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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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302
颗粒名称: 市纪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其他题名: 2009年5月31日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3
页码: 217-219
摘要: 本文介绍了九江市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对象范围、时间方法步骤和政策规定等。旨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 九江市 小金库 专项治理

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江西省提出的“三保一弘扬”总要求,坚持纠防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务求实效的原则,紧紧抓住“教育、自查、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加深、外部经济环境依然严峻的形势下,通过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这个长期以来危害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毒瘤,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治理对象
  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驻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范围
  违反法津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规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10日前)
  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各单位要按照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于6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办(包括电子文档)。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各级治理办要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举报情况,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同时市本级将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取消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将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11月1日前报送市治理办(包括电子文档)。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1月底前)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市治理办(包括电子文档)。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略)
  五、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一)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凡自查认真,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发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简报、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典型案例要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2.建立举报制度。各级治理办要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国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3.完善协调机制。各级治理办要主动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
  4.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办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对所属管辖单位也要开展督导工作,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5.构建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财税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为彻底解决“小金库”问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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