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私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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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38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私有
分类号: F327.56
页数: 2
页码: 102-1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彭泽县在建国前,土地归个人所有,可以买卖、典押、租佃。土地买卖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出卖给地主、富农、商人等买家。典押土地有期限,租佃土地形式有永佃、定期佃和不定期佃。地租以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为主,并有分租制和劳役地租,并附带额外的负担和无偿劳动。贫苦农民还会成为雇农以及受到高利贷剥削。农民处于社会底层,备受剥削和压迫。
关键词: 彭泽县 生产关系 土地私有

内容

与剥削建国前,土地归个人所有,可以买卖、典押、租佃。
  买卖土地 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亦有少数破产地主出卖土地。买卖手续,全县大致相同。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主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至、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士绅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均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另写一张过户单,交主管土地的“册书”推收过户,即产生法律效力。买主凭卖契和过户单作为土地所有权和管业的依据。土地价格依其土质、水利条件、人烟稀稠及当时价格等情况,由买卖双方面议,在同一地区、同一地情,土地价格有大致相同的标准。据民国22年(1933)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调查,彭泽土地价格分为三类三等:第一类水田,上等每亩银元40元,中等每亩30元,下等每亩20元;第二类旱地,上等每亩10元,中等每亩8元,下等每亩5元;第三类山地,上等每亩5元,中等每亩3元,下等每亩2元。
  民国后期,物价飞涨,土地价格多以米谷、菜籽、芝麻等实物计价。买卖结果,出现了极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据民国25年《江西年鉴》记载:彭泽总户数13108户,其中自耕农1915户,占总户数14.6%;半自耕农3534户,占总户数27%;而依附于地主的佃农7659户,占总户数58.4%。到1949年,在全县236947亩耕地中,而地主拥有土地177711亩。农民处于无地或少地境地,而仅占人口5%的地主,却占有全县土地的75%。
  土地典押 大致和土地买卖相仿。不同之处,在于典押有期限。典押者和受典押者双方议定典押期限,到期典押者可按原价赎回,或延长典押期。另有极为贫苦农民,将土地上栽培行将成熟的作物,典押与他人,名曰“押青苗”,作物收获后,典押者可收回土地,典押价格,交付现款或实物,均由双方议定,一并载入典押契约中。
  租佃土地 彭泽历史上有三种租佃形式:永佃、定期佃、不定期佃。
  永佃:即佃农对地主所租佃的土地,享有永佃权,并可传之子孙或转佃他人,或卖出佃权,均有自由,转佃的契约叫做“拔字”,转佃的土地叫做“拔田”。
  定期佃:佃农向地主租佃土地,有一定期限,短则一年,长则十五年不等,到期由地主转佃他人,亦可由原佃农延期续佃。
  不定期佃:地主对其自己土地,既有管业权又有管佃权的双重权力,地主为谋取高租,可以随时调选佃户。
  向地主租佃土地的农民必须向地主缴纳地租。地租大致分为四类:一是货币地租即纳金制,约占30%;二是实物地租即纳谷制,约占40%;三是分租制,约占20%,灾年分租制比例大;四为劳役地租,即代耕制,约占10%。货币地租的租额多以地租数额按当时价格折缴;实物地租上等田缴租谷(稻)三担,中等二担五斗,下等二担;分租制有原定分租和议租不下而改为分租的两种,分租比例,有四六分成,对分和倒四六;劳役地租即议定每亩田由佃户出一定的劳动日无偿地为地主服役。据黄花乡调查,每年定10—15个劳动日最为普遍,亦竟有高达20个劳动日的。遇灾亦有酌情减免之规定,但地主每以耕作不力为借口,不予减免。另有所谓“铁板租”,无论丰歉,地租必须如数缴纳。缴租手续以地租形式而异。纳金制一般多由地主上门讨取,一次缴清;纳谷制则由地主先行约定日期,佃户将稻谷肩运地主家中风筛入仓;分租制则在稻谷收割时由地主亲自或派人临田监分,地主分得的稻谷亦由佃户运送地主家中。佃户逾期缴租,地主则用种种手段对付佃农,或夺田另佃,或送官惩办。佃户除缴纳地租外,尚有额外负担,如租鸡、租鸭、租蛋、租酒及挑水、砍柴、运输等无偿劳动,佃农经过多层次剥削,实际收入微乎其微。据民国34年(1945)出版的《江西佃农概况》载:彭泽上等水田一年耕种二季,一般年景,上季可收油菜籽八斗,每担价值银元四元,折价3.2元,下季收稻谷六担,每担1.5元共折价9元,全年产值12.2元,除去税金、种子、肥料、人工等费,每亩净收5.98元,再除去地租,所得无几。
  其它剥削 贫苦农民除受地租剥削,有的还给地主、富农、殷实富户打长工,做短工,成为雇农。据民国25年(1936)出版的《江西年鉴》记载:彭泽雇工分为年雇、月雇、日雇三种。年雇系订立为期一年的雇佣契约。月雇系农忙之月,临时雇佣;日雇则系农事极忙时以天数计算的临时雇佣。这些雇工,工资均极微薄。详见下表:
  另有放高利贷,剥削农民:如借物还物,借陈谷一担,还新谷1.5—2.25担;借钱还谷,利息1—2倍;借钱还钱,利转利,“驴打滚”。还有用大斗进、小斗出,大秤进、小秤出等办法。在土地为个人所有的漫长岁月里,农民处在社会的底层,备受剥削和压迫。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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