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木竹采伐与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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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0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木竹采伐与购销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143-1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木竹采伐的历史变化和政策演变。自1954年起,林业部门开始对木竹采伐进行计划管理,但过度采伐导致森林覆盖率大幅下降。1979年后,实行木竹统购统销,直到1985年取消木材统购,开放市场。
关键词: 彭泽县 木竹采伐 购销

内容

木竹采伐 历代是山林谁有谁伐,买卖自由。迄至1954年后,林业部门与林区乡村进行协议,组织林工按计划、规格采伐。1957年贯彻“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调拨”的原则,根据县布置的收购任务指标采伐。
  1958年开展全民大办钢铁,土高炉炼铁均以木炭为燃料。县组织千余人的木炭团上山,大肆伐林烧炭。成片森林连及千年古树和珍稀种树,亦被砍伐。使本县用材林面积大幅度下降,1961年森林资源调查表明,全县用材林下降到36.43万亩,活立木蓄积降至104.2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不含灌木林,下同)只16.6%。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管理机构和护林制度均遭“砸烂”。图眼前小利的群众,乘机滥伐,大片森林遭毁。1975年森林资源调查表明,本县用材林面积下降到22.15万亩,蓄积量降至64.3万立方米,平均每年被砍伐木材2.85万立方米,用材林面积平均每年减少1万亩,森林覆盖率下降到12.39%。
  1975年至1978年,砍伐量保持在平均2万立方米以下,加上每年大面积人工造林,使森林覆盖率上升到13.25%,1981年森林资源调查结果表明,天然用材林面积减少了14573亩,疏林面积减少了1828亩,平均每年减少8200亩,林分蓄积量减少了89525立方米,采伐量超过年生长量的2.2倍。这年森林覆盖率为12.68%。
  1981年后,过量采伐受到限制。大部分林地已封禁,乱砍滥伐现象减少。木竹购销清末至民国时期,木竹购销,系由私人开设的木行(俗称“木棚”)经营。其时,县城北门外江边迥塘口至“正觉寺”一带,设有“罗正春”、“杨某”、“熊福胜”等几家木棚。所经营的木材,多自丰城、修水、武宁等地购买,扎成木排,经河港放至长江转运彭泽,称“河杉”。本县生产的木竹多由山主自行运到城镇出卖,少量交木行收购,称“山杉”。
  1953年,在瀼溪港设立江西省木材公司九江分公司彭泽县木材采购站,并在浩山、杨梓两地分设木竹收购组。1958年实行“定约收购,定点交货”。所收购的木竹,完成国家上调任务后,供应县民需要。1966年,县农林垦殖局下设木材公司,管理木竹购销,至1984年改木材公司为林业公司,下设城关、棉船木材供应站。
  1979年后,实行木竹统购统销,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下达购销指标,交林业部门收购上调,木竹供应站按国家牌价销售。林区人民需用的木材,则由所在乡(场)政府审批,优价供应。1949至1985年,全县木材购销累计208652立方米,其中,杉木159335立方米,占总销售量的76.36%;坑木36287立方米,占17.39%;枕木(或板木)1214立方米,占0.58%;杂木11816立方米,占5.7%。采伐销售茅竹1705229根。
  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的木材自由上市,进行议购议销。但木材采伐,仍须政府批准,发给砍伐证,严禁乱砍滥伐。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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