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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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607
颗粒名称: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
其他题名: 永政发(1982)第112号
分类号: D920.9
页数: 2
页码: 594-595
摘要: 本文讲述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水利设施和防止破坏行为的发生。布告规定了对于圩堤、闸坝、桥涵、渠道等水利工程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严禁破坏和毁损行为,并强调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关键词: 水利工程 保护措施 维修养护

内容

圩堤、水库、闸坝、渠道、机电排灌站等各种水利工程是抗御水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全县人民艰苦创业的社会主义建设成果。
  近年来,有些社队极少数人,无政府主义泛滥,为图个人利益,践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在堤脚开荒,在堤身铲草皮、开沟,将护坡块石,桥涵上的钢筋拆去私人建房,盗卖水利设备和机电零件,在库内炸鱼等毁坏水利工程现象不断发生。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严肃法律法令,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八O年《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布告》的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圩堤、水库、闸坝、桥涵、渠道、机电排灌站、输电线路等各种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保护工程的林木、护石不准破坏。
  二、严禁在圩堤、涵闸、护坡、机电排灌站附近爆破和库内炸鱼、毒鱼、电鱼、偷鱼。
  三、不准在堤身铲草皮、建房、建窑、埋坟、开沟、植树、种作物。对已占堤面,挖堤身建的房子,影响圩堤安全和道路的,以及堤上的猪栏、厕所、砖瓦窑要坚决予以拆迁,水沟要填平。
  四、万亩以上和保护铁路、城镇的主要圩堤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千亩以上圩堤未经公社批准,不得在圩堤上开挖抗旱沟,埋设涵管。
  五,禁止在圩堤和库坝内外坡脚20米以内,有泡泉、漏洞的险段30米以内取土和开荒种植。严禁在圩堤脚下做摆,已经做了影响圩堤的要坚决拆除。
  六、不准在河道内作丁坝、建房、倒矿渣、排放含毒的污水。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单位,必须负责拆除和清理,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河滩、洲地、库内围圩垦殖。营造防浪林要控制在距圩堤脚十五米以外,以不阻水影响对岸圩堤安全为原则。
  七、没有修筑路面的圩堤,严禁铁轮车、履带拖拉机、重型车辆行驶。必须要通行的,圩管会有权收圩堤管理费。不准在堤身和有块石护坡口岸上抛锚,打桩。
  八、水利工程的观测设备、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防汛器材应加强维修养护,妥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不准移用、挪用和盗卖。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教育干部、群众自觉的爱护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广大干部、群众和所有水利管理人员,对危害、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要作坚决斗争,有权利有义务对危害与破坏水利工程的人和事进行上告、起诉。各社、场、镇可以根据治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经济罚款。对保护水利工程、防洪安全有功的人员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危害工程安全和工程效益发挥的案件,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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