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森林防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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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0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森林防护
分类号: F326.2
页数: 3
页码: 141-1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彭泽县林业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建设科负责,山林权归私有,政府管理虚名。建国后,护林工作逐步得到发展,护林机构相继成立,包括护林会、护林防火总指挥部以及护林联防机构等。在进行病虫害防治方面,针对竹蝗虫、黑天蛾和松毛虫等害虫,采取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对于森林火灾,从建国初期的严重火灾状况到后期的加强防范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 彭泽县 林业经济 森林防护

内容

民国时期,林业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建设科负责。山林权归私有,政府管理徒具虚名。建国后,护林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集体生产单位,采取防护措施。
  护林机构 1950年秋,成立彭泽县护林会,由一名副县长和建设科长以及各区乡负责人组成,指导和处理全县森林保护工作。各区乡设立护林组,村配护林员并订立“四定一奖”(定人员、定面积、定管理、定报酬,奖有功人员)的管理办法。
  1955年初,成立彭泽县护林防火总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各乡相应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具体领导护林、处理山林纠纷等工作。
  1955年,都(昌)湖(口)彭(泽)三县,以武山为中心,成立护林联防机构。1959年成立赣、鄂、皖护林联防委员会,景德镇市、波阳、彭泽两县与安徽省东至县划为第一联防区。区防委会由各地公安、检察、司法和林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一市三县毗连地区内的各县(市)和联防分会内的各公社(场),实行轮流值班一年。每年年初召开工作会,年中进行检查评比,年末总结交班。
  1980年,县林业局设林政股,具体负责全县森林防护工作。下设浩山、杨梓、东升、和团、黄岭、天红等6个林管站和马当竹木检查站,各站设站长1人,林管员5—11人。1985年设立森林派出所,依法管理森林,防止乱砍滥伐和投机倒把。
  1982年,全县有乡办林场15个,村办林场113个,林业专业队伍1200人担负着护林任务。各林场均划有禁山范围,主要路口设有护林碑,附近村庄订有护林公约,实行封山育林。林区内除设有瞭望台、护林哨外,还配有专职巡逻护林员541人。
  以法治林林业管理机构设立后,采取了相应措施,保证“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中共彭泽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保护森林、发展森林生产和合理采伐、计划用材的政策、法令,结合本县林业发展情况,及时下达文件、发布通告或利用其他形式进行宣传贯彻,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基层组织也拟订乡规民约,教育群众共同遵守。在宣传贯彻政策中,做到言出法随,对违犯森林保护政策、法令者,按其情节轻重,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从1980年贯彻《中华大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后,至1982年,因违犯森林法而受党纪政纪处务的15人,拘留35人,依法判处徒刑11人,罚款1900元。以法治林,制止了乱砍滥伐,未发生重大毁林事件。
  病虫害与防治 民国36年(1947),安徽省至徳县发生竹蝗虫灾,蔓延到本县东南山区后,海形地区的小山村,大片竹林遭受严重危害。1957年在海形乡小山村使用6—日1(A)烟剂防治竹蝗,取得效果。同年,杨梓地区发生黑天蛾,千余亩松林被侵害枯萎。1959至1962年,海形、浩山连续发坐竹蝗虫,势共猖獗,茅竹受害面积6000亩;平均每棵竹虫口密度达30只以上。竹蝗发生后,林业部门及时派遣技术干部,调运6%的666粉治跳蛹,随后采用666烟剂熏杀成虫,基本控制了危害。
  1962年,县林业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干部会同省、地林业科研人员,对森林害虫进行观测,釆用相应方法进行防治。1963年在浩山公社:乔亭大队600亩,遭受竹蝗虫侵害的竹林中。设归虫情观察点,并使用“601”拌以“602”混合烟药剂,分点定时统一放烟熏杀。后检査灭虫率达95%。
  其内平原、丘陵地带的马尾松林区,常见松毛虫危害。1982年林业部门对森林山,与进行调査,发现太平、湖西、黄岭,黄花等地,被松毛虫危害的松林面积共2万余亩。其中太平受害面积2229亩,虫株率达80%。湖西受害面积2207亩,虫株率达89%。黄岭受害面积4065亩,虫株率达60%。述地区发生后,迅即扩散到周围的天红、城关、泉山、马当等处,造成巨大损失。虫灾发生后,有关部门积极组织人工和机械捕虫:川机动喷雾器,喷射“敌百虫”和“六六六”粉剂;共喷药近30吨,防治面
  积2万余亩。
  1982年以后,县林业部门在竹蝗虫、松毛虫易发地区和黄乐林场分别建立有专人负责的测报站(点),分期分片对幼蝗和松毛虫产卵情况测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达到“治早、治小、治了”的目的。至1985年底,本县林区未发生大面积虫害。
  火灾与防范县内,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为烧炭、燎荒、吸烟、祭坟或雷电等原因所引起。
  建国前,国民政府未有防护组织和措施,发生山火,听其自然,为害甚烈。建国初期,森林防火工作亦未引起高度重视,山火危害仍严重。
  1953年太平、定山、湖西、杨梓、天红、乐观、浩山、犠溪、和团等地,先后发生山火42起,烧毁森林面积共68600亩,损失大小松树10.59万株,杉树4.53万株,苦槠12.98万株.枫、栎6万株,其他杂木38.9万株,茅竹5万棵,受灾面积超过当年造林面积28倍。
  1956年城关镇(今龙城镇)居民洪昌晓上山砍柴,休息时抽烟,引起火灾、烧毁山林22500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961年由安徽省东至块蔓延山火两次。一次是该县沼潭分社痴塘大队社员上山挖葛吸烟引起;另一次是沼潭公社官昔大队社员烧草开荒引起。两次都是因风助火势,蔓延而来。入县境后,使浩山、瀼溪两公社16.61万亩山林遭到焚毁。损失杉树1.49万株,松树2.68万株,茅竹1.2万根以及其他杂木等、约计损失价值折含人民币21.5万元。
  1962年至1967年,共发生大小山火82起,受灾面积约6.5万亩。70年代后期.防范加强“境内森林未发生严重火灾、偶有火警也及时扑灭。
  县、乡、村各级都布告严禁在林区乱放野火和随意用火。乡、村及各林场,均建立起防火组织、添置防火设备和订立防火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八不烧”和“四及时”。即未经请示批准不烧,事先未清火路不烧,上山火不烧,未备灭火工具不烧,防火人员未到齐不烧,久晴不雨不烧,刮大风不烧;田埂坟茔杂草不烧;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动员群众及时扑灭,及时惩戒肇事人,及时奖励灭火有功人员。
  林业三定 1980年冬至1983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生产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全县共落实山林所有权面积117.64万亩,占全县山林总面积98.3%。其中,划归国有山林11450亩,划归公社所有山林3500亩,划归大队所有山林1500亩,划归生产队所有山约116万亩。经逐级审核后,上报批准,颁发了《山林证》22400份,作山林所有权的凭证。划定社员自留山:全县共划分到户自留山40.7万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4.6%。其中,宜林荒山37.7亩,稀疏残次林2.37万亩。分到自留山的有32000农户,占全县总农户64%。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农户承包天然用材林、茅竹林、残次林计29.9万亩,签订合同,长期不变。集体人工林、风景林,封山育啉10至15年,由专职护林员承包15.04万亩,签订合同,一定5年不变。社、队林场(专业队)承包的9.2万亩,国营林场(包括国营苗圃)承包的5.9、万亩。经济林(含果树)均由专业户承包。
  “林业三定”中,还调解了一一批历史遗留下来的山林纠纷。1980年前,全县有山林纠纷850起,涉及山林面积98022亩。其中,大队之间的纠纷650起,公社之间的纠纷180起,与外省、县的毗连纠纷20起。经公安、检察、法院和林业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知情人士以及当事者,实地勘察,进行了调处。除外省、县尚有两起纠纷未得到解决外,其余均划定了山界,双方签订了协议,占争议纠纷总面积的90%。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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