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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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2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4
页码: 343-346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中国彭泽县清末至民国初期的治安机构、社会治安、户籍管理和消防工作情况。包括治安机构的演变、社会治安的问题、贩毒、盗匪、赌博、卖淫等现象以及建国后公安机关开展的整治工作和反革命活动的镇压等情况,以及户籍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发展变化。
关键词: 彭泽县 治安机构 社会治安

内容

第一节 治安机构
  清末,设有典史署、巡检署管理县境治安工作。
  民国初年,设置陆上、水上巡官。民国16年(1927)改为县公安局。25年改为县警察局。抗日战争时期,县政府迁于杨梓山区,将原警察局改为警察队,进入战时体制。在日军占领区,汪伪汉奸政府在彭泽县城内设警察大队,为日军“宪兵队”充当鹰犬。
  民国35年至38年又将战时的警察队,复改为警察局。
  民国35年8月17日,江西省水警总队第二队第二分队,以彭泽为长江南岸要隘,进驻彭泽防守,管理水上治安,择定县城西门镔铁营房为驻地,行政上属省水警总队管辖,业务上受县警察局监督。
  民国38年4月22日,旧政府对人民的统治结束。旧的治安机构解体。人民政权中的治安组织相继成立。
  民国38年4月,成立彭泽县公安局,内设政保股、治安股、经济股(后改为秘书股)、看守所。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政权。全县7个区,各设公安助理1名,负责本区的社会治安。1953年,改公安助理为公安特派员。局内配备专职政治干事1人。1954年,局内设政治室。3月间增设了监管股,改造犯人的小型劳改队。1957年整编,监管股并入政保股,撤销小型劳改队。“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公安局于1968年3月6日,由县临时领导小组和人武部联合成立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事管制。同年10月撤销军管,成立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行公、检、法职权。1972年12月1日,撤销保卫部,分别恢复公安局和法院。1973年,公安局内设秘书、政保、治保、预审4个股。1979年,增设刑侦股。1981年增设政工科。同年底,股改为科。
  公安局下辖公安派出所,民国38年5月,在城关设立水上公安派出所,后改为城关镇派出所,1982年除城关设立派出所外,还恢复水上派出所。1973年设马当公安派出所,1979年设立龙宫洞风景管理区公安派出所。1982年设东升、红光公安派出所。1984年成立林业公安派出所。1985年,设立黄花公安派出所。接着增设杨梓、棉船、芙蓉公安派出所。至此,全县有公安派出所11个,基本形成治安网络。
  除专门机关外,群众性的治保组织遍布城乡。1952年,全县设有治保会68个,治保小组313个,随后各个时期乡(社)有公安特派员,村(大队)有治保会的治安设置,至今未变。城镇居民委员会内亦设治保组。工矿企业单位,有的成立保卫科(股),有的配备专职干部,配合专门机关,做好治安工作。
  第二节 社会治安
  县境为长江沿岸通衢要道,五方杂处,秩序混乱。
  盗匪为患 民国时期,尤其是中后期,国民党政府实行反共政策,日军占领大部分县境,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象司空见惯,充斥全境,打家劫舍、绑票勒赎之事屡见不鲜。各乡青红帮匪首开山堂、收门徒,集伙结帮,杀人越货,贫富均受其害。其中江北之梁金奎,棉船之汪文质、马玉林,马当之胡传宗(外号胡呆子),泉山之欧阳士道,浩山之曾秀成,黄花之朱益凡,黄岭之高俭,湖西之胡月英(女匪首)、熊胡子,杨梓之马云龙、吴发善,芙蓉之徐江堂、桂长清等均有人枪百十,还有外来的张黄部(张朝友、黄四维)、曹麻皮等都非常凶狠,反动会道门和帮会的罪恶活动极为猖獗。大刀会有成员660人,一贯道有194人,同善社有154人,青红帮各派几乎遍及全县,成群结伙,无恶不作,匪帮横行乡里,残害人民,奸淫掳掠,无所不为,且官匪相通,兵匪勾结,无人问津。
  贩毒殃民,吸毒者众 民国24年(1935),县城、马当和棉船等地均设有鸦片烟馆,大肆贩毒,马当为最,达十余家。不少人因贪吸鸦片卖妻鬻子。同时赌博成风,24年前后,赌风最盛。赌馆赌场,遍及城乡,不少人不分昼夜游赌,弄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卖淫伤俗,虽禁不止 民国25年,棉船东边河避风港设妓院逍遥阁,县城南岭脚下暗娼卖淫。对此,当时政府做过禁止官样文章,但查而不严,处之不力,甚至借机勒索,以饱私囊。
  建国后,人民公安机关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不断同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1949至1950年,县公安局配合驻军摧毁反革命地下武装——伪“皖赣边区人民自救军第三支队三十大队”、伪“国防部青救团第三支队十一大队”、伪“人民自救军独立团”、伪“九路军预备团”、“九路军”,捕获匪首47名(团级4名,大队长级18名,中队长级13名,分队长级10名、匪保长2名)。股匪和零星散匪均被一网打尽,其中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予以处决。1950年10月—1953年10月清查、镇压反革命,对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或经过宽大释放仍为非作歹的反革命分子,以及作恶多端、血债累累的惯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和帮会头子、流氓依法惩处。1953年2月8日至3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取缔反动会道门、大刀会、一贯道、同善社。打击惩处首要、骨干分子,集体训导一般道徒,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坦白登记后,宽大处理。
  建国初,除采取上述治安措施外,还开展禁毒禁赌。1950年10月,县人民政府即通令严禁鸦片烟毒。敦促吸毒者自动缴交鸦片,集中烧毁。1952年,在马当镇、棉船金洲(第七区政府门口)一次烧毁鸦片几十两。1953年,县公安局张贴布告,明令禁止赌博,将赌博列为刑事犯罪,按政策惩处。查处39起赌博案件,逮捕2名赌棍。1954年又查处赌博案2起,逮捕赌棍2名。
  1955年,在国营企业、金融等13个单位内部进行肃清暗藏反革命的运动。有8人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运动分六批进行,1959年结束。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分别按政策作了处理。
  县境为两省六县交界地,水陆交通十分方便,人员流动性大,流窜犯混杂其间,趁机作案,危害社会治安,公安局坚持清理与打击。1958年,在13766名外流人口中清查出反革命分子348名,坏分子21名。
  1960年,捕获流窜犯罪分子47名,破获流窜犯作案87起。1976年10月,与邻县湖口开展清理流窜犯的统一行动。1977至1982年,多次开展全县性的清理、打击活动,治、管、防相结合,使流窜犯藏不住、逃不掉。
  1983年,遵照中央“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县公安局和政法三家协同作战,打击刑事犯罪。至1985年9月,全县打击各类犯罪分子394名,其中逮捕329名,处决6名,送劳动教养11名。摧毁犯罪团伙36个,抓获团伙成员133人。行动声势大,威力大。社会秩序明显好转。1984年与1983年比,月平均发案数由4.58起减为4起。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12.7%,其中抢劫案下降42.9%,盗窃案下降11%,公共场所发案率下降44%,城镇违法青少年犯罪率减少67%。
  第三节 户籍管理
  民国期间,县设户政室,乡公所设户籍干事,专司户籍工作。县户政室经常会同乡公所对全县人口进行抽查。
  建国后,户籍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和派出所具体管理。县城户口由城关公安派出所管理,设有户籍室、户籍警。农村户口由乡政府(公社)代管。
  1950年,县水上派出所(兼管城关镇户口),对县城户口进行初步登记,分21个居民小组,依据居民户口性质,分为住家户、工商户、公共户、公寓户、船舶户、寺庙户、外侨户。1952年换发户口簿。1953年用抽查、普查的方式进行核对,钉挂了门牌号码,无漏户、假户,建立“死亡、出生、迁进、迁出、常住、暂住、变更、更正”等八项户口制度。在1953年、1964年、1982年三次人口普查工作中,户籍管理部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还在开展社会调查,打击现行罪犯、逃犯、流窜犯,侦破案件等方面配合工作。
  第四节 消防
  清末与民国初期,县城有更夫打更,既报时又提醒市民防火防盗。农村冬季由群众出冬防捐,雇役巡夜,有的则由当地寺庙僧人打更,施以米谷。
  民国末期,消防由县警察局负责,消防器材仅有水枪4支、水带3条、水机1台、射水苗头1个、火钩若干为一般性灭火工具。
  建国后,县公安局兼管消防工作,机关、工厂、商店、仓库自备防火池、太平桶、灭火器以及老式高压铜质水枪。
  1963年,公安局有消防警3人,专司消防工作。1964年,城镇有义务消防队7个,队员331人,消防设备有水泵5台,消防栓7个,130公斤泡沫灭火机3台,水龙带270公尺,水枪3支,吸水管1根。1966年,公安局成立消防股,有消防队员7人,购有消防水罐车1辆。1968年购置手抬消防机动泵1台。1969年9月,公安局消防中队正式成立,1977年购置消防指挥车一辆。1978年增购泡沫、水罐联用消防车一辆,逐年添置装备和其它消防器材。1983年消防中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制。
  建队初期,消防设施差,灭火技术水平低,仅能扑救一般火灾。随着消防装备更新,消防力量增强,干警严格训练,苦练本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已能扑救较大的火灾,且出击速度快。按报警后夏季45秒,冬季60秒,即出动成功率98%以上。
  1971至1985年,全县发生火灾事故178起,损失折款416163元,烧死8人,烧伤5人。损失万元以上的火灾共发生5起,损失折款158569元。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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