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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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3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347-348
摘要: 本文描述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在1956年至1979年期间开展劳改检察和监所监督工作的情况。在这一时期,检察院对劳动改造管教队、农场和看守所进行了检查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促进管教工作正常化。从1979年开始,对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了监所的安全,推动在押犯人的学习和政治攻势。
关键词: 劳改检察 监所监督 执法活动

内容

1956年,县检察院配备人员开展劳改检察和监所监督工作。当年4月,组织对驻本县省属第四劳动改造管教队、专总原棉农场、县定山农场、公安局看守所进行检查,纠正管教干部在执行管教政策和对待犯人的违法行为,保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1958年,先后对管教工作和生产共检查了6次,还配备了1名检察员常驻省属第四劳动改教队,促进管教工作正常化。
  1960年,对县属两个劳改教育场所(芙蓉劳改农场、马当采石厂)均配备了1名专职劳改检察干部。1961年,对两个劳改、劳教农场,作认真接受改造的检查,表现好的减刑,抗拒改造,继续作恶的重犯加刑,均向有关单位和法院建议与起诉。
  1979年以来,对公安局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了监督,按“三勤”检查看守所的工作即:勤看监内秩序和收押人犯的登记簿,勤问监号内的情况及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勤查不安全因素。每周巡监2次,每月查监1次和节日全面检查。还派检察员驻所检察,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监所安全。加强在押犯人学习,开展政治攻势,越狱、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事故均未发生。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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