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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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2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渔政管理
分类号: F326.4
页数: 3
页码: 174-176
摘要: 这篇文章主要记录了彭泽县淡水养殖业的发展历程和渔政管理工作的变化。文章涵盖了从1958年至1985年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事件,包括对放养鱼和滥捕行为的规定,渔政管理机构的设立,以及对不法捕捞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关键词: 彭泽县 淡水养殖业 渔政管理

内容

县内水域辽阔,鱼类资源丰富。建国前人烟稀少,人们的社会活动不致于影响鱼类的繁衍生息。建国后,经济建设发展,渔业科技进步,渔具渔法日新月异,渔业生产能突飞猛进。加上农业上垦荒扩种,农药使用,造成水质污染,水域生态环境变化,渔政管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
  1958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由县长高加保颁布(58)会秘字070号布告,对泥里龞、潭家堰等湖放养鱼和对上方湖、钓鱼台、马胡、游湖等处插拼取鱼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并实施奖惩办法。
  1964年6月,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保护与增殖水产资源,列入渔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文化大革命”中,《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的贯彻遭到夭折,擅自围垦扩种,酷渔滥捕,偷鱼抢鱼的情况,屡屡发生。
  1971年10月21日,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第114号《关于加强太泊湖养殖管理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太泊湖的管理范围,对少数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养殖湖内偷鱼、抢鱼、甚至采取放毒、爆炸等酷鱼滥捕的不法行为,规定了治理措施。1972年2月25日,县革命委员会,又明确方湖的管理体制,重申上级有关兴鱼治鱼规定。
  1973年4月11日,九江地区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水产养殖管理的布告》,重申国务院《水产资源养殖保护条例(草案)》的要求。县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活动,组织沿湖社队群众学习,并制订湖管公约。
  1973年12月9日,县人民法院,打击不法分子,对11月24日在方湖2号桥哄抢国家成鱼,唆使群众殴打湖管干部和职工的事件,在余家堰水库工地开庭公审,判决主犯有期徒刑3年。1973年底,两湖的鱼业生产秩序良好。
  1974年10月30日,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第142号文下发的《太泊湖、方湖水面养殖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中,要求各沿湖社队必须有一名副主任分管渔政工作。1974年11月,江西省水产局在太泊湖召开的《江西省大湖养殖会议》上,肯定和推广了本县实行县、社、队三级专人分管渔政,每年定期召开1—2次湖泊养殖管理工作会议,采取专业巡湖与兼业巡湖相结合,禁止下湖捕鱼同组织发展社队群众养鱼相结合,说服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湖泊养殖管理办法。
  1979年9月,恢复水产局,并内设渔政股,配备专职渔政管理干部。1981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湖泊、水库养殖管理的布告》。渔政管理从内湖走向长江。1983年3月,县水产营业部收购安徽省宿松县复兴区交来的白暨豚4只,473.5公斤,江猪1只40余公斤,受通报批评。1983年9月,配备4名渔政检察员,由江西省农牧水产厅核发渔政检察员证。同时,对全县捕捞渔民进行清理、登记,建立捕捞渔民档案,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压缩捕捞队伍,控制捕捞程度,制止酷渔滥捕。1985年12月,瀼溪乡麻山村伍××和东升乡郭桥村伍××等3人,在太泊湖乡专业产养殖鱼塘偷放五氯酚钠毒鱼,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县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和6个月。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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