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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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37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农业生产关系
分类号: F327.56
页数: 6
页码: 102-1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彭泽县剥削建国前土地私有制的情况,涵盖土地买卖、典押和租佃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另外还介绍了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包括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人民公社化、生产责任制和国营农业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彭泽县 农业 生产关系

内容

第一节 土地私有
  与剥削建国前,土地归个人所有,可以买卖、典押、租佃。
  买卖土地 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亦有少数破产地主出卖土地。买卖手续,全县大致相同。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主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至、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士绅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均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另写一张过户单,交主管土地的“册书”推收过户,即产生法律效力。买主凭卖契和过户单作为土地所有权和管业的依据。土地价格依其土质、水利条件、人烟稀稠及当时价格等情况,由买卖双方面议,在同一地区、同一地情,土地价格有大致相同的标准。据民国22年(1933)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调查,彭泽土地价格分为三类三等:第一类水田,上等每亩银元40元,中等每亩30元,下等每亩20元;第二类旱地,上等每亩10元,中等每亩8元,下等每亩5元;第三类山地,上等每亩5元,中等每亩3元,下等每亩2元。
  民国后期,物价飞涨,土地价格多以米谷、菜籽、芝麻等实物计价。买卖结果,出现了极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据民国25年《江西年鉴》记载:彭泽总户数13108户,其中自耕农1915户,占总户数14.6%;半自耕农3534户,占总户数27%;而依附于地主的佃农7659户,占总户数58.4%。到1949年,在全县236947亩耕地中,而地主拥有土地177711亩。农民处于无地或少地境地,而仅占人口5%的地主,却占有全县土地的75%。
  土地典押 大致和土地买卖相仿。不同之处,在于典押有期限。典押者和受典押者双方议定典押期限,到期典押者可按原价赎回,或延长典押期。另有极为贫苦农民,将土地上栽培行将成熟的作物,典押与他人,名曰“押青苗”,作物收获后,典押者可收回土地,典押价格,交付现款或实物,均由双方议定,一并载入典押契约中。
  租佃土地 彭泽历史上有三种租佃形式:永佃、定期佃、不定期佃。
  永佃:即佃农对地主所租佃的土地,享有永佃权,并可传之子孙或转佃他人,或卖出佃权,均有自由,转佃的契约叫做“拔字”,转佃的土地叫做“拔田”。
  定期佃:佃农向地主租佃土地,有一定期限,短则一年,长则十五年不等,到期由地主转佃他人,亦可由原佃农延期续佃。
  不定期佃:地主对其自己土地,既有管业权又有管佃权的双重权力,地主为谋取高租,可以随时调选佃户。
  向地主租佃土地的农民必须向地主缴纳地租。地租大致分为四类:一是货币地租即纳金制,约占30%;二是实物地租即纳谷制,约占40%;三是分租制,约占20%,灾年分租制比例大;四为劳役地租,即代耕制,约占10%。货币地租的租额多以地租数额按当时价格折缴;实物地租上等田缴租谷(稻)三担,中等二担五斗,下等二担;分租制有原定分租和议租不下而改为分租的两种,分租比例,有四六分成,对分和倒四六;劳役地租即议定每亩田由佃户出一定的劳动日无偿地为地主服役。据黄花乡调查,每年定10—15个劳动日最为普遍,亦竟有高达20个劳动日的。遇灾亦有酌情减免之规定,但地主每以耕作不力为借口,不予减免。另有所谓“铁板租”,无论丰歉,地租必须如数缴纳。缴租手续以地租形式而异。纳金制一般多由地主上门讨取,一次缴清;纳谷制则由地主先行约定日期,佃户将稻谷肩运地主家中风筛入仓;分租制则在稻谷收割时由地主亲自或派人临田监分,地主分得的稻谷亦由佃户运送地主家中。佃户逾期缴租,地主则用种种手段对付佃农,或夺田另佃,或送官惩办。佃户除缴纳地租外,尚有额外负担,如租鸡、租鸭、租蛋、租酒及挑水、砍柴、运输等无偿劳动,佃农经过多层次剥削,实际收入微乎其微。据民国34年(1945)出版的《江西佃农概况》载:彭泽上等水田一年耕种二季,一般年景,上季可收油菜籽八斗,每担价值银元四元,折价3.2元,下季收稻谷六担,每担1.5元共折价9元,全年产值12.2元,除去税金、种子、肥料、人工等费,每亩净收5.98元,再除去地租,所得无几。
  其它剥削 贫苦农民除受地租剥削,有的还给地主、富农、殷实富户打长工,做短工,成为雇农。据民国25年(1936)出版的《江西年鉴》记载:彭泽雇工分为年雇、月雇、日雇三种。年雇系订立为期一年的雇佣契约。月雇系农忙之月,临时雇佣;日雇则系农事极忙时以天数计算的临时雇佣。这些雇工,工资均极微薄。详见下表:
  另有放高利贷,剥削农民:如借物还物,借陈谷一担,还新谷1.5—2.25担;借钱还谷,利息1—2倍;借钱还钱,利转利,“驴打滚”。还有用大斗进、小斗出,大秤进、小秤出等办法。在土地为个人所有的漫长岁月里,农民处在社会的底层,备受剥削和压迫。
  第二节 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
  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把全县土地由地主阶级私有制改变成为劳动人民个人所有的私有制,再转变为国家或集体农民共有和国家所有的公有制。整个变革是通过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人民公社化、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国营农业来实现的。
  土地改革 早在民国19年(1930)浩山、瀼溪等乡的盘谷、桃潭、港下等地成立了苏维埃政府,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按当时人口每人分得1.2亩。大革命失败后,红军撤离苏区,地主还乡倒算,农民分得的土地,又被地主再度夺走。
  1950年冬开始,在全县分期分批地进行土地改革运动,1952年全面结束。1953年进行土改复查。农民共分得土地182400亩,房屋2621间,耕牛422头,大小农具8900余件,粮食148万斤,黄金45两,白银562两,银元4529元,人民币1847万元,其中,黄金、白银、银元以牌价折算人民币分给农民。几千年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的私有制及其封建生产关系,从此结束,耕者有其田,农村生产力迅猛发展。1953年,全县耕地面积由1949年的236947亩增加到282491亩,增19.2%。粮食总产由1949年的366456担增加到613524担,增67.4%。棉花总产由1949年的5851担增加到35973担,增5.15倍。油料总产由1949年的24920担增加到50639担,增1.03倍。
  互助合作 1952年冬,有了自己土地的农民自愿互助互利组成劳动组织,一般由三、五户或十几户组成。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属私有。互助组分季节性和常年性两种,季节性互助组亦称临时互助组,在农忙季节组员之间互相换工;常年互助组则是组员之间进行常年的互助,并建立生产计划、劳动分工、评工记帐等制度较季节性互助组前进了一步。据1952年末的统计资料,全县参加互助组的有4766户,占农业总户数的18.93%,占贫、雇、中农和手工业总户数的22.9%,占贫、雇、中农总户数的23%。参加互助组劳力7711个,占农业劳力总数的18.18%。以后逐年发展,并先后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冬至1954年春,分别在一区芙容乡方少祥、三区岭上乡阳祥发、七区鳞字乡江善讲、江临乡徐积连等四个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吸收附近自愿参加的农民,试办了四个初级农业社,依次定名为新旗、红旗、江心、光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全县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至1956年春,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579个,参加农户18687户,占总农户的66.3%。这时与初级社同时存在的尚有三种形式:①发展起来的高级社29个,参加农户7049户,占农户总数25%;②尚存互助组46个,772户,占农户总数1.3%;③单干户638户,占农户总数7.4%。
  初级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土地仍属农民私有,分级入股,由社统一经营,按“田四劳六”或“田劳各半”的比例分红。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入社统一使用,作为入社股金。社员参加集体劳动,评工记分,按劳付酬,一年之中,组织春收预分、夏收预分和年终决分三次分配,社员按土地分红,股金分红和集体劳动工分三项收入,获得全年报酬。分别在圩区、丘陵、山区三个不同类型地区,选择基础好、居住比较集中的初级社,试办了8个高级社,至1956年10月中旬,在掀起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高潮中,建立了765个高级社。全县28159农户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27556户,占总农户97.86%,每社平均167户,在全县范围内,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
  高级农业合作,属社会主义性质。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即由私有制转为公有制,取消了原初级社土地分红,大型农具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转为高级社集体所有,由社分期偿还价款。合作社按人口分给少量自留地和饲料地,长期归社员个人使用。高级社建立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层单位,实行两级或三级管理,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农业互助合作,是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劳动组织的一次历史性的变革,特别是高级社的建立,废除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下旬,中共彭泽县委派出工作组,在江北区以高级社为基础,开展建立人民公社的试点工作,经过35天的努力,建立了本县第一个人民公社,即“江北人民公社”。这个公社由江北区3个乡的10个高级社合并组成,全社3633户,17652人,有耕地47526亩。
  9月中旬,掀起了公社化高潮,月底,全县25个乡1个镇合并建立起江北、马当、瀼溪、浩山、杨梓、黄花、湖西、太平、芙蓉、城关等10个人民公社。平均每社3100户,12000人,5400男女劳动力,35000亩耕地。公社土地集体经营,所有权仍属集体。社员实行评工计分,按劳取酬,口粮每月由集体付给,口粮款于年终决分时在社员工分款内扣除。
  在公社化的高潮中,曾一度出现高指标,浮夸风,一平二调和供给制,违背经济规律,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1962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对农村人民公社进行了全面整顿,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纠正上述错误。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农业学大寨,全县搞政治评工,只讲“政治觉悟”,不分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好坏,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集体和个人的收入,均大幅度降低,超支户越来越多,集体经济成为“空壳”。据统计,1977年底全县超支户20882户,占农户总数47.5%,超支款7999500元,平均每户383元。这种分配形式延至1980年,这年分配结果,全县分空户(即工分不兑现)9522户,分空款2198613元。
  生产责任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到1981年,全县2180个生产队,普遍建立了四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一是“定额管理,分段包工”,有1421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65.25%;二是“双包(包工包产)到组(常年性的作业组),定额到人”,有268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12.3%;三是“责任到劳,以产记工”,有491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22.45%;四是工、副业生产“四专一联”(即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专业工联产计酬。)
  至1981年冬,全县2180个生产队普遍实行了“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集体将土地按人口、劳力的比例,承包给农民分户经营,双方签订合同,承包户对土地有使用和经营管理权,但没有所有权,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不得出租,不得荒废。承包户必须依照合同向集体缴纳一定数量的包干费,按合同定购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生产责任制的建立,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份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适合于农村的经济状况,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以粮食、棉花生产为例,生产责任制建立前后,产量悬殊颇大。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劳动分工专业化,1985年统计,全县各类专业户发展到14830户,占农户总数30.5%。其中种植业7919户,畜牧业672户,农村工业2401户,林业82户,运输业1237户,建筑业1069户,商业800户,饮食服务业619户,其它行业31户。棉船乡金星村农民王再春,全家五口,两个劳力,于1984年集中承包了全村各户座落太泊湖的边远低产湖田500亩,连续两年丰收,共向国家交售商品粮405吨,总产值12万余元。其中1985年收获稻谷202.5吨,加上其他收入,全年总产值达7万余元。
  国营农业 1953年开始即在人烟稀少,土地荒芜的地区着手建立国营农场,到1985年止,先后建成国营农、林、牧、渔场9个,即芙蓉农场、上十岭垦殖场、棉科所、县水产场、太泊湖水产场、原种场、苗圃、县茶场、黄乐林场。这9个场的土地属全民所有,收获按比例上缴。9个场有23个分场,93个生产队,计4074户,19497人,8733个男女劳动力,23966亩耕地,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0.84%,其中水田11816亩,旱地12150亩。这9个场,已根据不同生产门类,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
  附:国营芙蓉农场简介
  国营芙蓉农场创建于1953年。原属江西省公安厅经营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生产建设第二兵团。现为县属国营农场。农场现有经营面积23000亩,其中耕地面积15000亩,水面3000亩,茶、果、山林5000亩。1985年辖4个分场和农技站、园艺场、林场等7个村级组织,计有58个村民小组。年末,全场总人口1044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355人;劳动力总人数4662人,其中农林牧副渔劳力2972人;工农业总产值1490万元,比1980年增长3.7倍;固定资产总值530万元。该场经过32年的建设,已发展为农、林、牧、副、渔、工、商综合经营的国营农垦企业。
  国营芙蓉农场建场至今,经营体制和隶属关系多次变更,长期以来带着“亏损”、“缺粮”两顶大帽子,累计亏损总额达2784.67万元,最多的年份亏损金额达200万元,成为全省百万元亏损大户。国家回供粮累计达2.1万吨。1978年以来,农场开始有了转机,面貌逐年改观,1982年摘掉了缺粮帽子,1984年,亏损额已降到百万元以下;农业产值400万元,农业人均收入381元,分别比1984年增长1倍和45%。
  种植业以水稻、棉花为主,其次为油菜、芝麻、大小麦、红薯、豆类等农作物。果木以梨、桃为主。1985年始,该场以种植业为基础,以畜牧业为突破口,并围绕农牧兴办各种工业,综合经营,全面发展,当年养猪8045头,鸭72800只,鸡50113只,鹅6550只,鱼(成鱼)150吨。并兴建了人工孵化池繁殖鱼苗。畜牧养殖业年总产值160多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11%。畜牧业的发展为农业提供了大量的有机肥料,为工业提供了大量的原料,加快了职工、农民致富的步伐。与此同时,场办工业不断发展,1985年生产项目50多个,实现利润106万元。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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