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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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2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消防
分类号: D631.6
页数: 1
页码: 345
摘要: 本文描述了清末至1985年间彭泽县的消防工作情况。清末与民国初期,县城有更夫打更和农村冬季群众出资雇佣巡夜或寺庙僧人打更来防火防盗。民国末期,消防由县警察局负责,但消防器材有限。建国后,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管,设立了消防中队,并逐步增加了消防设备和人员,提高了扑救火灾的能力。1971至1985年,全县发生火灾事故178起,损失折款416163元。
关键词: 彭泽县 消防设备 消防中队

内容

清末与民国初期,县城有更夫打更,既报时又提醒市民防火防盗。农村冬季由群众出冬防捐,雇役巡夜,有的则由当地寺庙僧人打更,施以米谷。
  民国末期,消防由县警察局负责,消防器材仅有水枪4支、水带3条、水机1台、射水苗头1个、火钩若干为一般性灭火工具。
  建国后,县公安局兼管消防工作,机关、工厂、商店、仓库自备防火池、太平桶、灭火器以及老式高压铜质水枪。
  1963年,公安局有消防警3人,专司消防工作。1964年,城镇有义务消防队7个,队员331人,消防设备有水泵5台,消防栓7个,130公斤泡沫灭火机3台,水龙带270公尺,水枪3支,吸水管1根。1966年,公安局成立消防股,有消防队员7人,购有消防水罐车1辆。1968年购置手抬消防机动泵1台。1969年9月,公安局消防中队正式成立,1977年购置消防指挥车一辆。1978年增购泡沫、水罐联用消防车一辆,逐年添置装备和其它消防器材。1983年消防中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制。
  建队初期,消防设施差,灭火技术水平低,仅能扑救一般火灾。随着消防装备更新,消防力量增强,干警严格训练,苦练本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已能扑救较大的火灾,且出击速度快。按报警后夏季45秒,冬季60秒,即出动成功率98%以上。
  1971至1985年,全县发生火灾事故178起,损失折款416163元,烧死8人,烧伤5人。损失万元以上的火灾共发生5起,损失折款158569元。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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