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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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425
颗粒名称: 人民政府
分类号: D625.56
页数: 8
页码: 320-3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于1949年,经历了多次变革,包括县革委、各部委和办公室的设立和撤销等。
关键词: 永修县 人大常务委员会 人员情况

内容

县人民政府1949年5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永修,6月18日成立永修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全县政权。七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初驻艾城,九月底迁涂家埠(办公地址在山下渡桥上洋房内,即今搬运站)。县人民政府设有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和公安局、税务局等机构。不久,增设秘书室和工商科,并在淳湖、艾城、马口、滩溪、白槎等地建立区人民政府(后改称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1950年又增设江益、柘林两区。1954年吴城划属永修,增设吴城区。以上均按上述顺序改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区。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1至2人,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公安助理和文书各1人,1953年增设水上区,管理船民和渔民行政事务。1956年水上区并入涂埠镇。
  1954年3月初,经首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县人民政府改名为县人民委员会。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取消区的建制。1960年后,又恢复了白槎、淳湖、马口、滩溪四个区工作委员会,除白槎设有区长外,其它的区行政事务均由区工委办公室主任管理,不设置区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2月23日,造反派夺权,县行政机构瘫痪。同年3月5日成立永红县革命生产委员会(造反派擅自将永修县改名为永红县),代行县政府部分权力。1968年2月23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永修县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同年4月28日,永修县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以下简称县革委)。原中共永修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一切权力统归县革委,实行党政一元化的领导。县革委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其中群众代表一十人),委员93人,其中常务委员13人。县革委机关设立“三部一室”为办事机构,即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和办公室。保卫部行使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三家之职权。
  1968年下半年撤区并社,白槎、淳湖、滩溪、马口四个区工委同时撤销。
  县革委三部一室下设组,分管各项工作。1969年各组的设置:
  政治部:组织组、宣传组、群运组、教育组、政工组。
  生产指挥部:农业组、计划工业组、财贸组、农机组。
  办公室。总务组、内务组。
  1970年生产指挥部下设的组改称局。计有工业局、农业局、商业局、财政金融局、交通局、邮政局、物资局、卫生局等。
  1981年6月26日召开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5人。下设办公室和各职能局、委员会等,分管各项行政、业务工作。
  局、委、办机构沿革:
  (按,建国初设的科1956年改称局,1967年“文化大革命”造反派夺权,除公安、邮电实行军事管制外,各局、委、办均瘫痪。下略)
  办公室1949年设秘书室,1955年改称办公室。1968年恢复办公室
  民政局1949年设民政科,1968年县革委设内务组,先隶属生产指挥部,后改属县革委办公室。1973年恢复民政局。
  公安局1949年设立。1967年军事管制,1968年撤销局,县革委设保卫部。1972年恢复公安局。
  农业畜牧局1949年设建设科,1954年撤销,分设农业科、林业科、水利科,1955年农、林、水三科合并,称农林水利局,1956年分为农林局、水利局。不久,农林局改名农业局,水利局改名水利电力局,1962年,农、水两局合并,称农业水利局。1964年分设农业局,水利电力局。1968年,县革委设农业组,主管农林水工作,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恢复农业局,1984年改称农业畜牧局。
  财政局1949年设立财粮科,1950年改称财政科。1958年与税务局合并,称财政税务局。1962年分设财政局、税务局。1968年县革委设财税组,1961年改称财政金融处(含人民银行永修支行),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改称局,1973年恢复财政局。
  税务局1949年设立(与财政局合分情况详见财政局)。1973年恢复税务局。
  粮食局1949年设立粮食局。1969年并入商业局。1972年恢复粮食局。
  教育局1949年设教育科。1951年改称文教科。1957年与卫生局合并,称文教卫生局。1958年分设,称文化教育局。1960年设教育局、文化局。1961年又合并,仍称文化教育局。1968年县革委设文化卫生体育组。1969年改称教育组,隶属政治部。1979年恢复文化教育局。
  1984年单独设立教育局。
  商业局1950年设立工商科,1956年撤销,设立商业局。1968年县革委设财贸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69年恢复商业局。
  邮电局1949年设邮政局,1951年设电信局,1952年邮政、电信合并,称邮电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电信业务实行军事管制,邮政业务归交通部门管理。1973年恢复邮电局。
  人事局1951年设人事科。1958年与监察局合并称人事监察局。不久分设。1980年恢复人事局。1984年,与劳动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
  供销合作社1951年设立供销合作社。1958年并入商业局。1962年恢复供销社,1969年又并入商业局。1979年恢复供销社。
  卫生局1951年设卫生科,1957年与文教局合并,称文教卫生局,1958年分设,仍称卫生局。1968年县革委设文化卫生体育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69年撤销文化卫生体育组,卫生工作由内务组管理。1970年恢复卫生局。
  监察局1952年设人民监察委员会,1957年设监察局,1958年与人事局合并称人事监察局,不久分设,1959年撤销。
  计划委员会1953年设财政经济委员会,1955年2月撤销,设立计划委员会,1958年又改称经济计划委员会。1962年划出统计局,1969年县革委设立计划工业组,1970年改称计划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8年恢复计划委员会。
  体育运动委员会1953年设体育工作协会,1961年撤销,1973年县革委设体育办公室,隶属政治部,1973年撤销办公室,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
  统计局1953年设统计科,1954年改称计划统计科。1955年并入计划委员会,1962年从计委分出,设统计局,1980年恢复统计局。
  劳动局1954年设劳动科。1964年并入人事局,1978年恢复劳动局,1984年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
  水利电力局1954年设水利科(农、林、水合、分情况详见农业畜牧局),1972年设水和电力局。
  林业局1954年设林业科(与农、水合、分情况详见农业畜牧局)。1958年成立农林垦殖局。1962年分设森林工业局,与木材公司合署办公。1965年并入农林垦殖局。1973年恢复林业局。
  交通局1954年设交通科,1956年改称工业交通局,1958年分设工业局、交通管理局,1961年合并称工业交通局。1966年初,与手工业管理局合并,改称经济委员会,与工交政治部合署办公。1970年恢复交通局,1973年与工业局、机械局合并称工业交通局,1978年又分设交通局、工业局。
  二轻工业局1954年7:月设手工业管理科(与工业、交通合、分情况详见交通局)。1972年恢复手工业管理局,1979年更名为二轻工业局。
  水产局1955年设水产科,1956年并入农林局,1957年分设水产局。1961年并入农业局1979年恢复水产局。
  工业局1956年称工业交通局,1958年设工业局(与交通、手管局合、分情况详见交通局)。1968年县革委设工业组。1969年改称工业计划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恢复工业局。1984年撤销。
  农产品采购局1956年设立,1957年撤销,业务移交供销社。
  物价局1957年设物价管理委员会,1962年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81年设物价局。
  编制委员会1958年11月设立,1973年恢复。
  科学工作委员会1958年设立,1961年撤销。1972县革委设科学技术领导小组。1978年恢复科学工作委员会。
  农机化服务中心1959年设农业机械局,1961年撤销。1968年县革委设农机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撤销农机组,设立机械工业局。1975年恢复农业机械局,与机械工业局合署办公,1984年更名为农机化服务中心。
  物资局1963年设立,1968年并入财贸组,1970年恢复物资局。
  经济委员会1966年设立经济委员会,与工交政治部合署办公。1978年县革委设工交办公室,1980年撤销,恢复经济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1972年设立。
  计划生育委员会1973年设立。
  乡镇企业管理局1978年设社队企业局,1984年更名为乡镇企业管理局。
  农林办公室1978年设立,1984年撤销。
  财贸办公室1978年设立,1984年撤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79年设建设工程局,1980年改称基本建设局,1983年改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外贸公司1979年设立外贸局,1984年改称外贸公司。
  文化广播电视局1980年设广播局,1984年改称文化广播电视局。
  县志编纂委员会1980年11月设编史修志办公室,1982年成立县志编纂委员会。
  档案局1980年设立,与档案馆合署办公。1984年撤销。
  地名委员会1981年设立。
  司法局1981年设立。
  农业区划委员会1982年设立。
  旅游管理处1982年6月设立。
  审计局1984年设立。
  五讲四美三热爱委员会1984年设立。
  乡人民政府1949年10月废除旧的保甲制度,建立乡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前,乡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长和文书各1人,协同乡农会主任领导全乡工作。土地改革后,实行民主建政,召开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正副乡长和委员。委员分工管理民政、生产、文化教育、治安和财粮工作。其时乡长、农会主任和文书均由农民积极分子担任,半脱产,由地方经费定额补助,副乡长和委员均不脱产,实行误工补贴办法。乡以下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行政组,设组长1人,管理村行政事务。
  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初,全县86个乡(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和委员。乡(镇)人民政府改名为乡(镇)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委员会一般有7至11名委员(包括正副乡镇长)。个别地区分散,人口众多,选区划分特多者,委员最多不超过13名。乡(镇)人民委员会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至2人,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立7个经常性的工作委员会。即:
  民政委员会。管理乡村政权建设,建桥、修路、优待军、烈、干属、安置转业军人,宣传贯彻婚姻法、办理婚姻登记,救灾与社会救济。
  农林水利委员会。协助政府指导生产,管理、兴修各种小型水利设施。指导农民育林、护林,解决山林水利纠纷等工作。
  财粮供销委员会。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完成征粮任务,指导供销与信用合作社工作,开展供销与信贷业务,合理分配、使用政府各种贷款,管理乡村财政及各种公产,管理乡村手工业及乡村物资交流。
  文教卫生委员会。组织领导与管理乡村小学、识字班、夜校、黑板报、扫盲、民间文化,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爱国卫生运动和乡村清洁卫生工作。
  治安委员会。负责保卫工作,监督地主劳动改造,保护生产,管理社会治安等。
  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如婚姻、房屋。土地、继承、债务等);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如吵嘴、斗殴、小偷小摸,轻微陷害侵占私人财产、妨碍个人名誉、信用以及践踏农作物.损坏私人树木等)。
  人民武装委员会。组织与训练民兵,维护地方治安,保护生产建设及交通、公路、铁路、仓库、桥梁。
  各委员会一般有5至7名委员,最多不超过9名,均由民主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正副乡长或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多由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充任。各委员会基本做到每选区有1位委员,以利开展工作。
  1956年扩大乡的建制,全县91乡并为31乡。
  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既是乡级行政机关,又为经济管理机构。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5人,委员20人左右。管理委员会设民政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工交企业、民事调解、财政粮食等委员会,分工管理各项工作。公社正副主任和工作干部绝大多数为国家干部。公社以下设大队,成立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1至3人。大队以下设生产队(亦称小队),选举队长1人。生产队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大村亦可成立2个以上的生产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队亦被造反派夺权,机构瘫痪。1968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各公社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接管公社党政权力。公社革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6人,委员20人左右。大队成立贫下中农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
  1984年恢复乡的建制,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人民政府。各乡(镇)于4月20日至6月25日,先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至4人,并配备民政、公安、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等助理。另设秘书1人,协助乡(镇)长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设立集体经济委员会,由1名副乡长兼主任,主管乡(镇)集体企业。
  乡以下原大队管理委员会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村长1人,副村长1至2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合署办公。
  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一般按自然村组成,设组长1至2人。
  镇人民政府下面按街道设居民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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