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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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161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一 民政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3
页码: 383-395
摘要: 第一次在民国34年10月。从全县269430人中,选出乡民代表656人。代表人数中有:政党9人,政府122人,工人22人,商人165人,教育251人,其他87人。第二次选举在民国36年8至11月,全县34个乡(镇)均进行了选举。由乡所属保召开保民大会各选出2名代表,组成乡(镇)民代表会,设主席1人,成为全乡民众的权力机关。
关键词: 民政事业 民政工作

内容

民国时期,全县进行过两次基层选举。第一次在民国34年(1945)10月。从全县269430人中,选出乡民代表656人。代表人数中有:政党9人,政府122人,工人22人,商人165人,教育251人,其他87人。第二次选举在民国36年8至11月,全县34个乡(镇)均进行了选举。由乡所属保召开保民大会各选出2名代表,组成乡(镇)民代表会,设主席1人,成为全乡民众的权力机关。乡民代表的产生由乡里绅士协商推荐候选人,乡绅士不予认可者,不得当选。
   解放后,从1950年至1952年,各区乡曾12次选举产生出席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1953年至1965年,按中央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全县进行过6次基层选举,选出1至6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参加各届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乡(镇)政府组成人员。同时,选举1至6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各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普选,于1953年3月12日成立县选举委员会。6月在义宁镇、三都、渣津街和岗上、上源2乡进行试点,然后在全县铺开。各乡通过召开选民大会,选举乡人民代表,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人民政府成员,成立乡政府。同时,选出出席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49人,其中女代表52人。
   第二次于1956年1月成立县选举委员会,12月全面结束。全县391334人中,有选民242489人,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3544人,乡(镇)人民委员会委员1339人,其中女性232人。选出第二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47人,其中女性66人。
   第三次从1958年3月开始,至4月中旬结束。全县402258人中,有选民248008人;选举产生乡人民代表3471人,其中女代表573人;乡人民委员会委员71189人,其中女性161人;县人民代表347人。
   第四次于1960年10月进行。全县共有选民248624人,占人口总数59.28%。选出乡人民代表5712人,县人民代表347人,其中女代表72人。
   第五次于1963年2月进行。全县共有选民253509人,选出乡人民代表7389人。其中女代表1379人乡(镇)人民委员会委员1022人,其中女性105人,县人民代表380人,其中女代表85人。
   第六次于1965年6月进行。全县选民256402人,选出乡人民代表7425人,县人民代表385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制度被破坏,全县没有进行基层选举。
   第七次普选,按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进行。1980年10月成立县选举委员会,基层成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全县总人口619034人,其中选民322224人,划分305个选区,5049个选民小组。改等额选举制为差额选举制提出候选人。县、乡(镇)代表同时选举,投两种不同颜色的票,两级代表一次选举成功。这次,当选的乡代表5567人,镇代表140人,分别参加各乡(镇)人代会,并选出乡(镇)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当选的县代表445人,出席县七届人代会。
   第八次普选于1984年4月至7月进行。全县总人口638216人,其中选民341760人,划分选举乡代表的选区2656个,除程坊、复原2社待分乡外,其余49个乡(镇)共选出代表5372人,分别参加各乡(镇)人民代表会,并选出其政府组成人员。划分选举县代表的选区285个,选出县代表447人,其中工人19名,农民264名,知识界42名,行政干部108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爱国民主人士、台属、侨属、少数民族、居民、驻县部队、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均有一定数量的代表。知识分子的比例比第七届增加了7。4%。代表文化程度普遍提高,平均年龄比第七届下降2.6%,妇女代表比第七届增加了3.7%。
   第二节县级选举 土地革命时期,县苏维埃政府召开过5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于民国19年(1930)6月在上衫召开,成立修水县苏维埃政府,樊生发当选为主席,选举执委13名,第二次大会于同年10月在朱溪召开,改选部分县苏执委。第三次大会于20年6月在渣津召开,选举方幼梅为县苏主席。第四次大会于2】年8月在古市东山召开,改选樊明德为县苏主席,樊孝其、李遇丰、吴万夫为副主席。第五次大会于22年10月在画坪召开,樊高升当选为县苏主席,徐英才、戴和生为副主席。
   修铜宜奉边县召开过4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于民国21年5月在黄沙港矮子坑召开,成立修铜宜奉县临时苏维埃政府,选举张立生为主席,卢幼涛、唐以德为副主席。第二次大会于22年1月召开,正式成立修铜宜奉县苏维埃政府,选举张立生为主席,邹三元为副主席。第三次大会于同年10月在宜丰石桥召开,选举邹栋材、陈桂英(女)为出席湘鄂赣省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连选张立生为县苏主席,改选邹栋材、熊海南为副主席。第四次会议于23年4月召开,改选邹栋材为县苏主席,李攀龙为副主席。
   修武崇通县于民国22年3月在冷水坪(今湖北省通山县境)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戴德昌为县苏主席,金良之为财政部长,戴国家为军事部长。
   民国33年(1944)6月,县国民政府成立修水县临时参议会,作为议政机关。34年12月,撤销修水县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县参议会。35年选举省参议员。36年_11月,选举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时县参议长、参议员、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等候选人均由上级圈定。如:33年成立县临时参议会,议长吴维屏,副议长邓策勋由省政府圈定;35年选举的省参议员张任石、候补省参议员李凌鹤由县长奉命决定;36年国大代表候选人匿正字由国民党中央党部圈定,立法委员候选人涂公遂由省级党政协商提名。
   解放后,从1949年至1953年,修水县召开过12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工人农民代表由基层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代表由县长、副县长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驻县机关、部队的代表由各单位自行选派,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政府邀请。】951年3月,县第五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梁定商当选为主席,张晴窗为副主席,吴平等19人当选为委员。1951年9月,第六次大会改选吴平为常务委员会副主席。1952年10月,第十次大会选举吴平任常委会主席,孙冀晃、胡友杰为副主席。并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委员,县长吴平(兼),副县长孙冀晃、周城伦等35人为委员。
  1954年至1985年举行过8届19次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县级选举。历次选举结果详见政权、政协卷。
   第二章拥军优属 第一节支前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人民组织了县、区、,乡、村四级拥护红军委员会,其工作:1.动员青壮年参加红军。民国16年(1927)到21年参军人数约3600人。2.组织老年慰问队,青壮年担架队,运输队,妇女洗衣补衣队,少年宣传队,儿童扫地队等,以备随时调用。3.组织物资支援。如民国21年下年,东港乡的老年人每人做草鞋5双,妇女每2人做布鞋l双支援红军,有的自动炒米爆给赤卫队做干粮。4.三年游击战争时期,工农群众与游击队戮力同心开展反“清剿”斗争。如给游击队侦察敌情,袭击敌人,夺取枪枝弹药武装自已,协助游击队打土豪筹集资金,为游击队提供活动据点,保证游击队的安全和战斗胜利。
   抗日战争时期,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号召全县人民(包括进步的、中间的、甚至顽固的力量在内)团结起来,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一致抗日。民国28年11月,县各界民众抗敌后援会成立。28年9月,白岭农民引导国民政府军,迂回袭击驻桃树港日军,歼敌300余人。29年2月,县抗敌后援会支援第3师16团布鞋1200双。33年12月,全县人民响应中国航空建设协会总会关于“一县一机”的号召,募捐3万元购买飞机。
  1949年6月24日,旧县政府派公安警丁10名,带民船10艘到山口为解放军运粮,7月3日,为解放军工程兵筹措铁丝1000斤,麻、棕l500斤,木材一批,以及斧、锯、锤、锉等用具为部队架桥横渡修河。7日,为解放军J27师接送多名病号到医院。19日,中共修水县委组织5个工作组下乡,到8月底止为解放军借粮174万斤、柴56.2万斤,草7.7万斤。
   抗美援朝时期(1950年至1953年),入民热烈响应党中央发出的抗美援朝号召,捐款28亿元(旧人民币),可购买战斗机l架。同时掀起了反对美帝国主义重新武装日本,拥护缔结和平公约的和平签名运动。全县有10多万人在和平公约上签名,有4000多名青年报名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军。
   第二节优抚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曾制定《慰问出征军人家属办法》。民国28年(939),县政府拨出稻谷12785石,法币31120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1312家。民国29年,成立修水县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委员会。次年,以稻谷2041石,法币5000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37年以稻谷670石,补助退役、转业、复员军人。抗战胜利后,对抗日阵亡官兵遗属也有一定的抚恤。
   民国21年(1932)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发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县苏维埃政府设有拥护红军委员会,兼管优抚工作。20年10月,包家庄“气洞惨案”发生后,区苏维埃政府号召干部和群众捐献铜元3700余枚,慰问烈属。
   解放后的优抚工作,可分为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两个方面。
   一、群众优待 优待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由群众负担。优待形式随着农村生产组织的改变有以下三种:代耕包耕50年代农业合作化以前,优抚对象的耕地由农民协会安排劳动力予以代耕或包耕。1951年有代耕军属630户,代耕土地1191亩。1952年10月,县制订《修水县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代耕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凡贫苦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的烈属军属与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一律享受全部或部分代耕”。1954年,全县有代耕户1635户,代耕土地5171亩。
   优待劳动日农村从高级社转为人民公社后,群众对优抚对象的优待由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1961年全县有优待户1053户,共优待劳动日72141个。1963年增加到2009户,共优待劳动日159931个。优待劳动日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分配任务。根据“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原则,对超过全大队劳动日1%的队,由国家给大队以适当补助。
   优待现金1980年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以现金为主。优待金以大队为单位按人口或耕地平均负担,春定夏提秋兑现,由公社统筹。1982年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规定每户优待现金165到280元。1985年改变过去“一刀切”的作法,优待标准以乡为单位。全乡人均收入120元以下的每户优待200元,121至150元的优待250元,151元以上的优待300元,为了鼓励军人安心服役为国立功,还按战士在部队表现好坏,贡献大小,服役期长短,在基本优待金的基础上加优待奖金,1984年全县有农村现役军人478人,享受群众优待的有411户,每户最低优待120元,最高375元。
   二、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国家规定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未列入编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牺牲病故后,由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安葬,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979年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现役军人、支援前线的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均增发抚恤金300元。
   [=此处为表格(解放初抚恤粮标准)=]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几个年份抚恤金标准)=] 残废人员抚恤革命军人、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或因公致残,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1985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的人员共有240人。1953年至1985年全县共支付残废人员抚恤金634222元。
   定期定量补助烈士、病故或失踪军人等的孤老家属及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亲属抚养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带病回乡,无力经常参加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从1954年开始,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50年代每户每月一般补助4~6元,70年代增到6~9元。1983年全县属于烈士、病故或失踪军人的孤老家属定期定量补助对象288人,每人补助金额在原有基础上增补5~10元。1985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1180户,共发补助金112550元。
   临时补助优抚对象发生临时性特殊困难,国家按情况给予临时补助。从1953年开始到1985年,除1954、1964年,1968至1971年无资料可查外,全县共发放临时困难补助金3006166元。
   扶优工作这是把优抚工作从单纯抚恤转为扶助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发展生产,帮助其发家致富的一项政策。1982至1985年,全县扶助239户,其中烈属36户、军属5户、复员军人6户、退伍军人188户,其他4户,扶助总金额41020元。其中多数户已脱贫。
   此外,在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县民政部门历年均组织人员携礼物到优抚对象家慰问。并不定期召开优抚代表会,鼓励其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从1951年到1985年,本县召开优抚代表会17次。
   第三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军队兵员奇缺,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复员退伍。军人中的老、弱、残者发给免费车票,自行回家。
   解放后,县转业建设委员会(1959年后由民政局主管)遵照中央军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宗旨,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合理安置。安置的去向,随着年代和需要的不同略有变动。50和60年代,除原属商品粮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安排工作外,从农村入伍者亦有一部分安置在国家或大集体单位工作。70年代的复员退伍军人,来自农村的一律回到农村,来自城镇的一般作就地安排,并动员一部分人到农村去。80年代的安置去向重点放在农村,属商品粮户口者,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85年退伍的军人,原属商品粮户口的124人作了如下安置:工矿企业72人,机关团体41人,学校4人,其他7人。原属农村户口的122人中分配当乡村干部的8人,入乡镇企业的13人,有专业技术进行个体经营的6人,当民办教师的3人,参加农业生产的86人,其他6人。
  36年来,全县共有复员军人1497人,其中312人已安排工作;退伍军人8467人,其中2661人已安排工作。上述人员一般都已成为建设新农村的骨干力量。据1957年的调查,当区以上干部的有137人,当乡干部的47人,当中小学教师的34人,当高级社干部304人,当生产队长的106人。被评为各类劳动模范的195人。
   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知识分子和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未安置工作或安置不妥者,根据需要已作重新安排。1955年县民政科与县兵役局清查复员军人档案,发现61名此类人员安置不当,便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用人情况,作重新安置。安置后,在生活上有困难的,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并发放复员建设军人生活补助金,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1969到1985年,县政府给158名退伍军人补助建造住房资金11460元。对患有慢性病、精神病或残疾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治疗者,由区公所审查介绍到区卫生所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实际情况予以全免、半免或免缴1/3。第三章扶助革命老根据地建设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县曾建立10个区苏维埃政府。民国19年(1930)至21年,苏区范围占全县总面积85%以上。曾经成为湘鄂赣革命根据地的中心。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革命老根据地(以下简称“老区”)建设十分重视。1951年8月l8日,中央人民政府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湘鄂赣分团江西部分第二分队,由龙标桂领队来修水老区调查访问,传达毛泽东对老区人民的关怀,向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及老区人民分别赠送铜质或瓷质纪念章、毛主席照片、画片等纪念品和慰问信。1951年6月,九江专署下拨老区救济粮5万斤。次年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下拨救济款1.07万元。¨月又下拨补助金3.51万元。同年,县人民政府作出《修水县老根据地三年建设计划》,对老区经济、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作全面规划,确定汪坪、麻洞、复原、小流、大港、石门、台庄、东港、靖林、岭下、西源、小溪、沙坪、东山、画坪、躁内为重点扶持乡。1954年4月,江西省人民政府下拨特殊救济款2.04万元扶持老区。1955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拨4万元为老区人民建筑住房500间。1957年7月,修水县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F拨老区生产建设款8.8万元。
   但由于山区交通阻塞,经济文化落后,土地革命时期遭受国民党反动派的严重摧残,底子太薄,虽经多年扶助仍有一定困难。1980年起,修水县被列为江西老区建设重点县。198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确定本县为全省40个贫困重点县之一,全丰、白岭、黄龙、白桥、路口、月塘、古市、画坪、余塅、沙湾、水源、上衫、渣津、司前、石坳、东港、靖林、西港、上杭、新湾、溪口、布甲、港口、上庄、大椿、杨津26乡为特困乡。政府从多方面予以扶持:
  1.扶助老区发展生产。1980年到1985年,共下拨扶助老区建设资金355万元,建设项目365个。其中,种植业有茶、桑、棕、桐、果、松、杉、麻、药材等125项,总面积88032亩。养殖业有猪、牛、鱼、兔、蚕等30项。乡镇企业有加工厂、香菇场等25项。修筑乡村公路11条,全长101公里,建钢筋水泥桥24座,全长722米。兴建电站、渠道、沼气等25项,解决29个村和企业单位的动力和5566户照明,扩大灌溉面积1200亩,旱地改水田4500亩。新建小学3所,面积540平方米,维修乡中学校舍3所,小学校舍46所.总面积2100平方米。
  2。在各项政策上对老区人民以特殊照顾。首先是人均收入不足120元之乡,从1985年起减免农业税3年。还按情况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等予以定期豁免。其次是信贷优惠,1978年前的欠款.按情况予以免除利息或减息5年。1979至1983年的农业贷款按情况予以延长归还期或减轻利息,特困乡3年内不增加信用社股金,三是粮油购销价格给予特殊照顾。四是减轻农民负担。特困乡从1986年起暂不向农民提取公积金。减免征兵任务,3年内免购国库券。
  3.建立扶贫致富联系点。全县有26个特困乡由九江市各局级单位挂钩定点联系,有26个乡由县直属单位挂钩定点联系。
  4.物资支援。1985年9月,华中交通大学送给修水老区人民衣服、棉絮、毛毯、蚊帐等3016件;鞋、帽435件;粮食指标3649斤;人民币12139元;图书1750册,价值984元;实验仪器6种,价值3600余元。10月,九江市区军民送给人民币22139元,粮食指标196346斤,物资15卡车。11月,南京军区、江西军区赠送战士大衣1000件,棉军衣1000套,单军衣3000套,其他衣物、鞋等321件。1985年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向贫困乡、村捐献现金4450元,粮食指标2.3万斤,棉被360床,衣服6480件,鞋、袜、帽等6300件。同年II月,县城离休干部也捐献钱粮衣物支援老区人民。
   第四章民政事务 第一节来信来访 解放后,中共修水县委、县人民政府建立专门信访机构。1953年前,人民群众采信来访由县委办公室受理。1953年3月,县政府设人民接待室。1957年1月,改称人民问事处,“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被撤销。1973年4月,成立修水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组。1981年3月,成立修水县人民政府接待室。1982年5月,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联合成立修水县信访办公室。1984年l1月,建立县信访领导小组,由县长、县委副书记任正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1957年1月起,实行县长亲自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每月1日、15日为接待日。1979年10月,县委建立县委常委、县革委副主任以上干部轮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每月10日、20日、30日为接待日。1984年11月起,县委副书记、常委、县人大正副主任、县政府正副县长每月15日轮流到信访办公室值班。
  1949至1985年,县信访机构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29万次,其中1956年7450次,1959年14次,这是最多和最少的2年,1973年到1984年每年接待1000余次,1985年为3653次。
   第二节婚姻登记 清代以前,男女结婚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官府不予登记。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虽曾发布一些保护妇女儿童的训令,但缺乏切实措施,男女婚配大都承袭旧制。
   民国20年(1931)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8条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县苏维埃政府已照章执行。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后,全县各基层政府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结婚、恢复婚姻、离婚者,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即予登记,发给结婚或离婚证;凡包办买卖婚姻、重婚、近亲和患有不应结婚疾病的人要求结婚皆不予登记。全县每年都有数千对青年男女登记自由结婚。
  198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颁布后,各婚姻登记机关对前来办理结婚手续的男女双方,都要求携带户口、照片、单位介绍信、结婚体检证明。符合婚姻法,手续齐全者予以登记,否则不予登记。义宁镇对每对新婚夫妇都赠送《新婚计划生育手册》l本,介绍优生优育知识。对前来离婚的夫妇,均先深入调查,做细致调解工作,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则本着“维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依照法律,准予登记离婚。1950年到1985年全县登记结婚114285对,其中初婚111152对,再婚2268对,恢复婚姻关系865对,处理离婚10120起.调解离婚和好案5068起。
   第三节收容遣送
  1982年5月国务院关于《城市流浪讨乞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规定收容遣送人的范围为:1.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2.城市居民流浪街头乞讨的;3.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本县收容遣送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收送,县民政局担负经费开支。
   [=此处为表格(1981至1985年收容遣送人数统计)=] [=此处为表格=] 第四节禁毒 鸦片流毒,曾给人民殃成深重灾难,民间有一首给鸦片烟鬼画相的歌谣:“一身皮包骨,满口黑牙不齐。烂眼惺忪拖鼻涕,半条麻袋遮体,四肢不停战栗,呵欠发臭气。毒入膏肓没药医,跌倒难扶起”。因吸毒家破人亡者不少。月塘乡樊某因吸毒将家里数百担租的稻田卖光,沦为乞丐;三都邹某因吸毒家贫如洗,沦为小偷,终因烟瘾成疾而死。
   民国元年(1912)县成立戒烟公所,24年8月,成立禁烟委员会。10月,成立戒烟所,进行烟民吸户登记,有吸毒者718人。翌年6月统计增加到838人。24年12月,县政府、陆军新编8师师部、县禁烟委员会联合发布禁毒布告,正告吸毒者如不戒绝,严惩不贷,直至死刑。25年初禁烟委员会清毒会发出《敬告吸烟毒民众书》,向吸毒者晓之以理。同年6月县长王震因禁毒不力,受到省禁烟委员会记过处分。民国30年“六三”禁烟纪念日,县政府在紫花墩举行大会,当众烧毁烟具34件。同时严令各区、乡(镇)“严密查禁”。县警察局查封烟馆2个,拘留审查烟贩3名。县政府审理贩毒、吸毒者24名。虽然如此,鸦片流毒仍未根绝。
   据1950年春调查,解放前夕全县有吸毒者218人,其中地主41名,富农3名,中农9名,其余为商人、小贩、工人、贫农和自由职业者。有种罂粟者1人,贩毒者10人,卖毒者23人。
  1950年2月14日,中央政务院颁布《严禁鸦片烟毒通令》。同年,中南军政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下达相应的禁烟办法与通令.县成立禁烟毒委员会,配合卫生、文教、妇女、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与检查,限期根绝烟苗,严禁制造、贩运、售卖和吸食鸦片烟毒,违者依法制裁,截至1952年8月底,鸦片烟毒基本禁绝。
   第五章社会救济 第一节救济 解放后,县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救济规定,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贫困户和遭受天灾人祸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实行救济。
   一、定期定量救济。从1954年起,对不够“五保”供养条件的困难户因家里主要劳动力呆傻、死亡、残疾或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自力无法解决基本生活的,按当地粮、油、盐等价格评定基本生活水平定量标准,实行定期定量救济。1985年前每户一年救济30元。一年一定,根据救济户经济变化情况可以停止或连续救济。从1954至1985年中的19个年份中,县人民政府共发放救济款138.3万元,全县有50060户次享受救济。
   二、临时救济。春荒、夏荒、冬寒、特殊灾情和特殊病情如麻风天花、流脑等发生,人民政府予以救济。1950年春,渣津、古市天花流行,患者123人,死亡39人。县人民政府从南昌、九江请来医生下乡给群众免费医疗,控制了病情。1952年4月有6个区发生疫病,县政府拨专款救济。同年春荒、夏荒接踵而至。全县有190个乡缺粮,九江专署发放救济粮67万斤。1980年流行性脑膜炎蔓及8个区1个直属公社,县革委及时组织医疗队扑灭疫病并拨款14500元予以救济。1966至1985年政府共发放救济棉被10630床,棉袄36199件,棉裤220条,绒裤3658条,绒袄626件,单衣2973件,暖脚壶3600只。1952至1985年县政府共发放临时救济款328.6万元,有373220户次获得享受。
   三、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通知规定:从1961年到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和]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退职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里生活无靠的退职职工.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已发30%的从通知下达的第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40%发给救济费。县民政局遵照上级通知精神,从1980年起开始补办此项救济工作。至1985年止,全县有44名精简退职人员办理补发手续。
   退职老、弱、残职工不够享受40%救济费条件,而家里生活确有困难者,给予定期定量救济。从1983年起,全县有83人享受此项救济,其中年补助156元的80人,补助204元的3人,退职老、弱、残职工家属生活确有困难者,给予困难补助,从1966年到1985年,共发放困难补助费12279元。四、社会救济改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农村贫困户多,救济款发放面广,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不能彻底摆脱贫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生产发展较快,贫困户逐渐减少,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救济也进行改革:1,改革以前发放救济款“撒胡椒面”的作法,缩小无偿救济面,扩大有偿扶助,帮助贫困户发展农业生产和家庭副业,增加收入,逐步走向脱贫致富道路。2.改变扶助集体为主个体为辅的方针,把重点放在扶助个体户上,老区建设经费以30%用于扶助集体福利事业,70%扶助个体贫困户。3.改单纯的国家扶助为国家、集体和群众相结合的共同扶助,政府民政部门扶助其生产项目部分所需资金,村、组帮助安排农活,指导生产技术,将就近旱涝保收良田分给贫困户种,并减免各项派购任务,邻居近友协助其耕种责任田。
  1981至1985年,全县共扶助贫困户4390户,32425人,扶助总金额45.41万元。其中1982年扶助的307户1831人,有146户基本脱贫。
  1984至1985年,全县建立178个农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占总村数的30%。入会户15056户,集资6l万余元,从该款中借贷一部分扶助1472户发展生产,已使245户基本脱贫。
   第二节救灾 民国21年(1932)旱灾,国民政府省务会拨款3228元救灾。24年发生严重水灾,政府施粥救济灾民。26、28年,连续发生水灾,省赈济会核发救灾款8000元。36年发生旱灾,省救灾院下拨补助款145元。
   民国28年(1939)至30年,日军飞机先后5次轰炸县境各地,日本侵略军4次进犯修水(详见军事卷第四章),给修水人民带来极大灾难。江西省政府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发放救济款2.6万元,用于机关学校迁移、人口疏散、造防空设备、埋葬死难者、抚恤受灾户等。
   解放后,历年来发生过不同程度的水旱风雹等灾和火灾。人民政府除组织人员下乡领导群众扑灭灾情,恢复和发展生产外,并按情况发放救灾款和各种物资,帮助受灾群众安全度过荒灾。1950年水旱风虫4害俱全,县人民政府下发救济粮9万斤,农业银行贷款9267元。九江专区发放救济粮6.1万斤,各机关团体捐助救灾谷860斤,款1217元。
  1953年8月,杭口街失火,烧毁房58间,有15户63人受灾,县政府发放救济款500元,派专人前往救济。1954年西港官塅失火,有11户受灾,县民政局发放救灾款200元。
  1954年6月15至18日发生特大水灾,县政府抽调120名干部深入灾区组织领导群众抗洪救灾。省、专区、县均组织慰问团.携带各种物资深入灾区慰问。九江专署发放救灾款4万元,县政府发放救灾款18.11万元。全县有1.87万户,5.4万余人获得救济。
  1955年发生雹、水、虫、风、旱灾。县委、县人委组织救灾团到灾区慰问和救灾,县银行发放贷款23.5万元,县政府发放救济款477756元,救济了28853户,95216人。
  1959年水、旱、虫灾侵袭农田,洪水冲毁房屋,县委抽调1400名干部到灾区抗洪。秋旱时发动群众12万余人抗旱。县政府发放了救灾款36852元,省政府发下救济款2万元。县民政局又从社会救济费内抽出5200元购买菜种2000多斤,帮助灾区发展蔬菜生产消灭灾荒。
  1961年,水、旱、虫灾侵袭农田。县政府发放救灾款155218元。
  1962年4月5日,狂风冰雹摧毁房屋,5月洪水冲毁早稻,7、8月大旱,党和政府除领导救灾恢复生产外,发放回供粮570万斤,口粮贷款2万元,救济款4.3万元,还发放棉花、绒衣等各种物资。1964年灾情较多,6月水灾,7月2日,大风吹倒房屋,8月旱灾,政府发放救灾款9.1万元,木材指标100立方米,棉花740斤,棉被84床。
  1973年6月洪水暴涨,灾情严重。县委、县革委抽调3942名干部分赴全县各灾区,组织9万余人投入抗洪救灾斗争。福州军区副司令员龙飞虎到修水视察灾情,解放军2559部队支援灾区稻谷3000斤,中共江西省委派飞机投送干粮药品,国家发放救灾款112万元,全县机关干部职工居民捐献粮食26379斤,现金5915元,衣服11367件,鞋1595双支援灾区。
  1977年6月15日,山洪暴发,大椿、马坳、西港、杭口、上杭、庙岭、黄沙、黄沙港、黄坳等公社灾情严重,县政府发放救济款1.13万元,衣1000件,棉被300床救灾。
  1983年4月13日夜降雹,灾及53个公社,590个大队。27日雹过黄沙毛田大队90%屋顶片瓦不留,农作物摧毁殆尽。5月30日洪水成灾,县委、县政府组织11个工作组,由县长邹庆墀带队分赴23个重点受灾公社救灾,发放救济款100万元,另有群众捐款588元。
   第六章社会福利 第一节民政福利厂 民政福利厂是县民政局为解决城镇残废人员生活出路而创办的。1973年9月,义宁镇红色街以下放人员匡亚民(女)为首组织5名残废女工,自备缝纫机办起缝纫社,命名为红色福利厂。1974年县民政局拨款8500元,为福利厂购买厂房,又贷款5000元扩大生产规模,增设车木车间,人员增加到15人,1975年派入厂长、会计加强管理,生产逐步走上正轨。1976年取消车木车间,另建车木厂。福利厂投资9800元新建厂房,当年纯收入3000余元。
  1984年红色福利厂由县民政局接管,更名为修水县民政福利厂。1985年民政局拨款1700元扩大生产范围,除来料加工外,还自产自销成衣,产品销往九江市,初步打开了市场局面,并兼营南杂百货,增加收入,职工工资逐年增加。1979年职工月工资为34.19元。1985年获纯利润7000余元,职工月工资增加到44.82元,并提取奖金1680元。职工病假工资按工龄9年以下发30%,10年以上发40%,医疗费工龄4年以下报销30%,5至9年报销so%,10年以上报销75%。
   第二节敬老院 一、光荣敬老院 县民政局1958年在渣津、1959年在路口、1963年在大桥、大椿共创办4所光荣敬老院。到1985年止,共接收优抚对象239人,其中已故160人,退院18人,尚留61人,尚留人员中烈属21人,苏区老干部8人,老红军2人,复员军人12人,残废军人7人,其他l1人。4所敬老院均建有砖木结构二层楼房,总面积1924平方米。院内有办公室、会议室、文娱活动室、电视室、贮藏室、厨房、餐厅、浴室等。4个院共有水田lI亩,蔬菜饲料地7.2亩。自办院以来坚持“勤俭办院、以养为主”的方针,年均农副业生产纯收入约4000元。每人年均生活费324元,每月另发零用钱3元。老人吃、穿、住、用、医得到可靠保证,死后安葬费实报实销。
  1984年对4所敬老院进行全面整顿,清理院民、财务和财产,建立院务委员会,健全规章制度,整理院容。院民口粮每人每年600斤由国家定销。各院面貌完全改观。大桥光荣敬老院坚持种养结合,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入,自给有余。1985年库存粮5840斤,菜油248斤,大豆200斤,生猪4头,银行存款3400元。
   二、社会敬老院 农业合作化后,县人民政府对于农村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人员,采取依靠集体和辅之以必要救济的办法集中供养,于1958年创办幸福院。入院者吃、穿、住、医、葬实行五包,保证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1958年,随着全县人民公社化,建立374个幸福院。1960年调整为162个,共1579人,改名为敬老院。1961年通过整顿改为73院,1075人,1962年又调整为58个院,489人,1985年全县有75院,876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敬老院的老人坚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收入有所增加,生活不断改善。马坳石溪村敬老院,1985年农副业收入达2000元;何市敬老院开办有加工厂、南杂货店和饲养家禽等,1985年加工部分收入2657元,其它收入1200余元。
   三、县城福利院 解放前,县城有瞎子堂、育婴堂、孤老院。占有水田141亩,一般年成可收租谷14139斤;旱地8.6亩,可收租谷600斤;有旧房一栋、铺房三栋半、铺房基地三处共可收租谷6610斤。被收容者每月发大米6市斤。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乞讨。
   解放后,县民政科将这两堂一院的38名孤贫、16名残废人、4名婴儿,统一收入救济院,每人每月发给大米30斤,设管理员1人;负责安排生活,并组织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以增加收入,补助生活。1952年整顿救济院,遣送28人回乡,留下30人。1954年第二次整顿又遣送4人回乡。
  1958年,义宁镇政府接管救济院,不久,改为敬老院。每人每月发生活费8元。设院长1人。1980年,供养人的生活费每月10元,1982年加至12元,医药费如数报销,病故每人发安葬费100元。
  1984年,县民政局接管义宁镇敬老院,改名为福利院。拨款10万元,新建3层楼房1幢,占地1000平方米。1985年上年大楼落成,受供养的人均搬入新居,床、帐、被、桌、椅、暖壶等添置一新,还配置公用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生活娱乐设施。水、电、燃料、医药费、取暖木炭等均由政府供给,生活费人均每月14元。配备服务员、炊事员(兼会计)各1人,负责护理工作。
   第三节农村五保户 “五保”是政府对农村缺乏劳力,生活无靠的鳏、寡、孤、独、残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实行社会保险,使其生养死葬都有保障。1983年前,全县有五保户2319户,2793人,同年普查后,符合五保户条件的有2821户,3443人,占全县总农户的2.17%,占总农业人口0.53%。其中孤老2025户,2352人;残废571户,688人;孤儿225户,403人。供养形式有多种,院养702户,795人;居民组包户照料的36户,39人;派人照料的25户,25人;托亲属照料的516户,585人;生活事务由本人自理的1504户,1790人;亲友代耕包养的38户,55人;有轻量劳动能力,不愿入五保给予适当补助的154人。以上人员都按政策发给五保供应证,按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每人每年发给基本生活费120元,供应平价指标:粮600斤,食油6至8斤,大豆6斤。
  1985年,全县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有2151人,供养金以乡为单位计算,全乡人口平均纯收入120元以下者,保金120元;121元至150元者,保金140元;151元以上者,保金150元。每人全年供应平价指标:谷600斤,食油、大豆各6斤。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海天出版社

修水县具有优良的修志传统。宋初即草创分宁《邑图》、《修川志》,南宋分宁知县徐筠主修《修水志》10卷,其后曾10余次编修州县志,至今尚存6种,清同治版《义宁州志》为最后一修旧志。《修水县志》四历寒暑,三易其稿。蔚成大观。可贵者,县志资料丰富,体例规范。而发凡起例,每依县情,故“茶叶”、“环境保护”之设专卷,颇具地方及时代特色,独见编者心裁;推及各卷,条分缕析,笔墨精当,贯穿古今,首尾完备,足证经营之苦心。展卷一读,全县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貌、人物干百年事,史实纷呈,实故乡资治之鉴,教化之书,存史之册,将使莅兹土及产兹土者,无不爱修水而顿生振兴修水之志,从而认识县情,探求规律,正确决策,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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