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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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605
颗粒名称: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
分类号: D920.9
页数: 2
页码: 592-593
摘要: 本文讲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相关法规和细则,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通告内容包括稳定渔民队伍、禁止损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保护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和控制捕捞规模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等。
关键词: 永修县 渔政管理 水产资源

内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江西省渔政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确保渔业生产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稳定渔民队伍,确保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当前水产资源现状,从事捕捞生产的专、副业渔民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任意扩大。凡是1980年12月31日前,一贯从事专副(兼)业渔业生产,有捕捞场所,有户口,粮油关系,并能完成国家上调任务的渔民,方可按习惯场所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不准任意跨越和抢占作业场所。严禁盗窃渔船、渔具和渔获物。外省渔民进入我县,须经省渔政管理部门同意,否则,不准从事捕捞生产。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专、副业渔民,必须遵守渔业法规,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完成国家收购任务。违者,渔政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捕捞生产。
  二、严禁毒鱼、炸鱼、电捕鱼和有损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坚决取缔定置网、迷魂阵、装春毫和堑春湖,凡使用这些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一律拆除封存,在没有进行阿改革之前,均不得使用。工矿企业要积极处理好工业污水,血防部门要管好灭螺药品,防止污染水域危害鱼类生长。要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养殖业,严禁偷鱼、抢鱼、毒鱼、炸鱼,不准破坏养殖水域的拦鱼设备、生产设备、排灌设备和河蚌育珠设施。
  三、鱼类产卵回游的江河、湖泊通道,不得任意拦断堑捕。大湖池和沙湖要继续执行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规定。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随意捕捞产卵亲鱼。严禁残酷滥捕,坚持捕大留小。制止滥捕青、草、鲢、鳙、鲤、鲫、鳊、鲴、鲌,蟹、蚌等幼鱼和幼体。在河蚌繁殖3-6月施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禁区内捕捞河蚌。严禁河蚌外流,如有违犯,一律扣留,送交渔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国家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精神,为了严肃法纪,维护生产秩序,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乡规民约,认真加强管理。对违犯有关规定者,除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外,必须实行经济制裁。对抗拒管理,行凶打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对贯彻执行《条例》和刑法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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