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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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6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
页码: 2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代至1985年间,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迁。在清代,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田赋和契税,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和地方税,支出主要用于行政、公安、教育、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关键词: 财政管理体制 统收统支 地方税

内容

清代,本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辅之以契税。执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财政管理体制。
  民国初,县财政收支由省统一核实配定,往往入不敷出,县署则增设各类杂税,以补不足。民国24年(1935)后,财政管理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县政府设第二科,专管财政。县金库主管货币保管和经费发放。次年,县设立财务委员会,主管岁入、岁出预决算审核;下设经征处,专办各类税捐征收事宜,编造预、决算,审核支出。构成征收、保管发放、监督和审核四权分立的财政体制。抗日战争期间,县城等大部分地区沦陷,政府费用开支靠部分地区各项收入维持;抗战胜利后,县政府财政科,主管征收,另设会计室,负责预决算编报和经费开支审核。财务委员会仍行使其职能。这种财政体制,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实际上入不敷出,且贪污挥霍成风,故每年都出现大的财政赤字。
  1950至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经管理体制。当时,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由九江专署拨款,规定收支范围,量入敷出,分别轻重缓急,节约开支,合理使用,达到收支平衡。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级财政开始建立。1953至1954年,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全部上交。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五种地方税留县,列入县财政预算收入。1955至1958年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实行固定比例分成的办法,按实际收入的60%上交,40%留县。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管理部门。执行“上级核定,实报实销,以支定补,收支不挂钩,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从1959年起,农业税全额留县,列入县财政收入。这种管理办法延续到1970年。1971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大包干体制。1974至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1980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新体制。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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