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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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6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0
页码: 258-2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的征税机构包括经征处、经征局和财政局,征税方式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合并,税种逐渐增多。农业赋税主要以田赋为主,税制逐步改革,征收对象包括地丁和米折。工商税实行多次改革,税种数目增加,税额逐渐增加,并在不同时期进行了合并和简化。
关键词: 征税机构 工商税 税制历程

内容

第一节 征税机构
  清末,县设粮架房及粮柜,隶属县署。由钱谷师爷负责田赋丁杂的征解。乡设乡董,乡以下设图董,负责征收各地田赋杂税。县还设有厘金分局,下设县城、马当两个分卡,厘金的征收是为县工商税征收之始。厘卡主负征收四境货物出入税,卡内设有官兵巡守。同时期,马当、县城还设有盐卡,盐卡设有缉私队30多人,全副武装,专缉走私盐贩,征补税款。
  民国初期,改粮柜为经征处,隶属县政府管辖,县知事兼任经征处主任,另设专职副主任一人,处员由地方绅士充任。下设一柜、二柜、三柜、兵米柜(专管军粮)、屯粮柜(只收钱,不收粮)等5个柜,各柜设立主事1人,稽征员、办事员数人,主征全县钱粮各税。民国10年(1921),改经征处为经征局。18年,经征局改为财政局,田赋和正杂各税由该局征收,县长兼任局长,县署设粮柜,乡设乡柜。后来乡改为都,都以下设义图,图设图长、图以下分设十甲,设甲正1人,图内田赋丁杂等税统由图长、甲正催交。23年,保甲制度实施后,田赋丁杂各税由保甲催交。24年,县设屠宰税分局,专管屠宰税,收入上解省屠宰局。28年,日军占据县城,县设稽征处,由日伪县政府筹备处直接领导,主征沦陷区各税,处设主任1人,稽征员8人,办事员8人,雇员2人,由日伪县政府委任。税款收入为日伪县政府军政人员供给支出。日军投降后,国民政府,设县田粮管理处,乡镇分设有双峰镇(今龙城镇)、马当、马路(今黄花乡)、正气(今太平关乡石涧桥)4个田粮办事处。每处设主任1人,股长2人,稽征员3人,管理员2人。同年,江西货物税务局九江分局在彭泽设办事处,处设主任1人,稽征员4人,主办货物税的征收,税款收入上解九江分局。35年,县设经征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副处长由省财政厅直接委派,处内设稽征、会计、秘书3个股,各股设股长1人,稽征员2人,办事员2人,雇员1人。主征全县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地价税、利得税、遗产税及各杂税。全县共有税收人员50余人。
  民国38年4月,县人民政府接管,9月成立税务局筹备小组。1950年初,正式成立县税务局,局长由财政科长兼任,设专职副局长1人,内设秘书、业务、会计3股,下设马当、太平两个税务所,共有税务工作人员20人。1957年有专职税务干部37人。1959年元月,设城关税务所(今龙城税务所),配所长1人,税务专管员14人。1961年元月,设郭桥税务所(今东升税务所),同期在该地设竹木及应税产品检查站,主管出山竹木等产品应税检查工作。1972年2月,设杨梓税务所。1975年2月设定山税务所、黄花税务所。1982年9月,设棉船税务所。1984年8月,设芙蓉税务所。至此,县城以下设有7个税务所,各配所长1人,税务工作人员8至12人。
  1983年3月,县税务局增设人事监察股,8月,下设直属税务分局,主管国营、大集体工商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工作。1985年设稽查队,配有专人、专车,专司稽查偷税漏税和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至1985年,税务局下辖9个税务所和稽查队,有专职税务工作人员103人,在各乡、镇、场、村建立248个税务代征机构。
  第二节 农业赋税
  税制 清初沿明制,作相应的改革,归并项目,化繁为简称田赋。康熙五十二年(1713),朝廷规定以当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此后,对滋生人丁俱遵照永不加赋,并停止人丁编审。雍正五年(1727),将丁银摊入田粮,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统一征银。道光以后,军需浩繁,外债累累,田赋加征日多,杂税也随田赋计征,地方官吏加上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贫苦百姓税负日重。
  民国初,丁漕正杂等税改为尽征尽解。每地丁银一两,征钱2700文。(文:旧时一枚方孔圆形的制钱为一文。民国时,一枚铜元折十文,2700文即270枚铜元),每漕米一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1914)后,钱价贬值,改征银元,地丁一两征银元2.2元,米折一石征银元2.9元,另征手续科银6分。次年,当局专款增加,于兵米项下,地丁每两附税3角,米折每石附税五角。16年,省接管田赋征收权,省厅简化手续,化整为零,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田赋地方附加税在征税15%范围内征收。24年,将地丁、米折合并计算,统称田赋正税,每正银一两征法币三元二角五分,实征册上仍算银两,串票则记元角数目。
  从民国30年起,田赋改征稻谷,每元折征谷2市斗,按田计税,取消地丁米折。征收项目为征实(公粮及附加)、征购、征借三种,同时计征。其中,征实部分中央得3成,省得2成,县得5成,若征实有超,其超出部分,悉数归县使用。征借全归中央。征购作为县之公卖粮。征收的谷按每石108市斤验收,进出相同。31年2月,中央政府颁布《战时田赋征实暂行通则》25条中规定各县按民国30年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比上一年加征一倍。同时,还向农民征购。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征购粮食实施办法》21条规定,向农民征购其收获量10%的粮食,无论余缺,均按亩征购,每亩水田征购稻谷30斤,由县、乡、保逐级开会,查清田亩,按户实有田数确定征购粮数。以中央财、粮两部发行的粮食库券,作为向农民购粮交付代价之用。库券分五年,以每年五分之一的公粮额抵还,农民卖粮得不到现金。33年国民政府财经日益短绌,改征购为征借,连粮券也不发,征借之粮也分五年在新征公粮项下抵还。所 谓征借,实是寅征卯粮。
  抗日战争时期,省政府划彭泽为“游击区县”,免除田赋税收。至民国35年才开始征田粮。当时的征粮标准是,每元赋额征实3斗6升,征借2斗,带征省县公粮1斗1升。田赋收入交省20%,留县80%。田赋附加,省县各半。36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征借(购)2斗,省县公粮1.5斗。37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征借(购)2.25斗,省县公粮1.5斗。
  建国后,废除旧的田赋制度,改按赋额征收为按田亩常年产量计税,依率计征,称为“农业税”,又称“公粮”。由各级政府下达任务,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入库,折款上缴县财政。
  民国38年5月,组织支前工作队,向地主、富农、中贫农(临时划的成分)征借粮食支援前线。采取先借后征、秋后算帐、抵交公粮数的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公粮、田赋、柴草代金和地方粮(附加)。9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和通知,具体规定公粮征收暂行办法:特产收入,按亩产折粮计征,用田种红薯者酌征部分;开生荒三年内不征粮,革命军人家属、烈属实行优待;归还借粮,抵公粮征收数,借柴草折粮或现金归还;田赋(包括公柴草)每亩上等田征人民币600元,(旧人民币、下同)中等田450元,下等田300元,种红薯之山地,历来不征田赋者免征,收成不足四成者免征,四成至六成者征半,六成以上者不减。同年11月,公粮由征收人民币改征实物——大米。每亩上等田3公斤,中等田2.25公斤,下等田1.5公斤。并规定每人平均0.5亩以下者免征。每人平均土地0.6—1.5亩者,每亩按半成负担。每人平均土地1.6—3亩者,每亩按一成负担,每人平均土地3.1—5亩者,每亩按一成半负担;每人平均土地5.1—7亩者,每亩按二成半负担。每人平均土地7.1亩以上者,每亩皆按三成半负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供给制干部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孤寡缺劳力者以及遭受意外灾害者、特殊困难户,均免征农业税。
  1950年5月始,执行政务院决定,在夏征总额不超过夏征正产物总收入的13%的比例下,征收额以户为单位,贫农最高不超过其夏收的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50%。垦种生荒地5年以内者;垦种熟荒地3年以内者,轮歇地在轮歇之年者免征农业税。“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合理负担”此税制执行到1951年底。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按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以原粮计算)从150斤至200斤,税率起征点为6%,采用累进计算方法,由此基数每增加50斤收入,增税率1%,如201斤至250斤,税率为7%,251斤至300斤,税率为8%。人均收入在150斤以下的免征。同年,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平衡负担,取消附加税。
  1953年,经济作物区实行棉花折征,按每50公斤稻谷5.97元,用棉花或现金折征。乡村自筹粮不超过农业税5%改为7%,随公粮入库。省县按四比三分配。
  1957年以社当户征收农业税,执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对过高过低(高于20%,低于11%)适当调整,一般变动不大。
  1958年废除累进计征税法,按常年产量规定税率计征。县平均不超过25%,五年不变,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
  1959年,灾情减免,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困全免,歉收一成至二成者,按歉收数减免。歉收二成至三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三成半。歉收四成至五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五成;歉收五成至六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全部应征税额。
  1962年,根据面积产量,农业税任务分到大队,按核算单位计税,一律征收实物,产粮区征粮,产棉区征棉,不搞现金折征,边核算边入库。
  1967年,地方附加粮,由原来15%,调到不超过10%,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1979年,从当年起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低产缺粮,人均口粮在起征点200公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81年,农业税原则上征收实物。本县确定粮棉两个品种,实无粮棉,可用现金折征,以中等稻谷价11.55元为结算标准。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先公粮后定量,仍以生产队为统一纳税单位。
  1984年,开始实行以钱代粮,方便群众交农业税。同年,农村特产征收农业税的税目有茶叶、鲜鱼,征率5%,加附加合征5.5%。
  税额 清同治九年(1870),田赋仍沿旧制,赋税的主要对象是人丁与田产。本县稽查保甲实户共27238户,实丁共49963丁。田赋每亩编征银一厘二毫三丝六忽至一钱一分七厘一丝三忽;米一合四勺至一斗七合二勺五抄。地每亩编征银五丝四忽至二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八忽;米五勺二抄至五升一合二勺八抄。塘每亩科银五丝四忽至二钱七分七毫六丝七忽;米一合一勺三抄至六升八合三勺七抄。
  清末,本县原额官民田地山塘洲地3732顷67亩7毫,成熟田地山塘3657顷29亩有零,实征银16896两有零,其中田分二则,共1859顷23亩有零,实征银12623两2钱有零,实征米911石2斗7升有零;地分四则,共163顷99亩3分1厘,原编除荒地开垦,实征银3750两8分有零;实征米256石3升有零,原额山191顷57亩5厘,原编银130两6钱2分2厘,编米9石7斗2合有零;原额塘92顷4分8厘,编银392两1钱9分有零,编米28石4斗5升4合有零。
  民国3年,本县屯粮屯丁征额:九(江)卫田60顷76亩7分2厘,地19顷28亩8分3厘,共实征屯粮额949376两(银元,下同)屯丁额15054两,屯丁、屯粮额合计96443两。南(昌)卫田402顷58亩9厘,地5顷34亩1分7厘,实征屯粮额为439107.6两,屯丁额120328两,屯粮屯丁额合计4511404两。
  民国16年,核征全县地丁额银19063528两,米折10678090石。
  民国21年,全县一则田地为1771顷99亩,每亩科银7分8厘6毫,每亩科米4合4勺,每银米折银元2角5分3厘4毫。
  民国22年,实征丁额19063.528两,米额10678石,丁米折合银元61461.82元,每亩平均税额0.3305元。
  民国23年,实征地丁额9578元,米额折银451元,各年旧欠地丁12064元,米折522元,共22615元。
  民国35年,奉配赋额3万元,实际登记及查齐所得赋额为52611.86元。按奉配赋额应征赋谷数为征实稻谷10800市担,征借6000市担,带征省公粮3300市担。截至民国36年3月底止,实征稻谷29871市担,其中征实16050市担,征借8917市担,省县公粮4904市担,超征稻谷9771市担。
  民国37年9月至38年2月,全县应征稻谷23625市担,其中征实10500市担,征借7875市担,公粮5250市担;实征稻谷17561市担,其中征实7802市担,征借5858市担,公粮3901市担。
  民国38年4月后,为过境的人民解放军筹借军粮40万公斤,并于同年8月30日接管和清理了国民党县政府遗留下来的粮秣,计库存大米29517公斤,新征大米350866公斤,上解大米364345公斤,存米16058公斤,实征税额约合稻谷451万公斤。1955年农业税(包括附加)折人民币15.2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84.44%。以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虽有所增,但幅度不大,实际上呈下降趋势。1965年农业税收入74.9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19%;1978年农业税78.5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2%;1985年农业税收入123.1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9.62%。
  1955至1985年农业税总收入2122.1万元,占县级财政总收入的26.46%。1979年至1985年农业税总收入为565.8万元,占该时期县级财政总收入的23.48%。
  第三节 工商税收
  税制 清代以前,田赋之外统称杂税,以商业和手工业为主要征税对象,税种税目较少,税率为从量定额制。
  清代税收分课、税、捐。“课”有规定的定额,不以收入多寡而增减,县内开征的有茶课、芦课、渔课、初升课;“税”分从量征和从价征两种,县内开征的有厘金税、盐税、货物税、牙当税、当税、牛税等;“捐”有征物产捐的,也有征营业税的,按其特点分从价征或从量征。清末,税收种类逐渐增多,有些商品课、税、捐同时征收,所收税款大都由地方支配。
  民国时期,工商税统称“国税”,税额日增,无物不税,横征暴敛,人民备受滥税之苦。1950年1月,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共14种,一律以货币为标准,从价计征。当时,全县开征7种,无税源,没有开征。
  1953年,简化税制,对工商税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税种为12种,县开征的有8种。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8年,合并、简化税种为工商统一
  税、工商所得税等。简化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有规定外,不再征税,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等6种。
  1973年,改革工商所得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简化调整税目、税率。修正免征的不合理规定。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和工商所得税。
  1983年,开征增值税。次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缴纳所得税,即利改税。
  税种 清末以后,开征的主要税种如下:
  厘金 清末征收往返商贩的营业税,为主要税收之一。县内有二种形式:一为活厘(也称行厘),抽于行商;一为板厘(也称座厘),抽于座商。但无物不厘。
  盐税 设卡抽税,将税额加入盐价之内,随盐价征收。
  契税 民国期间,典、买田宅按契价征收。征收范围,以买契为主,其次,分为交换契,赠与契,税率因时而异。民国30年(1941)开始,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由县经征处负责征收。
  屠宰税 国民4年,采取从量定额征收,6年免征屠牛税,由县代征上解中央。猪、牛、羊等牲畜,从价计征。1953年将屠宰营业税、营业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出售按10%计证,自养、自宰、自食的税率为8%。1957年三节(春节、端午、中秋)屠宰生猪减免计征。建国后,宰杀老、弱、残废耕牛,须经政府部门检验批准,持证宰杀、出售,照章纳税。
  印花税 民国中期,开征印花税,经商和买卖行为发生后,订立或使用的凭证均须交纳印花税。工商业户按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帐的实有总值,按实贴花,按本贴花,卖契典契按金额贴花。其他,如借据、发票及有关凭证,按3%贴花。建国后,废除旧日的印花税制度。1950年规定印花税由立凭证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交纳,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1956年,按金额比例贴花的有:帐薄、帐单、发货票、银钱收据、债券、契据、委托承揽契据、保险契据和不能载明金额的契据按件贴花,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县财政的主要来源。民国24年后,主要征收牙行和商店营利所得税。按营业额征收。其收入35%留县,其余上解中央。35年下年始,营业税划为地方税种,收入归县。1950年底,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有依照营业收入额计征的,有依照收益额计征的,有依佣金收益额计征的。1984年10月始,营业税改为独立税种。
  货物税 民国28年,把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税目有烟、酒、糖,后又增加竹、木、烟叶、皮毛等。1950年,在本县境内的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国外输入的商品,均纳货物税。1957年1月1日起,部分税目试行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从厂到销一次征收。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征收产品税,简化征纳手续。
  营业牌照税 民国期间,工商业户,开设店、馆、行,获准领取牌照征收营业牌照税。征收税率按全年总收入额划分等级,牌照换发一次,按资本额征收牌照换发税。民国24年,全县纳税工商业户有384户。民国后期,改变课征方法,按资本额千分之三十征收。
  车辆使用牌照税 民国期间,每年征木帆船牌照税一次。1951年10月以后,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救护、垃圾等专用车船和农民自用车船免征。1973年车辆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9年保留税目,停止征收。
  工商业税 1949年前,已开征。1950年以工商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所实现的收入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按行业性质依率计征。征收方法:国营、供销企业,查帐征收;私营工商业,采用“自报、协商、复评、核定”和定期定额征收。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工商业税即不存在。
  工商统一税 1958年,下年开征,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合并而成。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1973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对征收方法也作了相应的改进。本县在实际执行中,采用小型所得税率征收,按“双定”(定期、定额)办法、工商和所得两税合并,对这二个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为期一年的减免优待。1985年改按“集体企业所得税”规定征收。
  工商税 1973年,由原向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含货物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国营企业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84年10月,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除盐税外均已开征。
  交易税 1950年开征。买方为纳税人。1953年,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1953年停止征猪、羊交易税,只征牛交易税,农民购买种畜免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1964年停征,但保留税种。1984年10月恢复,应税品种交易和长途贩运商品,从价依率计征。
  增值税 以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1983年1月开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起,有盈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根据实现利润交纳所得税。小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利润额交纳。
  税额 民国初期,工商税统称“国税”,由县经征处征收,中央集权,随征随解。民国18年后按税种划分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属中央、省管税,征后尽收尽解。26年,各税收入占当年县财政总收入的66.42%。其中工:商税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7%。36年列入县财政预算总收入的76%。工商税收入占税课总收入的17%。
  1951年至1958年,全县征收工商各税总额为5540.74万元,其中工商税4421.71万元,占总额的79.8%,工商所得税765.46万元,占总额的13.8%,地方各税321.7万元,占总额的5.8%,增值税31.87万元,占总额的0.8%。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征收工商各税总额为601.57万元,年均200.52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年均增长1.2倍。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工商各税征收总额为1261.45万元,年均252.29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总额增长1.26倍;比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一1975年),总额增长61.42%。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工商税总额为1805.57万元,年均361.11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总额增长69.86%。1985年税额为545.83万元,比1950年增长近百倍,比1956年增长8.3倍,比1965年增长1.5倍,比1978年增长1.16倍。
  第四节 其他捐税
  民国期间,境内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地方官吏为中饱私囊,巧立名目。主要捐税如下:
  消费通过捐 土货出境和外货入境及消费品,均要纳捐还税。商人过境也要纳捐。本县公安局设旅客捐,旅客住店一晚,收钱20文,苛刻之处,尤甚于过去的厘金。
  房铺捐 亦称“房店捐”。民国中期,本县房店捐按租金15%征。后期,纳税范围扩大,营业铺房外的房屋亦需纳捐。民国36年(1947),全县房捐收入289万元(法币)。
  屠宰税附加 本县除田赋附加税外,以屠宰附加税为最。仅宰猪一项,民国6年,每头正税为0.4元,附加税每头0.3元,附加税由县屠宰局带征。
  牛皮捐 民国中期,本县公安局征牛皮捐,每月约10元。
  食盐附捐 民国20年后,除国税每担食盐征3.46元外,省附加捐每担4.5元,县政府为“剿红军”,筹集筑路费,又在每担食盐内加抽1.5元。本县食盐销价每市斤580文。民间有“盐贵如金”之说。
  田赋附加税 民国17年,每丁征田赋附加税0.45元,合正税15%,每石米征0.6元,合正税12.5%;民国22年,每丁征0.815元,合正税27.1%,每石米征1.1元,合正税27.5%。年征36215元。23年征42222元。26年征46616元。还有壮丁捐、特产捐、契税附加、烟酒附加、公益捐、保学捐等多种;还有强行摊派的捐费,如:商会捐、同业工会费、献机募捐款、动员“戡乱”及其他社会性之捐款杂税,多如牛毛。县政府指定地方士绅支持、协同保甲长串门索取。地方上的包税人,又多收滥罚,层层盘剥,刮入私囊。
  建国后,苛捐杂税,全部废除。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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