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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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4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372-373
摘要: 本文讲述在清末民初时期,司法权由行政官吏行使,司法没有独立的系统。建国后设立了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1952年进行司法改革,设有专职院长和巡回法庭、刑事庭、民事庭等分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机构被破坏,司法干部下放改行。1972年恢复县法院,1974年恢复白槎法庭。1980年设立经济审判庭。
关键词: 永修县 审判 概况

内容

清末民初,司法无独立系统,司法权之行使,悉委之行政官吏。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县设司法承审员(县长兼任)。配录书、办事员各1人。抗日战争胜利后,设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员2人,检验吏2人,法警4人,庭丁2人.但案件的检察和起诉,仍由兼任检察长的县长执行。
  建国后,设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院长。1952年,司法改革,配有专职}院长。并设巡回法庭和刑事、民事2个分庭。1954年,增设婚姻庭。’1959年,设马口、滩溪、白槎法庭。1962年,除保留白槎法庭外,余均裁撤。“文化大革命”政法机构被砸烂;司法干部全部下放改行。县成立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审判职权。1972年,恢复县法院1974年,恢复白槎法庭。1980年,县法院设有刑事庭、民事庭、秘书室,并设虬津、淳湖、江益3个法庭。1984年,设经济审判庭。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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