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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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5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县政府
分类号: D630
页数: 2
页码: 333-334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彭泽县政权的变迁和机构的设置。北伐军接管政权后,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县改称县长。民国16年,各科统改为局,17年设县警备队。25年省府撤局改科,合署办公。27年县政府迁至二十五都之严村,进入战时体制。34年县政府迁回县城,次年奉命更张行政机构。县政府设4室5科2处1局,县游击大队改为县保安警察大队,司法独立。38年4月,县政府逃至都昌县境,彭泽解放后结束。
关键词: 彭泽县 政权 行政机构 政府

内容

民国15年(1926),北伐军击败北洋军阀孙传芳部,接管彭泽政权,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县改称县长。此以前,至民国元年称县公署。称县长为知县,县公署设文案1人(俗称师爷),掌管文书印信。另设民教科,掌管民政教育;财建科,掌管财政建设;巡警所掌管治安狱政。民国6年,文案改称秘书,增设一、二、三、四科,分管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增设巡警司、审判员,分管治安、讼狱。
  民国16年,县政府设秘书室,掌管文书、印信、档案。各科统改为局,单独办公,计有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公安局、税务局等六个局。17年,设县警备队,为县有武装部队之始。
  民国25年,省府明令撤局改科,合署办公。县政府设民政科、教育科、建设科、财政科、秘书室、庶务室、承审员室;税务局改为屠宰印花税务所;公安局改为警察局,另成立水上警察队;县警备队改为靖卫队。
  民国27年,县政府迁至二十五都之严村(今天红乡)。省政府规定:彭泽为“游击区县”,免除上缴田赋税收,停止征兵等。县政府进入战时体制,精简机构,只设政治、军事2科。警察局改为警察队。县靖卫队改为游击大队,县长兼县游击大队长,同时兼任军法官、检察官,另配承审员1名,承办军法和普通司法业务。设战地工作队,队长1人,队员30人,开展战地宣传、战地救护、收容难民、搜集日伪情报。设义务教育工作队,队长1人,队员20人,负责日军占领区的教育工作。设妇女工作队,队长1人,队员10人,组织妇女,支援前线,并在敌后建立妇女小组。
  县政府在日军侵占县城7年零5个月中,先后迁驻在严家山(今天红乡)、黄土港(今乐观乡)、下鼓楼(今杨梓乡)、下彭家山(今杨梓乡)、梅树下(今杨梓乡)等5处,流动性较大。
  民国34年10月,县政府迁回县城。次年,诸事粗定,即奉命大事更张行政机构。
  县政府设4室:秘书室、人事室、户籍室、会计室;5科: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军事科;2处:田粮管理处、经征处;1局:警察局。县游击大队改为县保安警察大队。司法独立,设县司法处,受九江地区法院管辖,县长不再审判案件,兼任县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由县长以检察官名义提起公诉。
  民国3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前夕,县政府逃迁都昌县境,彭泽解放后,宣告结束。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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