费来源以集体为主,国家补助为辅。
  据1985年统计,每年由集体提供给敬老院的粮油及其它生活用品,按值折合人民币128100元,国家补助款为3400元。
  福利厂 1974年,县民政局在城关镇(今龙城镇)筹办福利厂1所,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闲散人员就业。福利厂根据就业人员残废程度及各自特长,分别组织经营饮食、旅社、机面、胶补、缝纫、烧字印字、机电器具修配等7个行业。1980年,安排残疾和其它闲散人员22名,其中聋哑4人,体残8人,老弱5人,优抚对象2人,社会救济对象3人。该厂设正副厂长、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纯收入的30%(含积累与税收)提成交厂,70%分配作工资,月人均工资30至55元左右。1980年上缴国家税收1700余元。该厂从创办至今,逐年发展,已在县城老街及县城东郊分别兴建“福利旅社”和东湖饭店,楼房两栋,占地300多平方米。
  至1985年,福利事业已在农村发展。芙蓉农场及浩山乡乔亭村、棉船乡朝阳村、芙蓉乡太字村、太平关乡先后办起福利厂,安排体弱残疾,无依靠人员280名。
  第五节 婚丧改革
  婚姻登记 本县传统习俗,青年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以定终身,双方互换“三代书”作为婚姻凭证。“指腹为婚”、“望门守寡”酿成人间悲剧不少,抱童养媳,望郎媳之风,农村颇为盛行。民国期间,虽允许自由恋爱,但由于传统习俗根深蒂固,仍未能彻底改变旧式婚姻制度,更无婚姻登记的法律保障。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男女婚姻实行登记。50年代初、中期由乡政府办理手续,人民公社成立后,由公社办理。自1950年起至1955年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自由结婚的青年男女共25342对,解放童养媳34人,解除不合理的婚约96纸,经法院处理调解和判处婚姻纠纷案1842起。1978至1985年,婚姻登记,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晚婚晚育的要求,进行宣传教育与办理。据统计,登记合法婚龄结婚男女共10419对,办理离婚登记的66对。详情见下表:
  殡葬改革 本县民间殡葬习俗,均系棺殓土葬,少数佛家僧尼施行火葬。殡葬改革,主要是废除棺殡土葬,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葬礼,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实行移风易俗的一种措施。
  1977年,县民政局在距县城3华里的东南隅山坳处(即闵家桥至枫门王之间),占地700平方米,建火葬场一座,1978年竣工。场内有火化间,悼念和整容室等。配有火化煤炉和火化油炉各1台,130型接尸汽车1辆,陈尸床2张。配有场长、会计、汽车司机各1人,火葬工4人。火化一具尸体,只收费15元,经济困难者,免费。
  火葬场建立后,县人民政府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干部带头移风易俗,支持殡葬改革。县民政局原局长、火葬场创办人隋金江,生前遗嘱遗体火葬,1981年病逝,家属按国家规定举行新式葬礼。随后,干部、职工及部分家属去世均举行火葬,在群众中带了个好头。
  1978至1985年,举行火葬的共308人,其中干部和职工261人,城镇居民5人,乡村农民22人,其他20人。详见下表:
  第二章 劳动 人事
  第一节 劳动
  就业安排 建国前,本县无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政府不予过问。农村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少数从事铁、木、砖、篾、缝纫等手工业,县城和乡村集镇居民多以经营商业为主。豪富子弟多从政为官,贫苦子弟多以车夫、轿夫、挑夫、吹鼓手、卖柴、捕鱼、打长短为业。城乡均有教师、行医的读书人和算命、卜卦的江湖客。县城还有做大箩(帮货船上下货物)、小箩(帮人家办理婚丧喜庆)。民国37年(1948),县城和主要集镇的手工业者近500户,千余人;从事商业的284户,1500余人。
  建国后,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分得土地,耕者有其田,获得生产劳动条件。城乡工商业发展迅猛,就业门路扩大,城镇设立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步安置无业、失业人员。1953年,在米厂、电厂、轧花厂及基层供销社就业者350人。1954年,县劳动科和城关镇将城内小工及闲散劳力300余人组成互助组,安排部分下乡参加农业生产,余者临时担负机关短缺工作。1955年,在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经销店等工商业中,安排从业人员167名。至1957年,全县各部门职工由1949年的441人增加到2687人。
  1958年9月,县劳动局成立,主管全民所有制和县属大集体单位的招工,当年招收工人1053名。1959年又招收2152名。1960至1962年国家处于困难时期,对职工进行精简。
  1963年后,国民经济逐渐好转,精简人员部分复工复职,至1965年,各部门职工5875人。是年,县人委在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知识青年中,吸收50名为国家正式职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就业渠道被堵塞。只有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少量新工人,1968年始,下放大批知识青年和待业人员。是年4月,县革委安置50名复员退伍军人到县属单位工作。9月,建筑部门又在下放知青中招收90名学徒工。
  1971至1972年,九江市和县有关企业,招收全民制工人280名。县属大集体单位也招工136名。
  1973年始,对在城镇工作的,身边无子女或独生子女的家庭,留1名在城镇安排工作。至1976年,226名留城青年招工。是年,县有关企业还从农村招收182名新工人,从事机械制造和农舍维修工作。
  1975年始,在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的子女中,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补充自然减员。
  1978年以来,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自谋职业,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同时县劳动部门安排一批待业人员。至1981年,全县国营、集体部门招工1200人。
  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全县发展集体经济,从服务、加工、种植、运输、建筑等5个方面组织劳动就业。至1985年,组建劳动服务公司13个,知青网点83个,安置待业人员1098人。其中,县林业局知青服务部受省人民政府表彰。
  县劳动管理部门宣传、引导待业人员,从油漆、理发、加工、经商等行业去自谋职业。至1985年,全县领取个人营业执照的待业青年239人。龙城镇待业青年余秀萍,高中毕业后个体经商,遵纪守法,多次受到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表彰,被选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县个体劳协常委。
  劳动管理 建国前,政府无劳动管理机构。各行业主制订店规厂约,用以约束徒工和雇用职员,稍有触犯,轻者打骂,重则扣减工资或解雇。徒工和雇用职员的正当权利被剥夺。
  建国后,工人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劳动管理,有章可循。各行各业均以教育为主,辅以各项规章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创造发明或贡献突出者,表扬、奖励、记功、晋级、授予先进工作者(或生产者)或劳动模范称号。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工人,在规定的范围内调配,保证生产正常进行。50年代调进调出由劳动部门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一度失控。1976年以后,对重工种调轻工种,农村调入县城,集体调往全民单位的从严控制。企业性质相同的单位职工调动,则尊重双方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考虑需要,适当照顾,仍由县劳动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外省外县调进,无特殊需要和困难,控制较严。
  劳动保护与福利 建国前,政府不为工人着想,若遇疾病伤亡,业主概不过问,老病衰残之后,即被业主解雇。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文责令各生产单位,加强劳动保护。1954年,县工会成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各基层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组织。1964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工会、劳动局具体负责抓好全县安会生产。基层生产单位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各部门制订以岗位责任为中心的安全操作、交接班、设备维修保养、防火、事故报告等安全生产制度。新工人上岗前先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1980年后,每年5月开展全县性“安全生产月”活动。县劳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坚持年巡查各生产单位一至二次,发现问题,当即研究解决,不留隐患。每年,县劳动人事局还抽出专人对县内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出厂审验和定期检查,逐台登记、检验、建卡。逐人建立司炉工、水暖安装工、水质处理人员档案,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书后,始能上岗。
  本县职工享有医疗卫生待遇,年老体弱者,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病故或因公死亡者,给予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
  1971年1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差价5元;自1983年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2元;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暑期发给降温费。
  对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后改为按月发给营养费和鞋、袜、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口罩、肥皂等劳保用品。1963年始,对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资金(含劳动保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
  奖励金等)。
  集体福利也日渐改善。先后建有宿舍、食堂、浴室、理发室、托儿所、文化娱乐场所等。1978年以来,共修建职工住宅51.15万平方米,共建文化娱乐场所80多处。厂矿企业办托儿所15个,幼儿园9所。1981和1985二个年份全民单位职工劳保福利费 用构成情况比较见下表:
  职工精简 1957年始,为压缩城镇人口,支援农业生产,职工精简随之开始。当年,行政企事业单位精简职工68名,占原有编制574名的11.85%;财贸系统精简职工206名,占原有编制975名的21.17%。
  1960年,继续精简职工624名,占原有职工总数3710名的16.8%,其中回农业第一线的468名,转集体所有制单位的52名,回外地和作其他处理的104名。
  1963年,又精简职工199人(含干部82人),其中参加农业生产或其他行业劳动的181人,转集体单位工作的6人,退职退休的12人。
  知青安置 1964年,压缩城镇人口,减轻城镇就业负担,动员县城40名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和接受九江市下放的100名知青安排到上十岭垦殖场、太泊湖和马当公社的农场插场落户。1967年又接受上海100名知青,分别安排到乐观、黄岭、马当、黄花、和团、杨梓、东升、浩山、定山等公社及上十岭垦殖场插队落户。
  毛泽东主席发表“五·七”指示(1967年5月7日指示)以后,知识青年下放工作趋于高潮。1968年,县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设“五·七”大军办公室,下放知青实行军事建制,县为营,公社为连,大队为排,生产队为班,当年接受安置4000人。至1972年止,顶编、招工回城部分,继续在农村插队落户的仍有1468名。,编18连,80排,181班(大班17人,小班5人),分布在18个公社(场)、80个生产大队、156个生产小队。
  1968至1972的5年中,全县共拨出知青经费716975元,其中,安置费356170元;房屋修建费173500元;困难补助费161880元。1973年又将军事建制的知青组织,改为插队劳动,建立知青点和集体所有制的青年队、农场等。全县知青分别插入19个公社(场)、37个场、9个茶场、3个园艺场、1个畜牧场和3个农科所。
  1974年,知青上山下乡,改为厂社挂钩,归口定点安排(即知识青年归口下,带队干部归口派,管理教育归口抓,支援农业归口帮)。来本县泉山、定山、太平、芙蓉、棉船、马当、湖西、瀼溪、天红等公社定点挂钩的有九江市人武部、公安局、法院、交通局、消防队以及九江磷肥厂、化肥厂、国棉一、四厂、港务局、搬运公司、江西农建师等单位。
  1976年以后,已下放的知青陆续返回城镇,本县下放的知识青年,大都由劳动部门作安置。外地知青均先后返回原地,少数在农村已婚配不能返回城市的,本县也妥善安置。
  第二节 人事
  人员任用 清末,知县由本省巡抚任免。知县以下的官吏由上级指派,或由知县委任、雇用。
  民国时期,知县(后称县长),按规定应在考试合格者中遴选,由省府任免,报内政部备案。县府科级人员,由县长举荐,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实际上任免权全操在县长之手。新旧县长交接时,整套人马都要换班。下级人员由县府选用。
  建国后,通过考核、培训、选拔多种渠道,取德才兼备者充实干部队伍,干部来源,解放初期以南下人员、县内历史清白的青年学生、工人、店员为主;1952年土改后,一批农民积极分子和村干部被吸收进入区乡部门工作;1955年后以大中专毕业生和解放军转业人员为主;60年代,以省、地下放干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为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批受迫害的干部重新工作。1982至1984年选拔150名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1985年,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164人,正股级干部103人。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分别通过县党员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部分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或县委、县人大直接任免。县委各部门领导、公社(乡)党委正职由县委研究报地(市)任免,副职由县委直接任免。县政府各委、办、局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县政府任免。公社管委会(乡政府)正副职通过公社(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批准。
  县劳动人事局,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考核有关部门副股级以上干部,直接管理、考核、调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行政干部。
  人员编制 清末,县衙设知县1人,下置县丞、教谕、训导、钱谷、主簿、典史、巡检、驿丞等官员。
  民国初,县公署设知事1人,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科。民国27年(1938)适应抗日战争形势将4科合并为军事、政治2科。36年4月,县政府设有县长1人,直属科室人员的情况是:统计室2人,民政、财政、教育、社会科及会计、户政、合作室均3人,建设科4人,军事科5人,粮政科14人,秘书室15人,总计61人。
  建国后,根据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行政机构,调整人员编制。1954年底,全县行政机关编制员额为319人,实有员额325人。1956年,精兵简政,编制调整为294人。1957年又调整为258人。尔后,部门分工越来越细,编制扩大,人员增加。
  1961年1月,县编制委员会对机构设置、编制员额又重新进行核定。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由原编员额2193人,定为1776人,减少417人。1963年核定本县行政编制为422人,其中县直机关228人,城镇10人,农村人民公社184人。
  “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党政不分,机构性质不清,职责任务不明。
  1981年,编制工作由人事局负责。同年,江西省人民政府核定本县行政编制为713人,其中县直机关366人,城关镇18人,农村人民公社329人。全县实有人员808人,超编95人。
  1984年5月,县编制委员会恢复后,本着机构设置宜简不宜繁,重叠的一律撤销,业务相近的坚决合并,能合署办公的就合署办公的精神,对机构又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县委设工作部门6个,政府设工作部门29个。同时,将原机械局改为农机化管理站,供电局改供电公司,供销社改为经济实体的供销合作联社。撤销了财贸办公室、工业局(归口经济委员会)、对外事务办公室(归口政府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和区划办公室(归口农村工作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归口教育局),机关人员相应缩减,比1982年实有601人精简20%,行政编制定为482人。
  1985年,本县行政编制为487人,年末统计,全县党政群机关人数为568人,超编81人,非在职人员49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定编209人,实有人数为181人,非在职人员7人;乡镇实有人数344人,非在职人员24人;各事业单位定编1690人。详情见下表:
  人员考核 清末、民国时期,无专门考核工作人员之机构。用人为雇佣关系,留任、辞退与否,由主管人员操纵。
  建国后,干部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负责,建国初期,对干部进行鉴定,采取自我鉴定、群众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最后由组织部门根据其表现签署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干部,50年代采取“五结合”,即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政治任务,结合劳动锻炼和基层工作锻炼,结合审干和查阅历史档案,结合平时表现和群众反映,结合各种会议和个别谈心。60年代则重点考核干部和政治思想表现、政策观念、干群关系、劳动态度、工作能力等。“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机构瘫痪,考核随之停顿。1978年以后,注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发现有连续两次被市以上评为先进工作者,有发明创造贡献显著者;维护集体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及对敌斗争成绩显著者,对为保护、防止、挽救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节约国家资财成绩突出者以及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有功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按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发奖品或奖金等六种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欺骗组织,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贪污资窃,腐化堕落,浪费国家资财,损坏公共财物,泄露国家机密,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犯党纪国法者,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八种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1978年以后,健全干部奖惩制度,每年年终或年初各系统召开先进人物表彰大会,成绩特别优秀者除本系统表彰外,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对犯错误的干部,除批评教育外,分别给予了纪律处分。至1984年,受处分的干部139人,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35人,撤职16人,其他处分计88人。
  下放干部 1957年精简机构,抽调干部加强劳动战线,向山区进军。县首批下放干部49人,其中,到区工作的33人,到乡工作的16人。下放乡级干部81人到农业生产第一线锻炼。被下放干部发1至3个月的退职金,计发人民币5263.16元,平均每人64.98元。
  1968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号召,下放干部469人,分别安排在全县18个公社(场)内工作和劳动。1970年后,部分回原单位工作;部分发给安家费就地退休,部分继续在基层担任领导工作。
  建国后,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下基层参加整社、社教和学大寨等运动锻炼一年左右。
  第三节 工资
  工资制度清代,知县为七品官,年俸白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为八品,年俸40两。民国时期县长分二种:一为省府委派之代理县长,月薪240元,一为经内政部铨叙的实授县长,月薪320元。主任秘书200元。秘书、科长、局长等则为80—120元。抗战末期,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公教人员,另补贴稻谷2石(120市斤为l石)。
  建国初,机关干部工资实行供给制(由国家供给伙食、服装、鞋袜、被褥、蚊帐、牙膏、牙刷、毛巾和少量津贴费等)。企事业单位(学校、银行、粮食局、保险公司等)实行薪金制。1951年供给制改成包干制,即将伙食、服装、生活用品等折成大米。规定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大米113斤。干部根据职务、工龄和贡献分为大、中、小三灶,中灶165斤;小灶215斤包干供给。一般干部115斤。
  1952年8月,进行工资调整,增加津贴。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考虑当时物价不够稳定,不以货币直接支付工资,而以当月上旬《江西日报》登载的工分值计算,发给工资。
  工资调整 1953年l0月,对职级不相称的67名县、区级干部调整了工资,计988工资分。降级3名,计29工资分。同时,对中、小学教职员工的工资也进行调整,调整面为26%。
  1954年2月,给部分家庭缺乏劳力,人口众多,不能维持其家属最低生活的供给制人员,改为工资制,手续为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1963年8月,给全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部分干部、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实际升级人数为1830人。
  1963年到1984年,又几次调整干部、职工资:1971年和1977年调整面为40%;1978年调整面为2%,主要是劳动模范;1979年调整面为40%;1981年以后,又分期分批地为文教、卫生、体育、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普调了一级工资。
  工资改革 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1956年7月,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各行业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一次改革,从1959年4月1日起执行。增加工资者共281人,其中县级干部22人,区级干部93人,一般干部156人,勤杂10人。改革后的工资总额为132713.40元,比改革前增加了778.40元。
  第二次是1985年6月,分两阶段进行,先是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后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国营企业9664人增加工资,工改前月工资总额429386元,人均44.21元,工改后月工资总数611501元,人均63.27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工资3995人,(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工改前每月应发工资244461.64元,工改后每月应发工资320051.30元,月增加工资75590.26元,其中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37547.96元;教(师)龄津贴31402.30元;护(士)龄津贴6400元。工资改革时,按规定冲销粮价补贴645.29元。详情见下表:
  第四节 离退休制度
  1958年,开始实行工人退休、退职制度。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55周岁的女性职工,或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退休。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申请退休。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至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计发;工龄满10至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计发。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酌发护理费。
  不具备退休条件,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退职。退职后,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生活费。
  截至1985年末,有退休职工1944人,退职职工366人。
  职工退休退职仍享受福利待遇。1985年末实际支付退职、退休、离休费25.72万元,医疗卫生费18.90万元。患病住院治疗,部门领导均携带礼品探望。春节期间,各单位领导均到退休退职职工家里进行慰问,解决实际困难。
  1982年开始对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当时为供给制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至1985年末,办理离休手续的119人,其中行政机关39人,事业单位27人,企业单位53人。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民国34年(1945)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工资。对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农村的一般离休干部,发给房屋修理费1500元,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发给房屋修理费2000元,建房补助费4000元。1985年,为离休干部新建和分配新房25户,面积为2200平方米,调整住房的3户,面积为200多平方米;县政府拨出专款11.5万元为6位在农村落户的离休干部修建住房。县委为17名十八级以上的老干部办理享受县(处)级待遇的手续。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1984年后,建立了老干部科(1986年改为县委老干部局),配备专职人员为老干部服务。老干部集中的部门,创办了老干部活动室;还先后组织老干部旅游、观光,开展丰富多彩适合老年体力的文体活动,配备专车,为老干部提供方便,粮食局还专门组织服务队,定期上门为老干部送粮油。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阅读

相关地名

彭泽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