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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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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7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
页数:
17
页码:
267-2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境内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地方官吏中饱私囊。主要捐税包括消费通过捐、房铺捐、屠宰税附加、牛皮捐、食盐附捐、田赋附加税等。其中包括针对消费品、房屋租金、屠宰、牛皮、食盐等方面的捐税。建国后,这些苛捐杂税全部废除。
关键词:
民国时期
苛捐杂税
捐税种类
内容
第一节 金融机构
当铺清末民初,先后开设当铺的有忠恕堂、鼎盛公、永生典、鸿生等几家,资本多的达两万银元,少的也有五千银元,还设有“天宝银楼”经营金银兑换和首饰加工。这些当铺都是当地豪绅、地主、富商巨贾开设的,以抵押贷款生息盘剥。抗战时期,当铺停业,后未恢复。
钱庄 清末民国时期,第一家钱庄系欧阳㧑俗在县城开设的“全德恒”钱庄,资本约两万元(银元),承办县内、安庆和九江等地订立合同的单位汇兑,以及当地存款放款业务。嗣后有他的“乾泰恒”、阳十八的“鼎开公”、汪静斋的“汪同文”、宋谷初的“宋裕文”等钱庄相继开业。这些钱庄为尽多获利,往往将资本加存款乃至盈余积累全部用于放款。利息最高时月息为七毫,暗息更高。又私自印发本钱庄纸票,当现金流通。农民手持这些纸票,常不兑现。银行业务的开展,钱庄业逐渐消失。
银行 民国24年(1935),江西裕民银行在彭泽设办事处。35年,改称江西省银行彭泽分行。办理存款、贷款、省内外汇兑和代理省、县金库。抗战后期,连年内战,军费扩大,滥发纸币,导致通货膨胀,金融崩溃,正常业务几乎停顿。解放后由人民银行接管。
民国27年,县城沦陷。30年,县政府迁至杨梓,遂在杨梓桥建立彭泽县合作金库。34年,迁回县城,解放前夕停业。
与此同时,汪伪政府于县城设储备银行彭泽分行,以伪币大量收购农副产品。
民国35年成立中国农民银行彭泽办事处。是以农产品为抵押的金融机构。38年,上面停止补给而被迫合并于江西省银行彭泽分行。
本县初解放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接管县内金融机构,成立临时银行。在县城、马当、太平关设立了3个农货仓库。
中国人民银行彭泽县支行,1950年3月宣告成立。
1951至1952年,在区公所驻地芙蓉墩、马当、梨巴朱、太平关、杨梓桥、瀼溪港、沙包洲设7个区营业所。
1953至1957年,设立65个信用合作社。1955年增设城关储蓄所,撤销城郊营业所。
1958年上半年,增设瀼溪营业所、先锋营业所。下半年乡乡建立营业所,确定马当、太平、杨梓、大庙、瀼溪为中心营业所。时隔不久,撤销中心营业所,19个营业所并为江北、马当、芙蓉、太平、先锋、杨梓、瀼溪、浩山、黄花9个所,增设芙蓉农场储蓄所。1965年增设泉山营业所。至此,基层营业所11个,干部8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物价、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合并为财税金融处。基层营业所、信用社、税务所、工商所合并为财税金融所。1969年银行单独设置,成立革委会。次年5月,和财政、税务、房产等单位合并为财政金融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行长负责制。1980年元月,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设。基层营业所、信用社全部划归农业银行管辖。综合平衡信贷计划、现金收支计划,掌握发行国库券和现金调拨,代理金库,全归人民银行。1985年,内设人事秘书、计划研究、会计发行、金融管理四股。
中国农业银行彭泽县支行 1956年元月成立,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统一核算。1957年5月与县人民银行合并。1964年元月再次分立,下辖11个营业所。1965年元月,再次并入县人民银行。1980年元月,复设中国农业银行彭泽县支行,专门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管辖棉船、马当、泉山、芙蓉、定山、太平、天红、杨梓、上十岭、东升、瀼溪、浩山、黄花、黄岭、城郊等营业所和芙蓉农场、红光二分理处以及各公社(场)信用合作社。1985年底,国家编制的农村金融干部126人。属大集体企业的信用合作社,有脱产干部92人。
中国工商银行彭泽县支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下辖城关、江边、东风三个储蓄所和朝阳厂、东岭两个办事处及双峰储蓄代办所。现有干部职工64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彭泽县支行 1976年5月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彭泽县办事处,为九江地区建行的派出单位。后工作范围扩大,业务量增长,于1980年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彭泽县支行。办理基建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基建支出预算和财务监督,履行银行和财政双重职能。现有干部职工11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彭泽县支公司、信用合作社(另节记述)。
第二节 货币
通用货币 本县流通的货币以制钱银元、铜元为最久。明、清时期,均用方孔圆形的铜质制钱,也曾流通过“大明通行宝钞”、“大清宝钞”纸币。同治元年(1862)停用。后来银元、铜元相继流入。市面流通的货币主要是大清龙图银元和铜钱。银元种类有民国3年(1914)铸造的大头(袁世凯像)、民国15年铸造的小头(孙中山像)和大清银币(龙洋)。另有少量从国外流入的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英国拐洋。清末,一个银元抵铜元100枚,一枚铜元抵制钱10文。江西官银钱总号发行“十足钱票”和“九五官票”两种纸币,曾在本县流通。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硬币。中央和省发行的有银元券和铜元券。14年,开始流通中央银行的拾元、伍元、壹元3种面额的中央票,民国版船洋与中央票同时在市场流通。江西裕民银行的伍角、贰角、壹角3种角系辅币,拾枚、伍拾枚、壹百枚3种铜元券和中国银行的拾元、伍元、壹元3种面额的纸币,同时在市场流通。
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实行银本位的经济改革,授权当时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纸币,名曰“法币”。其他银行、钱庄,一律不准发行一元以上的纸币。禁止银元流通,实行白银国有,并以1比1的比例兑进银元,存入国库,作为国家储备基金。25年发行1分铜币、2分、5分镍币,作新硬辅币流通,收兑旧铜元。31年,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以1比20的比例折合法币流通,银元在县内市场出现。37年,“法币”贬值,国民政府又将“法币”改为“金圆券”在全国流通,大陆解放后“金圆券”即成废纸。
建国后,人民政府以人民币为唯通用货币,收兑和取缔银元,但黑市仍问有出现。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旧币回笼后,市面全以新币流通。1957年12月1日,发行11分、2分、5分硬分币作为辅币与纸分币通用。1964年4月,国外版印刷的人民币3元、5元、10元停止通用,发行新版人民币1元、2元、5元、10元四种。
与货币一样,在境内起流通作用的还有临时性票券。
民国初期,县城内各钱庄、商店印发临时性“本票”(代用券),有邬恒兴、王荣昌、谌大有、同泰和、朱源成、汪福隆、黄咸泰、汪丽文等几家马当、太平、瀼溪、杨梓等地私营商业也发行过临时流通券。扩充私人资本竞争,获取非法利息。
民国中期,市面辅币甚少,找零缺乏筹码。私商趁机发行“花票”,作结算找零之用,限于城内流通。县城商会商店曾发行百万铜元花票。
发行者既无确切的准备,又无偿还资本之保证。只顾图利,发行过多,无法兑现,持票者化为乌有,发行者大饱私囊,成为资本家剥削的一种手段。
投放与回笼建国初期,金融市场不够稳定。1950年12月,县人民银行开展货币斗争,禁止使用伪币,推广使用人民币。严禁银元,铜元在市场流通,对金银实行“取缔黑市,限期兑换,坚决排挤,全面收兑”等措施,严厉打击金银贩子的投机活动。人民币很快成为市场流通的唯一货币。
1950年5月至1957年底,共收兑黄金759.37两,纯银16160两,银元41116元,折合人民币85137元,1955年3月全国统一发行新人民币后,全县收回旧币计582803.7万元。其中直接兑换的26708.14万万元。
建国后,实行货币管理,建立财政金库,货币投放和回笼纳入正轨。特别是1978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货币投放量大。1980年全县投放货币643万元,相当于建国30年(1949—1979年)投放总和的31.8%,1955至1978年,全县投放货币1621万元,而1979至1985年,7年间投放货币7613万元,市场投放量大,主要是生产发展和流通的需要,是信贷投放过多,基建规模扩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投放超越了生产的发展和积累的承受能力。金融部门千方百计,组织货币回笼。
第三节 存款
本县货币储蓄存款,自钱庄开始,主要是商户存储周转。民国期间,银行存款以机关居多。江西裕民银行在县设立办事处后,出现个人储蓄存款。当时政局动荡,物价不稳,币值日贬,一般存款期限很短。抗日战争后期,商场大宗交易,都以银元出入,吸收存款更少;个人储蓄存款,则不存货币,转储物资或金银,货币储蓄几乎停业。各家银行,库存空虚,面临倒闭。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彭泽支行采取“保本保值折实”的办法,举办城乡居民的“折实存款”。举办定期定额有奖、定期定额、零存整取有奖(即贴花有奖)等形式的储蓄存款。对机关团体,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的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把库存现金压缩在限额内。至1953年底,储蓄余额达3.1万元。
1954年,县银行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鼓励城乡居民储蓄。除聘请单位储蓄推销员33人,还开展“红五月”储蓄活动,在有关单位设立储蓄“服务箱”,定时月上门服务,吸收储蓄存款。
1957年,在农村广泛开展棉农口粮存款活动,利用年终分红时,一次存足一年购粮款。1957、1958两年,全县举办4次有奖储蓄开奖活动,吸收储蓄54万元。到1965年,储蓄余额达45.2万元,比1958年增加148%。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储蓄均大幅度下降,仅社员存款一项比1966年下降45%。。
1978年后,落实储蓄政策,增设服务网点,延长营业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营业所、信用社设储蓄专柜。1979年城乡储蓄存款达349.1万元。
1985年后,储蓄存款发展更快,各项存款、储蓄大幅度增长,年底城镇储蓄额达1256.7万元,比1957年增长46倍,较1978年增长8.5倍;农民储蓄存款1478.4万元,比1957年增长46.7倍,比1976年增长30.4倍。是年,农村信用、城镇储蓄、国营(集体)、企业和财政性存款计4510万元, 占银行各项贷款总数的41.1%。
第四节 信贷
农业信贷清末至民国时期,穷苦百姓和小本商人,急需款项时,告贷无门,只有以实物典当来解除经济困窘。典当形式多样,一年、几月、十日不等。一般月利3—5%,廉价当物,利率更高,不能按期还款,当物由当铺主拍卖,从中获取厚利。此外,农村贫民在生活危困时,得不到银行低息贷款,只有向地主贷款,年利率高达50至100%,称为高利贷,逾期不还,利上滚利。
建国初期,县人民银行深入乡村发放农贷,以村或小组为代表立据承借,还从外地调入大米16万斤,稻谷134万斤,菜饼36万斤,黄豆9千斤,发放给农民。1950年,发放农贷58500元,其中实物折款49300元,占贷款总数的84.2%。年底贷款余额9300元。
1952年,银行向全县826个互助组发放17万元水利贷款,发放周转贷款2.88万元。是年,照顾革命老根据地恢复生产,专拨茶园垦复贷款给浩山区部分乡村。并在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1953年放贷采取“分次评定,成批发放,分期付款”的办法,放款48万元,年底余额17.5万元。
1954年,本县遭受特大水灾,为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银行共发放贷款96.9万元,占全年放贷的80.8%。1955年,为提高贫农在合作社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发放贫农合作基本贷款26.1万元。
1958年,发放社员贷款和社队贷款。至1961年共发放贷款246.8万元。1962年对1961年以前社队和社员所欠的农贷,通过清理,上报豁免732647元。
1965年,农业贷款重点转向对困难户生产、生活的扶持。全年发放贷款16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工作受破坏。1966至1969年,只发放农贷53.5万元,1970年以后,农业贷款逐年递增,1976年达392万元。
1978年后,农村逐步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贷对象由原来扶助集体为主转为集体、个人同时扶助。资金投向,由原来单一的支持粮食、棉花生产为主,转向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安排。在保证粮食、棉花生产的前提下,资金川于扶助发展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对产品有销路,原料有来源,生产有技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择优贷款。1979年,县农业银行发放农贷648万元。1980年大力支持商品生产,发放农贷733万元。1981年,对种植业、养殖业、能源工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重点发放15万元中、短期贷款。1982年,除大力支持社队生产外,还积极支持“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生产,全年发放农贷861万元。还对黄花、黄岭等6个植保公司发放12.2万元贷款,帮助购买410部药械,增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能力。
1983年,对1978年以前集体和个人所欠的农业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属延期的200.03万元,属穷队还本免息的64.14万元,属水利工程无效益报免的11.25万元,属死亡绝户和外迁无下落上报核销的39.62万元,属财政性核销的60.13万元。
1984至1985年,支持乡镇企业,计发放贷款737.9万元,其中专业户贷款295万元,开发性贷款20万元。
工商企业信贷清末,民国时期,县内只有个体作坊和私人小企业,有些是向私人钱庄贷款。
建国初,人民银行开始实行以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方式向私营工商企业贷款,1952年底放款4.13万元。对国营商业贷款41.7万元。1957年工业贷款也只有3.6万元。工业生产发展,贷款数额逐年增加。1964年,国营工业放款17.2万元,集体工业贷款24万元,国营商业贷款1139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效益不佳,工业企业贷款随之增加,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1977年后,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县工商银行及时给予帮助。1978年,工业放款147万元,其中集体38.2万元。商业放款1710.8万元。1980年,县工商银行为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对集体商业和个体户私人商业给予支持,贷款7万余元。到1984年,贷款有较大幅度增加,年底集体户贷款69.2万元,个体户贷款117.9万元。
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县工商银行支持企业改革,帮助搞活企业。在工业企业中,重点支持生产喷雾器、水泥、锦纶袜和奶子锤等产品,1980年发放贷款103万元。1984年支持县针织厂与外地联营,使该厂起死回生,当年实现利润11万元。支持五金厂、水泥厂挖潜改造,使其产品在全国20多个省市销售。1985年,工业贷款余额737.9万元,工业总产值7928.10万元,比1980年3648.78万元增加117.3%。在商业企业中,支持商业流通体制改革,支持粮食企业由管理型向经济型转化。对商办食品、饲料加工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支持集体商业的发展和巩固。1980年商业贷款(包括粮食、供销部门)3257.7万元,1985年增加到7572.8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0192万元。比1980年5788.58万元增长30.82%。
第五节 信用合作
1952年春在杨梓区龙溪乡办起了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接着又在太平区的定山乡和江北区的天明乡相继兴办。年底,全县共建16个信用社,发展6833名社员,收股金14264元,发放贷款3.8万元。1953年底,全县65个乡,实现乡乡有信用社,80%的农户入了社,股金20万元。1956年,行政区划调整,信用合作社也随之调整,全县25个乡镇都有信用社组织。调整后的信用社有正式职工64人,由半脱产改为全脱产,县办大集体编制,拿固定工资。1958年,乡信用社全部转为银行营业所。1962年恢复与建立信用社,至1963年底,全县恢复17个信用社,建立184个大队信用分社。从1962年至1984年7月止,信用社与营业所是两块牌子,两套资金,统一领导,分别核算,人员混岗的管理体制。1984年8月份以后,信用社与基层营业所分家,独立工作,合理下伸信用社服务网点,全县共下伸46个,并清股、扩股。1985年,入股户53688户、股金268441元。从1983年起,全年利润按40%提留公积金,25%提留公益金,20%提留调剂福利基金,15%为股金分红。实行浮动利率(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发挥信用社民间借贷作用。1985年底,实现社社盈余。
50年代,信贷业务重点是帮助农民解决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但当时农民收入少,信用社业务不够活跃,资金不足,还需向银行借贷款再贷给社员。60年代,农村收入不断增加,信用社业务兴旺。信用社除支持农业外还有一定数量资金转存银行,支援社会主义建设。70年代,信用社业务不断扩大,资金来源雄厚,除少数仍有困难的社员需要资金支持外,大量的信贷转为支持社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社办企业的资金需要,并有大量资金转存银行,支援国家。80年代,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等特点,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营业所与信用社的分工是,在未设立有营业所的乡,信用社代替国家银行的部份业务。营业所与信用社并存的乡,国家单位的存款业务由营业所办理,集体和个人的存款业务由信用社办理。本县信用合作社业务情况见下表:
第六节 基本建设投资
1976年以前,基建投资由县财政局办理拨款,1976年以后,县建设银行办理基建拨款,并管理和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投资的主要方向是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以及粮食、商业、文教、卫生等。1976—1985年,县建设银行办理县内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基本建设拨款。共发放基建贷款901.4万元,对企业更新设备,发展生产起促进作用。如县五金厂,先后两次贷款共16万元,效果明显。该厂1973年开始接受奶子锤加工任务,没有专用设备,产品不符合出口标准,退货返工甚多,县建行给予6万元贷款,购买4台专用设备,产品质量迅速提高,达到出口标准,产量也由5万把上升到30万把。1979年又贷款10万元为该厂新建厂房、车间1200m2,还购进下料机、冲床等设备,扩大生产能力,使产值翻了两番。
县建设银行1976年成立至1985年共拨付基本建设投资2783.18万元,支持完成土石方185.68万m-,蓄水量59655m3,灌溉面积7.69万亩,发电5175千瓦,造林7.64万亩,养鱼8673万尾,新建车间7087m2、教室3216m2、病房2869m2、办公室2912m2、宿舍37646m2、仓库11762m2,购置设备投资394.79万元,新增输电线路49.4公里,新建排灌站,灌溉亩数增至5000亩,其他投资26.9万元。
第七节 公债与国库券
1950至1965年,县内先后发行9期公债,包括胜利折实公债、经济建设公债和地方公债。1950年发行6142元,1956年4698元,1957年15998元,1958年20509元,1959年34976元,1960年43838元,1963年76393元,1964年170371元,1965年232034元。9年合计发行604962元,分别于1972年前全部还清本息。
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当年,分配数额16万元,实际认购16.8万元。1982年,分配数额41万元,实际认购46.11万元(其中个人认购35.3万元)。1983年分配数额41万元,实际认购42.63万元(其中个人认购38.39万元)。1984年分配数额48万元,实际认购48.23万元。1985年分配数额82.8万元,实际认购80.7万元(其中个人认购58.1万元)。五年来,国库券分配数额228.8万元,实际认购234.47万元。从1986年开始,认购的国库券均在5年内按中签号码,分期分批还本付息。
第八节 保险
1951年5月20日,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彭泽县支公司,开展运输、财产、耕牛、棉花等保险业务,各区营业所兼办保险业务。同年,对国营企业、机关、合作社等单位执行强制保险,争取有关单位个人自愿保险,县城130户私人工商业,签订业务合同,开展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普通火灾保险。在职工居民中开办了人身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额约8亿万元(旧币),收保险费65530元。1951至1957年共收保险费265435元。1951年,在重点产棉区开展了棉花保险。办法是,棉苗出齐后,承保按行政村,组成投保小组,签订承保合同,按常年产量的80%定保额,按保额的5%收保险费。当年有五个乡承保30119亩,占全县棉花面积53142亩的58%,保额产量53904斤,保费折币31835元。1952年投保乡由5个扩大到10个,全县共承保3185户,32467亩,承保保额35955元,最高每亩250斤,最低14斤,收保险费35955元,这年因虫灾,圩区棉田积水,大部份棉地减产,经过评定,20天内全部完成了理赔工作。
1952年,全县开始耕牛保险,承保耕牛7895头,保额44.64万元(折新币,下同),收保险费13392元,费率为3%。耕牛投保后,保险公司对各区乡中兽医实行耕牛治疗包干办法,开展牛保复查工作。年底,赔偿了144头牛款计5385元,折款部份占35%,1953年,续保耕牛5962头,保额309526元,收保险费12608元。是年,因续保不及时,费率增加等原因,仅完成任务71.5%。
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县保险公司撤销。
1981年恢复保险业务,在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设立代理处,分别承担县城和农村的企业财产安全保险、车船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农行代理处从1981至1984年,收保险费25.7万元,合理赔偿付出66.96万元,1983年大水,损失严重,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的水灾合理赔偿直接由九江分公司承办。人行代理处1981年收保险费5.9万元,赔偿1.3万元。1982年收3.93万元,赔偿0.28万元。
1984年1月1日,正式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彭泽县支公司。设人秘、财险和人身险三股,在县航运站、车辆监理站等4个单位设代办所。是年,开展了多项保险,收保险费225513元,赔偿21894元。
1985年,适应改革新形势,开拓了十几项险种。建立了民政、建行、交通等单位的协助网。全县有代办所14个,聘请协保员36人。全年收保险费403313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费181202元,家庭财产保险费30160元,车辆保险费80109元,船舶保险费49139元,运输保险费19442元,人身保险费32445元,种养业保险费10816元。全年赔偿款计105768元。赔付率为26.21%。
县保险公司自承办业务以来,以防为主,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深入到被保险单位进行防灾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赔付率逐年下降,赔偿工作,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接到保险户灾害通知后,不分险种,不分时间,不分地点,均赶到出事地点,进行勘察,该赔偿立即兑现,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坚持原则,不予赔偿。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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