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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十四 公安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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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24
颗粒名称:
卷十四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
页数:
9
页码:
343-351
摘要:
本文讲述公安、司法包括治安机构、社会治安、户籍管理、消防、检察、检察机构、申诉与批捕情况。
关键词:
彭泽县
公安
司法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治安机构
清末,设有典史署、巡检署管理县境治安工作。
民国初年,设置陆上、水上巡官。民国16年(1927)改为县公安局。25年改为县警察局。抗日战争时期,县政府迁于杨梓山区,将原警察局改为警察队,进入战时体制。在日军占领区,汪伪汉奸政府在彭泽县城内设警察大队,为日军“宪兵队”充当鹰犬。
民国35年至38年又将战时的警察队,复改为警察局。
民国35年8月17日,江西省水警总队第二队第二分队,以彭泽为长江南岸要隘,进驻彭泽防守,管理水上治安,择定县城西门镔铁营房为驻地,行政上属省水警总队管辖,业务上受县警察局监督。
民国38年4月22日,旧政府对人民的统治结束。旧的治安机构解体。人民政权中的治安组织相继成立。
民国38年4月,成立彭泽县公安局,内设政保股、治安股、经济股(后改为秘书股)、看守所。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政权。全县7个区,各设公安助理1名,负责本区的社会治安。1953年,改公安助理为公安特派员。局内配备专职政治干事1人。1954年,局内设政治室。3月间增设了监管股,改造犯人的小型劳改队。1957年整编,监管股并入政保股,撤销小型劳改队。“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公安局于1968年3月6日,由县临时领导小组和人武部联合成立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事管制。同年10月撤销军管,成立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行公、检、法职权。1972年12月1日,撤销保卫部,分别恢复公安局和法院。1973年,公安局内设秘书、政保、治保、预审4个股。1979年,增设刑侦股。1981年增设政工科。同年底,股改为科。
公安局下辖公安派出所,民国38年5月,在城关设立水上公安派出所,后改为城关镇派出所,1982年除城关设立派出所外,还恢复水上派出所。1973年设马当公安派出所,1979年设立龙宫洞风景管理区公安派出所。1982年设东升、红光公安派出所。1984年成立林业公安派出所。1985年,设立黄花公安派出所。接着增设杨梓、棉船、芙蓉公安派出所。至此,全县有公安派出所11个,基本形成治安网络。
除专门机关外,群众性的治保组织遍布城乡。1952年,全县设有治保会68个,治保小组313个,随后各个时期乡(社)有公安特派员,村(大队)有治保会的治安设置,至今未变。城镇居民委员会内亦设治保组。工矿企业单位,有的成立保卫科(股),有的配备专职干部,配合专门机关,做好治安工作。
第二节 社会治安
县境为长江沿岸通衢要道,五方杂处,秩序混乱。
盗匪为患 民国时期,尤其是中后期,国民党政府实行反共政策,日军占领大部分县境,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象司空见惯,充斥全境,打家劫舍、绑票勒赎之事屡见不鲜。各乡青红帮匪首开山堂、收门徒,集伙结帮,杀人越货,贫富均受其害。其中江北之梁金奎,棉船之汪文质、马玉林,马当之胡传宗(外号胡呆子),泉山之欧阳士道,浩山之曾秀成,黄花之朱益凡,黄岭之高俭,湖西之胡月英(女匪首)、熊胡子,杨梓之马云龙、吴发善,芙蓉之徐江堂、桂长清等均有人枪百十,还有外来的张黄部(张朝友、黄四维)、曹麻皮等都非常凶狠,反动会道门和帮会的罪恶活动极为猖獗。大刀会有成员660人,一贯道有194人,同善社有154人,青红帮各派几乎遍及全县,成群结伙,无恶不作,匪帮横行乡里,残害人民,奸淫掳掠,无所不为,且官匪相通,兵匪勾结,无人问津。
贩毒殃民,吸毒者众 民国24年(1935),县城、马当和棉船等地均设有鸦片烟馆,大肆贩毒,马当为最,达十余家。不少人因贪吸鸦片卖妻鬻子。同时赌博成风,24年前后,赌风最盛。赌馆赌场,遍及城乡,不少人不分昼夜游赌,弄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卖淫伤俗,虽禁不止 民国25年,棉船东边河避风港设妓院逍遥阁,县城南岭脚下暗娼卖淫。对此,当时政府做过禁止官样文章,但查而不严,处之不力,甚至借机勒索,以饱私囊。
建国后,人民公安机关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不断同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1949至1950年,县公安局配合驻军摧毁反革命地下武装——伪“皖赣边区人民自救军第三支队三十大队”、伪“国防部青救团第三支队十一大队”、伪“人民自救军独立团”、伪“九路军预备团”、“九路军”,捕获匪首47名(团级4名,大队长级18名,中队长级13名,分队长级10名、匪保长2名)。股匪和零星散匪均被一网打尽,其中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予以处决。1950年10月—1953年10月清查、镇压反革命,对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或经过宽大释放仍为非作歹的反革命分子,以及作恶多端、血债累累的惯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和帮会头子、流氓依法惩处。1953年2月8日至3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取缔反动会道门、大刀会、一贯道、同善社。打击惩处首要、骨干分子,集体训导一般道徒,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坦白登记后,宽大处理。
建国初,除采取上述治安措施外,还开展禁毒禁赌。1950年10月,县人民政府即通令严禁鸦片烟毒。敦促吸毒者自动缴交鸦片,集中烧毁。1952年,在马当镇、棉船金洲(第七区政府门口)一次烧毁鸦片几十两。1953年,县公安局张贴布告,明令禁止赌博,将赌博列为刑事犯罪,按政策惩处。查处39起赌博案件,逮捕2名赌棍。1954年又查处赌博案2起,逮捕赌棍2名。
1955年,在国营企业、金融等13个单位内部进行肃清暗藏反革命的运动。有8人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运动分六批进行,1959年结束。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分别按政策作了处理。
县境为两省六县交界地,水陆交通十分方便,人员流动性大,流窜犯混杂其间,趁机作案,危害社会治安,公安局坚持清理与打击。1958年,在13766名外流人口中清查出反革命分子348名,坏分子21名。
1960年,捕获流窜犯罪分子47名,破获流窜犯作案87起。1976年10月,与邻县湖口开展清理流窜犯的统一行动。1977至1982年,多次开展全县性的清理、打击活动,治、管、防相结合,使流窜犯藏不住、逃不掉。
1983年,遵照中央“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县公安局和政法三家协同作战,打击刑事犯罪。至1985年9月,全县打击各类犯罪分子394名,其中逮捕329名,处决6名,送劳动教养11名。摧毁犯罪团伙36个,抓获团伙成员133人。行动声势大,威力大。社会秩序明显好转。1984年与1983年比,月平均发案数由4.58起减为4起。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12.7%,其中抢劫案下降42.9%,盗窃案下降11%,公共场所发案率下降44%,城镇违法青少年犯罪率减少67%。
第三节 户籍管理
民国期间,县设户政室,乡公所设户籍干事,专司户籍工作。县户政室经常会同乡公所对全县人口进行抽查。
建国后,户籍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和派出所具体管理。县城户口由城关公安派出所管理,设有户籍室、户籍警。农村户口由乡政府(公社)代管。
1950年,县水上派出所(兼管城关镇户口),对县城户口进行初步登记,分21个居民小组,依据居民户口性质,分为住家户、工商户、公共户、公寓户、船舶户、寺庙户、外侨户。1952年换发户口簿。1953年用抽查、普查的方式进行核对,钉挂了门牌号码,无漏户、假户,建立“死亡、出生、迁进、迁出、常住、暂住、变更、更正”等八项户口制度。在1953年、1964年、1982年三次人口普查工作中,户籍管理部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还在开展社会调查,打击现行罪犯、逃犯、流窜犯,侦破案件等方面配合工作。
第四节 消防
清末与民国初期,县城有更夫打更,既报时又提醒市民防火防盗。农村冬季由群众出冬防捐,雇役巡夜,有的则由当地寺庙僧人打更,施以米谷。
民国末期,消防由县警察局负责,消防器材仅有水枪4支、水带3条、水机1台、射水苗头1个、火钩若干为一般性灭火工具。
建国后,县公安局兼管消防工作,机关、工厂、商店、仓库自备防火池、太平桶、灭火器以及老式高压铜质水枪。
1963年,公安局有消防警3人,专司消防工作。1964年,城镇有义务消防队7个,队员331人,消防设备有水泵5台,消防栓7个,130公斤泡沫灭火机3台,水龙带270公尺,水枪3支,吸水管1根。1966年,公安局成立消防股,有消防队员7人,购有消防水罐车1辆。1968年购置手抬消防机动泵1台。1969年9月,公安局消防中队正式成立,1977年购置消防指挥车一辆。1978年增购泡沫、水罐联用消防车一辆,逐年添置装备和其它消防器材。1983年消防中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制。
建队初期,消防设施差,灭火技术水平低,仅能扑救一般火灾。随着消防装备更新,消防力量增强,干警严格训练,苦练本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已能扑救较大的火灾,且出击速度快。按报警后夏季45秒,冬季60秒,即出动成功率98%以上。
1971至1985年,全县发生火灾事故178起,损失折款416163元,烧死8人,烧伤5人。损失万元以上的火灾共发生5起,损失折款158569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清末,未设检察机构。
民国初年,按国民政府颁发的《县长兼理事务暂行条例》的规定,县长既是一县的行政首脑,又是一县的司法官吏。未另设检察机构。
民国16年(1927)11月,国民政府明令实行“审检合一”体制,推行检察官制度,县法院设置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官若干人,办理检察事宜。
民国25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组织暂行条例》,县长兼任检察官,另设承审员一名,办理检察业务。
建国后,加强专政机关的职能,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5月正式成立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律行使检察职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县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司法部门,同时受到强烈的冲击,被无形撤销。
1979年4月,重新成立了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成立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
1981年,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办公室和刑事、法纪、经济3个检察科。1985年增设监所检察科。
第二节 申诉与批捕
县检察院1955至1962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624件次,基本上有信必复,有问必答,有访必见。对来信来访所提出的问题都作了处理和答复。恢复检察院后,1979至1985年,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信848件,接待来访人员539人次,其中自办158件,转请外单位办理或答复的有1096件次。从中获取了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的重要线索,1955至1967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批案件,经审查,批准逮捕461件,604人,起诉441件,520人。1979至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批案件354件,58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25件,536人,不批捕24件4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起诉案件346件,57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17件,516人,不起诉5人,免予起诉25人。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均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辩论。
第三节 立案侦察
1955至1965年,检察院自侦案件217件,249人,立案侦察122件,132人,决定起诉101件,111人。1980至1984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1件,立案侦察6件,提起公诉3件。1985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7件,16人,其中非法拘禁1件,刑讯逼供1件,非法搜查1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件,玩忽职守1件,重大责任事故1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件2人。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分别训诫、责令其检讨悔过、赔偿损失或交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1980年,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开始承办经济案件,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82件,100人,其中1980年受案6件。1982至1985年9月直接查处各类经济案件69件,其中立案侦查、依法处理27件39人(贪污案14件22人,行贿、受贿案5件5人,盗伐、滥伐森林案8件12人),依法逮捕、起诉、判处经济犯罪分子55名(含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免予起诉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8732元。未起诉案件和构不成犯罪的分别将材料转往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及其它处分。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6年,县检察院配备人员开展劳改检察和监所监督工作。当年4月,组织对驻本县省属第四劳动改造管教队、专总原棉农场、县定山农场、公安局看守所进行检查,纠正管教干部在执行管教政策和对待犯人的违法行为,保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1958年,先后对管教工作和生产共检查了6次,还配备了1名检察员常驻省属第四劳动改教队,促进管教工作正常化。
1960年,对县属两个劳改教育场所(芙蓉劳改农场、马当采石厂)均配备了1名专职劳改检察干部。1961年,对两个劳改、劳教农场,作认真接受改造的检查,表现好的减刑,抗拒改造,继续作恶的重犯加刑,均向有关单位和法院建议与起诉。
1979年以来,对公安局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了监督,按“三勤”检查看守所的工作即:勤看监内秩序和收押人犯的登记簿,勤问监号内的情况及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勤查不安全因素。每周巡监2次,每月查监1次和节日全面检查。还派检察员驻所检察,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监所安全。加强在押犯人学习,开展政治攻势,越狱、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事故均未发生。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末与民国初期,均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未另设司法机关。
民国25年(1936),县设立承审员,主办案件审判工作。
民国28年,本县实行战时体制,实施军法,县长兼军法官,另由江西省高等法院派推事1人,在游击区县份巡回审判。
民国35年4月,奉准成立彭泽县司法处,受理全县司法案件。
建国初,司法工作由公安局兼管。
1950年元月,县政府设立司法科,同年10月5日,撤销了司法科,成立彭泽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50年底,第一期土地改革开始,按《土地改革法》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属县人民法院组织部分。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惩治阴谋破坏社会主义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和反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审理土地改革中的有关案件。土改法庭下设两个分庭,二、三、六区(二区含后划的七区)为第一分庭。四、五两区为第二分庭。
1952年6月,县法院设一个行政组,二个审判组,结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一区城关街、二区太泊乡、六区梅岭乡和郭桥乡,先后建立调解委员会。当年,土地改革结束,原土改法庭下设的两个分庭,完成使命而撤销。
1953年,仍以刑事和民事两个审判组为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土改复查结束,县土改法庭亦随之撤销。
1954年4月中旬,设太平法庭和马当法庭,在其案件辖区内,代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及审判轻微刑事案件。
1955年,县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各庭的审判活动,均在院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进行,配有人民陪审员。
1969年,公、检、法“砸烂”,彭泽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
1972年12月4日,恢复县人民法院,仍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后改称办公室)。
1979年,恢复彭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又增设执行庭以及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以适应审判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全县设有基层法庭5处:太平人民法庭,1954年4月成立,1968年撤销,1972年12月恢复。马当人民法庭,1954年4月成立,1959年撤销,1979年恢复。东升人民法庭,1965年成立,1968年撤销,1972年12月恢复。黄花人民法庭、杨梓人民法庭均于1982年成立,1984年因人员不足而撤销。
第二节 审判
国民党政权崩溃之际,县法院案卷多遭毁弃。据不完全资料记载,民国35年(1946)办理刑事案件10件、宙结民事案件不详。
民国36年办理民事案件14件,刑事案件11件,特种案件6件。同年2至4月大赦,赦免刑事罪犯10人,未决犯10人,减刑4人。
建国初期,县人民法院紧密配合清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惩办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的头子。1950至1957年判处各类反革命罪犯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死刑案件356件,死刑缓期执行的7件,无期徒刑3件,有期徒刑332件,依法管制反革命案306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依法惩办贪污盗窃分子,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58至1962年,国家经济处在困难时期,没有改造好的反革命分子,趁机进行反革命活动。定山乡出现“中国反共自由党定山特区”,芙蓉劳改农场有“蒙难反共救国会”,天红乡有“中国自由党”等反革命组织。县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武器,依法惩办为首分子和主犯,严厉打击阶级敌人的嚣张气焰。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782件。其中195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86件,审结556件。民事案174件,审结167件。1962年法院共收理刑事案86件,审结80件。民事案151件,审结141件。该时期县法院除严惩罪犯外,还开展民事审判,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法纪教育。1958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174件。各级调解组织调处大小纠纷1364件,许多有可能导致犯罪的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该时期,召开大中型公审、宣判会26次,旁听群众15905人次。
1980至1983年初,县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7起,判处罪犯388人。其中:判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194人(杀人犯1人,强奸犯21人,抢劫罪犯49人,重大盗窃罪犯102人,流氓和拐卖妇女罪犯21人)。判处的罪犯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161人,占41.4%。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0起,罪犯26人,占刑事案件6.7%。判处贪污罪犯9人,诈骗罪犯3人,盗窃公共财物罪犯12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12人,占刑事犯罪人数46%。审结民事案394件,其中离婚案170件,占民事案件43.1%。几年来,处理经济纠纷案24件,追回违约造成的货款、货物损失2万余元。
1983年以来,县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严惩经济领域内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与有关部门配合,接连打了几个战役。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8件,判处罪犯386人,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63件,114人,经济犯罪案27件,31人,判处死刑4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8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46人。审判上述两类案件均依法“从重从快”,90%的重大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
1983至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687件,经济纠纷案136件,审结各类申请执行案178件,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千余人次。召开宣判大会28次,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有关案件还进行公开审理。
1983年国庆前夕,县法院在县城体育运动场召开了万人大会,公开宣判32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对其中3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抢劫罪犯执行枪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法院一手抓审判现行犯罪,一手抓拨乱反正,“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对已判案件进行复查。至1982年底,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98件,平反纠正81件。1983年以来,复查统战对象案件、“文化大革命”前的反革命案件及其它政治案件221件,平反纠正或改判53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司法科,科长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兼任,专职办事员1人。1950年10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兼管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9月,成立县司法局。1982年1月相继成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至此,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局办理。
第一节 预防犯罪
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县司法局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1982年为配合《宪法修改草案》的学习和宣传,翻印《宪法修改草案》3200份发至全县组织学习,同时举办宣传栏223个,出刊571期,作法制报告589次,受教育者5.7万人次。
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和贯彻实施新《宪法》,全县设法制宣传栏874处,出刊1224期。编印宣传材料7750份。翻印3000多份宣传材料张贴城乡。组织宣讲团,在全县各地举行报告会、演讲会668场次,受教育25.9万人次。
1984年,继续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利用宣传栏出刊12300多期,印发宣传材料9896份,翻印了省公、检、法、司四家发出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000份,张贴全县,出动宣传车深入乡、镇和车站码头开展法制宣传。是年,法制宣传员已发展到643人。
1985年,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全县法制宣传栏、墙报等出刊20351期,印发宣传材料17440份,印制《法规汇编》读本4.9万多册,作法制报告144场,受教育公民10233人。法制宣传员已发展到1620名。还组织了县、乡、厂各级广播站、放映队进行法制宣传,播出稿件2000多篇,放映法制教育幻灯300多场次,出动宣传车10多台次。
调解组织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建国后,基层调解组织逐步壮大。至1982年,全县公社、场、较大的厂、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生产大队设调解委员会271个,调解人员3900人,当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844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29件,耕牛农具纠纷179件,土地纠纷171件,住宅基地纠纷314件,山林水利纠纷137件,轻微刑事纠纷135件,其它纠纷479件,防止93人非正常死亡。
1983年,调解组织整顿后,全县有245个,调解人员770人。当年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399件,防止23人非正常死亡。
1984年,全县23个乡镇(场)普遍建立调解领导小组,村、街道、厂矿建有245个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员1977人。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453件,防止84人非正常死亡。
1985年,全县有乡级调解领导小组23个,司法助理员25人(其中专职19人),村级调解委员会206个,村民调解小组1879个,全县三级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员3070人,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514件。是年,和团乡荆桥村调解委员会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多年来,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第二节 律师 公证
法律顾问处先后有6人取得律师资格,其中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3人。其主要任务是:受托担任辩护人,解答法律询问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民事代理及办理非诉讼案件和担任法律顾问。1982年共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8起,解答法律询问48件,代写法律文书和非诉讼文书12件,接待来信来访120人件次。1983年受理刑事案件21件,其中19件都分别出庭担任辩护,参与民事代理15件,代写法律文书26份,接待来访、解答法律询问235人次,处理非诉讼事件3次。1984年担任三个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庭辩护33件,民事代理21件,处理非诉讼事件12件,代写法律文书531份,接待来信来访645人件次。1985年受聘担任五个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刑事案件的辩护26件,民事案件代理42件,代写法律文书89份,接待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564人件次。
县成立公证处后,有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2人。1985年底设有专职公证员4人,助理公证员1人。
1982年办理公证21件,其中经济合同15件,因不合法而拒绝公证的4件。1983年办理公证37件,拒绝公证8件。1984年办理公证261件,其中贷款合同公证177件,建筑工程公证14件,水产养殖公证12件,购销合同公证7件,造船合同公证4件,承包合同公证19件,运输合同公证2件,工副业承包公证15件,其它公证26件。拒绝公证7件。1985年办理公证605件,其中农贷合同公证369件,经济合同公证117件,协议书公证2件,收养公证2件,房屋买卖公证6件,其它公证109件。代表国家办理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身份和继承权、财产增减与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公证行为。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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