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做大做强区级财政、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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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303
颗粒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做大做强区级财政、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的暂行办法
其他题名: 2009年10月15日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2
页码: 220-221
摘要: 本文介绍了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管理措施和其他事项,旨在规范税基管理,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
关键词: 九江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税基管理

内容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规范税基管理,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解决预算级次界定难、混级混库等问题;理顺市与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既能保证市、区的合理既得利益,又能增强市、区两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最终达到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促进发展,尽力做大做强区级财政的原则。
  2.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跑、冒、滴、漏,留大放小,强化属地征管的原则。
  3.保证市本级财力不受影响,保证市区两级既得利益,增量分享的原则。
  4.保持政策相对稳定,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三、基本内容
  1.市级固定收入
  城区范围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重点企业、特殊行业税收,具体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九江华庐石化有限公司、江西九江供电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九江发电厂、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单位。其中: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下划开发区进行税收征管,实现财力年终上划市财政。
  2.市与各区共享收入
  (1)除市级固定收入外其他企业、单位全部按属地原则下划到各区,各区按属地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机关统一开票全额缴入区级金库。
  各区属地内所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牌照税(城区保险公司代征的车船牌照税仍归市本级征管,不参与分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实现的地方收入,市与各区分享(耕地占用税仍由区级征收入库,不参与分享)。
  (2)契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市与区实行比例分享,年终市财政按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75∶7∶9∶9的分享比例结算划转。
  3.非税收入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除外)、其他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仍按原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区级预算收入。
  4.市本级财力结算
  (1)2009年、2010年,以2008年市本级企业、单位下划后分三区市本级实际应得财力为基数,浔阳区按16.5%、庐山区、开发区按19%逐年环比递增上解市财政。
  (2)2011年,各区先按2010年上解市本级财力固定上解市财政,再按各区实现的共享收入超2010年部分市本级与各区按比例分成(与浔阳区50:50;与庐山区50:50;与开发区60:40),年终市财政根据各区入区库共享收入及市区分成办法通过上下级结算上划市得财力。
  四、管理措施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税务登记,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税务管理机关。
  2.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禁买税、卖税、引税和随意减免税收的行为。城区范围内新增纳税户一经登记注册确定税务征收机关后,除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家共同同意,严禁变更税务征收机关。如经查实有上述行为,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同时对受益财政违规收入直接调库并处以2~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1.此方案执行日起,九府厅发[2007]11号《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不再执行;市府发[1994]49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中有关上解政策继续执行。
  2.若中央、省级调整财政体制或出台新的规定,则我市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3.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市政府自2009年1月1日起举借的债务,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其中:
  凡是投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本级与所在区按市区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债务(城西港区三区合一之前举借的债务另行商定)。
  凡是投入城区城市公用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全市人民共同受益的,优先由市本级财政用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负担,不足部分再由市本级与三区按一定的比例共同负担债务(区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属区级财政的,债务负担比例相对提高)。
  4.个别重大项目税收征管划归市本级以市政府抄告单为准。
  5.从2009年起,国家新开征的地方税种或调整地方税收政策,视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另行决定收入归属。
  6.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暂定三年。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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