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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管理
分类号:
F426.91
页数:
1
页码:
295
摘要:
本文描述了彭泽县建国前和建国后建筑施工管理的变化。
关键词:
建筑施工管理
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
内容
1976年以前,工商行政管理局只负责办理施工队伍的建筑施工手续和收缴管理费。对施工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技术考核,建筑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均由城建局代管,未设专门管理机构。1979年9月,县基本建设局内设专管机构,对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安全施工进行统一管理。规定本县建筑施工企业,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按核定的等级和营业范围,可在本县范围内施工。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经九江市城建管理部门证明,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内、外建筑施工企业,接受工程后,必须到县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同意后,携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预效单,再行审批,凭单项工程《施工任务通知单》动工。
已批准的建筑工程,动工前应按批准的占地范围设置围墙,堆放材料,施工作业在围墙内进行,避免妨碍交通,污染街道或堵塞下水道。需要占用街道或公共场地的应先经环保部门批准。
施工企业负责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分包,更不得转包工程,在征得县建设局同意后,可将其中一部分单项分包,但必须进行管理,负全包责任。
建筑工程场地主要进场处,要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单位名称、工程造价、开竣工时间、施工员、栋号负责人姓名,便于考证工程质量和检查施工秩序。
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凭基建通知书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基建施工前,按房屋总造价3-5%向县工程质量监督站缴纳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分解到工程项目中,完成一项,验收一项,符合标准退回部分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全部合格的,如数退回保证金。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又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保证金作赔偿处理。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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