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公安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163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三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631.1
页数: 8
页码: 410-417
摘要: 同治九年设杉市巡检司(今司前),有巡检1员、弓兵10名,辅佐知州管理治安。光绪三十三年州设巡检署,有警务官、分区区官、巡官、巡警。
关键词: 公安工作 司法工作

内容

一、机构 清代,州设典史、巡检官掌管缉捕、狱囚、治安工作。同治九年(1870)设杉市巡检司(今司前),有巡检1员、弓兵10名,辅佐知州管理治安。光绪三十三年(1907)州设巡检署,有警务官、分区区官、巡官、巡警。
   民国元年(1912),县设警务课。2年改名警察所。17年改称县公安局,下设泰平、山口、渣津分局,19年11月撤销3个公安分局。20年修水划为“剿匪”区,成立县党政委员会,受陆海空军司令部统一指挥,取代县公安局管辖治安工作。21年4月撤销该委员会,恢复县公安局。22年改公安局为警察队,各区、乡、镇设自卫班。32年3月改称县警察局,设局长、警察员、局员、雇员各1人,巡官2人、警长7人、警士71人,执掌行政、保安、户籍、消防、交通、卫生、违警、查缉等任务,下设黄龙、山谷区警察所,山口、三都等12个乡(镇)设警察分驻所,区所设所长、巡官各1人,警长3人、警士30人,乡(镇)分所设所长、巡官、警长各1人,警士8~12人,区所、乡(镇)分所所长由区、乡(镇)长兼任。
   从民国19年(1930)起,县苏维埃政府先后成立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分局,内设执行、财务、监察、侦察4科和保卫队,负责侦察、审讯、执行、治安、保卫等工作。
  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了旧警察机关,实行军事管制。7月18日,成立修水县公安局,自1950年起先后在义宁镇、渣津等地设公安派出所12个。1968年3月14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修水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管。5月10日,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保卫部,行使公、检、法职权。公安干警有的被强制参加“学习班”,有的被隔离审查,有的被下放劳动,个别另调工作单位。1972年12月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人员、机构不断发展完善,公安职能相应恢复。
  1950年成立县公安队,1957年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受县公安局和九江专区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双重领导。1968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修水县中队,由县人民武装部领导,1975年复称人民武装警察中队,仍由县公安局领导,主要负担执勤、看守、押解任务。
   二、治安 民国29年(1940),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政部创办的西南游击干部训练班,由湖南祁阳迁驻本县漫江,举办了3期训练班,训练了大批国民党党政军骨干力量,一年后迁回原地。民国31年湘鄂赣边区调查室(即中美技术合作所第二分班),设在王陵基30集团军总部驻地本县良塘,举办了4期训练班,培养了大批特工人员。36年10月,县警察局主持成立县防谍网一组,37年6月县民众自卫队与县警察局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清查户口,边陲要隘增人设卡,往来行人一律盘查,在此期间,全县党政机关,民众团体要害部门均安插了特工人员,实行监督。但社会秩序仍极度紊乱,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遍及城乡。
   杀人抢劫民国32年(1943)3至12月,县内毛竹山、角溪、山口、桃树、港口等地土匪抢劫杀害行商4人,抢劫财物折法币30余万元。34年11月至12月间,渣津、程坊、路口、溪口、福江、清水等地土匪拦路劫掠,杀害客商7人,抢劫财物折法币257万余元,稻谷4129担。
   赌博活动民国时期,地方官吏、豪绅富户设家庭赌场抽头牟利,当神诞庙会、农村墟日赌场不计其数,几乎到处有赌场,村村有赌棍,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沦落村头。桃里乡石塌村富户涂某拥有田租450余担和巨额高利贷款,民国31年间涂死后,其子大肆赌博,挥金如土,有一次身带现金输光,顺手提~秤砣当押注折银洋200元,又成败局。不到两年全部家产输光,自己沦为流痞。当时县政府也严禁赌博。因上下官吏自身犯赌,禁而无效。
   暗娼活动民国时期,县城修江旅社、湘赣旅社、交通旅社、龙华旅社以及少数客栈、饭店兼营嫖娼行业,店主从中牟利。参与活动的娼妇,全城共有130余名。
   仗势奸淫地方官吏,乡保长利用权势,淫人妻室的现象时有发生。民国30年(1941)走马乡桃里村1保长以抓兵为名逼走村民徐某后,与其妻公开奸宿。民国37年南姑乡乡长徐益中奸宿梁某之妻,对梁的警告毫不理睬,在一次晚间与梁妻同宿时被梁杀死,梁翌日向法警机关投案。县自卫大队长徐仕俊出于家族关系自带武装人员将徐益中尸体放入梁家神台上,梁被关押至修水解放,才获释放。
   民国32年,县警察局曾查获赌博、卖淫、暗娼、殴伤妻室等案件81起,分别给以警闭、劳役、罚款、罚物等惩处。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治安保卫工作采取如下措施进行: 清匪反霸解放初,修水境内有残存土匪八股,主要有吴抚夷残部2000余人;陈泽寰组织的“青年救国军”400余人;李高峰的“湘鄂赣”人民自卫军1000人;魏恒组织的“中国国民党反共委员会湘鄂赣游击司令部第四支队”地下军300余人;卢远和、周鉴二、卢昭等为首的3支反共游击队各100人,分别活动在宁州、大坪、渣津、台庄、大桥、山口、何市、白岭等地。1950年4月19日夜,卢远和纠集残匪18人,杀害石泉乡农会干部卢洪福等3人,同年5月6日晚,又袭击修水茶厂台庄茶叶收购站,抢劫财物折款1165万余元(旧人民币)。1950年2月,县成立清匪治安委员会,县委书记梁定商兼主任,县大队长、公安局长兼副主任,区公所亦成立相应机构,开展清匪反霸运动。至1951年,县内土匪基本肃清。共缴获轻重机枪5挺,长短枪1177支,子弹52541发,手榴弹577枚,大小刀604把,炮弹71发,炸药105斤,雷管80个,黄金127两,白银4078斤,银洋74952元,鸦片12两,电台3部。
   取缔反动会道门解放初,本县有一贯道、同善社、慈化会、大刀会、孔孟道、普济文坛、后觉善坛、昭显普济门、金丹门等9个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造谣惑众,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产。一贯道源于山东,1949年2月由武宁张德荣传入修水,至1950年12月底,全县共有佛堂17个,道徒542人,主要分布在县城、三都等地。慈化会民国27年由县商会会长江明斯等3人从四川引入修水,在县城设立总社,西港、上杭等地设4个分社,共有道徒436人,昭显普济门,光绪二年(1876)由陈世贤创建。成立于湖南浏阳县阳北乡,民国16年丁春魁、卢宗文等人引入修水,至33年,在全丰、杨津、溪口、南岭、三都等区乡建寺庙51座,发展道徒341人,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从1950年开始,张贴布告,发动群众,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至】958年共取缔道坛82个.1221名道徒分别登记退道,76名道首中4名坚持反动立场,且罪行严重,被处以死刑,其余道首分别处以逮捕判刑和教育改造。
   镇反肃反从1950年10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除首恶分子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外,其余分别处有期徒刑、管制、教育。1956年在全县开展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从社会上和党政机关内部清出一批反革命分子,按政策作了不同处理。
   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从1949年开始,对刑事犯罪分子不断进行查处和打击,到1965年社会秩序已基本安定。“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刑案件回升,社会秩序十分混乱,到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公安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至1985年止共破获各类案件1000余起,对流氓团伙首要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首恶分子予以处决,一般犯罪分子予以判刑或劳教等惩处。
   张春秋杀妻杀子案,1982年张春秋夫妻不睦,妻樊季梅多次提出离婚,张不同意,樊避走娘家久住未归,7月某日樊季梅回家,再次向张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当晚住邻居家中,张深夜12时许,先用柴刀将睡在自己身旁的3、6、9岁3个儿子砍死,再持柴刀闯入邻家叫醒其妻,将其砍死,张被处以死刑。
   刘忠和流氓团伙案,首恶分子刘忠和1980年先后纠集张建升、徐鹏飞、陈国华等20多人组成流氓团伙,携带凶器,先后在渣津、东港、上衫、朱溪、古市等地斗殴41次,打伤杀伤39人,强奸妇女4名,奸淫幼女1名,奸污妇女16名;敲诈勒索13次,获赃款677元;盗扒作案204次,获赃款3107元;赌博11次,输赢上千元,1983年捉拿归案,判处刘忠和、张建升、徐鹏飞、陈国华死刑,其他犯罪分子分别判处徒刑。
   禁止烟毒暗娼和赌博解放后,人民政府严格禁止种、吸烟毒,取缔暗娼,制止赌博。1952年以来,县人民政府和公安局多次张贴布告和通告,宣传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发现苗头即予处理。50至70年代基本被制止,到80年代赌博与暗娼又有所抬头,公安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综合治理自1956年2月开始,县、区、乡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街道、厂矿建立治保小组,至1957年,全县有治保委员会609个,治保委员2356名,1980年进一步整顿和加强治保会的建设,全县各单位、区、乡、村居民小组的治管机构均得以健全,并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作用。布甲乡东红村的违法青年在治保人员帮教下,改好率达95%;渣津乡莲花村1982至1985年没有发生刑事案件,30年来未发生政治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节户口管理 清代实行10户1牌、10牌1甲、10甲1保的组织形式进行管理。牌设牌头,甲设甲长,保有保正,户户立门牌填具家长姓名与人口数,迁出迁入及其他人口变动情况随时记载,每年年终进行人口统计,造具清册上报,还实行牌甲保连结,如发生窝藏盗贼等违法行为,则罚以连坐。民国31年(1942)1月,县政府设户政室,主任1人,户籍视导员1人。各乡、镇公所设户籍干事1人,民国33年1月,县政府户政室在全县普遍办理户口易动登记工作。
   从1950年开始,在义宁镇建立户籍室和户口档案,各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均配备专人进行户口清理和实行城镇人口变动登记。农村由农会于年末编报一次人口统计数,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先后在城镇、农村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变更等7项管理登记制度后,县城户口由义宁镇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则由公社、大队设置或指定专人管理.1953、1964、1982年在全县进行了3次人口普查,核实人口数,重新更换户口簿。1977年,开始办理公民出入国境和赴边境的审批登记工作。
   第三节交通监理 交通监理工作,先由交通局统管。1973年2月成立修水航运监理站,主管船只登记、检验、监证、签证、船员考核发证,办理进出口手续等工作。1973年6月,成立修水车辆监理站,办理车辆户口出入签证、驾驶员考核发证、年检年审、征收养路费等事项,处理违章开车和交通事故。县公安局协助监理站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航运事故。1952年至1979年出事51起,死亡20余人。1952年,木船运粮往涂家埠,在三都洋湖滩触礁沉没,损失粮食21500公斤。1971年6月,太阳升公社先锋大队23名小学生,由教师胡成生带领进行文艺宣传,路经先锋水库,民办教师邱启根驾一小船前来迎接,登船后船舱进水下沉,淹死师生13人。
   车辆事故。1969年至1984年先后发生车辆事故787起,死亡195人。1969年11月5日,县“妇女造反队”在太阳升公社开会,下放干部袁某擅用拖拉机送妇女回县,在庙岭翻车,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13人。1974年9月23日,县汽车队一货车载运民工赴柘林灌区,途经武宁干楼时,油箱起火,烧死23人,重伤4人,轻伤2人。同年10月8日,九江汽运公司601车队客车在白岭三千岭上坡时起火,烧死5人,伤21人,车辆全毁。
   第四节消防 一、机构设置。民国25年(1936)夏,县政府成立救火委员会。27年改称义务消防队。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宁镇、渣津、三都等集镇设义务消防队和联防小组,1960年公社和厂、矿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配有消防人员。1965年5月,县公安局成立消防中队。二、消防设备。清嘉庆二十年(1815),义宁州设置救火器具,有号衣20件,高照纛旗1面,催水旗1面,机桶1座,戽水桶15只,挑水桶4担,麻刷1杆,铁钩2杆,铁锚l口,蜈蚣梯l乘,木梆2个,铁叉2杆。
   民国23年,本县自筹资金逐步购置消防器具有水枪40支,太平水桶1只,铁叉4个,钢锯2把,铜帽12个,楼梯2乘。解放后,50年代只有水龙、水泵3台,水枪30支,以人工灭火为主。至1966年后,先后购置消防吉普车、指挥车各1辆,解放牌消防车2辆.10至20匹马力水泵消防设备2套。区、乡和企事业单位均备有水枪、灭火器等小型消防器具。
   三、重大火灾。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州城西门失火,蔓及鳌桥一带,部分城楼烧毁。三十二年(1693)六月三日,云岩寺失火延至东门外,烧毁80余家民房铺店。嘉庆八年(1803)九月,聚星社起火,鹦鹉桥至黄土岭60余家住户铺房被焚,民国25年(1936)夏季,县城衙前街友文轩铺店失火,烧毁铺屋20多家。1953年8月29日,杭口街一居民厨房失火,烧毁房屋58间(含银行营业所)。1977年2月15日凌晨,马坳公社线务员在充电室用火盆熏肉引起火灾,烧毁公社后院房屋2栋,损失财物折款24386元,部分枪支弹药、文书档案被焚。1980年6月】4日,毛竹山林场一职工厨房失火,烧毁两层楼房1栋,烧死8岁和7个月的小孩两个,财物损失折合人民币3350元01981年11月30日,黄坳林场开垦荒山,放火烧茅蔓延成灾,烧死垦山民工8人。
   第五节四类分子监管 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习惯简称“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从1951年起,逐步建立群众监管小组,到1960年,全县567个生产大队建立了群众监改小组5561个,实行群众包教、包管、包改造的“三包”措施,坚持“月查、季评、年升降”的评审划类制度。1959年,全县7119名四类分子通过评审教育,自动交出步枪子弹24发,大小刀具132把,反动证件29件。1962年县制订了《关于四类分子改造暂行办法》(草案)。1965年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有少数错划、漏划现象,作了纠正和补划。1979年贯彻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改变成份问题的决定》,至1980年底止,全县四类分子均被摘帽。
   第六节监狱看守 清代,州署设典史官掌管缉捕狱囚,在州城的城隍庙设监狱,有典狱官1人,看守牢门的2人。民国时期,看守所隶属县政府、县司法处管辖,设看守所长、管狱员、看守、会计等人员。监狱设在县城城隍庙和土地祠。监房狭窄、阴暗、潮湿、脏臭不堪,人犯死亡事故经常出现。
  1949年7月,由解放军接管县看守所,县公安局成立后接管看守所,1950年整修王家井查祠为看守所,有监房22间,1959年在罗家埚建监狱1所,监房16间。1982年又在监所西端扩建监房22间,监房有安全卫生设施,通风干爽,犯人很少发病和死亡,对犯人认真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犯人中进行扫盲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犯人从事农副业生产。1951年起县公安局先后在黄田里、仁家铺等地建立劳改农场,开荒种地100余亩,生产收入大部分用于改善犯人生活。
   第二章司法 第一节检察 解放前未设独立检察机构,检察业务由县长兼理,另设检察业务承办员1人办理刑事侦查及起诉工作。1952年2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县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检察业务由公安局兼办。1955年3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9月成立院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处理重大案件和疑难问题。1968年检察院被取销,干部下放劳动,检察工作中断。1977年6月恢复检察院。
   一、刑事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自1955年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402件,1930人,其中1955年至1966年受理636件,761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456件,546人,不捕案132件164人,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48件51人。1979年至1985年受理案件766件1169人,决定批准逮捕案724件,1090人,不捕案22件51人,退回公安机关6件9人,公安撤回报捕7件10人,各年年终结转处理案件7件9人。
  1955年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1301件1896人,其中1955年至1966年受理的案件501件635人,起诉424件555人,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案43件45人,不起诉案33件34人,免予起诉1件1人,出庭公诉352次。1979年至1985年受理案件800件1261人,起诉739件1151人,不起诉1件3人,免予起诉17件40人,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6件8人,公安撤回报捕2件2人,各年年终结转处理案35件,57人,出庭公诉627次。
  1955年至1985年自办刑事案件,直接受理案件共466件,其中1955年至1966年受理的案件293件349人,立案审查185件219人,转有关部门处理108件130人,逮捕152人,起诉178件211人,不起诉4件5人,撤销案3件3人。1979年至1985年受理的案件173件,立案审查87件,决定逮捕51人,提起公诉80人,免予起诉25人。
   二、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1955年至1957年实行“一般监督”,主要是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在此期间,县检察院与县政府监察部门配合共办此类案件49件,其中贪污、破坏军婚案5件,已提起公诉。其余44件属于国家机关干部、职工违纪行为,按情节作不同处理.1957年8月撤销“一般监督”。法纪检察仍照原进行。
  1980年后,法纪检察职权范围扩大,至1985年,由法纪检察科直接受理各类案件49件59人,其中转有关部门处理39件45人,立案审查10件14人,在这些案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37件,占总受理案件75.s%,出庭公诉6次。
   三、经济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从1955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的经济检察工作着重对贪污案件的侦查和检察。1955年至1966年办理自侦经济案件185起,其中贪污案100起,占立案总件数54%。1980至1985年,经济检察科受理各类经济案124件155人,其中立案审查77件106人,转有关部门处理47件49人,逮捕48人.起诉55件73人,免诉16件23人,撤销案件2件4人,年终结转处理案6件6人,共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44944.6元,粮食6509斤,木材1247立方米。
   四、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法律,实行检察监督。1963年固定一名检察员兼管。1983年成立监所检察科,总结历年检查经验,制订了《监所检察科工作制度》《在押人犯登记簿》、《人犯教育登记簿》、《检察违法登记簿》以及判处缓刑、管制、保外就医人犯等几种登记簿册。1983年至1985年对拘役所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103次,组织劳改人犯集体上课34次,个别谈话345次。
   第二节审判 清代由知州兼理审判。民国元年至25年沿袭清制,知事(县长)兼理司法职权,设承审员协理民、刑诉讼工作。25年7月成立县司法处,专理司法审判工作。27年,县政府成立军法室,县长兼军法官。1949年7月l9日,县公安局接管司法处后,刑事案件归公安局审理,民事案件由县民政科兼办。1950年4月20日成立县人民法院,配4名干部在县政府院内办公,次年6月,成立县土改人民法庭,县长兼任审判长,县公安局长兼任副审判长,11月成立区人民法庭12个。1955年5月至1959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砸烂。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法院及所属法庭均被撤销,全院干警除1人调动工作外,其余人员下放劳动。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并逐步增设黄沙港、山口、三都、渣津、白岭、大桥、溪口法庭。县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制度,在开庭时,组织合议庭评议和回避、辩护、宣判等庭审程序,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人民陪审员从1953年起在普选和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结合选出,至1955年共选407名,“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被迫中止,1980年恢复,选举产生陪审员123名。
   一、刑事审判 修水司法处自民国35年至37年,共审理刑事案70件,其中军律罪24件,普通刑事案46件。解放后,修水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287件,其中1950年至1965年审理4094件,占总案件数65.1%,其中反革命案件2594件,其它刑事案1500件。1966年至1985年审理案件2193件,占总案件数34.9%,其中反革命案件245件。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案810件,其他刑事案件1138件。
   二、民事审判 县司法处自民国35年至37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89件。其中自伤避役案59件,妨害婚姻家庭等案32件,贪污盗窃案57件,其他民事纠纷案41件。
   解放后,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6616件,其中1950年至1965年审理3388件,占总案件数51.2%,内离婚案3024件,房屋纠纷案70件,赔偿案22件,山林纠纷52件,其他220件。1966年至1985年审理3228件,占总案件数48.8%,内离婚案2267件,房屋纠纷案228件,赔偿案221件,山林纠纷案55件,其他457件,调处解决的案件4006件,占总案件数的60.5%,判决的案件1275件,未结案31件,其余1304件,分别给以移送、撤诉、上报等处理。
   三、经济审判 民国时期,县司法处未设经济审判庭,经济案件未分类审理。
   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设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12月共受理案件119件,其中旧存案27件,购销合同案37件,经济纠纷案49件,建筑、运输、农村承包等合同案6件,已审结92件,占总案件数77.31%。诉讼标的金额702613元。
   四、复查纠错 县人民法院自1979年开始,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进行了复查纠错工作,至1985年止,清理出1965年前判处的反革命案649件,740人,政、刑案3307件,3426人,1976年以后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6件33人,政刑案510件,598人,经复查纠正反革命案27件,44人,政刑案7件8人f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判处的“反革命案”82起162人,政、刑案384件417人,复查纠正反革命案51件61人,占总案数62.2%,政、刑案10件10人。
   第三节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历来未设专职机构,或归县长兼理,或从属于县法院,1981年10月1日修水县司法局成立,次年设立法律顾问处、公证处,进行司法行政工作。
   一、法制宣传 县司法局1982年起配备了人民法制宣传员,至1985年止,先后帮助局级单位、乡政府成立普法领导小组77个,发展法制宣传员5275人,报告员219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购置了《农民法律常识读本》、《职工法律常识读本》各2万册,《法规选编》2596册,《普及法律常识辅导材料》2500套,发给全县有关单位和个人。4年来举行法制宣传报告会和上法制课426次,听讲达147202人次,编印、翻印宣传资料21310份,办墙报、黑板报3022期。
   二、人民调解工作
  1954年,在乡、镇和街道建立调解委员会217个,有调解委员700余人。1954至1957年,共调解各种纠纷1584起。1958至1962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726个,有委员4989人。编印调解工作手册2000余份,共调解各种纠纷8021起。1963至1980年,调解各种纠纷3389起。1980年,公社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抓基层司法工作。1981至1984年,重新建立调解委员会576个,调解领导小组70个,配备调解员2709名。1982年至198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12167起。在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挽救失足青年271人.1984年至1985年期间避免了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的案件36件,防止非正常死亡59人。1985年,杭口茅坪村调解委员会出席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其调解工作先进集体锦旗。
   三、公证业务
  1951年3月,县人民法院正式办理公证业务,确定1名干部兼管。1956年10月,成立公证处,配备1名专职干部办理公证业务。1953至1957年承办公证案1254件。1957年以后,公证处停止活动。
  1982年10月,成立县公证处。公证处从1983年至1985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545件,其中经济合同423件,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等事项122件,接待和处理人民来访1513人次。
   四、律师业务
  1956年,成立县法律顾问处,1956至1957年,共办理各种案件394件。其中答询案267件,拟写诉状110件,刑事辩护15件,民事代理2件。1957年冬反右斗争开展后,法律顾问处工作停止活动。
  1982年6月成立县法律顾问处,接受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活动。1980到1985年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60件,刑事诉讼代理58件,非诉讼调解111件,解答法律询问779起,民事诉讼代理76件,接待来访740人次,处理人民来信497件,还先后接受本县16个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为其审查修改经济合同165件,总标金额达750万元,处理各类经济纠纷48件,避免经济损失74万元。为有关单位避免经济损失货款472.1万元。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海天出版社

修水县具有优良的修志传统。宋初即草创分宁《邑图》、《修川志》,南宋分宁知县徐筠主修《修水志》10卷,其后曾10余次编修州县志,至今尚存6种,清同治版《义宁州志》为最后一修旧志。《修水县志》四历寒暑,三易其稿。蔚成大观。可贵者,县志资料丰富,体例规范。而发凡起例,每依县情,故“茶叶”、“环境保护”之设专卷,颇具地方及时代特色,独见编者心裁;推及各卷,条分缕析,笔墨精当,贯穿古今,首尾完备,足证经营之苦心。展卷一读,全县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貌、人物干百年事,史实纷呈,实故乡资治之鉴,教化之书,存史之册,将使莅兹土及产兹土者,无不爱修水而顿生振兴修水之志,从而认识县情,探求规律,正确决策,功莫大焉。

阅读

相关地名

修水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