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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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162
颗粒名称: 卷二十二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4
页码: 396-409
摘要: 解放前,农村无地或少地,城镇无业或失业的人,从手工业、雇工、苦力或迷信职业等方面自寻出路。
关键词: 劳动人事 用工制度

内容

解放前,农村无地或少地,城镇无业或失业的人,从手工业、雇工、苦力或迷信职业等方面自寻出路。日军侵入后,控制了中国经济,大肆倾销洋货,破坏了城乡和家庭手工业,国民党又发动连年内战,农民破产、工人失业者日趋增加。解放前夕全县无业或失业者约1.1万人。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建立专管劳动就业机构。1949年,建立民政科,兼管劳动就业,并采取措施,对失业或无业人员进行就业安置。在农村,通过土改安置了雇农和游民无产者;在城镇,随着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安置大量失业店员和失业手工业工人。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在三年经济恢复期间已基本解决。
  1958年9月,成立县劳动局,负责全县劳动力的管理、调配、工资、就业和劳保福利等工作。至1959年全县共安置1877人就业。1958至1966年,省、九江专区在本县招收公费学徒1880人。1962年6月,撤销劳动局,由财政经济计划委员会代管。12月,恢复劳动局。1967年9月,劳动局撤销,有关工作由生产指挥部行政办公室办理。1968年7月后,又先后由县革委下设的综合组、办事组、计划组兼办。专门就业安置机构被破坏,大批职工和知识青年下放到农村。196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有14535人,1968年只剩7264人,减了50%。1968至1972年,经九江专署批准招收工业“常备军”1702人,普通工人888人,学徒工814人。1976年恢复县劳动局,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为失业人员广开就业门路。1981年9月,县劳动局下设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全县城镇待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培训、安置和各单位计划外用工的管理。各区、直属乡、镇成立劳动服务站。公司成立后,贯彻中央“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改变过去由国家“统包统配”安置就业的状况,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先后成立供销经理部、建筑工程队、食用真菌站、副食品加工厂4个直属企业和42个青年合作社。5年间全县共安置了7881人就业,至1985年底,尚有待业青年200人未安排。
   [=此处为表格(全民所有制单位几个年份职工人数)=] [=此处为表格(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几个年份职工人数)=] [=此处为表格=] 第二节劳动管理 解放前,社会受雇劳动力由生产资料占有者自行管理。受雇者在业主私自制订的厂规、店规和多种形式的役规约束控制下,工作不稳定,生活无保障。
   解放后,从50年代起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制订具体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奖励有两种:一是精神奖励,有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1979年至1985年,本县有31人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有2名青年荣获团中央奖励,有4名女职工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二是物质奖励,按规定发给一定奖金奖品,突出的给予工资晋级。
   惩戒,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工作等处分。触犯国家刑法者依法惩处,1850至1985年全县受惩处的职工(包括干部、教师)有:警告28人,记小过49人,记大过104人,降职降级18人,撤职65人,开除留用37人,开除工作336人,依法惩办100人。
   在劳动力使用上,根据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需要实行计划用工。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原私营企业职工与国家职工一起形成固定工制度,按需要适时招收新工人,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不再招收固定工。为适应企事业单位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需要招收临时工,临时工只担任临时性工作。
   为避免少数职工自由跳厂和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劳动管理部门不定期清查各单位自由雇用的计划外用工。1960年清退l000人,1981年清退1745人,1982年清退404人,1983年清退780人回原单位或农村。
   第三节职工培训 解放前,谋求职业者由本人自行拜师学艺,学徒期一般为3年、没有工资。期满后如不能独立营生得跟师傅帮工,领取较低工资以糊口。
   解放后,人民政府设有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有在职职工、新招职工和社会青年等。培训方式有劳动大学、商校、粮校、卫校、林校、农校、职工学校等附设的培训班;有各企事业单位按需要开办的技术讲座、经验交流等。培训内容大体可分为3种: 一是文化补课(详见教育体育卷)。
   二是技术培训。60年代前期,全县各厂矿企业均自办政治、文化、技术三结合业余学习班,每周上技术课一次。各行业举办专业技术训练班或技术表演、讲座、技术交流等,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70年代,县柴油机厂、水电公司、水泥厂、湘竹电站等单位开办职工业务技术普及班。县商校、粮校附设短期业务培训班,工交系统举办技术讲座。上述单位经常参加学习的职工共有1100余人。80年代初各企业单位根据需要多开办专业短训班。对全县的电工、焊接工、司炉工等都进行全面培训。县政府还规定:1968至1980年进入单位,未经专业培训的属于三级以下的技术工和在关键岗位操作的工人,均列入技术补课范围,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三是就业前培训。1960年3月,县创办工业劳动技术学校,学制一至三年,招收社会青少年200余人,学习机械、电力、绘图、轻化、土建、交通、会计等就业前的基础课。1981至1985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先后举办缫丝、食用菌栽培、无线电修理、缝纫裁剪、炊事、藤编等职业技术训练班和就业前培训班,培训1710人,其中80%以上已就业。
   第四节人员精简
  1957年1月,县委制定《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方案》,在县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精简418名干部下农村参加生产劳动。12月,县城各界8000人集会,欢送104名上山下乡先遣队员到黄沙港、南岭、三都洋湖3个农牧林垦场参加生产劳动。
  1958年搞“大跃进”,职工人数猛增,工矿企业大量超员。1959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纠正“共产风”,下放干部1922人。1960年整顿劳动组织,核定人员,从企事业单位核减出职工(包括干部、教师,不含社办企业人员)2759人,其中以848人支援省、专署重点建设,136人支援新建和扩建项目,其余下放到农村。另有行政干部153人响应政府加快山区建设号召,下乡开发山区经济。1962年,县人委成立精简领导小组,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工业七十条》,在工交企业进行全面调整。通过关、停、并、转和企业定员,全县压缩机构108个,核减国家干部职工3457人,减少城镇人口4141入,压缩商品粮人口11191人。1968年响应毛泽东“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号召,有干部和职工2526人下放劳动。有城镇居民5853人下放到农村。1973年为解决工人人数突破、工资总额突破、商品粮突破的问题,县革委会成立企业整顿领导小组,根据生产规模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核减职工1697人,1984年,将有关单位1971年12月1日以后进入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进行逐步清退。
   第五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动员本县知识青年和接受外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工作,从1964年9月开始,到1978年结束,共安置9789人,其中本县3477人,九江832人,南昌112人上海5368人。政府下拨安置经费507.73万元。共建住宅、厂(场)房505栋,计3489间,占地8.11万平方米,总造价190.42万元。其中国家拨款100.79万元,社队投资54.98万元.社员投工24.11万个,折合人民币34.65万元。1964年9月,成立县精简领导小组,下设精简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有动员安置任务的区、社、大队均建立相应的机构,有1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这一工作。
   凡城镇没有升学或分配工作的高初中毕业生,无职业的社会青年,闲散劳动力,均属动员下乡的对象。到1967年止,先后从本县动员下乡和接受外地下放知识青年共l189人。1968年,响应毛泽东“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的号召,本县知识青年下放趋于高潮。除病、残、独生子女、父母身边唯一的成年子女和未满17周岁的少年外,均属动员上山下乡对象。至1978年止,从本县动员下乡和接受外地下放的知识青年共8600人,形成具有9789人的下放知识青年大军。
   为加强领导,县以下分公社、大队、生产队成立“五七”大军连、排、班。1970年10月30日,成立修水县革命委员会“五七”大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取代原精简办公室的职能,公社、大队也成立“五七”大军领导小组,生产队建立再教育小组,1971年,成立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小组,社队也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由一名副职担任领导。社队“五七”大军连、排有下放干部带队,有贫下中农当老师。
  15年来.下放知识青年中选拔参加县级领导班子的有县委副书记徐明华等3名,参加社级领导班子的28名。
  1979年,中共江西省委发出的141号文件决定:今后不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仍在农村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继续参加农村建设。本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从此终止。1980年12月县革委根据上级指示发出通知,凡城镇下放的知识青年除已安排工作和升学者外,全部回城就业。不愿回城或难以回城者,每人发给补助金200至400元,由各人自谋职业安排生活。
   [=此处为表格(历年下放和接受外地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人数)=] [=此处为表格=] 第六节劳动工资 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始,宁州州署行政人员年俸银为:知州项下61人共俸银454.1两,其中知州80两,门子2名11.8两,皂隶14名82.6两,仵作3名11.8两,马快6名35.4两,民壮13名76.7两,外加备置器械银26两,看监7名41.3两,轿伞扇夫7名41.3两,库子4名23.6两,斗级4名23.6两。州同项下12人共俸银125.8两,其中州同60两,门子6两,皂隶6名36两,马快2名11.8两,笼马伞夫2名12两。,吏目项下7人,共俸银67.52两,其中吏目31.52两,门子、马夫、皂隶(4名)各6两,儒学项F8人,共俸银137.6两,其中学正、训导俸银各40两,斋夫3名36两,门子3名21.6两,八叠、排埠巡检项下.6人共俸银87.04两。
   民国时期,职员实行官等官俸制度,民国2年(1913)县署公职人员月俸银元为:县知事100元,课长24元,课员16元,司法课长30元,司法课员20元。民国28年12月,区署人员薪俸为:区长俸银54元,职员21.2元,乡镇长16~24元,书记3元,保长无津贴。民国31年1月,江西省政府规定:职员工资按级别支付。县长为荐任5至6级,荐任5级320元(法币),其他公职人员为委任:科长]至5级,科员4至10级,事务员8至16级,委任l级200元,2级180元,3级160元,4级140元,5级130元,6级120元,7级110元,8级100元,9级90元,10级85元,11级80元,12级75元,13级70元,14级65元,15级60元,16级55元。雇员无级一般为24元。37年因物价高涨,调整公教人员待遇。按当时生活必需品价格确定生活指数,以级俸标准工资为基准,加倍支付法币。县级公教人员以8万倍支给。乡镇级公教人员以5.6万倍支给。乡镇中心国民学校人员以4万倍支给。
   工人工资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多数工人除吃饭外,每月平均工资在l石(150市斤)至l石5斗米之间,有病自己治疗,病期不计工资,无福利待遇。
   解放初,企事业单位职工每月发50至100斤大米作薪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衣服、生活费按上级统一规定标准发给。1949年9月l日,起,实行实物分配制,按规定发给衣、被、鞋、毛巾、牙粉、牙刷等日用品。生活费每人每天大米1.5市斤,柴2.5市斤,菜金旧币53元(旧人民币1万元折合新币1元)津贴费650元统领统报销。
  1952年,实行大、中灶待遇,由食堂统一办领。另外男工作人员每月发理发费150元,女工作人员发卫生费600元。195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大包干,以工资分计算,折发现金至个人,不再发实物。
  1956年8月,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行政人员实行30个等级制。当年人均货币工资为366元,在1955年基础上,人均增资74元。1958~1980年.先后7次调整工资,年人均增资13元,1982~198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普调和工资理顺,职工收入均有增长。1985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国家干部取消1956年以来一直沿用的30个等级工资制,全面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的结构工资制。到年底,全民职工年人均工资为899元,城市集体职工为644元,全县职工年人均工资为835元。
   [=此处为表格(全民职工部分年份工资情况)=] 第七节劳保福利 一、劳动保险。1951年,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为广大职工在生、老、病、死、残、伤等方面具体规定了各项福利待遇和政策。“条例”和“细则”公布后,由县民政科和县总工会共同配合执行。1966年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有邮电局、商业局、印刷厂、茶厂等。大多数企业均实行劳动保险合同或产业保险条例。据1972年调查统计,有5251人享受劳动保险。1982年,根据省劳动局、省总工会发出的联合通知规定,凡国营企业均实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按国家颁发的“条例”“细则”享受各种劳保福利待遇。
   二、假期待遇。职工假期待遇,假期工资照发。所需车船费按规定报销。1.探亲假,每年12~42天。2.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15天。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治丧假3天。4.事假,企业人员3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事假,按实际情况由单位领导审批。
   三、补助补贴。1.困难补助,每月按职工工资2.5%提取福利生活困难补助,因人因事及时补发。2.粮价补贴,1965年提高粮食销价后,对商品粮人口实行粮价补贴。3、副食品补贴,1979年提高主要副食品价格后,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含学徒工、退休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4.洗理费。从1984年起对上项范围内的职工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1985年提高到4元。5.在煤矿、钨矿井下和野外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0.2至0.3元。6.城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凡自备交通车的均为职工免费乘车上下班或运输生活物资,无车的补给职工自行车修理费。职工租住的公房、民房租赁费高于本单位减收房租后的租赁费者由单位补贴适当金额。7.1985午猪肉价格提高后,国家对职工和城镇商品粮人口实行肉价补贴。此外还有节日加班、夜班、卫生防疫、保健、降温、烤火等多种补贴。
   四、集体福利。较大的单位均设有医疗所、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理发室、浴室、文娱活动室、宿舍等集体福利设施。
   五、职工死亡发安葬费。其妻发供养费,供养到终年;子女发抚养费,抚养到18岁。
   [=此处为表格(1979~1985年全民职工劳保福利费用统计)=] 第二章人事 第一节人员任用 清代,州长官沿袭明制称知州,知州从科举及第或推荐人员中任用。从清顺治二年(1645)起虱宣统二年(1910)止265年共有146任知州,其中进士18人,举人37人,监生28人,恩选22人,其余由附监、荫生、官生、贡生(岁贡、选贡、拔贡、廪贡、乡贡、副贡、附贡)等充任。任免权属总督、巡抚。民国元年改州为县,设知事。民国15年9月改县署为县政府,设县长。前15年有12任知事,后23年有27任县长。知事、县长的选拔,按规定应通过严格的考试择优录用,县长由省政府任免,县区级行政人员由县长推荐,报省审定任用,其他公职人员由秘书选定,经县长核准委用。
  195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后,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经民主协商提名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亦可由上级直接任命委用。1957年l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公布后,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县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人民委员会的正副科长、局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办公室正副主任;区公所正副区长;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公私合营企业的正副厂(场)长、经理;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县医院正副院长。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大都被强加“走资派”等罪名被迫下台。一些“造反派”头子,曾一度以“革命领导干部”自居,占领各级政府各单位领导岗位,人事机关被破坏。
  1976年,国家干部的任免开始恢复正常制度。1980年恢复人事局,国家正式干部的录用、调动、离(退)休、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审批,以及干部的培训、进修、工资、福利、奖惩等的管理及承办权归县政府人事部门。1981年后,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各局、委,办正职由县委推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政府直属工作人员和各区级的正副职,由县委推荐经政府任免。正副县长、正副乡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科技干部的任用,1984年前一律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部门管理。1985年,县科委成立科技干部管理科,其调整、考核、晋升、流动、分配等由管理科管理。至1985年底,全县有736名专业技术干部获技术职称。其中工程师级23人,助理级177人,技术员、统计员等“员”一级536人。
   村以下干部由群众选举产生,不列入国家干部范畴。
   干部来源,1949至1952年,县、区级主要领导干部由南下干部充任,从苏区革命干部和社会青年中选调一批人,通过训练分配到县、区级担任一般干部,又选拔一批在旧社会受压迫较深的工人、农民担任基层干部。在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运动中选拔一批积极分子充实各级干部队伍。1953年后,干部主要来源于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还通过考试招收一部分社会青年。
   第二节人员编制 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州署衙门人员编制,包括文武官员、门子、皂隶、仵作、马快、禁卒、民壮、轿伞扇夫等共95人。
   民国时期的行政机构,县、区、乡、保、甲各有定编。民国31年(1942),县政府设县长、秘书、助理秘书各1人,科长6人,科员22人,指导员1人,督学2人,技士2人,技佐3人,会计主任1人,会计佐理员3人,合作室主任1人,合作指导员5人,巡官3人,事务员19人,雇员15人,合计86人。民国32年,县政府设8科(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地政、粮政)6室(秘书、户籍、会计、统计、警佐、合作指导),共125人。其中职员106名,工役19名。35年设7科5室,107人。38年,县政府精简为84人。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官各1人,执达员2人,录事3人,法警4人,庭丁、工役各1人,共14人。
   区署设区长1人,区指导员3人,书记1人,区丁2人。
   乡(镇)公所设乡长、副乡长(小乡不设副职)、民政、文化、经济、警卫、粮政干事各1人,每乡6至7人,民国33年增设乡队附和户籍干事,全县共有271名乡级公职人员。
   保办公处设保长、保队附各1人,均不脱产,无级俸,属编外人员。甲设甲长1人,一般由民众轮流任职,应付差事。
   解放后人员编制情况: 一、中共党组织领导机构 中共修水县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下设部、委、办、局: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人,秘书1人,干事、工作人员各若干人;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秘书1人,干事、工作人员各若干人;办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工作人员各若干人;县委党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教职员若干人。
   中共修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常委、纪检员各若干人,下设科、办:科设正副科长各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
   二、国家机关1.权力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内设4个办公室,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工作人员若干人。
  2.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若干人,内设委、办、局、站: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工作人员各若干人;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股长、办事员各若干人;站设正副站长,工作人员若干人。
   县政府代管机构: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股长、工作人员各若干人;保险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工作人员各若干人;邮电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股长、工作人员各若干人。3.检察机关。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正副科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工作人员各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工作人员各若干人。
  4.审判机关。修水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各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工作人员各若干人。
  5.公安机关。县公安局设局长、教导员各1人,副局长、副教导员、正副科长、看守所长、消防队长、干警等若干人。派出所、拘役所、拘留所设正副指导员、正副所长,干警若干人。
   三、军事机关 县人民武装部设部长、政委各1人,副部长、副政委各若干人。下设科、办,科设科长1人,参谋 (或干事)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四、政协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修水县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下设委、办,委设正副主任各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各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五、人民团体。
   县总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办公室设秘书(或文书)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修水县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工作人员若干人。县妇女联合会,主任1人,副主任、工作人员各若干人。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县工商业联合会备设主席1人,副主席、工作人员若干人。
   区、乡(或公社)、镇党、政机关按县编制配备相应的机构和干部。区、乡(或公社)、镇各设中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等委员和秘书。区设纪律检查组长。乡、镇设纪委正副书记。团委设书记1人。妇联设主任1人。行政设正副区、乡、镇长和民政、农水、文卫、财贸、公安、武装、文书等专职干部。企事业单位配备相应的党、政干部。
   [=此处为表格(部分年份国家干部分布情况)=]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几个年份国家干部基本情况)=] 第三节人员培训考核 民国30年(1941)11月,县国民政府成立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培训乡保行政人员。31年开办户政人员训练班,35年,行政干部训练所所长由县长兼任,设专职教育长、专任教师、队长、队附、号兵、传达员等。
   解放后,1949年8月上旬,中共修水县委举办第一期地方干部训练班,九月中旬结业,参加学,习人员116名。不久举办第二期干部训练班,学员102名,1951年1月下旬,举办土改干部训练班。1954年7月1日,县委开办建社干部训练班,参加学习的203人,1954年成立中共修水县委党员训练班,1959年成立县委党校,到1985年共培训干部3.39万余人。
   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函授、刊授和广播电视大学自学。到1985年止参加考试录入高等学校深造的359人,已获得大专毕业文凭的87人。
  1984年,县成立考核委员会,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明考核和奖惩。对干部以德才为标准,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好的表扬、奖励,有错误的进行批评或处分。
   第四节离休退休 按国务院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干部、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度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呈报,县劳动人事局审查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离职休养。
   本县从1980年起实行干部离休制度,到1985年底,全县有离休干部176人,其中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的红军干部3人,抗日战争时期的干部22人,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151人,离休干部中有享受副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的2人。享受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40人。对离休干部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政策。
  1.生活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照发。另有3种人在此基础上再按工龄增发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入伍的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同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入伍的每年增发1.5月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入伍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2.回原籍农村安家落户的干部无房户建房费,地厅级以上5000元,县处级4000元,一般干部3000元;少房户补助费地厅级3000元,县处级2000元,其余不超过1500元。3.医药费,100%报销。4.特需费,每人每年150元。5.公共活动费,每人每年300元。6.住房面积,地厅级以上70到90平方米;县处级50到70平方米;一般干部45到50平方米。同时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面积496平方米。内设接待、资料、阅览、棋类、球类、扑克、麻将、音乐等11个活动室。1个大会议厅,还建有屋顶花园,专供离休干部作固定活动场所。
   不具备离休条件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可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工人,可以退休。不具备退体条件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和工人应当退职。
   本县从1960年起实行干部退休制度,从1965年起实行工人退休制度,到1985年止,全县有退休干部1786人,退休工人1777人,退职干部687人,退职工人240人。
  1985年4月,成立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由一名副县长兼任主任,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和县总工会各有1名主要领导干部兼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凡有退休干部或工人30人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建立管理委员会,由1名副职领导兼管。30人以下者建立管理小组,负责办理退休、退职人员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后,按国务院规定按月发给退休、退职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照发;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工龄长短计发,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在职者相同。
   从1983年起,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年老体弱退职后实行生活补贴。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海天出版社

修水县具有优良的修志传统。宋初即草创分宁《邑图》、《修川志》,南宋分宁知县徐筠主修《修水志》10卷,其后曾10余次编修州县志,至今尚存6种,清同治版《义宁州志》为最后一修旧志。《修水县志》四历寒暑,三易其稿。蔚成大观。可贵者,县志资料丰富,体例规范。而发凡起例,每依县情,故“茶叶”、“环境保护”之设专卷,颇具地方及时代特色,独见编者心裁;推及各卷,条分缕析,笔墨精当,贯穿古今,首尾完备,足证经营之苦心。展卷一读,全县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貌、人物干百年事,史实纷呈,实故乡资治之鉴,教化之书,存史之册,将使莅兹土及产兹土者,无不爱修水而顿生振兴修水之志,从而认识县情,探求规律,正确决策,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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