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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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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年鉴2016》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1761
颗粒名称: 重要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0
页码: 507-516
摘要: 本文介绍了九江市实施人才强工兴市战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人才引进政策,旨在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决战工业一万亿目标。
关键词: 九江市 重要文件 人才培养

内容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工兴市战略的意见
  九发〔2015〕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工兴市战略,推进决战工业一万亿目标的实施和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和人才优先的理念,坚持“高端引领、鼓励创业”的导向,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突出企业在人才强工兴市中的主体地位,以高层次人才为引领,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力做大九江、开创双核发展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2.发展目标。争取到2020年,实现全市人才总量过百万,其中党政人才2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10万人、专业技术人才20万人、技能人才30万人、农村实用人才30万人和社会工作人才10万人;人才密度指数达20%以上。
  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3.整合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着重抓好高职学校、技工院校等基础建设,建设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重点示范高职高技院校。
  4.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利用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金资源,加大对实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一批掌握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操作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双千培养”计划,每年培养1000名紧缺技能人才、1000名青年高技能人才。对新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和4万元以上资助。
  5.做大做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服务好国贴、省贴、省管中青年专家和市级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以上资金补助。
  6.大力加强院士工作站建设。围绕创新驱动、企业转型升级,力争三到五年全市建立30个以上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30多位院士,200名团队成员来浔服务,培养50多个本土人才团队。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资金补助15万元以上。建立市委、市政府定期走访来浔院士制度。
  7.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育工程。定期组织优秀企业家、领军人才到知名学府培训学习、参加高层论坛等。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浔讲学、研讨和交流。聘请国内外优秀企业家、行业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等组成“智囊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加大对企业家优秀典型宣传力度,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到2020年,培育引进10名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企业家。
  8.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服务农业重大工程项目需要为导向,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开展农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工程,每年选拔300名骨干农技人员参加省级以上集中培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评先表彰,为农村实用人才提供政策、技术、项目、资金、信息等方面服务和支持。通过“三定向”“特岗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绿色通道”、事业单位招聘等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9.选拔培养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围绕我市十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一批青年科学家培养对象,培养一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每两年遴选20名中青年优秀科研人员到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或经济发达地区研修学习。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培养出10名省级以上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10.实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每三年从全市重点产业、行业和部门选拔4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纳入培养工程。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以及省级学术学科和技术带头人、青年科学家培养对象、“井冈山之星”等拔尖人才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重点支持。对被认定为省、市优势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经费支持,专项用于技术创新团队的建设。
  11.创新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开展产业协作共享人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定期举办高校与企业科技成果对接会,加速推进人才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资本化。依托我市石油化工、船舶制造、钢铁、有色金属、玻纤、有机硅等优势产业,鼓励骨干企业组建优势创新团队,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业,培养一批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三、完善人才引进政策
  12.继续实行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职两院院士,给予200万元安家费,每月给予10000元学术补助。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或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每月给予5000元学术补助。
  ——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资格证书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照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快捷、高效办理。县区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型人才,必须符合岗位要求和严格引进程序,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积极探索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拓宽公务员的遴选渠道,将有特殊专长、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人才选拔到公务员队伍。
  13.实施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对企业引进且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安置入住市人才公寓。对来浔创(领)办企业和到企业工作的博士进行扶持,列入“双百双千”人才工程人选。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对接和科研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科研、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人才队伍建设。
  14.打造招才引智平台。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特殊人才,以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优秀人才。加强对国内外行业顶尖人才的跟踪,通过刚性引进、柔性合作等多种途径吸引其来浔创新创业。对评为省级引智示范基地或示范单位的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15.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来浔从事专利入股、投资创办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给予优惠。凡带高新技术来浔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进入高科技人才创业园区并减免孵化场地费。
  16.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制定九江留学人员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在留创园内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资格。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海智计划”工作站,对新建工作站给予建站资金补助。
  17.实施毕业生就业扶持计划。对与工业园区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并输送毕业生就业的市内职业院校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自身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积极组织用人单位与高校联合举办人才招聘活动,以及赴外招聘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用型社会工作人才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等活动。
  18.建立特聘专家制度。凡属我市引进的两院院士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聘请为特聘专家的,发给特聘专家证,给予每人5万元以上的特聘补贴,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19.健全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机制。积极组织人才健康疗养、人才健康体检、新春慰问等人才关爱行动。由受益地方政府财政负担高层次人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辟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定期安排高层次人才开展免费体检。
  20.深入开展“双百·双千”人才工程评选活动。重点围绕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冶金等十大产业集群,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引进急需和紧缺的100名高层次人才来九江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10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1000名新兴支柱产业高端人才,发展1000名实用型带头人才。入选人员享受资金、政策和生活方面的优惠待遇。
  21.健全完善人才奖励制度。实行“九江市突出贡献人才”“九江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奖励制度,每三年评选一次,“九江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开展“九江市引进人才贡献奖”“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九江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等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物质奖励。
  22.加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投入。“九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开展人才的培养、引进、奖励、补贴和人才工作项目,专款专用。各县区也要建立不低于5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等支出。
  四、健全人才服务机制
  23.建立部门人才强企帮扶制度。根据对规模以上企业的人才技术需求情况,选择100家企业作为重点扶持企业,由各职能部门挂钩,每季度进行一次走访,并进行长期的跟踪扶持服务。对重点扶持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帮助企业寻求技术(项目)合作对象。
  24.启动高层次人才公寓试点配租。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委人才办统一管理。用三至五年时间,建设一批人才公寓,按照“只租不售、廉价出租、周转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性临时用房。各县区也应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25.妥善安排高层次人才家属工作。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对口安置。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排(安排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补贴)。
  26.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到重点高中就读。未成年子女入学不受划片招生范围的限制,由教育部门妥善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免收择校、转学等费用。
  27.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工战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政策体系,制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进度,积极探索经营性业务分离改革模式。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28.健全人才引进服务工作机制。简化人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建立人才办定点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各类人才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开展人才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对创建省级人才工作示范点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建立人才疗休养制度,定期组织优秀人才外出休养。
  五、强化人才工作措施
  29.完善人才工作领导机制。进一步健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综合部门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0.强化人才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人才工作通报制度和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才办的统筹协调作用,配强配足工作力量,细化工作职责,确保工作效果。各地各单位也要增强人才工作合力,强化人才工作机构职能,配备专人负责。
  31.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抓好年初任务下达、年中督促检查、年终综合考评工作,将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用好考核结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发〔2004〕12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九府发〔2015〕13号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16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
  单位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工资政策。
  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2.2014年9月30日前(含2014年9月30日,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简称“中人”,下同),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中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和各年度视同缴费指数的年算术平均值。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度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1.3%。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具体标准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政策执行。
  (二)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三)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水平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政策执行。
  七、统筹层次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全市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统筹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现阶段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兜底、省级调剂”的原则,以县级为统筹单位,执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基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帐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政策执行。
  十一、“中人”养老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差额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标准以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老办法待遇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十二、其他相关政策
  (一)做好各地试点政策的平稳衔接。各地要妥善处理本地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扣除个人缴费本息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二)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关文件规定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不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将原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一次性奖励给本人,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关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不再提高退休费标准,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改革后获得此类荣誉的办法处理。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具体办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政策执行。
  (三)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同,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三、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和稽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
  十四、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社会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服务设施。
  经办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由所属县(市、区)管理,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实施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落实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全力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为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2.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改革的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依照工作进度拟制不同阶段的实施范围,遵循“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稳慎推进”的原则,合理安排实施步骤,准确把握实施的节奏和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实施工作。
  3.建立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步骤、每个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事业单位类别和在编在岗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尽其责,共同推进改革按时保质完成。
  4.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学懂学通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严格执行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政策性特别强的改革,处理不当,很可能引起社会群体攀比,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的缴费比例和基数计算口径、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统一的基金管理和预算、统一的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要严格按照政策开展实施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提高待遇水平,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明确的政策,或历史问题积累较多的单位,不要急于“开口子”,出台“土办法”,调查研究清楚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人社局,统筹进行解决。
  (四)提升经办服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常态,努力展现新作为,切实担负起经办责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适应集中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切实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和流程开展经办工作,确保改革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全面推进到位。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逐步实现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整合联动;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要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大力推行电子社保,方便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权益查询。要切实加强数据管理,对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优化公开平台和流程,自觉接受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监督。
  (五)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级人社部门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宣传好此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与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工作做在前面,按照省里下发的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强化正面宣传和正确引导,避免不正常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采取政策发布、权威解读、专家访谈、典型经验介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平面、视听、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宣传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浅出,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使干部群众切实了解政策,成为改革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宣传者。各级人社部门对工作部署、措施、成效要及时报道,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各地改进建议,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研究、早解决,绝不能掉以轻心;要强化职责意识,对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责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市政府将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区、各单位落实推进情况展开专项督查,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过渡期“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2
  过渡期“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_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知识出处

九江年鉴2016

《九江年鉴2016》

出版者:武汉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卷首、特载、大事记、专文·专记、九江概况、中国共产党九江市委员会、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江市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军事、法治、农业、工业、园区经济等类目,记述了2015年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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