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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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348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彭泽县在清末至现代历史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立和演变过程。从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到设立承审员,再到建立人民法院,着重描述了彭泽县司法机关的变迁与发展,以及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和审判庭的设立。
关键词: 彭泽县 司法机关 法庭设立

内容

清末与民国初期,均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未另设司法机关。
  民国25年(1936),县设立承审员,主办案件审判工作。
  民国28年,本县实行战时体制,实施军法,县长兼军法官,另由江西省高等法院派推事1人,在游击区县份巡回审判。
  民国35年4月,奉准成立彭泽县司法处,受理全县司法案件。
  建国初,司法工作由公安局兼管。
  1950年元月,县政府设立司法科,同年10月5日,撤销了司法科,成立彭泽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50年底,第一期土地改革开始,按《土地改革法》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属县人民法院组织部分。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惩治阴谋破坏社会主义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和反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审理土地改革中的有关案件。土改法庭下设两个分庭,二、三、六区(二区含后划的七区)为第一分庭。四、五两区为第二分庭。
  1952年6月,县法院设一个行政组,二个审判组,结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一区城关街、二区太泊乡、六区梅岭乡和郭桥乡,先后建立调解委员会。当年,土地改革结束,原土改法庭下设的两个分庭,完成使命而撤销。
  1953年,仍以刑事和民事两个审判组为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土改复查结束,县土改法庭亦随之撤销。
  1954年4月中旬,设太平法庭和马当法庭,在其案件辖区内,代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及审判轻微刑事案件。
  1955年,县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各庭的审判活动,均在院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进行,配有人民陪审员。
  1969年,公、检、法“砸烂”,彭泽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
  1972年12月4日,恢复县人民法院,仍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后改称办公室)。
  1979年,恢复彭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又增设执行庭以及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以适应审判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全县设有基层法庭5处:太平人民法庭,1954年4月成立,1968年撤销,1972年12月恢复。马当人民法庭,1954年4月成立,1959年撤销,1979年恢复。东升人民法庭,1965年成立,1968年撤销,1972年12月恢复。黄花人民法庭、杨梓人民法庭均于1982年成立,1984年因人员不足而撤销。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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