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财税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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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61
颗粒名称: 卷十 财税 金融
分类号: F812.7;F832.7
页数: 33
页码: 251-283
摘要: 这段文字主要描述了清代至1985年间中国民国时期的财政体制变迁和征税机构的演变,以及农业赋税的制度。
关键词: 征税机构 税收收入 财政支出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清代,本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辅之以契税。执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财政管理体制。
  民国初,县财政收支由省统一核实配定,往往入不敷出,县署则增设各类杂税,以补不足。民国24年(1935)后,财政管理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县政府设第二科,专管财政。县金库主管货币保管和经费发放。次年,县设立财务委员会,主管岁入、岁出预决算审核;下设经征处,专办各类税捐征收事宜,编造预、决算,审核支出。构成征收、保管发放、监督和审核四权分立的财政体制。抗日战争期间,县城等大部分地区沦陷,政府费用开支靠部分地区各项收入维持;抗战胜利后,县政府财政科,主管征收,另设会计室,负责预决算编报和经费开支审核。财务委员会仍行使其职能。这种财政体制,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实际上入不敷出,且贪污挥霍成风,故每年都出现大的财政赤字。
  1950至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经管理体制。当时,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由九江专署拨款,规定收支范围,量入敷出,分别轻重缓急,节约开支,合理使用,达到收支平衡。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级财政开始建立。1953至1954年,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全部上交。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五种地方税留县,列入县财政预算收入。1955至1958年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实行固定比例分成的办法,按实际收入的60%上交,40%留县。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管理部门。执行“上级核定,实报实销,以支定补,收支不挂钩,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从1959年起,农业税全额留县,列入县财政收入。这种管理办法延续到1970年。1971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大包干体制。1974至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1980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新体制。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收入
  民国时期,县署的各项费用开支统由省拨款,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其中,国家税由县长负责督收,全部上缴国库;地方税由县财政管理部门征收,用于县内创办学校、保卫团、警察、自治会等各项事业开支。县筹集经费在国家规定的地丁、漕米等正税上附加。民国17年(1928),地丁附加数合正税15%,漕米附加数合正税12.5%。22年,地丁附加数合正税27.1%,漕米附加数合正税27.5%。附加税名目繁杂,征收数额之巨,骇人听闻。10年,本县盐税,每担5.5元(银元,下同),其中,地方附加税一元。18年每担征13.15元,其中地方附加税7元。地方附加税的征收,每因县财政之盈绌,经费之缓急而随时变动,县征收机关混乱,税率多变。
  民国23年,全县岁入分类预算总计为70733元,其中田赋附加42222元,占预算总收入60%,屠宰税1350元,学产收入13233元,公产收入758元,留县营业税5164元,杂税收入8006元。26年,本县普通岁入为78490元,其中田赋附加46616元,契税附加1080元,屠宰税附加3600元,学产收入13264元,公产收入1762元,房铺捐833元,杂税收入11335元。
  民国36年,地方岁入经常门收入46528.2万元(法币下同),占总额的93.5%。其中税课收入37808万元,占总额的76%,财产孳息收入1658.5万元,规费收入9.2万元,造产收入990万元,县级公粮收入6003万元,信托管理收入59.4万元。岁入临时门收入3226.6万元,其中罚款及赔偿收入为62.3万元。收回资本收入400万元,捐献及赠予收入2610万元,其他收入154.2万元,地方预算总收入49755万元。
  1949至1952年财政收入仍以上级拨款为主,4年补助16.8万元,占总收入50.3%。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财政总收入391.7万元,年均78.34万元,比恢复时期的年平均增长6倍,财政本级收入开始增长。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财政总收入1429万元,年均285.8万元,比上一时期年增长2.6倍。1958至1960年的三年中,企业上缴利润243.6万元,年均81.2万元。1961年后,工矿企业基础不稳相继停办。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出现空白。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财政总收入1216.5万元,年均405.5万元,比上一期增长41.9%。调整后的财政收入增长,尤以工商税增长幅度大,年均200万元,比上一时期年增长一倍多。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财政总收入为2046.1万元,年均409.2万元,与三年调整时期相比,年收入基本持平。“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各项建设事业均受影响,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387万元,年均77.4万元,比调整时期年增长7.5倍。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财政总收入2728.6万元,年均545.72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增长33.4%,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财政总收入4218.5万元,年均843.7万元,比上一时期年增长54.60%。
  1978年后,国民经济蓬勃发展,财政收入稳步上升。1981年财政收入为974.1万元,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总收入的1.5倍1985年,财政收入1706.9万元,比1980年翻了一一倍。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总收入6056.8万元,年均1211.36万元,比上一时期年均增长43.6%。
  1949年至198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达18120.6万元,其中本级收入为8079.1万元,占总收入的44.95%。财政本级收入中,工商各税共征收5541.2万元,占本级收入的68.59%,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税共征收2122.1万元,占财政本级收入的26.3%;解放后37年,全县共得上级补助收入8637.5万元,占总收入的47.7%,县财政上解总额为3630.2万元,相抵后,上级财政仍补助4997.9万元,年均补助135.08万元。
  第三节 支出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主要用于行政、公安、教育等。县政府职员俸薪,办公费用,县司法机关职员俸薪、办公费用及省政府指定的临时性开支,均由国库、省金库拨付。县属机构职员俸薪、办公费用和部分社会公益事业开支,属县地方支出。
  民国23年(1934),岁出总计70733元,其中,自治费9348元,占总岁出的13.2%,公安费25688元,占36.3%,财务费2040元,占2.9%,教育费19261元,占27.2%,建设费1732元,占2.4%,救恤费420元,占0.6%,卫生费1824元,占2.6%,预备费10420元,占14.7%。
  民国26年,地方岁出总额78490元,其中自治费19144元,占岁出总额的24.4%,公安费20480元,占26.1%,财务费1020元,占1.3%,教育费25648元,占32.7%,建设费2500元,占3.2%,救恤费3230元,占4.1%,卫生费2370元,占3.03%,杂支出2127元,占2.7%预备费1921元,占2.5%。该年岁出与民国23年比较,自治费增长1.04倍,教育费增长33.2%,救恤费增长6.6倍,预备费和财务费大幅度下降。
  民国36年,地方岁出总计为49754.7335万元(法币,下同)其中,经常门45816.1159万元,临时门3938.6176万元。支出具体内容如下表:
  建国后,本县财政支出除正常行政管理、职工工资支出外,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教育、卫生事业。
  1950—1952年全县财政总支出为32.9万元,其中社会文教事业费11.4万元,占三年总支出的34.65%。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县财政总支出391.7万元,这一时期社会文教事业费支出184万元,占总支出的46.97%。经济建设支出36.8万元,占总支出的9.4%。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县财政总支出1429万元,这一时期社会文教事业费支出277.3万元,占总支出的19.41%,经济建设支出236.9万元,占总支出的16.58%。经济建设投资比重在上升,比上一时期投资总额增长5.4倍。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县财政总支出1216.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投资249.7万元,占总支出的20.53%,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152万元,年均50.67万元,比1956年增长56.38%。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县财政总支出为2046.1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374.3万元,占总支出的18.29%,经济建设步伐迈得不大,比调整时期略有下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327.7万元,占总支出16.01%。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县财政总支出2728.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483.5万元, 占总支出的17.72%,城镇青年就业经费81.9万元,占总支出的3%,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607万元,占总支出的22.25%,比上几个时期都有增长。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县财政总支出4218.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175.9万元,占总支出的27.87%。增长幅度大,比上一时期年均增长1.43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1056.2万元,占总支出的25.04%,比上一时期略有增长。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县财政总支出为6056.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380.3万元,占总支出的22.79%。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1889.2万元,占总支出的31.19%,行政管理费889.2万元,占总支出的14.68%,年均177.84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58.25%。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327.7万元,占总支出的5.4%,年均65.54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52.6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979—1985年,支出项目的比重是:经济建设支出2073.4万元,占总支出的30.14%,社会文教(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优抚、救济等)支出为2819.8万元,占总支出的41%,行政管理支出1142.6万元,占总支出的16.6%,其它支出842.6万元,占总支出的12.23%。
  1949至1985年的37年中,财政总支出金额为18120.6万元,年均489.75万元。其中,上解支出3831.9万元,年均103.6万元。结余金额1359.5万元,年均36.7万元。当年支出金额累计12921.2万元,年均349.22万元。1985年支出1706.9万元,比1978年增长0.8倍,比1965年增长3.3倍,比恢复时期的1950年增长710倍。具体情况见下表: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征税机构
  清末,县设粮架房及粮柜,隶属县署。由钱谷师爷负责田赋丁杂的征解。乡设乡董,乡以下设图董,负责征收各地田赋杂税。县还设有厘金分局,下设县城、马当两个分卡,厘金的征收是为县工商税征收之始。厘卡主负征收四境货物出入税,卡内设有官兵巡守。同时期,马当、县城还设有盐卡,盐卡设有缉私队30多人,全副武装,专缉走私盐贩,征补税款。
  民国初期,改粮柜为经征处,隶属县政府管辖,县知事兼任经征处主任,另设专职副主任一人,处员由地方绅士充任。下设一柜、二柜、三柜、兵米柜(专管军粮)、屯粮柜(只收钱,不收粮)等5个柜,各柜设立主事1人,稽征员、办事员数人,主征全县钱粮各税。民国10年(1921),改经征处为经征局。18年,经征局改为财政局,田赋和正杂各税由该局征收,县长兼任局长,县署设粮柜,乡设乡柜。后来乡改为都,都以下设义图,图设图长、图以下分设十甲,设甲正1人,图内田赋丁杂等税统由图长、甲正催交。23年,保甲制度实施后,田赋丁杂各税由保甲催交。24年,县设屠宰税分局,专管屠宰税,收入上解省屠宰局。28年,日军占据县城,县设稽征处,由日伪县政府筹备处直接领导,主征沦陷区各税,处设主任1人,稽征员8人,办事员8人,雇员2人,由日伪县政府委任。税款收入为日伪县政府军政人员供给支出。日军投降后,国民政府,设县田粮管理处,乡镇分设有双峰镇(今龙城镇)、马当、马路(今黄花乡)、正气(今太平关乡石涧桥)4个田粮办事处。每处设主任1人,股长2人,稽征员3人,管理员2人。同年,江西货物税务局九江分局在彭泽设办事处,处设主任1人,稽征员4人,主办货物税的征收,税款收入上解九江分局。35年,县设经征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副处长由省财政厅直接委派,处内设稽征、会计、秘书3个股,各股设股长1人,稽征员2人,办事员2人,雇员1人。主征全县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地价税、利得税、遗产税及各杂税。全县共有税收人员50余人。
  民国38年4月,县人民政府接管,9月成立税务局筹备小组。1950年初,正式成立县税务局,局长由财政科长兼任,设专职副局长1人,内设秘书、业务、会计3股,下设马当、太平两个税务所,共有税务工作人员20人。1957年有专职税务干部37人。1959年元月,设城关税务所(今龙城税务所),配所长1人,税务专管员14人。1961年元月,设郭桥税务所(今东升税务所),同期在该地设竹木及应税产品检查站,主管出山竹木等产品应税检查工作。1972年2月,设杨梓税务所。1975年2月设定山税务所、黄花税务所。1982年9月,设棉船税务所。1984年8月,设芙蓉税务所。至此,县城以下设有7个税务所,各配所长1人,税务工作人员8至12人。
  1983年3月,县税务局增设人事监察股,8月,下设直属税务分局,主管国营、大集体工商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工作。1985年设稽查队,配有专人、专车,专司稽查偷税漏税和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至1985年,税务局下辖9个税务所和稽查队,有专职税务工作人员103人,在各乡、镇、场、村建立248个税务代征机构。
  第二节 农业赋税
  税制 清初沿明制,作相应的改革,归并项目,化繁为简称田赋。康熙五十二年(1713),朝廷规定以当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此后,对滋生人丁俱遵照永不加赋,并停止人丁编审。雍正五年(1727),将丁银摊入田粮,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统一征银。道光以后,军需浩繁,外债累累,田赋加征日多,杂税也随田赋计征,地方官吏加上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贫苦百姓税负日重。
  民国初,丁漕正杂等税改为尽征尽解。每地丁银一两,征钱2700文。(文:旧时一枚方孔圆形的制钱为一文。民国时,一枚铜元折十文,2700文即270枚铜元),每漕米一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1914)后,钱价贬值,改征银元,地丁一两征银元2.2元,米折一石征银元2.9元,另征手续科银6分。次年,当局专款增加,于兵米项下,地丁每两附税3角,米折每石附税五角。16年,省接管田赋征收权,省厅简化手续,化整为零,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田赋地方附加税在征税15%范围内征收。24年,将地丁、米折合并计算,统称田赋正税,每正银一两征法币三元二角五分,实征册上仍算银两,串票则记元角数目。
  从民国30年起,田赋改征稻谷,每元折征谷2市斗,按田计税,取消地丁米折。征收项目为征实(公粮及附加)、征购、征借三种,同时计征。其中,征实部分中央得3成,省得2成,县得5成,若征实有超,其超出部分,悉数归县使用。征借全归中央。征购作为县之公卖粮。征收的谷按每石108市斤验收,进出相同。31年2月,中央政府颁布《战时田赋征实暂行通则》25条中规定各县按民国30年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比上一年加征一倍。同时,还向农民征购。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征购粮食实施办法》21条规定,向农民征购其收获量10%的粮食,无论余缺,均按亩征购,每亩水田征购稻谷30斤,由县、乡、保逐级开会,查清田亩,按户实有田数确定征购粮数。以中央财、粮两部发行的粮食库券,作为向农民购粮交付代价之用。库券分五年,以每年五分之一的公粮额抵还,农民卖粮得不到现金。33年国民政府财经日益短绌,改征购为征借,连粮券也不发,征借之粮也分五年在新征公粮项下抵还。所 谓征借,实是寅征卯粮。
  抗日战争时期,省政府划彭泽为“游击区县”,免除田赋税收。至民国35年才开始征田粮。当时的征粮标准是,每元赋额征实3斗6升,征借2斗,带征省县公粮1斗1升。田赋收入交省20%,留县80%。田赋附加,省县各半。36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征借(购)2斗,省县公粮1.5斗。37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征借(购)2.25斗,省县公粮1.5斗。
  建国后,废除旧的田赋制度,改按赋额征收为按田亩常年产量计税,依率计征,称为“农业税”,又称“公粮”。由各级政府下达任务,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入库,折款上缴县财政。
  民国38年5月,组织支前工作队,向地主、富农、中贫农(临时划的成分)征借粮食支援前线。采取先借后征、秋后算帐、抵交公粮数的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公粮、田赋、柴草代金和地方粮(附加)。9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和通知,具体规定公粮征收暂行办法:特产收入,按亩产折粮计征,用田种红薯者酌征部分;开生荒三年内不征粮,革命军人家属、烈属实行优待;归还借粮,抵公粮征收数,借柴草折粮或现金归还;田赋(包括公柴草)每亩上等田征人民币600元,(旧人民币、下同)中等田450元,下等田300元,种红薯之山地,历来不征田赋者免征,收成不足四成者免征,四成至六成者征半,六成以上者不减。同年11月,公粮由征收人民币改征实物——大米。每亩上等田3公斤,中等田2.25公斤,下等田1.5公斤。并规定每人平均0.5亩以下者免征。每人平均土地0.6—1.5亩者,每亩按半成负担。每人平均土地1.6—3亩者,每亩按一成负担,每人平均土地3.1—5亩者,每亩按一成半负担;每人平均土地5.1—7亩者,每亩按二成半负担。每人平均土地7.1亩以上者,每亩皆按三成半负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供给制干部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孤寡缺劳力者以及遭受意外灾害者、特殊困难户,均免征农业税。
  1950年5月始,执行政务院决定,在夏征总额不超过夏征正产物总收入的13%的比例下,征收额以户为单位,贫农最高不超过其夏收的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50%。垦种生荒地5年以内者;垦种熟荒地3年以内者,轮歇地在轮歇之年者免征农业税。“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合理负担”此税制执行到1951年底。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按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以原粮计算)从150斤至200斤,税率起征点为6%,采用累进计算方法,由此基数每增加50斤收入,增税率1%,如201斤至250斤,税率为7%,251斤至300斤,税率为8%。人均收入在150斤以下的免征。同年,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平衡负担,取消附加税。
  1953年,经济作物区实行棉花折征,按每50公斤稻谷5.97元,用棉花或现金折征。乡村自筹粮不超过农业税5%改为7%,随公粮入库。省县按四比三分配。
  1957年以社当户征收农业税,执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对过高过低(高于20%,低于11%)适当调整,一般变动不大。
  1958年废除累进计征税法,按常年产量规定税率计征。县平均不超过25%,五年不变,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
  1959年,灾情减免,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困全免,歉收一成至二成者,按歉收数减免。歉收二成至三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三成半。歉收四成至五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五成;歉收五成至六成者,减免应征税额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全部应征税额。
  1962年,根据面积产量,农业税任务分到大队,按核算单位计税,一律征收实物,产粮区征粮,产棉区征棉,不搞现金折征,边核算边入库。
  1967年,地方附加粮,由原来15%,调到不超过10%,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1979年,从当年起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低产缺粮,人均口粮在起征点200公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81年,农业税原则上征收实物。本县确定粮棉两个品种,实无粮棉,可用现金折征,以中等稻谷价11.55元为结算标准。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先公粮后定量,仍以生产队为统一纳税单位。
  1984年,开始实行以钱代粮,方便群众交农业税。同年,农村特产征收农业税的税目有茶叶、鲜鱼,征率5%,加附加合征5.5%。
  税额 清同治九年(1870),田赋仍沿旧制,赋税的主要对象是人丁与田产。本县稽查保甲实户共27238户,实丁共49963丁。田赋每亩编征银一厘二毫三丝六忽至一钱一分七厘一丝三忽;米一合四勺至一斗七合二勺五抄。地每亩编征银五丝四忽至二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八忽;米五勺二抄至五升一合二勺八抄。塘每亩科银五丝四忽至二钱七分七毫六丝七忽;米一合一勺三抄至六升八合三勺七抄。
  清末,本县原额官民田地山塘洲地3732顷67亩7毫,成熟田地山塘3657顷29亩有零,实征银16896两有零,其中田分二则,共1859顷23亩有零,实征银12623两2钱有零,实征米911石2斗7升有零;地分四则,共163顷99亩3分1厘,原编除荒地开垦,实征银3750两8分有零;实征米256石3升有零,原额山191顷57亩5厘,原编银130两6钱2分2厘,编米9石7斗2合有零;原额塘92顷4分8厘,编银392两1钱9分有零,编米28石4斗5升4合有零。
  民国3年,本县屯粮屯丁征额:九(江)卫田60顷76亩7分2厘,地19顷28亩8分3厘,共实征屯粮额949376两(银元,下同)屯丁额15054两,屯丁、屯粮额合计96443两。南(昌)卫田402顷58亩9厘,地5顷34亩1分7厘,实征屯粮额为439107.6两,屯丁额120328两,屯粮屯丁额合计4511404两。
  民国16年,核征全县地丁额银19063528两,米折10678090石。
  民国21年,全县一则田地为1771顷99亩,每亩科银7分8厘6毫,每亩科米4合4勺,每银米折银元2角5分3厘4毫。
  民国22年,实征丁额19063.528两,米额10678石,丁米折合银元61461.82元,每亩平均税额0.3305元。
  民国23年,实征地丁额9578元,米额折银451元,各年旧欠地丁12064元,米折522元,共22615元。
  民国35年,奉配赋额3万元,实际登记及查齐所得赋额为52611.86元。按奉配赋额应征赋谷数为征实稻谷10800市担,征借6000市担,带征省公粮3300市担。截至民国36年3月底止,实征稻谷29871市担,其中征实16050市担,征借8917市担,省县公粮4904市担,超征稻谷9771市担。
  民国37年9月至38年2月,全县应征稻谷23625市担,其中征实10500市担,征借7875市担,公粮5250市担;实征稻谷17561市担,其中征实7802市担,征借5858市担,公粮3901市担。
  民国38年4月后,为过境的人民解放军筹借军粮40万公斤,并于同年8月30日接管和清理了国民党县政府遗留下来的粮秣,计库存大米29517公斤,新征大米350866公斤,上解大米364345公斤,存米16058公斤,实征税额约合稻谷451万公斤。1955年农业税(包括附加)折人民币15.2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84.44%。以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虽有所增,但幅度不大,实际上呈下降趋势。1965年农业税收入74.9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19%;1978年农业税78.5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2%;1985年农业税收入123.1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9.62%。
  1955至1985年农业税总收入2122.1万元,占县级财政总收入的26.46%。1979年至1985年农业税总收入为565.8万元,占该时期县级财政总收入的23.48%。
  第三节 工商税收
  税制 清代以前,田赋之外统称杂税,以商业和手工业为主要征税对象,税种税目较少,税率为从量定额制。
  清代税收分课、税、捐。“课”有规定的定额,不以收入多寡而增减,县内开征的有茶课、芦课、渔课、初升课;“税”分从量征和从价征两种,县内开征的有厘金税、盐税、货物税、牙当税、当税、牛税等;“捐”有征物产捐的,也有征营业税的,按其特点分从价征或从量征。清末,税收种类逐渐增多,有些商品课、税、捐同时征收,所收税款大都由地方支配。
  民国时期,工商税统称“国税”,税额日增,无物不税,横征暴敛,人民备受滥税之苦。1950年1月,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共14种,一律以货币为标准,从价计征。当时,全县开征7种,无税源,没有开征。
  1953年,简化税制,对工商税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税种为12种,县开征的有8种。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8年,合并、简化税种为工商统一
  税、工商所得税等。简化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有规定外,不再征税,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等6种。
  1973年,改革工商所得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简化调整税目、税率。修正免征的不合理规定。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和工商所得税。
  1983年,开征增值税。次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缴纳所得税,即利改税。
  税种 清末以后,开征的主要税种如下:
  厘金 清末征收往返商贩的营业税,为主要税收之一。县内有二种形式:一为活厘(也称行厘),抽于行商;一为板厘(也称座厘),抽于座商。但无物不厘。
  盐税 设卡抽税,将税额加入盐价之内,随盐价征收。
  契税 民国期间,典、买田宅按契价征收。征收范围,以买契为主,其次,分为交换契,赠与契,税率因时而异。民国30年(1941)开始,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由县经征处负责征收。
  屠宰税 国民4年,采取从量定额征收,6年免征屠牛税,由县代征上解中央。猪、牛、羊等牲畜,从价计征。1953年将屠宰营业税、营业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出售按10%计证,自养、自宰、自食的税率为8%。1957年三节(春节、端午、中秋)屠宰生猪减免计征。建国后,宰杀老、弱、残废耕牛,须经政府部门检验批准,持证宰杀、出售,照章纳税。
  印花税 民国中期,开征印花税,经商和买卖行为发生后,订立或使用的凭证均须交纳印花税。工商业户按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帐的实有总值,按实贴花,按本贴花,卖契典契按金额贴花。其他,如借据、发票及有关凭证,按3%贴花。建国后,废除旧日的印花税制度。1950年规定印花税由立凭证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交纳,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1956年,按金额比例贴花的有:帐薄、帐单、发货票、银钱收据、债券、契据、委托承揽契据、保险契据和不能载明金额的契据按件贴花,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县财政的主要来源。民国24年后,主要征收牙行和商店营利所得税。按营业额征收。其收入35%留县,其余上解中央。35年下年始,营业税划为地方税种,收入归县。1950年底,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有依照营业收入额计征的,有依照收益额计征的,有依佣金收益额计征的。1984年10月始,营业税改为独立税种。
  货物税 民国28年,把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税目有烟、酒、糖,后又增加竹、木、烟叶、皮毛等。1950年,在本县境内的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国外输入的商品,均纳货物税。1957年1月1日起,部分税目试行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从厂到销一次征收。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征收产品税,简化征纳手续。
  营业牌照税 民国期间,工商业户,开设店、馆、行,获准领取牌照征收营业牌照税。征收税率按全年总收入额划分等级,牌照换发一次,按资本额征收牌照换发税。民国24年,全县纳税工商业户有384户。民国后期,改变课征方法,按资本额千分之三十征收。
  车辆使用牌照税 民国期间,每年征木帆船牌照税一次。1951年10月以后,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救护、垃圾等专用车船和农民自用车船免征。1973年车辆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9年保留税目,停止征收。
  工商业税 1949年前,已开征。1950年以工商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所实现的收入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按行业性质依率计征。征收方法:国营、供销企业,查帐征收;私营工商业,采用“自报、协商、复评、核定”和定期定额征收。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工商业税即不存在。
  工商统一税 1958年,下年开征,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合并而成。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1973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对征收方法也作了相应的改进。本县在实际执行中,采用小型所得税率征收,按“双定”(定期、定额)办法、工商和所得两税合并,对这二个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为期一年的减免优待。1985年改按“集体企业所得税”规定征收。
  工商税 1973年,由原向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含货物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国营企业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84年10月,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除盐税外均已开征。
  交易税 1950年开征。买方为纳税人。1953年,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1953年停止征猪、羊交易税,只征牛交易税,农民购买种畜免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1964年停征,但保留税种。1984年10月恢复,应税品种交易和长途贩运商品,从价依率计征。
  增值税 以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1983年1月开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起,有盈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根据实现利润交纳所得税。小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利润额交纳。
  税额 民国初期,工商税统称“国税”,由县经征处征收,中央集权,随征随解。民国18年后按税种划分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属中央、省管税,征后尽收尽解。26年,各税收入占当年县财政总收入的66.42%。其中工:商税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7%。36年列入县财政预算总收入的76%。工商税收入占税课总收入的17%。
  1951年至1958年,全县征收工商各税总额为5540.74万元,其中工商税4421.71万元,占总额的79.8%,工商所得税765.46万元,占总额的13.8%,地方各税321.7万元,占总额的5.8%,增值税31.87万元,占总额的0.8%。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征收工商各税总额为601.57万元,年均200.52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年均增长1.2倍。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工商各税征收总额为1261.45万元,年均252.29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总额增长1.26倍;比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一1975年),总额增长61.42%。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工商税总额为1805.57万元,年均361.11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总额增长69.86%。1985年税额为545.83万元,比1950年增长近百倍,比1956年增长8.3倍,比1965年增长1.5倍,比1978年增长1.16倍。
  第四节 其他捐税
  民国期间,境内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地方官吏为中饱私囊,巧立名目。主要捐税如下:
  消费通过捐 土货出境和外货入境及消费品,均要纳捐还税。商人过境也要纳捐。本县公安局设旅客捐,旅客住店一晚,收钱20文,苛刻之处,尤甚于过去的厘金。
  房铺捐 亦称“房店捐”。民国中期,本县房店捐按租金15%征。后期,纳税范围扩大,营业铺房外的房屋亦需纳捐。民国36年(1947),全县房捐收入289万元(法币)。
  屠宰税附加 本县除田赋附加税外,以屠宰附加税为最。仅宰猪一项,民国6年,每头正税为0.4元,附加税每头0.3元,附加税由县屠宰局带征。
  牛皮捐 民国中期,本县公安局征牛皮捐,每月约10元。
  食盐附捐 民国20年后,除国税每担食盐征3.46元外,省附加捐每担4.5元,县政府为“剿红军”,筹集筑路费,又在每担食盐内加抽1.5元。本县食盐销价每市斤580文。民间有“盐贵如金”之说。
  田赋附加税 民国17年,每丁征田赋附加税0.45元,合正税15%,每石米征0.6元,合正税12.5%;民国22年,每丁征0.815元,合正税27.1%,每石米征1.1元,合正税27.5%。年征36215元。23年征42222元。26年征46616元。还有壮丁捐、特产捐、契税附加、烟酒附加、公益捐、保学捐等多种;还有强行摊派的捐费,如:商会捐、同业工会费、献机募捐款、动员“戡乱”及其他社会性之捐款杂税,多如牛毛。县政府指定地方士绅支持、协同保甲长串门索取。地方上的包税人,又多收滥罚,层层盘剥,刮入私囊。
  建国后,苛捐杂税,全部废除。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
  当铺清末民初,先后开设当铺的有忠恕堂、鼎盛公、永生典、鸿生等几家,资本多的达两万银元,少的也有五千银元,还设有“天宝银楼”经营金银兑换和首饰加工。这些当铺都是当地豪绅、地主、富商巨贾开设的,以抵押贷款生息盘剥。抗战时期,当铺停业,后未恢复。
  钱庄 清末民国时期,第一家钱庄系欧阳㧑俗在县城开设的“全德恒”钱庄,资本约两万元(银元),承办县内、安庆和九江等地订立合同的单位汇兑,以及当地存款放款业务。嗣后有他的“乾泰恒”、阳十八的“鼎开公”、汪静斋的“汪同文”、宋谷初的“宋裕文”等钱庄相继开业。这些钱庄为尽多获利,往往将资本加存款乃至盈余积累全部用于放款。利息最高时月息为七毫,暗息更高。又私自印发本钱庄纸票,当现金流通。农民手持这些纸票,常不兑现。银行业务的开展,钱庄业逐渐消失。
  银行 民国24年(1935),江西裕民银行在彭泽设办事处。35年,改称江西省银行彭泽分行。办理存款、贷款、省内外汇兑和代理省、县金库。抗战后期,连年内战,军费扩大,滥发纸币,导致通货膨胀,金融崩溃,正常业务几乎停顿。解放后由人民银行接管。
  民国27年,县城沦陷。30年,县政府迁至杨梓,遂在杨梓桥建立彭泽县合作金库。34年,迁回县城,解放前夕停业。
  与此同时,汪伪政府于县城设储备银行彭泽分行,以伪币大量收购农副产品。
  民国35年成立中国农民银行彭泽办事处。是以农产品为抵押的金融机构。38年,上面停止补给而被迫合并于江西省银行彭泽分行。
  本县初解放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四兵团接管县内金融机构,成立临时银行。在县城、马当、太平关设立了3个农货仓库。
  中国人民银行彭泽县支行,1950年3月宣告成立。
  1951至1952年,在区公所驻地芙蓉墩、马当、梨巴朱、太平关、杨梓桥、瀼溪港、沙包洲设7个区营业所。
  1953至1957年,设立65个信用合作社。1955年增设城关储蓄所,撤销城郊营业所。
  1958年上半年,增设瀼溪营业所、先锋营业所。下半年乡乡建立营业所,确定马当、太平、杨梓、大庙、瀼溪为中心营业所。时隔不久,撤销中心营业所,19个营业所并为江北、马当、芙蓉、太平、先锋、杨梓、瀼溪、浩山、黄花9个所,增设芙蓉农场储蓄所。1965年增设泉山营业所。至此,基层营业所11个,干部8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物价、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合并为财税金融处。基层营业所、信用社、税务所、工商所合并为财税金融所。1969年银行单独设置,成立革委会。次年5月,和财政、税务、房产等单位合并为财政金融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行长负责制。1980年元月,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设。基层营业所、信用社全部划归农业银行管辖。综合平衡信贷计划、现金收支计划,掌握发行国库券和现金调拨,代理金库,全归人民银行。1985年,内设人事秘书、计划研究、会计发行、金融管理四股。
  中国农业银行彭泽县支行 1956年元月成立,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统一核算。1957年5月与县人民银行合并。1964年元月再次分立,下辖11个营业所。1965年元月,再次并入县人民银行。1980年元月,复设中国农业银行彭泽县支行,专门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管辖棉船、马当、泉山、芙蓉、定山、太平、天红、杨梓、上十岭、东升、瀼溪、浩山、黄花、黄岭、城郊等营业所和芙蓉农场、红光二分理处以及各公社(场)信用合作社。1985年底,国家编制的农村金融干部126人。属大集体企业的信用合作社,有脱产干部92人。
  中国工商银行彭泽县支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下辖城关、江边、东风三个储蓄所和朝阳厂、东岭两个办事处及双峰储蓄代办所。现有干部职工64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彭泽县支行 1976年5月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彭泽县办事处,为九江地区建行的派出单位。后工作范围扩大,业务量增长,于1980年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彭泽县支行。办理基建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基建支出预算和财务监督,履行银行和财政双重职能。现有干部职工11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彭泽县支公司、信用合作社(另节记述)。
  第二节 货币
  通用货币 本县流通的货币以制钱银元、铜元为最久。明、清时期,均用方孔圆形的铜质制钱,也曾流通过“大明通行宝钞”、“大清宝钞”纸币。同治元年(1862)停用。后来银元、铜元相继流入。市面流通的货币主要是大清龙图银元和铜钱。银元种类有民国3年(1914)铸造的大头(袁世凯像)、民国15年铸造的小头(孙中山像)和大清银币(龙洋)。另有少量从国外流入的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英国拐洋。清末,一个银元抵铜元100枚,一枚铜元抵制钱10文。江西官银钱总号发行“十足钱票”和“九五官票”两种纸币,曾在本县流通。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硬币。中央和省发行的有银元券和铜元券。14年,开始流通中央银行的拾元、伍元、壹元3种面额的中央票,民国版船洋与中央票同时在市场流通。江西裕民银行的伍角、贰角、壹角3种角系辅币,拾枚、伍拾枚、壹百枚3种铜元券和中国银行的拾元、伍元、壹元3种面额的纸币,同时在市场流通。
  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实行银本位的经济改革,授权当时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纸币,名曰“法币”。其他银行、钱庄,一律不准发行一元以上的纸币。禁止银元流通,实行白银国有,并以1比1的比例兑进银元,存入国库,作为国家储备基金。25年发行1分铜币、2分、5分镍币,作新硬辅币流通,收兑旧铜元。31年,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以1比20的比例折合法币流通,银元在县内市场出现。37年,“法币”贬值,国民政府又将“法币”改为“金圆券”在全国流通,大陆解放后“金圆券”即成废纸。
  建国后,人民政府以人民币为唯通用货币,收兑和取缔银元,但黑市仍问有出现。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旧币回笼后,市面全以新币流通。1957年12月1日,发行11分、2分、5分硬分币作为辅币与纸分币通用。1964年4月,国外版印刷的人民币3元、5元、10元停止通用,发行新版人民币1元、2元、5元、10元四种。
  与货币一样,在境内起流通作用的还有临时性票券。
  民国初期,县城内各钱庄、商店印发临时性“本票”(代用券),有邬恒兴、王荣昌、谌大有、同泰和、朱源成、汪福隆、黄咸泰、汪丽文等几家马当、太平、瀼溪、杨梓等地私营商业也发行过临时流通券。扩充私人资本竞争,获取非法利息。
  民国中期,市面辅币甚少,找零缺乏筹码。私商趁机发行“花票”,作结算找零之用,限于城内流通。县城商会商店曾发行百万铜元花票。
  发行者既无确切的准备,又无偿还资本之保证。只顾图利,发行过多,无法兑现,持票者化为乌有,发行者大饱私囊,成为资本家剥削的一种手段。
  投放与回笼建国初期,金融市场不够稳定。1950年12月,县人民银行开展货币斗争,禁止使用伪币,推广使用人民币。严禁银元,铜元在市场流通,对金银实行“取缔黑市,限期兑换,坚决排挤,全面收兑”等措施,严厉打击金银贩子的投机活动。人民币很快成为市场流通的唯一货币。
  1950年5月至1957年底,共收兑黄金759.37两,纯银16160两,银元41116元,折合人民币85137元,1955年3月全国统一发行新人民币后,全县收回旧币计582803.7万元。其中直接兑换的26708.14万万元。
  建国后,实行货币管理,建立财政金库,货币投放和回笼纳入正轨。特别是1978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货币投放量大。1980年全县投放货币643万元,相当于建国30年(1949—1979年)投放总和的31.8%,1955至1978年,全县投放货币1621万元,而1979至1985年,7年间投放货币7613万元,市场投放量大,主要是生产发展和流通的需要,是信贷投放过多,基建规模扩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投放超越了生产的发展和积累的承受能力。金融部门千方百计,组织货币回笼。
  第三节 存款
  本县货币储蓄存款,自钱庄开始,主要是商户存储周转。民国期间,银行存款以机关居多。江西裕民银行在县设立办事处后,出现个人储蓄存款。当时政局动荡,物价不稳,币值日贬,一般存款期限很短。抗日战争后期,商场大宗交易,都以银元出入,吸收存款更少;个人储蓄存款,则不存货币,转储物资或金银,货币储蓄几乎停业。各家银行,库存空虚,面临倒闭。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彭泽支行采取“保本保值折实”的办法,举办城乡居民的“折实存款”。举办定期定额有奖、定期定额、零存整取有奖(即贴花有奖)等形式的储蓄存款。对机关团体,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的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把库存现金压缩在限额内。至1953年底,储蓄余额达3.1万元。
  1954年,县银行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鼓励城乡居民储蓄。除聘请单位储蓄推销员33人,还开展“红五月”储蓄活动,在有关单位设立储蓄“服务箱”,定时月上门服务,吸收储蓄存款。
  1957年,在农村广泛开展棉农口粮存款活动,利用年终分红时,一次存足一年购粮款。1957、1958两年,全县举办4次有奖储蓄开奖活动,吸收储蓄54万元。到1965年,储蓄余额达45.2万元,比1958年增加148%。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储蓄均大幅度下降,仅社员存款一项比1966年下降45%。。
  1978年后,落实储蓄政策,增设服务网点,延长营业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营业所、信用社设储蓄专柜。1979年城乡储蓄存款达349.1万元。
  1985年后,储蓄存款发展更快,各项存款、储蓄大幅度增长,年底城镇储蓄额达1256.7万元,比1957年增长46倍,较1978年增长8.5倍;农民储蓄存款1478.4万元,比1957年增长46.7倍,比1976年增长30.4倍。是年,农村信用、城镇储蓄、国营(集体)、企业和财政性存款计4510万元, 占银行各项贷款总数的41.1%。
  第四节 信贷
  农业信贷清末至民国时期,穷苦百姓和小本商人,急需款项时,告贷无门,只有以实物典当来解除经济困窘。典当形式多样,一年、几月、十日不等。一般月利3—5%,廉价当物,利率更高,不能按期还款,当物由当铺主拍卖,从中获取厚利。此外,农村贫民在生活危困时,得不到银行低息贷款,只有向地主贷款,年利率高达50至100%,称为高利贷,逾期不还,利上滚利。
  建国初期,县人民银行深入乡村发放农贷,以村或小组为代表立据承借,还从外地调入大米16万斤,稻谷134万斤,菜饼36万斤,黄豆9千斤,发放给农民。1950年,发放农贷58500元,其中实物折款49300元,占贷款总数的84.2%。年底贷款余额9300元。
  1952年,银行向全县826个互助组发放17万元水利贷款,发放周转贷款2.88万元。是年,照顾革命老根据地恢复生产,专拨茶园垦复贷款给浩山区部分乡村。并在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1953年放贷采取“分次评定,成批发放,分期付款”的办法,放款48万元,年底余额17.5万元。
  1954年,本县遭受特大水灾,为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银行共发放贷款96.9万元,占全年放贷的80.8%。1955年,为提高贫农在合作社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发放贫农合作基本贷款26.1万元。
  1958年,发放社员贷款和社队贷款。至1961年共发放贷款246.8万元。1962年对1961年以前社队和社员所欠的农贷,通过清理,上报豁免732647元。
  1965年,农业贷款重点转向对困难户生产、生活的扶持。全年发放贷款16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工作受破坏。1966至1969年,只发放农贷53.5万元,1970年以后,农业贷款逐年递增,1976年达392万元。
  1978年后,农村逐步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贷对象由原来扶助集体为主转为集体、个人同时扶助。资金投向,由原来单一的支持粮食、棉花生产为主,转向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安排。在保证粮食、棉花生产的前提下,资金川于扶助发展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对产品有销路,原料有来源,生产有技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择优贷款。1979年,县农业银行发放农贷648万元。1980年大力支持商品生产,发放农贷733万元。1981年,对种植业、养殖业、能源工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重点发放15万元中、短期贷款。1982年,除大力支持社队生产外,还积极支持“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生产,全年发放农贷861万元。还对黄花、黄岭等6个植保公司发放12.2万元贷款,帮助购买410部药械,增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能力。
  1983年,对1978年以前集体和个人所欠的农业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属延期的200.03万元,属穷队还本免息的64.14万元,属水利工程无效益报免的11.25万元,属死亡绝户和外迁无下落上报核销的39.62万元,属财政性核销的60.13万元。
  1984至1985年,支持乡镇企业,计发放贷款737.9万元,其中专业户贷款295万元,开发性贷款20万元。
  工商企业信贷清末,民国时期,县内只有个体作坊和私人小企业,有些是向私人钱庄贷款。
  建国初,人民银行开始实行以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方式向私营工商企业贷款,1952年底放款4.13万元。对国营商业贷款41.7万元。1957年工业贷款也只有3.6万元。工业生产发展,贷款数额逐年增加。1964年,国营工业放款17.2万元,集体工业贷款24万元,国营商业贷款1139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效益不佳,工业企业贷款随之增加,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1977年后,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县工商银行及时给予帮助。1978年,工业放款147万元,其中集体38.2万元。商业放款1710.8万元。1980年,县工商银行为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对集体商业和个体户私人商业给予支持,贷款7万余元。到1984年,贷款有较大幅度增加,年底集体户贷款69.2万元,个体户贷款117.9万元。
  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县工商银行支持企业改革,帮助搞活企业。在工业企业中,重点支持生产喷雾器、水泥、锦纶袜和奶子锤等产品,1980年发放贷款103万元。1984年支持县针织厂与外地联营,使该厂起死回生,当年实现利润11万元。支持五金厂、水泥厂挖潜改造,使其产品在全国20多个省市销售。1985年,工业贷款余额737.9万元,工业总产值7928.10万元,比1980年3648.78万元增加117.3%。在商业企业中,支持商业流通体制改革,支持粮食企业由管理型向经济型转化。对商办食品、饲料加工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支持集体商业的发展和巩固。1980年商业贷款(包括粮食、供销部门)3257.7万元,1985年增加到7572.8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0192万元。比1980年5788.58万元增长30.82%。
  第五节 信用合作
  1952年春在杨梓区龙溪乡办起了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接着又在太平区的定山乡和江北区的天明乡相继兴办。年底,全县共建16个信用社,发展6833名社员,收股金14264元,发放贷款3.8万元。1953年底,全县65个乡,实现乡乡有信用社,80%的农户入了社,股金20万元。1956年,行政区划调整,信用合作社也随之调整,全县25个乡镇都有信用社组织。调整后的信用社有正式职工64人,由半脱产改为全脱产,县办大集体编制,拿固定工资。1958年,乡信用社全部转为银行营业所。1962年恢复与建立信用社,至1963年底,全县恢复17个信用社,建立184个大队信用分社。从1962年至1984年7月止,信用社与营业所是两块牌子,两套资金,统一领导,分别核算,人员混岗的管理体制。1984年8月份以后,信用社与基层营业所分家,独立工作,合理下伸信用社服务网点,全县共下伸46个,并清股、扩股。1985年,入股户53688户、股金268441元。从1983年起,全年利润按40%提留公积金,25%提留公益金,20%提留调剂福利基金,15%为股金分红。实行浮动利率(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发挥信用社民间借贷作用。1985年底,实现社社盈余。
  50年代,信贷业务重点是帮助农民解决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但当时农民收入少,信用社业务不够活跃,资金不足,还需向银行借贷款再贷给社员。60年代,农村收入不断增加,信用社业务兴旺。信用社除支持农业外还有一定数量资金转存银行,支援社会主义建设。70年代,信用社业务不断扩大,资金来源雄厚,除少数仍有困难的社员需要资金支持外,大量的信贷转为支持社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社办企业的资金需要,并有大量资金转存银行,支援国家。80年代,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等特点,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营业所与信用社的分工是,在未设立有营业所的乡,信用社代替国家银行的部份业务。营业所与信用社并存的乡,国家单位的存款业务由营业所办理,集体和个人的存款业务由信用社办理。本县信用合作社业务情况见下表:
  第六节 基本建设投资
  1976年以前,基建投资由县财政局办理拨款,1976年以后,县建设银行办理基建拨款,并管理和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投资的主要方向是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以及粮食、商业、文教、卫生等。1976—1985年,县建设银行办理县内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基本建设拨款。共发放基建贷款901.4万元,对企业更新设备,发展生产起促进作用。如县五金厂,先后两次贷款共16万元,效果明显。该厂1973年开始接受奶子锤加工任务,没有专用设备,产品不符合出口标准,退货返工甚多,县建行给予6万元贷款,购买4台专用设备,产品质量迅速提高,达到出口标准,产量也由5万把上升到30万把。1979年又贷款10万元为该厂新建厂房、车间1200m2,还购进下料机、冲床等设备,扩大生产能力,使产值翻了两番。
  县建设银行1976年成立至1985年共拨付基本建设投资2783.18万元,支持完成土石方185.68万m-,蓄水量59655m3,灌溉面积7.69万亩,发电5175千瓦,造林7.64万亩,养鱼8673万尾,新建车间7087m2、教室3216m2、病房2869m2、办公室2912m2、宿舍37646m2、仓库11762m2,购置设备投资394.79万元,新增输电线路49.4公里,新建排灌站,灌溉亩数增至5000亩,其他投资26.9万元。
  第七节 公债与国库券
  1950至1965年,县内先后发行9期公债,包括胜利折实公债、经济建设公债和地方公债。1950年发行6142元,1956年4698元,1957年15998元,1958年20509元,1959年34976元,1960年43838元,1963年76393元,1964年170371元,1965年232034元。9年合计发行604962元,分别于1972年前全部还清本息。
  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当年,分配数额16万元,实际认购16.8万元。1982年,分配数额41万元,实际认购46.11万元(其中个人认购35.3万元)。1983年分配数额41万元,实际认购42.63万元(其中个人认购38.39万元)。1984年分配数额48万元,实际认购48.23万元。1985年分配数额82.8万元,实际认购80.7万元(其中个人认购58.1万元)。五年来,国库券分配数额228.8万元,实际认购234.47万元。从1986年开始,认购的国库券均在5年内按中签号码,分期分批还本付息。
  第八节 保险
  1951年5月20日,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彭泽县支公司,开展运输、财产、耕牛、棉花等保险业务,各区营业所兼办保险业务。同年,对国营企业、机关、合作社等单位执行强制保险,争取有关单位个人自愿保险,县城130户私人工商业,签订业务合同,开展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普通火灾保险。在职工居民中开办了人身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额约8亿万元(旧币),收保险费65530元。1951至1957年共收保险费265435元。1951年,在重点产棉区开展了棉花保险。办法是,棉苗出齐后,承保按行政村,组成投保小组,签订承保合同,按常年产量的80%定保额,按保额的5%收保险费。当年有五个乡承保30119亩,占全县棉花面积53142亩的58%,保额产量53904斤,保费折币31835元。1952年投保乡由5个扩大到10个,全县共承保3185户,32467亩,承保保额35955元,最高每亩250斤,最低14斤,收保险费35955元,这年因虫灾,圩区棉田积水,大部份棉地减产,经过评定,20天内全部完成了理赔工作。
  1952年,全县开始耕牛保险,承保耕牛7895头,保额44.64万元(折新币,下同),收保险费13392元,费率为3%。耕牛投保后,保险公司对各区乡中兽医实行耕牛治疗包干办法,开展牛保复查工作。年底,赔偿了144头牛款计5385元,折款部份占35%,1953年,续保耕牛5962头,保额309526元,收保险费12608元。是年,因续保不及时,费率增加等原因,仅完成任务71.5%。
  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县保险公司撤销。
  1981年恢复保险业务,在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设立代理处,分别承担县城和农村的企业财产安全保险、车船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农行代理处从1981至1984年,收保险费25.7万元,合理赔偿付出66.96万元,1983年大水,损失严重,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的水灾合理赔偿直接由九江分公司承办。人行代理处1981年收保险费5.9万元,赔偿1.3万元。1982年收3.93万元,赔偿0.28万元。
  1984年1月1日,正式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彭泽县支公司。设人秘、财险和人身险三股,在县航运站、车辆监理站等4个单位设代办所。是年,开展了多项保险,收保险费225513元,赔偿21894元。
  1985年,适应改革新形势,开拓了十几项险种。建立了民政、建行、交通等单位的协助网。全县有代办所14个,聘请协保员36人。全年收保险费403313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费181202元,家庭财产保险费30160元,车辆保险费80109元,船舶保险费49139元,运输保险费19442元,人身保险费32445元,种养业保险费10816元。全年赔偿款计105768元。赔付率为26.21%。
  县保险公司自承办业务以来,以防为主,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深入到被保险单位进行防灾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赔付率逐年下降,赔偿工作,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接到保险户灾害通知后,不分险种,不分时间,不分地点,均赶到出事地点,进行勘察,该赔偿立即兑现,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坚持原则,不予赔偿。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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