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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年鉴.2008》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1387
颗粒名称: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1
页码:
349-359
摘要:
本文收录了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选编,其中包括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九江市重大项目推进的五项制度等。
关键词:
九江市
人民政府
文件选编
内容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九府发〔200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九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来九江投资置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 章用地方面
第三条 凡在九江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四条 入园企业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企业首付40%土地出让金即可开工建设,余款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议付款期限。对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等重大项目用地首付20%土地出让金即可开工建设,余款商议期限结付。
第五条 (一)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或投资额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确保符合投资强度的需要;
(二)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流通大市场建设按规划要求设定的仓储用地和产品加工场地可以比照工业用地供地。
第六条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一律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工业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50年;所用“四荒”属于国有的,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交付投资者使用。
第八 条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出租、仓储设施、物流、研发中心、企业孵化。中心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且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均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方面
第九条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在九江市市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所称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省外经贸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低于10%。所称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相关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在九江市市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在九江市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老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四条 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第十六条 (一)园区内实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经营省级以上新产品,并领取了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下同)奖励50%给纳税企业。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1亿人民币,或月平均用工超过1000人,或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工业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财政给予更高比例奖励;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自用设备及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分别享受增值税退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投资人(自然人)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逐年全部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总额超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50%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章 园区方面
第二十条 根据园区优势,合理进行产业布局,鼓励跨县(区)引进项目进园区,园区税收由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入库。实现的税收由财政根据引资方所在地与园区所在地协商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并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园区项目投资强度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即园区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同时要更加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税、高成长性项目,提高园区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 条园区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容积率最低达到0.5,建筑密度不低于30%,严格控制绿化用地。轻工类企业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工类企业提倡建二层以上厂房。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招商项目调度、协调制度。各园区对投资1000万美元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对其洽谈、签约、开工、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每月调度一次,按月通报进展情况。
第五章 用工方面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九江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为在九江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生活设施,由企业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200元/人。
第六章 奖励方面
第二十七 条企业升级奖励
(一)在九江投资的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二)在九江投资的企业,按合同达产达标后,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引资奖励
凡为九江引进外资(含市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不含公务员)、团体及中介组织均使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5‰给予奖励(除贷款外),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二)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6‰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三)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务员),在企业取得效益后,根据企业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益财政另给企业法人代表按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
第七 章其他方面
第二十九条 (一)来九江投资的外商及其亲属、管理人员和技术性骨干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九江市区和城镇落户。子女在九江就学,可优先选择中小学校;
(二)凡在九江实际投入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者,由市招商协作局和市公安局免费办理绿卡。并年检。未经市政府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人身、住所进行检查,对持卡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
(三)凡在九江实际投资1亿美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在海内外有重要影响并对九江经济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做出贡献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除享受绿卡待遇外,在市内各医院就医,可优先就诊;
(四)依法保护外商权益,保证外商安全,对外商企业发生的治安、欺诈等案件,公安部门依法从快查处,力争有案必破;
(五)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经济110负责受理全市外商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对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
(六)鼓励、引导外商成立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发展,对商会、行业协会的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
第三十条 物流
(一)市财政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基金,重点发展物流基地、重点物流企业、重大物流设施和重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二)凡从九江港口岸进出口的外贸大宗超高、超宽货物进入市内,市口岸办接到货主申报后,及时通报市交警、城管、运管等部门,免费办理通行证,给予通行方便。
第三十一条 融资
(一)市财政设立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贴息和补助,并逐年扩充信用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二)政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企业发展项目推介会;加强银企间的沟通;
(三)技术创新项目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项目,可以按财政相关政策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九江市外经贸发展促进基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做强企业,做大外贸。
第三十三条 环保
园区项目有三废排放的,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鼓励在九江园区投资的企业自主联合投资污水处理厂,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污水,其排水进入集中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放标准可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排入其他水体按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环保手续由环保部门依法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一)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只适用于境外客商。
(二)本办法涉及我市其他优惠办法的,不可重复享受,但可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颁布以后,与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九江市招商协作局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2007年1月15日
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
九府发〔2007〕4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安排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对城镇年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商品住房年度开发建设计划,于上年度11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核准后公布实施。
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发区,下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总量控制在140万平方米。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不低于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比例的要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8万平方米(面积以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核定)。严格控制企业集资建房,少数企业确需集资建房也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其中80%用于解决该企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用于社会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选择用地条件较好、交通便捷的地段,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以二室一厅和二室二厅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左右控制,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心城区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6平方米,可适当安排一部分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厅户型。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设质量和小区环境上不低于同期上市普通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六)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1.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直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2.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划拨土地,按规定减免规费,限容积率、限户型、限价格,公开招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3.鼓励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按规定减免规费,其开发项目可减免一定比例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并再核减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对应比例。
4.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定量合建开发建设模式,在土地挂牌出让时,设定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明确该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七)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标准来计算,中心城区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的50%。2007年度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1200元/平方米。今后每年根据上年度消费品价格总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商品住房价格指数等因素调整,并于当年元月份向社会公布。
各地应按省政府总体要求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由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项目进行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九)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征中小学基建附加费;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设施验收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十)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城镇户籍满5年以上;
2.符合当年度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各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结合实际制定。
(十一)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确定,并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2007年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6191元。各地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
3.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向公务员出售(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
(十三)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采用“五道程序、四道把关、三榜公示”方式供应。
五道程序: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推荐、街道受理初审、区政府复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和检查监督。
四道把关:社区把好评议推荐关、街道把好初审关、区政府把好复审关、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好审定和检查监督关。
申请人凭实际居住地社区的推荐证明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登记表,并携带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负责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区政府组织复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完毕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
2.第二榜公示区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当年度有效),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第三榜公示公开摇号确定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电视现场直播公开摇号的方式予以确定,公开摇号时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参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信件投诉,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户型标准。持有准予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严禁炒卖房号,一经发现取消购买资格。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
(十四)负责审查的单位可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申请人不配合调查的,取消申购资格。
(十五)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自愿原则。
五、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十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2007年中心城区启动二期廉租住房建设,解决400户特困家庭住房困难。各地也要安排一定规模廉租住房建设。中心城区争取三年内、各地争取五年内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城镇低保户的住房困难。
(十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采取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中心城区用于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资金每年安排885万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十九)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民政、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建立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联网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已租家庭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
(二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购表中所有成员姓名;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收回。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收购,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严禁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和出租,一经查实,由政府原价收回。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二十四)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书和土地用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租给廉租住房的,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取消其购(租)房资格,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对已取得的住房立即追回,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六)对审核不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责任
(二十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作为专门管理机构,增配必要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内增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以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十八)各地应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力度,市政府把控制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市长同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年底由市房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组织检查考核。突破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控制计划或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的,市政府将取消或减少其下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停止转移支付、各项补贴和建设资金拨付,并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经济适用住房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的部分应在下一年度补充完成。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房管、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有关工作。监察部门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单位和社会各界要关心、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积极做好服务,主动解决问题,努力降低成本,供水、供电、供气应送达用户终端,共同帮助中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户解决住房困难。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
2007年1月24日
关于加快九江市重大项目推进的五项制度
九府发〔2007〕6号
为了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更高层次提升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质量和水平,经研究,现就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特制定若干制度如下:
一、重大项目推进集中调度制度
全市重大项目推进集中调度是指:对全市而言具有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科技含量高,能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后劲的工业、农业、物流、旅游、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进行调查了解,督导指导,协调服务。
(一)调度范围
1.列入市级集中调度的一城三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主要是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
2.列入市级指导调度的县(市)重大项目,主要是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其中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外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
3.项目推进集中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调度内容
1.调度内容主要是指调度项目进展情况;
2.影响项目进度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调度时间
项目调度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调度:
1.原则上每月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组长召开一次重大项目调度会议;
2.遇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特事特办,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及时有效调度。
(四)调度形式
1.信息调度。建立月度报表制度,每月5日前责任单位应及时、真实地将项目进展情况,实际进资,固定资产投资,上月计划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报表的形式报送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前置处理。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前期调度,提前处置影响项目实施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排查收集的问题,应认真分析,按职责要求,尽量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形成合力推动项目实施的良好环境。
3.会议调度。对在部门层面确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的有关问题筛选后,提交由市领导主持的调度会予以解决;调度会采取现场办公、专题研究、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展开。调度会责任单位专题汇报,各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调度会由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部门协助配合。
二、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包干制度
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责任包干是指:对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带部门包项目“责任包干,即对每一个重大项目,明确一名市领导带领一个市直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包干抓落实,要求做到“四定两保”,即定时间、定目标、定责任、定奖励,保证项目签约、进资,保证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
(一)责任包干对象
1.市领导。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四套班子正副职领导。
2.项目责任单位。
3.项目责任人。
4.涉及项目的市直相关部门。
(二)责任包干内容
为做好包干措施的落实,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实行“五个一”责任制,具体为:
一个项目:指列入全市重大项目推进范围内的项目。
一名领导:每一个重大项目明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一名领导(含助理巡视员)负责包干。
一支队伍:对每一个重大项目成立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以项目涉及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推进队伍。
一笔经费:对市本级每个重大项目,由市政府按投资规模拨付1-5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在签定项目合同、企业注册、项目竣工时分别按30%、30%、40%比例拔付给项目推进组。特大项目再酌情决定,保证项目推进。
一抓到底: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对重大项目从洽谈、签约到开工、竣工要全程负责、全面落实、全力服务、一抓到底。
(三)包干职责
1.市领导是重大项目推进的总负责人,对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负总责。
2.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推进工作全面负责,成立具体的工作组,抓好落实。
3.项目责任人要随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要针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与有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要强化对项目的指导帮助服务,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全市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包干制度的进展情况。
三、重大项目推进联审联动制度
全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审联动制度是指: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强化服务职能,简化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洽谈、审批、设立和建设等具体环节的办事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在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的对外服务窗口,实行对外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承诺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
联审内容为:
(一)项目责任包干单位代理制。从项目洽谈到开工建设,涉及项目立项、行政许可、审批、注册等各个环节,可由责任包干单位全权代理,并向投资者承诺办结期限。
(二)项目集中受理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应该设立专门的重大项目受理窗口,集中统一受理我市重大项目。
(三)项目联审会议制。对我市重大项目、责任单位代理时有困难的,可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成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限时办结。
(四)项目一次性告知制。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受理窗口在受理重大项目时,应首先对项目单位应提供的资料一次性告知,并限时办结。此项要求应列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部门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部门联审项目办结情况进行检查。
四、重大项目推进奖惩制度
(一)奖惩对象
项目推进市级负责领导、项目推进责任人、项目推进责任单位、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
(二)奖励办法
1.干部考核、选拔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2.行风评议评优的重要指标;
3.公务员年终评优的基本条件;
4.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评定的必要条件;
5.市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人民币设立项目建设专项奖励基金,经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综合评议后,由市政府对项目推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处罚办法
1.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
2.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项目推动工作不力的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
3.对责任单位不发放第13个月的绩效工资;
4.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5.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6.对项目推进不力的的条管单位,由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九江不受欢迎的人。
7.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回所用项目活动资金和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拟定奖惩意见,报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
五、重大项目建设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内容
1.重大项目推进集中调度制度落实情况。
2.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包干制度落实情况。
3.重大项目推进联审制度落实情况。
4.重大项目推进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二)督查方式
1.跟踪督查。对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部门办事效率)进行督查。
2.现场督查。对重大项目推进的形象进度(包括项目的签约、注册、审批、开工进程等情况)进行督查。
3.信息督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督查通报、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简报等形式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领导的要求,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六、其它事项
1.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是上述五项制度的统一领导机构,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各项制度中相关事务的组织实施、跟踪落实、绩效考核。
2.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五项制度要求尽快完善职能职责,加强领导和人员配备,切实担负起五项制度实施的重任。
3.未尽事项由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落实。
4.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九江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2月2日
关于加快九江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决定
九府发〔2007〕11号
交通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导和基础,公路建设作为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对内对外开放以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五计划”期间,我市的公路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它改善了经济环境,提升了区位优势,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但是,我市的公路建设与省内先进地区,与我市的交通枢纽地位还很不协调。目前,我市公路建设历史欠帐多,公路网络体系不完善,技术等级低、通行能力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招商引资和发展大旅游的对外形象。建设大工业、大商贸必须要有更发达、更便捷的大交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现代农业必须要有更通畅、更完善的交通网络。加快九江公路建设彻底改变落后状态是九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加快九江的公路建设已经势在必行。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举全市之力,奋战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
一、指导思想
加快九江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推进“把九江打造成为新型工业重镇,文化旅游胜地,区域商贸中心,开放港口城市”的总体思路,贯彻“把九江建设成为长江沿岸、中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城市”的战略部署,坚持适度超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立足点,改善城乡公路交通条件、构建“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公路网络体系。
二、奋斗目标
加快九江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总体目标是:四级联动、组织各方、构筑路网、提升路况、全面建设中心城市的大交通。
围绕总体目标,要加快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速度,使之与高速公路顺畅连通,与沿江开发和昌九经济走廊链接,与乡村“毛细血管”沟通,形成畅通的路网;要迈开大步加快建设,形成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确立交通枢纽城市的地位。
1.积极配合国家和江西省的高速公路路网建设规划,积极参与“武吉高速”、“九瑞高速”、沿江高速(彭泽—湖口)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长江二桥”项目的实施,实现九江市内县县通高速公路且半小时进入高速公路网的目标。
2.加快国、省道和市管道路的建设改造,实现国、省干线公路上档次、出形象、保畅通。改善干线公路路网结构,提升公路等级,提高服务水平,构建全市完整、畅通、优美的公路网络。实现国道、市通县、县与县之间路网主骨架全部达到二级公路标准;县到乡全部达到三级公路标准;重要经济大乡到县城达到二级公路水平;县城到高速公路标准二级公路相连,县城上高速不超过30分钟;市养公路全部绿化;市养公路全部消灭砂石路;路容路况综合考评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3.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四级联动,奋战三年基本实现村村通。三年新建水泥路4500公里、新增912个行政村通水泥路;新建通村砂石路1850公里、新增367个行政村通公路;到2009年实现行政村通达率100%,通畅率95%,实现农村公路与干线公路连接,确保农村公路“毛细血管”功能充分发挥,加快农村渡改桥和区乡客运站建设,基本形成高质量的农村公路网络。
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正视我市公路建设落后面貌,要把思想统一到“加快九江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决定上来,把其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建设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三年打胜交通建设翻身仗”指挥部,王萍市长任总指挥,廖凯波副市长、熊永强副市长、孙铮市长助理任副总指挥,廖凯波同志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熊永强同志负责国、省道改造建设,发改委、交通局、公路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稽征分局、移民办、老建办、金融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一个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改造;一个设在市公路局,负责国、省道的建设改造。
四、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总体目标,各司其职、尽职尽责、自我加压、配合协作。
发改委要配合交通、公路部门制订好三年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农村公路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和其它渠道建设资金,搞好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其它各项服务。
交通部门要负责制定好三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通达工程项目和其它渠道的建设项目,制定措施,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保证计划的完成。
公路部门要负责制定好国、省道及其管养的其它公路的建设改造规划和分年度计划,要解放思想,构筑融资平台,多方筹措建设资金,要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围绕三年目标,搞好落实。
交通、公路部门在公路建设中都要坚持科学管理、质量为本的原则,强化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预算,搞好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和其它通过财政渠道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调拨,监督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协助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
稽征部门要积极加大征管力度,培育费源,应征不漏,为支持九江公路建设筹措更多的资金。
公路建设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划部门要结合中心城市规划、搞好沿江产业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和公路路网规划的衔接。国土部门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的衔接,保证公路建设用地,做到节约用地,减少对生态资源的破坏。
移民办、老建办要积极争取政策从各自渠道争取更多项目、更多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实施,搞好公路建设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地方构建融资平台。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对全市的农村公路建设负总责,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负总责。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列入年度县域经济目标管理考评内容,按照三年规划逐级分年分项落实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和工程质量责任书,市交通局牵头组织考评。
要继续贯彻市政府九府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国、省道及市管养的其它道路改造承担相应的征地拆迁和路基土石方任务。各级地方政府要着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办交通的氛围,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完成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目标任务。
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筹资渠道。
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任务重、投资大,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筹资渠道。
农村公路建设要继续争取更多的国家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和通达工程项目;要加大摩托车养路费的征管,筹措更多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要统筹使用好小城镇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部分资金,统筹使用好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扶贫资金、移民资金中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那部分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统筹资金中30%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对列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和交通部通达工程补助计划的工程项目市配套2万元/公里,市配套部分筹措渠道:从市土地出让金中调剂一部分资金、市交通局非税收入集中调控的20%的全部资金。县(市、区)配套不得少于2万元/公里;对新增行政村通砂石路的建设项目,市配套1万元/公里,由县(市、区)配套不得少于1万元/公里;有条件的乡(镇)也要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
要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投资投劳,要动员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捐资赞助。
国、省道及市管公路的改造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公路建设资金;对有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组建公路建设投资公司,构建融资平台,从行政事业单位整合的国有资产中划出部分资产用于公司抵押;创造条件,适当使用农发行财政垫付性贷款;拓宽渠道,多种方式扩大投融资规模。
六、积极引导、营造氛围。
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快九江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重要意义,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舆论声势,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热情转化为积极参与、支持公路建设的实际行动,举全市之力加快公路建设,确保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007年3月26日
关于加强我市“菜篮子”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府发〔2007〕2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生猪蔬菜生产、平抑猪肉蔬菜价格,确保全市“菜蓝子”供应充足、市场有序,就加强我市“菜篮子”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针对当前生猪等副食品生产下滑、供应偏紧和价格上涨的问题,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江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8号),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落实进度,尽快把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今年的母猪饲养补贴暂不与母猪保险挂钩。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20%。同时指导良种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市场供应。
(二)对全市存栏能繁母猪进行保险,对养殖场(户)的保费由财政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0%。从2008年开始,实行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继续实施省级畜禽良种补贴,2007年原种猪场的补贴资金要落实到位,以提高生产母猪的供应能力和质量。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推广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品种。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按国家规定执行。市政府在省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对引进原种母猪和原种公猪给予每年100头每头100元的补贴。
(四)强化生猪防疫防控。对因防控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
(五)为规模养殖户提供信用支持。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六)减免生猪税费或降低税费标准。生猪养殖环节不缴纳任何税。生猪收购贩运环节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准在收购地征收。从现在起到2008年12月31日,继续缓征生猪屠宰环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屠宰上市的生猪,只在市场环节征收市场管理费,每头收费不超过5元。要认真清理与生猪有关的收费项目,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七)鼓励生猪规模养殖。要以发展大中型规模养殖企业、建设规模小区和培育专业大户为重点,提高商品化基地建设水平。对大型生猪生产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资金安排中要给予重点扶持。要高度重视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环境。省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养猪场(小区)补贴专项,用于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的补贴,我市农业和发改委等部门要积极争取这项资金,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
(八)对生猪生产及其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500头以下养殖场(小区),其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九江供电公司、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合理规划,培育基地,大力发展蔬菜生产,加强农贸市场建设
(一)九江县、庐山区、浔阳区、九江开发区要大力支持市郊蔬菜基地生产。九江县要尽快落实好“新辟蔬菜基地”工作,将城西港区建设要征用的菜地4200亩面积补足,实行占补平衡,对转移被征用菜地上的大棚和新建大棚要安排资金扶持。庐山区、浔阳区、九江开发区要将发展市郊蔬菜生产,作为推进城郊经济和富裕农民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来抓,在领导力度和工作措施上予以重视和落实。
(二)本着发展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局牵头,在庐山区等地建设1万亩蔬菜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绿色、无公害蔬菜和大棚蔬菜,逐步提高蔬菜准入质量。市政府今年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45万元支持蔬菜基地建设,今后,每年要从支农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鼓励支持蔬菜等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订单蔬菜,由浔阳区政府组织浔阳蔬菜批发市场,根据市场需求,与蔬菜生产基地签订长年的产销合同,达到产销平衡,确保市场供应。
(三)加大对市郊蔬菜基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水利部门要尽快实施蔬菜基地渠系配套项目;公路交通部门要对蔬菜基地运输道路进行立项和建设。
(四)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要按规划要求增设一座新的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农贸市场,改造规范好一家老的农贸市场。要按照“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市场导向,企业运作”的发展思路,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设和发展农贸市场。
(五)凡是新建居民小区在千户以上的,必须建设一座15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规划部门要将此作为新建居民小区的必要条件。新建大型超市,必须开辟1000平方米作为生鲜经营面积,当地政府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大力推进“农改超”工作,2008年“五一”前,浔阳区、庐山区至少要完成一家老农贸市场的“农改超”。鼓励和支持联盛、派拉蒙、农工商等大型超市在社区建立连锁生鲜超市,方便群众。
(六)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比照“农改超”享受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
(七)各农贸市场必须从每年的的租金收入中提取2%的资金,建立市场维护基金,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促进市场的经营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创建文明卫生市场。
三、严格监管,搞活流通,确保市场和价格稳定
(一)开辟早市和直销区。在条件许可、居民同意、不影响市容的街道,合理布置新鲜蔬菜销售点(早市)20个,以弥补市场容量的不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蔬菜早市的管理实行街道、居委会两级负责制。居委会要派专人到早市点进行现场管理,收取摊位卫生费,并按时清理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市行政执法局加强全面监管,在选定的地址上,立牌标示。入市时间为两个小时(早5时至早7时)。与此同时,为方便群众,平抑菜价,城区农贸市场要增加台位或临时摊位,增加农民自产自销区,增加“菜篮子”商品供应量。市工商局、市商管办、市农办主动配合,积极帮扶。
(二)保证“菜篮子”食品供应。要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食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完善稳定副食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市商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的猪肉供应作出安排。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我市猪肉贮备管理制度,建立九江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按照九江城区居民一周消费需求量,储备生猪3000头,所需费用在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落实。
(三)加强市场监管。市农业、商管、工商、公安、质检部门近期要重点加强对猪肉等副食品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规范各环节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研究建立市场预警机制。
(四)强化质量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修)订副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加强副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确保产品质量。今年,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建设蔬菜等安全检测中心。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蔬菜、猪肉等其他副食品,要实行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尤其要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管理,强化检验检疫,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
(五)严格价格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副食品价格专项检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合谋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短缺数量、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法市场行为。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我市已对城乡低保对象提高了低保标准,有关部门要确保发放到位,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降低。
(七)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要安排好对大中专院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工作和对困难学生的必要补助,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在秋季开学时,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做好困难学生的生活保障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菜篮子”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菜篮子”的生产、供应和价格影响物价总水平,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菜篮子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狠抓各项促进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绝不可掉以轻心和麻痹大意。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抓紧实施国务院和省市促进和加强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蔬菜生产、流通、储备、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市政府成立加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王萍任组长,常务副市长赵东亮,副市长廖凯波、李伟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管办、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执法局、九江供电公司、九江县、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流通涉外处,负责菜篮子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抓紧制定并下发实施有关政策的配套文件。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地不折不扣地把政策落实下去,特别是要督促各地按时兑现各项补贴政策。市发改委要会同市财政、农业、商管、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尽快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重点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执行、不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或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加强宣传,防止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菜篮子”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蔬菜及副食品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以上意见中,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有具体要求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各地参照执行。
知识出处
《九江年鉴.2008》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大事记、九江概貌、人民团体、法治、经济管理与监督等类目,主要记载了2007年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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