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级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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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21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县级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4
页码: 98-101
摘要: 本节介绍了九江市在2001~2010年期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了市与县(市、区)的收支范围、税收返还数的处理、原体制上解和补助事项的处理以及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 九江市 分税制财政体制 城区财政管理体制

内容

分税制财政体制 从1994年1月1日起,县级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具体内容是:
  (一)市与县(市、区)收支范围的划分
  根据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确定,市、县收入来源为划给各级的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市、县分享部分及税收返还收入;支出主要承担各级行政管理和公检法等所需经费;地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县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必需的支出以及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1.支出划分范围
  市与县(市、区)支出的划分除理顺部分专款外,支出划分范围具体是:
  市级财政支出:市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市级农口各部门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市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环境保护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市集中安排的城建资金、扶助贫困县支出。
  县(市、区)财政支出:县(市、区)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口各部门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其他支出。
  2.收入划分范围
  (1)市级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25%的部分(不含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级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其他收入及市区范围内中央、省属企业交纳的收入)。
  (2)县(市、区)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同上)、增值税25%的部分(不含同上)、县(市、区)级企业所得税(不含同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同上),车船税、屠宰税、农林特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其他收入。
  (3)省、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除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外,其他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税种省分享40%、地市分享10%、县(市、区)分享50%。证券交易税省分享20%,地市分享5%、县(市、区)分享25%。市级分享部分不列入基数,每年列入年终结算上解。
  (4)市开发区收支划分:在现有收入范围基础上增加两区划入后,按市对县(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数测算口径,统一测算税收返还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以庐山区划转支出基数和开发区1993年实际可用财力(另加20万元个人工改增资和中餐补助)计算。收支相抵,定额上解市财政。
  (5)共青开发区收支划分:以德安县、永修县划转共青1993年收入决算数,按市对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数测算口径,统一测算税收返还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和由共青每年补给德安县100万元一并定额上解市财政,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每年递增上解市财政。支出基数为零。
  (二)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数的处理
  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实际收入及税制改革和收入划分来核定县(市、区)净上划收入数额(即上划中央消费税+上划中央75%的增值税+上划省、市的其他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40%-中央和省下划的收入)。1993年县(市、区)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县(市、区),保证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定为1:0.2,即省对市税收返还增长1%,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也增长1%。如果上划收入达不到基数,省扣减返还基数,市相应扣减县(市、区)返还基数。
  (三)原体制上解,补助核定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1.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是定额补助的,继续按原数给予补助(1994年已摘帽的取消定补);原体制是总额分成上解的,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递增上解,递增率为5%。
  2.原体制结算事项中的有关收入基数和补助县上解9%中央借款,按照体制上解的办法处理,即以1993年为基数,实行递增比率上解,递增率为5%。九江县赤湖酒税超收市级分成50%体制免于上解。同时从1996年起,取消定额补助。浔阳区结算上交市级批发营业税,以后年度改按8%递增上交。
  3.原体制有关结算补助和上解事项的处理:县(市、区)1993年承担的20%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四)城区财政管理体制
  为了完善城区财政管理,市政府《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区二级财权事权,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相统一,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规范收入秩序,调动市、区政府培植财源、做大做优财政“蛋糕”的积极性,实现健康、有序、良性的发展。
  具体内容:
  1.市本级收入
  (1)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改制)税收;
  (2)金融保险企业(原由区征管的农业银行、农发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的税收;
  (3)原由市本级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
  (4)中央、省驻市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
  (5)中央、省、市投资及市本级征管企业发生的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特别项目个案处理);
  (6)城区范围内的存房交易税收(个别项目个案处理);
  (7)新购应税未税的机动车辆,当年的车船税及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辆税;
  (8)市本级负责征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非税收入;
  (9)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其中:浔阳区、庐山区每年300万元继续通过市财政结算补助,若以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增加则适当增加区补助收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促进九江经济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2.区级收入
  各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管的除市本级收入和共享收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
  (1)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
  (2)应由区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
  (4)区属地区内(除市本级征收项目外)建筑安装项目税收;
  (5)区负责征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非税收入。
  3.共享收入
  (1)除工业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的其他原由区征收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如邮政、移动、电信、烟草、石油、交通、运输业、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税收以2006年超2005年税收收入的6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从2008年开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20%上解市财政;征收入库渠道仍维持现状不变,由区征收入库,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渠道仍维持现状不变;市地税局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级稽查,查补收入归市本级;市本级适当集中部分财力,以2006年房地产业实际入库的营业税的2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从2008年开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10%上解市财政,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3)城区范围内契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分别在城区范围内设立两个契税征收管理站。以2006年市本级与各区各城区总的契税的比重,适当保留调控比例后确定市区分享比例,从2007年开始,市与区实行比例分享,年终市财政按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75∶7∶9∶9的分享比例结算划转。
  (4)新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金融保险企业)税收实行税收分成政策,其中:
  第一,从2007年起,中央、省、市投资新办的重点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8∶2比例分享,税收由市本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第二,从2007年起,由市本级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引进调度的落户在区的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6∶4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第三,从2007年起,区招商引资引进并由市调度扶持的重点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2∶8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第四,从2007年起,区招商引资引进并由市调度且适当出资扶持的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5∶5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5)退城进园进行异地改造的原市本级和市辖区企业税收由园区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缴入区库,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以该企业退城进园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未达到基数的按实际入库数)三年内每年递增10%,第四年按原基数加连续三年增长10%作为固定基数,由园区所在区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企业迁出地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园区所在区。
  (6)原由市本级(区)负责征管的单位、企业参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发生的各项税收,由原征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按股权、资金或者协议的分成比例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7)从2007年起,区与区之间因划转调整或企业、单位搬迁的,税收由调整或迁入地征收,同时以调整或搬迁前一年的地方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受益财政,超基数部分留调整或迁入地财政,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基数部分年终通过市财政结算划转。
  (8)通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促使企业的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落入市区范围内,实现的税收由市本级负责征收,市本级与引入项目的县(市、区)实行7∶3分成,县(市、区)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新落户开发区的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实现的税收由开发区征收,市本级与开发区实行6∶4分成,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2005年江西省选择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进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点,修水县列为试点县;2007年,江西的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将38个转移支付县(市)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以加大对县一级财力性补助,财力分配进一步向县一级倾斜,九江市有武宁县、永修县、九江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星子县;2009年,江西“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扩大到全省80个,九江市有瑞昌市、德安县。至此,全市10个县(市)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试点县市的体制性补助,将以试点前一年决算数为基数,由各设区市上交到省财政,再由省财政直接补助给新增试点县市。“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由原来的省财政返还至各设区市转为直接返还到各新增试点县市。新增试点县市试点前一年年底前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财政有偿资金等,到期后由原来归还至各设区市转为直接归还到省财政,试点以后新增债务,由新增试点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还款。省直各部门部署工作,制发文件,安排有关项目,分配专项资金都直接明确到试点县市。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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