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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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15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契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4
页码: 29-3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契税的定义、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减免政策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强调了契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以及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和征收管理的规定。
关键词: 九江市 契税 征收范围

内容

契税是对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典权转移行为课征的一种登录税,按产(典)价一定比例向新业主进行一次性征收。
  征收范围 凡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税率 契税税率为3~5%。省规定,江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变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应纳税额 依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减征或免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征收管理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为加强契税征管力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0年4月市财政局成立了契税征收管理所,并设立了办税大厅,按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8人。契税所成立以来,由于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力量,积极做好税收法制的宣传,密切了与土管、房管等部门的协作,效果十分明显,当年就征收入库契税804万元,比上年增长16%。2001年至2010年,全市共征收契税189325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契税87921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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