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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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赋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5
页码: 259-2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税制演变:从清初的明制到民国时期的改革,涉及田赋的改革和实际税额,并有具体的数字描述。从增加税种到实际征收情况的变化,展现了税制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 税制 田赋 征收额

内容

税制 清初沿明制,作相应的改革,归并项目,化繁为简称田赋。康熙五十二年(1713),朝廷规定以当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此后,对滋生人丁俱遵照永不加赋,并停止人丁编审。雍正五年(1727),将丁银摊入田粮,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统一征银。道光以后,军需浩繁,外债累累,田赋加征日多,杂税也随田赋计征,地方官吏加上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贫苦百姓税负日重。
  民国初,丁漕正杂等税改为尽征尽解。每地丁银一两,征钱2700文。(文:旧时一枚方孔圆形的制钱为一文。民国时,一枚铜元折十文,2700文即270枚铜元),每漕米一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1914)后,钱价贬值,改征银元,地丁一两征银元2.2元,米折一石征银元2.9元,另征手续科银6分。次年,当局专款增加,于兵米项下,地丁每两附税3角,米折每石附税五角。16年,省接管田赋征收权,省厅简化手续,化整为零,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田赋地方附加税在征税15%范围内征收。24年,将地丁、米折合并计算,统称田赋正税,每正银一两征法币三元二角五分,实征册上仍算银两,串票则记元角数目。
  从民国30年起,田赋改征稻谷,每元折征谷2市斗,按田计税,取消地丁米折。征收项目为征实(公粮及附加)、征购、征借三种,同时计征。其中,征实部分中央得3成,省得2成,县得5成,若征实有超,其超出部分,悉数归县使用。征借全归中央。征购作为县之公卖粮。征收的谷按每石108市斤验收,进出相同。31年2月,中央政府颁布《战时田赋征实暂行通则》25条中规定各县按民国30年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比上一年加征一倍。同时,还向农民征购。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征购粮食实施办法》21条规定,向农民征购其收获量10%的粮食,无论余缺,均按亩征购,每亩水田征购稻谷30斤,由县、乡、保逐级开会,查清田亩,按户实有田数确定征购粮数。以中央财、粮两部发行的粮食库券,作为向农民购粮交付代价之用。库券分五年,以每年五分之一的公粮额抵还,农民卖粮得不到现金。33年国民政府财经日益短绌,改征购为征借,连粮券也不发,征借之粮也分五年在新征公粮项下抵还。所 谓征借,实是寅征卯粮。
  抗日战争时期,省政府划彭泽为“游击区县”,免除田赋税收。至民国35年才开始征田粮。当时的征粮标准是,每元赋额征实3斗6升,征借2斗,带征省县公粮1斗1升。田赋收入交省20%,留县80%。田赋附加,省县各半。36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征借(购)2斗,省县公粮1.5斗。37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征借(购)2.25斗,省县公粮1.5斗。
  建国后,废除旧的田赋制度,改按赋额征收为按田亩常年产量计税,依率计征,称为“农业税”,又称“公粮”。由各级政府下达任务,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入库,折款上缴县财政。
  民国38年5月,组织支前工作队,向地主、富农、中贫农(临时划的成分)征借粮食支援前线。采取先借后征、秋后算帐、抵交公粮数的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公粮、田赋、柴草代金和地方粮(附加)。9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和通知,具体规定公粮征收暂行办法:特产收入,按亩产折粮计征,用田种红薯者酌征部分;开生荒三年内不征粮,革命军人家属、烈属实行优待;归还借粮,抵公粮征收数,借柴草折粮或现金归还;田赋(包括公柴草)每亩上等田征人民币600元,(旧人民币、下同)中等田450元,下等田300元,种红薯之山地,历来不征田赋者免征,收成不足四成者免征,四成至六成者征半,六成以上者不减。同年11月,公粮由征收人民币改征实物——大米。每亩上等田3公斤,中等田2.25公斤,下等田1.5公斤。并规定每人平均0.5亩以下者免征。每人平均土地0.6—1.5亩者,每亩按半成负担。每人平均土地1.6—3亩者,每亩按一成负担,每人平均土地3.1—5亩者,每亩按一成半负担;每人平均土地5.1—7亩者,每亩按二成半负担。每人平均土地7.1亩以上者,每亩皆按三成半负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供给制干部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孤寡缺劳力者以及遭受意外灾害者、特殊困难户,均免征农业税。
  1950年5月始,执行政务院决定,在夏征总额不超过夏征正产物总收入的13%的比例下,征收额以户为单位,贫农最高不超过其夏收的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50%。垦种生荒地5年以内者;垦种熟荒地3年以内者,轮歇地在轮歇之年者免征农业税。“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合理负担”此税制执行到1951年底。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按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以原粮计算)从150斤至200斤,税率起征点为6%,采用累进计算方法,由此基数每增加50斤收入,增税率1%,如201斤至250斤,税率为7%,251斤至300斤,税率为8%。人均收入在150斤以下的免征。同年,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平衡负担,取消附加税。
  1953年,经济作物区实行棉花折征,按每50公斤稻谷5.97元,用棉花或现金折征。乡村自筹粮不超过农业税5%改为7%,随公粮入库。省县按四比三分配。
  1957年以社当户征收农业税,执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对过高过低(高于20%,低于11%)适当调整,一般变动不大。
  1958年废除累进计征税法,按常年产量规定税率计征。县平均不超过25%,五年不变,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
  1959年,灾情减免,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困全免,歉收一成至二成者,按歉收数减免。歉收二成至三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三成半。歉收四成至五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五成;歉收五成至六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全部应征税额。
  1962年,根据面积产量,农业税任务分到大队,按核算单位计税,一律征收实物,产粮区征粮,产棉区征棉,不搞现金折征,边核算边入库。
  1967年,地方附加粮,由原来15%,调到不超过10%,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1979年,从当年起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低产缺粮,人均口粮在起征点200公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81年,农业税原则上征收实物。本县确定粮棉两个品种,实无粮棉,可用现金折征,以中等稻谷价11.55元为结算标准。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先公粮后定量,仍以生产队为统一纳税单位。
  1984年,开始实行以钱代粮,方便群众交农业税。同年,农村特产征收农业税的税目有茶叶、鲜鱼,征率5%,加附加合征5.5%。
  税额 清同治九年(1870),田赋仍沿旧制,赋税的主要对象是人丁与田产。本县稽查保甲实户共27238户,实丁共49963丁。田赋每亩编征银一厘二毫三丝六忽至一钱一分七厘一丝三忽;米一合四勺至一斗七合二勺五抄。地每亩编征银五丝四忽至二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八忽;米五勺二抄至五升一合二勺八抄。塘每亩科银五丝四忽至二钱七分七毫六丝七忽;米一合一勺三抄至六升八合三勺七抄。
  清末,本县原额官民田地山塘洲地3732顷67亩7毫,成熟田地山塘3657顷29亩有零,实征银16896两有零,其中田分二则,共1859顷23亩有零,实征银12623两2钱有零,实征米911石2斗7升有零;地分四则,共163顷99亩3分1厘,原编除荒地开垦,实征银3750两8分有零;实征米256石3升有零,原额山191顷57亩5厘,原编银130两6钱2分2厘,编米9石7斗2合有零;原额塘92顷4分8厘,编银392两1钱9分有零,编米28石4斗5升4合有零。
  民国3年,本县屯粮屯丁征额:九(江)卫田60顷76亩7分2厘,地19顷28亩8分3厘,共实征屯粮额949376两(银元,下同)屯丁额15054两,屯丁、屯粮额合计96443两。南(昌)卫田402顷58亩9厘,地5顷34亩1分7厘,实征屯粮额为439107.6两,屯丁额120328两,屯粮屯丁额合计4511404两。
  民国16年,核征全县地丁额银19063528两,米折10678090石。
  民国21年,全县一则田地为1771顷99亩,每亩科银7分8厘6毫,每亩科米4合4勺,每银米折银元2角5分3厘4毫。
  民国22年,实征丁额19063.528两,米额10678石,丁米折合银元61461.82元,每亩平均税额0.3305元。
  民国23年,实征地丁额9578元,米额折银451元,各年旧欠地丁12064元,米折522元,共22615元。
  民国35年,奉配赋额3万元,实际登记及查齐所得赋额为52611.86元。按奉配赋额应征赋谷数为征实稻谷10800市担,征借6000市担,带征省公粮3300市担。截至民国36年3月底止,实征稻谷29871市担,其中征实16050市担,征借8917市担,省县公粮4904市担,超征稻谷9771市担。
  民国37年9月至38年2月,全县应征稻谷23625市担,其中征实10500市担,征借7875市担,公粮5250市担;实征稻谷17561市担,其中征实7802市担,征借5858市担,公粮3901市担。
  民国38年4月后,为过境的人民解放军筹借军粮40万公斤,并于同年8月30日接管和清理了国民党县政府遗留下来的粮秣,计库存大米29517公斤,新征大米350866公斤,上解大米364345公斤,存米16058公斤,实征税额约合稻谷451万公斤。1955年农业税(包括附加)折人民币15.2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84.44%。以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虽有所增,但幅度不大,实际上呈下降趋势。1965年农业税收入74.9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19%;1978年农业税78.5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2%;1985年农业税收入123.1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9.62%。
  1955至1985年农业税总收入2122.1万元,占县级财政总收入的26.46%。1979年至1985年农业税总收入为565.8万元,占该时期县级财政总收入的23.48%。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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