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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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604
颗粒名称: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通告
其他题名: 永政发(1982)第127号
分类号: D920.9
页数: 2
页码: 591-592
摘要: 本文讲述在农村地区加强耕地保护,禁止滥占耕地建房,并对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宅基地的使用、建房审批、限额指标、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等内容。同时,对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和管理措施。
关键词: 永修县 用地管理 通告

内容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坚决刹住滥占耕地建房之风,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是各级政府和全县人民的重要职责。每个公民必须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为了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滥占耕地建房。
  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
  集体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三、村镇建房,应当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实行山、水、田、路、村统一安排,综合治理,达到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卫生和绿化环境的要求。
  今后农民建房,一律纳入计划安排,以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要经过自报公议,反复讨论,作出分期分批建房规划。按照缺房情况安排建房顺序。利用村庄、原有宅基地或荒地建房的,由本人申请,生产队讨论通过,大队审查,报社、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限额标准内划地建房。凡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或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四、社员宅基地的限额指标,根据我县土地资源情况,原则上每户控制在一百至一百六十五平方米之间,地少人多的地区,应就低不就高。在荒山、荒坟上建房的,宅基地可适当放宽,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对现有房屋已达到这个标准的,不论经济条件如何,一律不再批给土地建房。如果经济条件较好,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可提倡改建楼房,向空间发展。
  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从现在起,几年内,农村建房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宅基地内调剂解决,或利用荒山、荒坡建房。因受到自然条件。限制,农民建房、非农业人口个人建房和粒、队企业等用地,必须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审批权限为:占用耕地一亩以下(不含一亩,以下同),林地、荒地三亩以下,由县民政部门审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须经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动工兴建。
  六、坚决刹住乱占土地建房的歪风,鼓励少占或不占耕地建房。今后凡在建设新村和改造旧村中腾出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新增面积,可免征五年至十年的农业税。对于模范遵守国家法令保护耕地作出贡献的,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违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和本通告规定的,必须强行制止。对一切非法建筑,包括未经批准而建的,超过用地限额的,要分清情况,或限期拆除,或处以罚散,或予以没收。特别是对国家干部、职工和农村基层干部的非法占地建房,必须从严处理。对于在土地问题上从事敲诈勒索、行贿受贿、非法倒卖者,应以经济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罪依法论处。原来已经在责任田做了房屋的应移房还田,违者给予经济制裁或其他处理。凡已建房又超过用地标准的大院,应责令退出超过标准部分的土地,不退者从划地建房时算起,对超过标准部分,根据土地的质量和数量累进征收使用税。
  七、本通告适用于农村村庄和公社(场)集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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