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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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263-2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清朝至民国时期,税制经历了多次改革。清朝时期,税收分为课、税、捐,税种较少,税额按量定额征收。民国时期,工商税统称为国税,税种增多,税额不断增加。后来税制经过多次简化和调整,其中包括1958年的工商统一税和1983年的增值税的开征。税额也逐渐增加,对不同企业和个人征收不同税种和税率。
关键词: 税制 税种 税额

内容

税制 清代以前,田赋之外统称杂税,以商业和手工业为主要征税对象,税种税目较少,税率为从量定额制。
  清代税收分课、税、捐。“课”有规定的定额,不以收入多寡而增减,县内开征的有茶课、芦课、渔课、初升课;“税”分从量征和从价征两种,县内开征的有厘金税、盐税、货物税、牙当税、当税、牛税等;“捐”有征物产捐的,也有征营业税的,按其特点分从价征或从量征。清末,税收种类逐渐增多,有些商品课、税、捐同时征收,所收税款大都由地方支配。
  民国时期,工商税统称“国税”,税额日增,无物不税,横征暴敛,人民备受滥税之苦。1950年1月,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共14种,一律以货币为标准,从价计征。当时,全县开征7种,无税源,没有开征。
  1953年,简化税制,对工商税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税种为12种,县开征的有8种。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8年,合并、简化税种为工商统一
  税、工商所得税等。简化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有规定外,不再征税,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等6种。
  1973年,改革工商所得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简化调整税目、税率。修正免征的不合理规定。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和工商所得税。
  1983年,开征增值税。次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缴纳所得税,即利改税。
  税种 清末以后,开征的主要税种如下:
  厘金 清末征收往返商贩的营业税,为主要税收之一。县内有二种形式:一为活厘(也称行厘),抽于行商;一为板厘(也称座厘),抽于座商。但无物不厘。
  盐税 设卡抽税,将税额加入盐价之内,随盐价征收。
  契税 民国期间,典、买田宅按契价征收。征收范围,以买契为主,其次,分为交换契,赠与契,税率因时而异。民国30年(1941)开始,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由县经征处负责征收。
  屠宰税 国民4年,采取从量定额征收,6年免征屠牛税,由县代征上解中央。猪、牛、羊等牲畜,从价计征。1953年将屠宰营业税、营业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出售按10%计证,自养、自宰、自食的税率为8%。1957年三节(春节、端午、中秋)屠宰生猪减免计征。建国后,宰杀老、弱、残废耕牛,须经政府部门检验批准,持证宰杀、出售,照章纳税。
  印花税 民国中期,开征印花税,经商和买卖行为发生后,订立或使用的凭证均须交纳印花税。工商业户按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帐的实有总值,按实贴花,按本贴花,卖契典契按金额贴花。其他,如借据、发票及有关凭证,按3%贴花。建国后,废除旧日的印花税制度。1950年规定印花税由立凭证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交纳,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1956年,按金额比例贴花的有:帐薄、帐单、发货票、银钱收据、债券、契据、委托承揽契据、保险契据和不能载明金额的契据按件贴花,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县财政的主要来源。民国24年后,主要征收牙行和商店营利所得税。按营业额征收。其收入35%留县,其余上解中央。35年下年始,营业税划为地方税种,收入归县。1950年底,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有依照营业收入额计征的,有依照收益额计征的,有依佣金收益额计征的。1984年10月始,营业税改为独立税种。
  货物税 民国28年,把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税目有烟、酒、糖,后又增加竹、木、烟叶、皮毛等。1950年,在本县境内的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国外输入的商品,均纳货物税。1957年1月1日起,部分税目试行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从厂到销一次征收。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征收产品税,简化征纳手续。
  营业牌照税 民国期间,工商业户,开设店、馆、行,获准领取牌照征收营业牌照税。征收税率按全年总收入额划分等级,牌照换发一次,按资本额征收牌照换发税。民国24年,全县纳税工商业户有384户。民国后期,改变课征方法,按资本额千分之三十征收。
  车辆使用牌照税 民国期间,每年征木帆船牌照税一次。1951年10月以后,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救护、垃圾等专用车船和农民自用车船免征。1973年车辆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9年保留税目,停止征收。
  工商业税 1949年前,已开征。1950年以工商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所实现的收入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按行业性质依率计征。征收方法:国营、供销企业,查帐征收;私营工商业,采用“自报、协商、复评、核定”和定期定额征收。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工商业税即不存在。
  工商统一税 1958年,下年开征,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合并而成。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1973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对征收方法也作了相应的改进。本县在实际执行中,采用小型所得税率征收,按“双定”(定期、定额)办法、工商和所得两税合并,对这二个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为期一年的减免优待。1985年改按“集体企业所得税”规定征收。
  工商税 1973年,由原向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含货物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国营企业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84年10月,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除盐税外均已开征。
  交易税 1950年开征。买方为纳税人。1953年,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1953年停止征猪、羊交易税,只征牛交易税,农民购买种畜免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1964年停征,但保留税种。1984年10月恢复,应税品种交易和长途贩运商品,从价依率计征。
  增值税 以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1983年1月开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起,有盈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根据实现利润交纳所得税。小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利润额交纳。
  税额 民国初期,工商税统称“国税”,由县经征处征收,中央集权,随征随解。民国18年后按税种划分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属中央、省管税,征后尽收尽解。26年,各税收入占当年县财政总收入的66.42%。其中工:商税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7%。36年列入县财政预算总收入的76%。工商税收入占税课总收入的17%。
  1951年至1958年,全县征收工商各税总额为5540.74万元,其中工商税4421.71万元,占总额的79.8%,工商所得税765.46万元,占总额的13.8%,地方各税321.7万元,占总额的5.8%,增值税31.87万元,占总额的0.8%。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征收工商各税总额为601.57万元,年均200.52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年均增长1.2倍。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工商各税征收总额为1261.45万元,年均252.29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总额增长1.26倍;比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一1975年),总额增长61.42%。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工商税总额为1805.57万元,年均361.11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总额增长69.86%。1985年税额为545.83万元,比1950年增长近百倍,比1956年增长8.3倍,比1965年增长1.5倍,比1978年增长1.16倍。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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