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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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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购销
分类号:
F762.1
页数:
8
页码:
239-246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末至民国初年,彭泽县的粮油收购工作由民间自由交易转为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包括超购、议购、换购等形式。在粮食征购中,实行“三定”政策,农民向国家卖余粮,共同应对通货膨胀和财政枯竭等问题。对油脂的收购也实行统购政策,鼓励增产,超额完成收购任务。不断调整政策,例如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等,同时通过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在粮食和油脂销售方面,实行定量供应、计划供应等具体措施。
关键词:
彭泽县
粮站
粮油收购
内容
清末和民国初年,粮油收购工作,民间多以自由方式交易。民国后期,国民政府财经枯竭,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失去信用。社会上出现以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如棉花、菜籽、芝麻、豆类做交易媒介的现象。政府职员的工资、公教人员和私塾教师的俸金、学生的学费、民间工匠的工资、杂货商贩的买卖,均要物不要钱。粮食油料及其他农产品(棉花、豆类),取代了货币的作用。地主、豪绅、官僚、私商屯积居奇。将所操纵的粮油物资,采取放高利贷、买青苗、赊销商品折谷,禾熟压价套购等手段向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抗战前,县城内有米行两家:行号为“田正兴”(在西门外,今解放路),“陈畲赐”(在北门外,今东风一支路)。抗战胜利后,粮行倒闭。民国35年(1946)10月14日县政府原财字第1716号呈文称“本县无粮食市场及正式粮商,均系乡人负贩零星买卖”。
粮食收购 1950年3月,彭泽粮店成立,贯彻“大购大销”方针,从集市、私商手中大量收购,以购助销,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当年,收购大米2495吨。1950—1951年,收购大米占实产7.7%,小麦12%。1952年以后,无私商经营粮食。中粮公司按订出的牌价,当年购进大米305吨,稻谷1355吨,小麦285吨,完成计划146.63%,其中自营81%,委托收购18.78%。
1953年,成立县粮食交易市场和县粮食交易所,取缔粮食自由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的“四统一”政策。同年11月,开始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发动群众向国家卖余粮436吨。收购粮食有如下形式:
统购:农村社员、生产队、国营农场,根据国家“一定三年”或“一定五年”的统购任务,向国家交售粮食,国家按规定价格付现款给农民。
超购:当农民完成国家征购基数任务后,还有余粮卖给国家,国家对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励或工业品奖售。1979年前,超购价格比统购价格高30%,1980年比统购价格高50%。
议购:在统购和超购外,粮食部门通过协商,议价向农民购买一部分粮食。县内于1962年开始议购,1971年7月取消,1978年又恢复。议购的同时,还零星收购市场上和没有交售任务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小面积生产的粮食。
此外,还有换购(用不同品种或种类的粮食交换互找差价),品种兑入(用不同品种兑换)等形式。
1955年8月,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根据各农户经营的土地状况和自然条件,民主评议、合理地确定单位面积产量,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即定销)剩余部分确定“定购”任务。有灾减购,增产不增购,余粮不全购。一般贫下中农购率为90%,富农95%、地主97%。全县常年产量定为32685吨,定购任务到户为4675吨。占九江地区下达任务的162.8%。
1958年,首次“三定”期满,当时,粮食实行包购、包销不包产的大包干办法,搞高估产、高征购、高留粮,办食堂,吃大锅饭,导致“粮食空产,帐上富,仓内穷”的情况。专区分配本县定购稻谷10714吨(折米7500吨),县直接分到各乡10714吨,占当年总产量42357.8吨的25.3%,占余粮80.6%,实际上粮食紧缺,库存空虚,存粮只能维持全县三天的口粮。
1961至1964年,实行粮食定购、定销三年不变。以大队为单位,按正常年景除去三留粮(口粮、种子、饲料),划分余缺户,一次性定购余粮。
1965至1971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三年。1970年,本县确定为全省重点产棉县,将6万亩水田改旱地种棉花,植棉面积由原来占总耕地面积32%,提高到60%。粮食征购基数,由1971年的8895吨调减为1972年的3445吨,调减了61%。1953年至1969年全县粮食征购任务累计为162525吨,年均9560吨,实际完成数累计为169015吨,年均9940吨,超额2.7%。
1976年,改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为一定五年。
1978年,增产部分按“四四二”处理,即40%增购,40%增加社员口粮,20%储备。
1980年元月,调整一定五年的征购基数。
1981年,实行粮棉挂钩,九江地区确定彭泽0.5公斤皮棉换购4公斤稻谷,水田改旱地,每亩减稻谷350公斤。
1982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征购包干,包括基数和超购任务。三年征购包干任务4700吨。
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县粮食总产量68500吨,收购11775吨。农村实行购销同价,按照“倒三七”固定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定购包括稻谷、小麦、玉米三个品种,其他品种自由买卖。重点放在集中产粮区,粮食专业户,“只购余粮,不购过头粮”,农户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的余粮,自由上市,或用于养殖业和粮食加工业,扩大粮食转化。详见下表:
油脂收购 1955年11月成立县油脂公司,开始在农村实行油菜籽派种派购。芝麻、花生统购,增产不增购,多产多留,多种多留。1957年,将已往一派两留(一次派购,两次留油)作法,改为按实计算,两次留油,按实计购。自食、留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85—90%统购。正常年景派购任务不变,特殊情况,增购增产部分40%。
1959年,开始实行完成油脂(料)统购任务超额奖。超额完成5%以内者,提超额交售部分总值8%给奖;超额完成10%以上者,提超额交售部分总值10%给奖。
1965年,油脂(料)统购一定三年,后改为一定五年,超产超购,加价并奖工业品。
1971年,取消油脂(料)议购,超基数部分,加价20%。
1979年,人均提供商品油脂4公斤,居全省之冠。油脂(料)统购价5月1日起平均提高25%。
1981年,建立商品油基地,实行“斤油斤肥”,指标换购。控制收购计划,菜籽油475吨,芝麻油85吨,花生油15吨,棉油650吨,共计1225吨,凭票交售。多余油脂(料),农民自由处理。
1983年4月,改进调整植物油脂(料)收购办法,对菜籽、芝麻、花生、油茶等四个品种的收购价格,实行“倒四六”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棉籽和其他食用植物油料的收购价,实行“顺四六”即40%按原超购价,60%按原统购价,只收购油菜籽、芝麻、花生、棉籽等实物,不收购这些实物榨出的油脂。
1984年,本县油脂(料)收购,荣获全省金牌奖。
1985年3月,定购油料,只限油菜籽、芝麻、茶籽、棉籽等4个品种,花生和其他小油料,实行自由购销。农户完成定购后,仍有油料出售,继续按比例价计算,敞开收购,料、油兼收。详见下表:
全县1955至1985年油脂产、购、留情况一览表
粮食销售 清代、民国期间和建国后至1953年,城乡粮油交易,均属自由买卖。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控制自由市场。粮商逐渐停业。在农村,销售形式有统销、借销、议销等3种。
统销:有农村缺粮户的口粮供应,有经济作物区农民定量口粮的供应(简称定销粮),均为平价。
借销:把一部分粮食按时销价酌加手续费借给缺粮生产队,统购时归还。
议销:即国家将议价收购的粮食,议价销售出去,“高进高出,稍有利润”。
除3种主要销售形式外,农村还有民工补助粮、农副产品奖售兑换粮、周转粮(也叫返销粮)等。
本县农户统销的口粮安排是:粮产区人均口粮240公斤为余缺界限,多则征购少则给予补销;棉产区则按三个任务(棉花统购基数、当年售棉任务、棉花期成数)四个水平(完成棉花统购基数的吃250公斤,完不成的吃240公斤,完成当年售棉任务的吃260公斤,完成棉花期成数的吃275公斤)安排。
1953年12月,开始统销时,供应粮食7010吨(当年收购粮食4360吨)销大于购。1954至1984年以来,除1960、1961、1982等三年外,均缺粮。
1955年,在农村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留用口粮、种籽、饲料共28515吨。口粮按留粮人口平均260公斤计算,分配到户,跨年度(1955年8月16日至1956年8月16日)供应指标11405吨。
1971年,农村社员口粮标准250—260公斤,棉区不低于粮区,全县平均口粮水平256公斤。
1982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1982年.32750吨,1983年32750吨,1984年33750吨。
市镇粮食销售,分定量供应(即居民口粮供应)和工业、手工业用粮(如浆纱、医药、制革、酒精、浆糊)、食品工业用粮(如熟粮业、复制业、糕点业)、机关、团体(包括学校、工厂、矿山、企事业等有组织的单位)填发机关粮油供应证,城镇居民定量,填发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
油脂销售 1954年前,供应办法不一,县城凭证不定量,农村自产自销。
1955年实行计划供应,农村缺油户每人每月平均8两,留用户每人年均7斤,分春秋两季留油,市镇居民、船民、机关团体均按每人月均12两供应。
1957年非农业人口每人月均供油5两,少数民族和佛教僧尼以及高级知识分子、勘探人员,仍按原定每人月均12两不变。至1985年的销售情况,详见下表: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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