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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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检察机构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346-347
摘要: 本文描述了彭泽县在清末至1985年间检察机构的发展历程。清末和民国初年,未设立检察机构,县长兼任司法官吏。民国16年开始推行检察官制度,设立了县法院首席检察官和若干检察官。建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成立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构受到冲击被撤销,1979年重新成立了县人民检察院,并设置了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1981年设立了办公室和刑事、法纪、经济三个检察科,1985年增设监所检察科。
关键词: 彭泽县 检察官 制度

内容

清末,未设检察机构。
  民国初年,按国民政府颁发的《县长兼理事务暂行条例》的规定,县长既是一县的行政首脑,又是一县的司法官吏。未另设检察机构。
  民国16年(1927)11月,国民政府明令实行“审检合一”体制,推行检察官制度,县法院设置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官若干人,办理检察事宜。
  民国25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组织暂行条例》,县长兼任检察官,另设承审员一名,办理检察业务。
  建国后,加强专政机关的职能,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5月正式成立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律行使检察职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县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司法部门,同时受到强烈的冲击,被无形撤销。
  1979年4月,重新成立了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成立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
  1981年,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办公室和刑事、法纪、经济3个检察科。1985年增设监所检察科。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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