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它捐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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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7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其它捐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
页码: 2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境内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地方官吏中饱私囊。主要捐税包括消费通过捐、房铺捐、屠宰税附加、牛皮捐、食盐附捐、田赋附加税等。其中包括针对消费品、房屋租金、屠宰、牛皮、食盐等方面的捐税。建国后,这些苛捐杂税全部废除。
关键词: 民国时期 苛捐杂税 捐税种类

内容

民国期间,境内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地方官吏为中饱私囊,巧立名目。主要捐税如下:
  消费通过捐 土货出境和外货入境及消费品,均要纳捐还税。商人过境也要纳捐。本县公安局设旅客捐,旅客住店一晚,收钱20文,苛刻之处,尤甚于过去的厘金。
  房铺捐 亦称“房店捐”。民国中期,本县房店捐按租金15%征。后期,纳税范围扩大,营业铺房外的房屋亦需纳捐。民国36年(1947),全县房捐收入289万元(法币)。
  屠宰税附加 本县除田赋附加税外,以屠宰附加税为最。仅宰猪一项,民国6年,每头正税为0.4元,附加税每头0.3元,附加税由县屠宰局带征。
  牛皮捐 民国中期,本县公安局征牛皮捐,每月约10元。
  食盐附捐 民国20年后,除国税每担食盐征3.46元外,省附加捐每担4.5元,县政府为“剿红军”,筹集筑路费,又在每担食盐内加抽1.5元。本县食盐销价每市斤580文。民间有“盐贵如金”之说。
  田赋附加税 民国17年,每丁征田赋附加税0.45元,合正税15%,每石米征0.6元,合正税12.5%;民国22年,每丁征0.815元,合正税27.1%,每石米征1.1元,合正税27.5%。年征36215元。23年征42222元。26年征46616元。还有壮丁捐、特产捐、契税附加、烟酒附加、公益捐、保学捐等多种;还有强行摊派的捐费,如:商会捐、同业工会费、献机募捐款、动员“戡乱”及其他社会性之捐款杂税,多如牛毛。县政府指定地方士绅支持、协同保甲长串门索取。地方上的包税人,又多收滥罚,层层盘剥,刮入私囊。
  建国后,苛捐杂税,全部废除。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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