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图书馆
九江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九江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425
颗粒名称:
人民政府
分类号:
D625.56
页数:
8
页码:
320-3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于1949年,经历了多次变革,包括县革委、各部委和办公室的设立和撤销等。
关键词:
永修县
人大常务委员会
人员情况
内容
县人民政府1949年5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永修,6月18日成立永修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全县政权。七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初驻艾城,九月底迁涂家埠(办公地址在山下渡桥上洋房内,即今搬运站)。县人民政府设有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和公安局、税务局等机构。不久,增设秘书室和工商科,并在淳湖、艾城、马口、滩溪、白槎等地建立区人民政府(后改称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1950年又增设江益、柘林两区。1954年吴城划属永修,增设吴城区。以上均按上述顺序改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区。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1至2人,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公安助理和文书各1人,1953年增设水上区,管理船民和渔民行政事务。1956年水上区并入涂埠镇。
1954年3月初,经首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县人民政府改名为县人民委员会。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取消区的建制。1960年后,又恢复了白槎、淳湖、马口、滩溪四个区工作委员会,除白槎设有区长外,其它的区行政事务均由区工委办公室主任管理,不设置区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2月23日,造反派夺权,县行政机构瘫痪。同年3月5日成立永红县革命生产委员会(造反派擅自将永修县改名为永红县),代行县政府部分权力。1968年2月23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永修县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同年4月28日,永修县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以下简称县革委)。原中共永修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一切权力统归县革委,实行党政一元化的领导。县革委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其中群众代表一十人),委员93人,其中常务委员13人。县革委机关设立“三部一室”为办事机构,即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和办公室。保卫部行使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三家之职权。
1968年下半年撤区并社,白槎、淳湖、滩溪、马口四个区工委同时撤销。
县革委三部一室下设组,分管各项工作。1969年各组的设置:
政治部:组织组、宣传组、群运组、教育组、政工组。
生产指挥部:农业组、计划工业组、财贸组、农机组。
办公室。总务组、内务组。
1970年生产指挥部下设的组改称局。计有工业局、农业局、商业局、财政金融局、交通局、邮政局、物资局、卫生局等。
1981年6月26日召开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5人。下设办公室和各职能局、委员会等,分管各项行政、业务工作。
局、委、办机构沿革:
(按,建国初设的科1956年改称局,1967年“文化大革命”造反派夺权,除公安、邮电实行军事管制外,各局、委、办均瘫痪。下略)
办公室1949年设秘书室,1955年改称办公室。1968年恢复办公室
民政局1949年设民政科,1968年县革委设内务组,先隶属生产指挥部,后改属县革委办公室。1973年恢复民政局。
公安局1949年设立。1967年军事管制,1968年撤销局,县革委设保卫部。1972年恢复公安局。
农业畜牧局1949年设建设科,1954年撤销,分设农业科、林业科、水利科,1955年农、林、水三科合并,称农林水利局,1956年分为农林局、水利局。不久,农林局改名农业局,水利局改名水利电力局,1962年,农、水两局合并,称农业水利局。1964年分设农业局,水利电力局。1968年,县革委设农业组,主管农林水工作,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恢复农业局,1984年改称农业畜牧局。
财政局1949年设立财粮科,1950年改称财政科。1958年与税务局合并,称财政税务局。1962年分设财政局、税务局。1968年县革委设财税组,1961年改称财政金融处(含人民银行永修支行),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改称局,1973年恢复财政局。
税务局1949年设立(与财政局合分情况详见财政局)。1973年恢复税务局。
粮食局1949年设立粮食局。1969年并入商业局。1972年恢复粮食局。
教育局1949年设教育科。1951年改称文教科。1957年与卫生局合并,称文教卫生局。1958年分设,称文化教育局。1960年设教育局、文化局。1961年又合并,仍称文化教育局。1968年县革委设文化卫生体育组。1969年改称教育组,隶属政治部。1979年恢复文化教育局。
1984年单独设立教育局。
商业局1950年设立工商科,1956年撤销,设立商业局。1968年县革委设财贸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69年恢复商业局。
邮电局1949年设邮政局,1951年设电信局,1952年邮政、电信合并,称邮电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电信业务实行军事管制,邮政业务归交通部门管理。1973年恢复邮电局。
人事局1951年设人事科。1958年与监察局合并称人事监察局。不久分设。1980年恢复人事局。1984年,与劳动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
供销合作社1951年设立供销合作社。1958年并入商业局。1962年恢复供销社,1969年又并入商业局。1979年恢复供销社。
卫生局1951年设卫生科,1957年与文教局合并,称文教卫生局,1958年分设,仍称卫生局。1968年县革委设文化卫生体育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69年撤销文化卫生体育组,卫生工作由内务组管理。1970年恢复卫生局。
监察局1952年设人民监察委员会,1957年设监察局,1958年与人事局合并称人事监察局,不久分设,1959年撤销。
计划委员会1953年设财政经济委员会,1955年2月撤销,设立计划委员会,1958年又改称经济计划委员会。1962年划出统计局,1969年县革委设立计划工业组,1970年改称计划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8年恢复计划委员会。
体育运动委员会1953年设体育工作协会,1961年撤销,1973年县革委设体育办公室,隶属政治部,1973年撤销办公室,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
统计局1953年设统计科,1954年改称计划统计科。1955年并入计划委员会,1962年从计委分出,设统计局,1980年恢复统计局。
劳动局1954年设劳动科。1964年并入人事局,1978年恢复劳动局,1984年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
水利电力局1954年设水利科(农、林、水合、分情况详见农业畜牧局),1972年设水和电力局。
林业局1954年设林业科(与农、水合、分情况详见农业畜牧局)。1958年成立农林垦殖局。1962年分设森林工业局,与木材公司合署办公。1965年并入农林垦殖局。1973年恢复林业局。
交通局1954年设交通科,1956年改称工业交通局,1958年分设工业局、交通管理局,1961年合并称工业交通局。1966年初,与手工业管理局合并,改称经济委员会,与工交政治部合署办公。1970年恢复交通局,1973年与工业局、机械局合并称工业交通局,1978年又分设交通局、工业局。
二轻工业局1954年7:月设手工业管理科(与工业、交通合、分情况详见交通局)。1972年恢复手工业管理局,1979年更名为二轻工业局。
水产局1955年设水产科,1956年并入农林局,1957年分设水产局。1961年并入农业局1979年恢复水产局。
工业局1956年称工业交通局,1958年设工业局(与交通、手管局合、分情况详见交通局)。1968年县革委设工业组。1969年改称工业计划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恢复工业局。1984年撤销。
农产品采购局1956年设立,1957年撤销,业务移交供销社。
物价局1957年设物价管理委员会,1962年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81年设物价局。
编制委员会1958年11月设立,1973年恢复。
科学工作委员会1958年设立,1961年撤销。1972县革委设科学技术领导小组。1978年恢复科学工作委员会。
农机化服务中心1959年设农业机械局,1961年撤销。1968年县革委设农机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撤销农机组,设立机械工业局。1975年恢复农业机械局,与机械工业局合署办公,1984年更名为农机化服务中心。
物资局1963年设立,1968年并入财贸组,1970年恢复物资局。
经济委员会1966年设立经济委员会,与工交政治部合署办公。1978年县革委设工交办公室,1980年撤销,恢复经济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1972年设立。
计划生育委员会1973年设立。
乡镇企业管理局1978年设社队企业局,1984年更名为乡镇企业管理局。
农林办公室1978年设立,1984年撤销。
财贸办公室1978年设立,1984年撤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79年设建设工程局,1980年改称基本建设局,1983年改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外贸公司1979年设立外贸局,1984年改称外贸公司。
文化广播电视局1980年设广播局,1984年改称文化广播电视局。
县志编纂委员会1980年11月设编史修志办公室,1982年成立县志编纂委员会。
档案局1980年设立,与档案馆合署办公。1984年撤销。
地名委员会1981年设立。
司法局1981年设立。
农业区划委员会1982年设立。
旅游管理处1982年6月设立。
审计局1984年设立。
五讲四美三热爱委员会1984年设立。
乡人民政府1949年10月废除旧的保甲制度,建立乡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前,乡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长和文书各1人,协同乡农会主任领导全乡工作。土地改革后,实行民主建政,召开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正副乡长和委员。委员分工管理民政、生产、文化教育、治安和财粮工作。其时乡长、农会主任和文书均由农民积极分子担任,半脱产,由地方经费定额补助,副乡长和委员均不脱产,实行误工补贴办法。乡以下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行政组,设组长1人,管理村行政事务。
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初,全县86个乡(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和委员。乡(镇)人民政府改名为乡(镇)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委员会一般有7至11名委员(包括正副乡镇长)。个别地区分散,人口众多,选区划分特多者,委员最多不超过13名。乡(镇)人民委员会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至2人,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立7个经常性的工作委员会。即:
民政委员会。管理乡村政权建设,建桥、修路、优待军、烈、干属、安置转业军人,宣传贯彻婚姻法、办理婚姻登记,救灾与社会救济。
农林水利委员会。协助政府指导生产,管理、兴修各种小型水利设施。指导农民育林、护林,解决山林水利纠纷等工作。
财粮供销委员会。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完成征粮任务,指导供销与信用合作社工作,开展供销与信贷业务,合理分配、使用政府各种贷款,管理乡村财政及各种公产,管理乡村手工业及乡村物资交流。
文教卫生委员会。组织领导与管理乡村小学、识字班、夜校、黑板报、扫盲、民间文化,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爱国卫生运动和乡村清洁卫生工作。
治安委员会。负责保卫工作,监督地主劳动改造,保护生产,管理社会治安等。
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如婚姻、房屋。土地、继承、债务等);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如吵嘴、斗殴、小偷小摸,轻微陷害侵占私人财产、妨碍个人名誉、信用以及践踏农作物.损坏私人树木等)。
人民武装委员会。组织与训练民兵,维护地方治安,保护生产建设及交通、公路、铁路、仓库、桥梁。
各委员会一般有5至7名委员,最多不超过9名,均由民主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正副乡长或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多由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充任。各委员会基本做到每选区有1位委员,以利开展工作。
1956年扩大乡的建制,全县91乡并为31乡。
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既是乡级行政机关,又为经济管理机构。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5人,委员20人左右。管理委员会设民政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工交企业、民事调解、财政粮食等委员会,分工管理各项工作。公社正副主任和工作干部绝大多数为国家干部。公社以下设大队,成立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1至3人。大队以下设生产队(亦称小队),选举队长1人。生产队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大村亦可成立2个以上的生产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队亦被造反派夺权,机构瘫痪。1968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各公社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接管公社党政权力。公社革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6人,委员20人左右。大队成立贫下中农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
1984年恢复乡的建制,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人民政府。各乡(镇)于4月20日至6月25日,先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至4人,并配备民政、公安、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等助理。另设秘书1人,协助乡(镇)长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设立集体经济委员会,由1名副乡长兼主任,主管乡(镇)集体企业。
乡以下原大队管理委员会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村长1人,副村长1至2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合署办公。
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一般按自然村组成,设组长1至2人。
镇人民政府下面按街道设居民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阅读
相关机构
永修县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
永修县革命委员会
相关机构
永修县委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永修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