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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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3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348-349
摘要: 本文描述了中国彭泽县的司法机构发展历程。清末至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民国25年,设立承审员,办理案件审判工作。民国28年开始实施军法,县长兼军法官,同时由江西省高等法院派推事巡回审判。1950年成立彭泽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然后有土地改革人民法庭,1955年建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机构受到冲击,被撤销。1972年恢复彭泽县人民法院,并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此后,法院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设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和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该县还设有太平人民法庭、马当人民法庭、东升人民法庭、黄花人民法庭和杨梓人民法庭等基层法庭。
关键词: 彭泽县 司法机构 人民法院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末与民国初期,均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未另设司法机关。
  民国25年(1936),县设立承审员,主办案件审判工作。
  民国28年,本县实行战时体制,实施军法,县长兼军法官,另由江西省高等法院派推事1人,在游击区县份巡回审判。
  民国35年4月,奉准成立彭泽县司法处,受理全县司法案件。
  建国初,司法工作由公安局兼管。
  1950年元月,县政府设立司法科,同年10月5日,撤销了司法科,成立彭泽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50年底,第一期土地改革开始,按《土地改革法》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属县人民法院组织部分。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惩治阴谋破坏社会主义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和反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审理土地改革中的有关案件。土改法庭下设两个分庭,二、三、六区(二区含后划的七区)为第一分庭。四、五两区为第二分庭。
  1952年6月,县法院设一个行政组,二个审判组,结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一区城关街、二区太泊乡、六区梅岭乡和郭桥乡,先后建立调解委员会。当年,土地改革结束,原土改法庭下设的两个分庭,完成使命而撤销。
  1953年,仍以刑事和民事两个审判组为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土改复查结束,县土改法庭亦随之撤销。
  1954年4月中旬,设太平法庭和马当法庭,在其案件辖区内,代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及审判轻微刑事案件。
  1955年,县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各庭的审判活动,均在院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进行,配有人民陪审员。
  1969年,公、检、法“砸烂”,彭泽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
  1972年12月4日,恢复县人民法院,仍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后改称办公室)。
  1979年,恢复彭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又增设执行庭以及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以适应审判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全县设有基层法庭5处:太平人民法庭,1954年4月成立,1968年撤销,1972年12月恢复。马当人民法庭,1954年4月成立,1959年撤销,1979年恢复。东升人民法庭,1965年成立,1968年撤销,1972年12月恢复。黄花人民法庭、杨梓人民法庭均于1982年成立,1984年因人员不足而撤销。
  第二节 审判
  国民党政权崩溃之际,县法院案卷多遭毁弃。据不完全资料记载,民国35年(1946)办理刑事案件10件、宙结民事案件不详。
  民国36年办理民事案件14件,刑事案件11件,特种案件6件。同年2至4月大赦,赦免刑事罪犯10人,未决犯10人,减刑4人。
  建国初期,县人民法院紧密配合清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惩办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的头子。1950至1957年判处各类反革命罪犯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死刑案件356件,死刑缓期执行的7件,无期徒刑3件,有期徒刑332件,依法管制反革命案306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依法惩办贪污盗窃分子,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58至1962年,国家经济处在困难时期,没有改造好的反革命分子,趁机进行反革命活动。定山乡出现“中国反共自由党定山特区”,芙蓉劳改农场有“蒙难反共救国会”,天红乡有“中国自由党”等反革命组织。县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武器,依法惩办为首分子和主犯,严厉打击阶级敌人的嚣张气焰。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782件。其中195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86件,审结556件。民事案174件,审结167件。1962年法院共收理刑事案86件,审结80件。民事案151件,审结141件。该时期县法院除严惩罪犯外,还开展民事审判,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法纪教育。1958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174件。各级调解组织调处大小纠纷1364件,许多有可能导致犯罪的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该时期,召开大中型公审、宣判会26次,旁听群众15905人次。
  1980至1983年初,县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7起,判处罪犯388人。其中:判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194人(杀人犯1人,强奸犯21人,抢劫罪犯49人,重大盗窃罪犯102人,流氓和拐卖妇女罪犯21人)。判处的罪犯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161人,占41.4%。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0起,罪犯26人,占刑事案件6.7%。判处贪污罪犯9人,诈骗罪犯3人,盗窃公共财物罪犯12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12人,占刑事犯罪人数46%。审结民事案394件,其中离婚案170件,占民事案件43.1%。几年来,处理经济纠纷案24件,追回违约造成的货款、货物损失2万余元。
  1983年以来,县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严惩经济领域内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与有关部门配合,接连打了几个战役。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8件,判处罪犯386人,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63件,114人,经济犯罪案27件,31人,判处死刑4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8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46人。审判上述两类案件均依法“从重从快”,90%的重大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
  1983至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687件,经济纠纷案136件,审结各类申请执行案178件,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千余人次。召开宣判大会28次,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有关案件还进行公开审理。
  1983年国庆前夕,县法院在县城体育运动场召开了万人大会,公开宣判32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对其中3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抢劫罪犯执行枪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法院一手抓审判现行犯罪,一手抓拨乱反正,“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对已判案件进行复查。至1982年底,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98件,平反纠正81件。1983年以来,复查统战对象案件、“文化大革命”前的反革命案件及其它政治案件221件,平反纠正或改判53件。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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