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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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157
颗粒名称: 卷十七 财政金融
分类号: F239.65
页数: 21
页码: 311-331
摘要: 解放后,修水县财政体制由集权管理演变为分级管理,经历4个阶段。不敷之数省另行补足。留县税收项目1954年增加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在划定收支范围内,量入为出,超收和结余留用。33年至37年,教育、卫生支出24.1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8%。解放后,此项经费直线上升。
关键词: 财政管理 金融发展

内容

一、县财政体制 民国28年(1939),省规定田赋的45%、印花税的30%、营业税的20%、普通营业税的25%和房捐、屠宰税以及烟酒牌照税、牙当税、契税、学产收入、公产收入等15个项目纳入县财政收入。35年调增国税留县的比例。
   解放后,修水县财政体制由集权管理演变为分级管理,经历4个阶段。
  1949~1957年,由统收统支转为划分收支。1952年以前,财政收入按实上交,支出由省逐月下拨。1953年由省划给部分收支项目组成县总预算。不敷之数省另行补足。划给县固定收入项目为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车船牌照税、企事业收入、土地证照税、其他收入7种。支出项目为经济建设费、社会文化教育费、行政经费、其他费用及预备费等。留县税收项目1954年增加印花税、利息所得税。1955年又增营业税的40%,农业税的11%,1956年增加工商所得税和公债收入各40%,改农业税留县比例为42%,1957年将工商营业税和所得税留县比例调整为so%。
  1958~1970年,由以收定支转为总额分成。1958年本县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定收支范围内,量入为出,超收和结余留用。划给县收入项目有地方各税、县企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分成收入(农业税和公债各51%、省下放企业收入的20%)。1959~1961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即下放到县的省属商业收入纳入县财政按收支计划总额实行包干,以支占收的比例进行坐支。年终收入超计划,超收部分20%留县;收不敷支时,由省财政定额补助。核定留成的比例1959年为45.7%,1960年为35%,1961年为45%,1962年到1970年,除年度之间收入划分上略有调整外,财政体制无变化。
  1971~1975年,由收支包干转为固定比例分成。1971~1973年,本县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收支包干体制。1974~1975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
  1976~1985年,由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转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的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核定收支指标,按收支总额确定留成比例。1977年,企业利润改为盈利分成和亏损分摊作法,即利润402U上缴国家,60%留县;亏损县财政分丰20%,国家财政负担80%。1976~1977年企业亏损甚巨,共出现赤字34万余元,后由上级补拨。1980年,省对县实行收支包干,核定基数,一定五年,结余留用的办法。本县财政收入项目有三: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其他收入;商业、供销社所属公司的企业收入的20%;工商税属省对县的调剂收入。此三项收入以1979年实收为基数,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部分由上级定额弥补。地区核定本县定额补助为402万元。财政支出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支出基数,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一年不变、节约归己、超支自负的包干办法。1985年,财政收支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体制。九江市政府核批本县固定收入基数为774.6万元,支出基数为1142万元。
   二、区、乡财政体制 民国32年(1943)起,本县名义上虽有乡(镇)财政,但因农村经济拮据,财源枯竭,财政体制难似实施。
  1955年在火石乡、南桥乡进行乡财政试点,并制订本县《乡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年末,建立财政管理制度的乡达95%。1956年区乡机构调整,恢复报领经费的作法。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建立公社财政管理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社财政收入一律上缴,各项支出根据县财政分配的预算指标控制使用。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对公社财政管理改革曾进行多次尝试。1977年起,在各区建立财政所,对各公社实行定收定支、一定一年、收入上解、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80年底,本县社(镇)超收部分按区得l%公社得2%分成。
   第二节财政收入 清代民国时期,财政收入绝大部分取之于农民。清末,义宁州田赋及其附加约占财政收入的og%。民国23年(1934),田赋留县部分为3.96万元(含附加),占同年县财政收入的87%。解放后,财政收入分工商各税、农林业税、企业收入、地方各税、杂税杂捐、其他收入等6大类。不足之数由上级补助。从各项财政收入比例的发展趋势来看,本县工商各税收入逐年上升,农林业税逐年下降,企业收入则由正到负。1950年财政收入178.1万元,其中工商各税占16.9%,农林业税占79.7%,其他收入占3.4%。1957年,财政收入300.9万元,其中工商各税占65.33%,农林业税占32.66%,企业收入占0.2%,其他收入占1.7%。1978年财政收入628.8万元,其中工商各税占74%,农林业税占24.8%.企业收入占0.1%,其他收入占1.1%。1985年财政收入1277.6万元,其中工商各税占88%,农林业税占16.4%,企业收入占-17.64%,其他收入占13.24%,完成国库券收入67.6万元。1950年至1985年财政收入共17236.4万元,其中工商各税占69.72%,农林业税占29.91%,企业收入占-2.1%,其他收入占2.5%,公债、国库券收入完成360.2万元。1985年财政收入比1950年增长7.7倍,平均每年递增5.9%。
   第三节财政支出 一、解款和上缴 光绪二十七年(1901),义宁州财政支出白银2.4万余两,其中卜缴朝廷白银2.2万两。民国23年(1934),本县财政支出7.35万元(国币),其中抽净上解支出2.8万元。1950~1968年,年年均正净上解,共净解2676.7万元;其中公债、国库券94.1万元。1969~1985年,除1972年正净上解12.25万元公债、国库券266.1万元,其余年份年年负净解,共净解-8115.3万元。1985年净解-1164.6万元。
   二、行政事业费 清末,州署每年支给各衙门薪俸、工食银939.58两,支给驿站项下工食银199.8两,支给其他方面工食银53.58两,共计年支薪俸、工食银1192.96两。光绪二十七年,州财政支出2千余两,行政费的一部分薪俸、工食银即占财政支出数的59.6%。如加上其他行政费支出,则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达80%有余。民国23年(1934),行政管理费2.88万元,占财政支出数4.55万元的63.4%。民国37年行政管理费621.33万元,占财政支出总数的87.9%。解放后,行政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例相应减少。1950~1985年,行政事业费共支出4640.25万元,仅占同时期地方财政总支出数的20%。
   三、文教科学卫生费 清末,本县文教费支出预算每年白银221.5两,其中包括州学廪生30名的廪粮银60两和州学文庙香烛、祭祀、礼仪等银161.5两,占财政支出数的11%。民国23年,教育、卫生费支出7529元(法币),占财政支出的16.6%。33年至37年,教育、卫生支出24.1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8%。解放后,此项经费直线上升。1985年文教科技卫生费支出925.8万元,比1951年上升178倍,每年平均递增16.5%。1951~1985年,全县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出7882.5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数的34%。其中教育事业费5382.5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数的23.2%。
   四、经济建设费 民国22年起,国民政府为“剿共”需要,兴建永通公路的修武段和修平、修铜公路,修水始有少量经济建设费用。23年,经济建设支出410元,仅占财政支出数的0.9%。23年至29年,本县共支出经济建设费1.3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33年至37年经济建设费共4.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
   解放后,本县经济建设投资较大。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一五”时期)投资50.5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数的6.2%;“二五”时期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大炼钢铁”、“超英赶美”,基建投资增为485.2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1.1%;“三五”时期,因大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费上升力1653.1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55.9%。1951~1985年,经济建设费共7496.40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2.3%。1985年经济建设费420.3万元,比1951年增长181.3倍,平均每年递增16.6%。
   五、抚恤和社会救济费 清末,义宁州年支出44名孤贫的粮布银158.4两,占财政支出数不及8%,民国19年(1930),水旱成灾,农业欠收。21年,省务会拨款3228元予以赈济。民国25年至31年,岁救济费支出仅占财政岁支出的l%。37年,本县城镇孤儿30余名,养育院1所,省务会核定,按每人年补发膳费26万元,全年定量补助为977万元。解放后,1951年至1985年,本县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共支出2382.49万元,占财政同期支出数的10.3%。
   六、其他支出 本县财政其他支出包括华侨事业费、工商管理事业费、税务事业税、统计事业费、其他事业费和兵役征集费、看守所拘留所经费、人民武装部营房修缮费、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费、罚没财物办案经费,打虎奖金以及规定外临时性的支出。
   第四节财务管理 解放后,本县财务管理按行业划分有工业、商业、供销、农牧和行政事业、文教卫生等,其管理各有差别。
   一、工业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85年36年中,县财政预算内、外地方工业投资1445万元,用于工业基本建设、充实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水电建设1958年前,』工业企业未设财务管理机构。195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始颁发《修水县地方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明确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均须编报年度、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向县财政缴交税款、利润、折旧基金,企业一律实行利润分成。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解决。企业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1962年县政府制订了《改进财政管理十条措施》,并贯彻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使企业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会计工作走上正轨,扭转了亏损局面。1966~1976年,企业财务管理被视为“资产阶级管、卡、压”,管理无法进行,亏损达33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调整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搞好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1980年,对国营企业实行“任务包干,超收分成,超亏自负”的包干方法。1983年6月起,实行利改税试行办法,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归企业自主支配,不再分成的财务管理政策。
   二、商业、供销、其他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52年,国营贸易公司、百货公司、花纱布和石油推销组、县供销社、粮站、新华书店、木材公司等先后建立。隶属关系有省、市、县三种,数易名称。1979年以前,省属企业利润由税务部门监交,1983年后,全部下放到县,收入财务都由县财政管理。
   三、农牧业财务管理 农牧业财务管理范围有国营农牧渔业、国家支援农业集体资金、国家举办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林水气事业费等。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重点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管理等三项;支农周转金管理从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无息)使用。1982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规定》,1981~1985年,全县共投放周转金73.1万元,累计清理收回21.5万元。1985年止发放金额51.6万元,其中财政部门发放21万元,主管部门发放30.6万元。
   四、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管理内容包括金额管理、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个部分。管理主要内容是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人员工资解放初期分别实行薪金制(工资制)和供给包干制。1955年7月起,实行包干制的一律改为工资制,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1984年4月12日国务院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与在职的同级干部同等对待。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即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取暖费、自行车修理费、车辆燃料及修理费)和业务费(业务购买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五、文教卫生财务管理 教育经费的管理内容包括定编的人员工资、教育行政费开支标准、人民助学金、民办教师工资、学杂费收费标准、校办工厂、农场及勤工俭学经费的管理使用。1954~1985年的32年中,全县共收学杂费302万元,除中学上交20%由县掌握外,余全部留校使用。卫生、公费医疗事业经费的管理,50年代起县财政对各级医疗机构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的制度。1960年起,改为“全额管理、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的医疗财务管理制度。1980年10月起,改为“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第五节财务审计监察 一、审计 解放后,有关财政方针、政策、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检查监督工作,由财政局监察股负责01984年5月设立审计局,同年底有12个单位配备内部审计员28名。1985年,在属59个单位开展对粮油购销、木材、供销、商业经营、行政、事业经费、罚没款、老建资金、超生子女费等9个方面的财政审计工作,查出有问题资金603.2万元,其中违纪金额499.9万元,当年交财政152.4万元。
   二、监察
  1952年根据全省统一布置,县财政科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1名。1959年财税合并后,取消财政监察员。1981年县财政局设财政监察股。同年,县属重点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在财会人员中聘请兼职财政监察通讯员38名,1983年增聘55名。审计局成立后,财政监察股撤销。从1952~1983年,通过财政监察检查,查出违纪金额约计517.2万余元。其中贪污挪用公款、救济款、知青款23万元、小钱柜67万元、欠税漏税8万元、公款私借41万元、吃喝1.2万元、利用公款为职工买煤气罐6万元,计划外基建381万元。对违纪人员和单位分别进行了经济退赔、政纪、法纪处理。
   第二章税务 第一节农业税 清末,取之于农业的税收有地丁、漕粮、租课三项,义宁州额征数为白银12126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辛丑条约>签订后加征4024两。漕米额征数为10590石,每石折银1.9两,0.33两留州支销,余上解。官田租原额银800余两,寺庙田租原额银200余两,均历免。光绪二十七年完成2.4万余两,其中留州2000余两。
   民国初期,仍沿用地丁制,币制废两改元。24年(1935)改称田赋。计税田地53.04万亩,年额征银7.87万元。另外还有省县区乡附加税多种。民国30年起,田赋改征实物(详见粮油经营卷)。民国19年(1930),中共修水中心县委对苏区颁发《关于农业税统一累进税则》和《农业税暂行条例》,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苏区财政收入。
   解放后,田赋易名农业税。按承粮田地面积、常年产量、农业人口等基本因素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在承粮田地48.01万亩的基础上,经过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和查田定产,耕地面积基本得到落实。1952年耕地面积为70.95万亩。核定常年产量为稻谷199.90万担。由于生产关系几度变革,生产力不断发展以及兴修水利建筑公路等原因,耕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常有变动,1963年,调整计税田地为71.8万亩,常年产量为181.56万担。1963年以后,一直未作全面调整,影响农业税的合理负担。
   第二节工商各税 光绪二十九年(1903),义宁州课征的茶税由落地税改为产地税,每百斤征银1.25两,由庄客缴纳。宣统二年(1910)州城门设旱局4处。民国16年(1927)以前,仍征厘金,民国17年,全国首次财政会议决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民国18年,修水火纸每担征特种消费行为税2.4元。鉴于厘金份贾,民国20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开征统税及营业税。民国36年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后,把税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大类,本县当时开征的税种,属国家税者有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属地方税者有房捐、屠宰税、土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使用牌照税。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修水苏区工商各税主要上解,民国21~23年,年解银元约10万元。
  1949年,本县仍沿用旧税制,1950年全国统一收税14种,本县仅开征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屠宰税、印花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7种。1953年修正税制,除原开征的7个税种仍照征外,又开征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契税4种。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在工商统一税中。1973年通过税制改革,本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诸种。1983年本县开征增值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在印刷厂、食品厂、酒厂、柴油机厂、水泥厂、煤矿、瓷厂、造纸厂、副食品公司、百货公司、食品公司、石油公司、五交化公司、物资局、农机公司、林业工业公司16个单位实行利改税。1985年,本县开征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全县征收工商各税1124.3万元(含1983年~1985年利改税),比1950年增长36.3倍,平均每年递增10.9%。
   第三节杂捐 清末民国时期,修水的杂捐杂税甚为苛细。有随正税带征的附加,也有单独计征的项目,还有按户、按亩、按人摊派的专款。各项杂捐税额不定,开征时间无规。征收章程也不一致,特别是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后,杂捐杂税有增无已。其时属省开征者,有特产税、食盐附税、清剿善后捐、公安田亩捐、船捐、市捐、土地登记费、航测借征、教育捐、自治户捐、建设捐、筑路捐、自卫特捐、购机祝寿捐等,属本县开征者,有产货捐、商货附捐、茶叶附捐、串票捐、恢复区善后捐、清乡善后捐、商铺捐、保甲经费、团队经费、食盐附捐、门户捐、壮丁捐、百货捐、驻县军队主副食差价等。省县杂捐不下数十种。列举部分税目分述如下: 食盐附捐本县一贯行销淮盐,民国初淮盐贩商捐每担征收3000文。民国16年(1927)食盐附捐名目达7种,淮盐每担共征5.59元,精盐每担共征5.92元。民国17年,将淮精两盐附捐名目一律废除。每100市斤统一附征6元。民国19年每100市斤减为4.5元。民国20年每100市斤加征“一五筑路盐附捐”1.5元。民国23年,修水另加征食盐附加捐的项目有:团队经费和食盐公卖纯利捐,团队经费每600市斤盐征银4元,食盐纯利捐每引征银10元,在县内设卡征收。
   茶叶物产捐本县为产茶区,清代曾征茶引税,民国以来,除省规定征特产税外,本县另加征茶叶物产捐,民国23年征收5万元。
   清剿善事捐民国】6年以后,国民政府对苏区大肆清剿,经济上则募捐“善后”,名为清剿善后捐,在县内交通要道设立经征处征收。民国23~25年共征2.3万元。
   自治户捐民国30年开征,按户口人丁摊派,分甲、乙、丙、丁4级,年征税额25万元。壮丁捐民国22年,本县三都征收壮丁捐,每丁月征铜板10枚。
   自卫特捐民国38年4月,自卫特捐征收范围除原有木材特捐、百货特捐仍照征外,并增筹食盐附捐,每担征金圆券2500元;棉花特捐,每担从价附征3%;棉纱特捐,每包从价征收5%;卷烟入口特捐,按原征货物税额的5%征收;土烟叶特捐,按原征货物税额的20%征收;米谷出口特捐,从价征收20%,运费附征,按原运费的10%征收。
   驻县军队副食品差价抗日战争期间,驻县国民政府军除中央发给粮饷外,还向本县人民派捐主副食差价。民国3】~34年,共征副食差价432.01万元,其中计食油17.77万市斤,猪肉31.69万市斤,马乾56.58万市石。民国35年,征主食差价35.44万元,计大米11.13万市石。
   第四节税额减免 民国23年(1934)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之后,本县曾废除商货铺捐、商货附捐、茶叶附捐、义团串票捐、收复匪区田亩捐、清乡善后捐、商铺捐7种捐税。年税额共7.5万元。
  1969年,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规定》,农业税享受减免照顾的有2308个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37.2%;减免稻谷948万市斤,占应征税额的47.3%,减免金额(包括机动减免)共125.7万元。
  1985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修水革命老根据地特困乡26个。省财政厅通知规定,特困乡中人均年收入不足120元的均免征农业税。计核减本县1985年度农业税稻谷任务736.6万市斤。
   [=此处为表格(一九八五年特困乡农业税核减任务)=] [=此处为表格=] 第三章金融 第一节金融机构 一、私营金融机构 钱庄清末民国初年,修水县城私营钱庄有永和祥、保昌、襄成、卫隆源等10余户。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发行庄票、贴现、买卖金银、公债及零兑等业务活动。至民国20年(1931),钱庄均被银行取代。
   当铺清末民国初年,本县有同和、源和及朱成和当铺。分设卫前街、西门口和西摆,经营典、当、按、质、押5种业务。
   银楼清同治九年(1870),修水县城田天宝银楼开业。光绪26年(1900)南昌宝庆银楼在本县设分号,直至解放前夕。民国期间,夏义和、徐文兴、恒和楼、大华、宝华诸银楼相继设立,铸造金银耳环、戒指等妇幼装饰品出售。
   民间借贷本县民间借贷有计息和不计息之分。亲朋互通有无和邀会(互助储金)都不计息。计息的借贷形式有放生谷、买青苗、放猪收肉、放钱收钱等。民国36年(1947)修水县概况调查记载:借现金者,3~6个月每元月息0.15~0.20元;买青苗者,按青黄不接时的谷价40%放款,秋收时还谷1石。
   二、政府金融保险机构 义宁州官银分号光绪三十二年(1906).江西省官银钱总号在义宁州设官银分号,通行官票,接受存款,办理公款汇兑。收纳丁、漕、厘税,至民国5年废。
   修水县工农银行成立于民国四年(1915),办理抵押、贴现、信用放款、汇兑、储蓄、存款业务,兼营珍贵物品和有价证券。因滥发纸币,于18年2月奉令停业。
   修水县振兴茶业银行民国12年创建,行址卫前街。17年4月改称修武铜三县茶业银行。因滥发纸币,21年省府令其停业。由省裕民银行修水分行接管。
   江西省建设银行修水分行省府筹办建设银行前夕,民国18年2月先在修水设分行,7月省建设银行开业,即撤销修水分行。为资助茶叶、瓷器生产.19年9月复在修水设立建设银行,22年停业。
   江西省裕民银行修水分行民国17年(1928)6月裕民银行九江分行在修水设立汇兑处.23年1月撤销汇兑处设修水办事处,5月改称江西省裕民银行修水分行,辖武宁、修水、铜鼓3县办事处,曾在赤江乡设营业处办理金库汇兑,因省裕民银行与省建设银行合并,民国35年9月奉财政部之令改名江西省银行修水分行。
   修水农民银行民国22年(1933)4月,中国农民银行始建武汉,在本县设修水县农民银行。36年因亏损停业。
   修水农村信用合作社民国22年(1933),修水设有民商信用社和金融维持社,均发行社券。24年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在修水设立办事处。同年3月成立县农村合作促进会,先后组织县区预备社54个,26年发展为107个,兼营社33个,办理公私存款。27年3月,属省合作金库武宁分库管辖,同年8月设修水金库通讯处。30年修水县政府设合作事业指导处,并发展兼营合作社38个。31年,省合作金库第一农贷办事处迁驻县城黄土岭,主管发放农贷审批工作。抗日战争胜利后改称中国农民银行修水办事处。
  1952年5月,改称中国农民银行修水办事处。同时建立杜市、四都、西坪等信用社,8月建白岭、司前、杭口3社,年末增建大桥、游塅2社。1957年,全县信用社95个,后改称农业生产合作社信用部。1958年人民公社化,建立乡级银行。1968年全县撤销信用社。1970年公社设立信用部,大队设分部。1971年公社恢复信用社,大队设信用站。至1973年全县有信用社51个。1984年信用社体制改革,改官办为民办。
   湖北省银行修水办事处成立于民国30年7月,31年1月因战局告急迁崇阳县大源,5月改称鄂南办事处,32年9月改名鄂南支行。34年3月迁回修水。5月复业,35年l1月迁湖北咸宁县,易名咸宁办事处。
   江西省银行修水分行民国35年9月成立,办理储蓄、存款、汇兑、发放商业和特种贷款,代理金库、有无线电台1部,办理电汇。1949年10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办事处接管。
   修水县立银行民国37年,修水县参议会提议,经县政府政务会议决定,筹建修水县立银行。由晏即曙等l2人组成筹备委员会,并制订修水县立银行章程和招股启事。计划基金10万元。官商各半。报经省政府批复定于38年元旦开业。因解放大军挥师南下县政府官员自顾不暇,开业未果。中国人民银行修水支行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接收旧省银行修水分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办事处。1950年1月易名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县支行,在县城设储蓄所2个,并先后建立14个营业所。随着行政机构的改变,本县人民银行机构名称亦不断更改。1985年人民银行由工商银行接收,内设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办公室(1986年3月恢复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修水支行1964年1月由人民银行分出,建立中国农业银行修水县支行,下辖14个营业所。1965年12月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11月恢复,辖10个营业所9个营业分所。1985年增设北门储蓄所和义宁镇信用社。
   中国工商银行修水支行1984年1月由人民银行改组创建中国工商银行修水县支行,辖724矿、267队两分理处和县城解放、东风、红旗、西摆街4个储蓄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修水县支行1949年11月,省建设银行在修水设立代理处,专办基本建设投资,其业务由人民银行和财政局分管,5年后裁撤。1977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修水办事处。1981年10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修水县支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水县支公司1950年下年,修水县人民银行设保险专业柜。1951年6月成立修水县保险公司,附人民银行内办公。1952年5月,保险公司由县财政科管理,1956年并入县财政科,至1958年撤销。1981年4月,县工商及农业两银行分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理处,基层所和信用社设24个代办所。1984年4月撤销代理处,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水县公司。
   三、苏区金融机构 修水县苏维埃银行民国20年5月,在下衫百箩匠设立,8月迁上衫土地巷,改称湘鄂赣省银行修水分行。23年6月,国民政府军袭击修水苏区,县分行停办。
   湘鄂赣省苏维埃石印局及造币厂民国20年2月,湘鄂赣省石印局由湖南黄金洞迁驻本县台庄芭蕉窝,有石印机2部,专为省委、省苏、银行印刷文件及钞票,22年冬因内奸告密,石印局遭破坏停办。民国20年4月三省苏区造币厂由湘迁入本县大坪地,称修水县苏维埃造币厂,以铸造银元为主,兼印苏钞,票面印有“发展社会经济,流通赤色金融”字样。
   湘鄂赣省工农银行民国20年11月,由省苏拨款4万元在本县上衫朱官选家成立湘鄂赣省工农银行,发行纸币,铸造银元,办理储蓄、放款、管理现金及金库。21年4月随省苏迁驻万载小源,后转徙铜鼓、平江、黄金洞。23年停办。
   修水县赤色消费合作社民国19年在渣津兴办,兼营苏区金融业务,还发行铜元券、纸币。红军首次反“围剿”告捷后,改称合作总社迁驻大桥寺前村,并在朱溪、古市、渣津、马坳、大椿、台庄和靖林设分社。20年5月,县苏维埃政府第二次扩大会议决定,充实基金,改合作总社为苏区银行。第二节货币 一、金属货币 据全丰、古市两乡汉墓出土文物中发现,早在西汉至新莽末年(前206~23)就有“大布黄千”、“货泉”、“五珠钱”、“秦半两”流通县域,唐五代的“开元”和“景元”通宝,宋代的“宋元”、“大平”、“至元”、“淳元”、“大观”、“治元”等币种,均在县境使用。元、明、清三代,币种益多,有“铜板钱”,日本铸造的“宽永通宝”、清代的诸种“方孔钱”以及金银铸造的金砖、金条、银条、银元宝、银元等,均在本县流通。民国3年(1914)政府公布《国币条例》,废两改元,法定银元为国币。曾有“孙中山头币”、“袁世凯头币”、“蒋介石头币”、“龙洋”、“鹰洋”、“四川洋”、“烂洋”等七种银元流通县境,前4种为多。24年发行有5分、10分、20分的镍币为辅币流通市场。
   民国17年8月,修水县苏维埃政府发行苏区货币,20年8月,在上衫土地巷铸造绘有五角星、镰刀斧头图案的银元和湘鄂赣省造币厂铸造的大头(袁世凯)、小头(孙中山)银元均在苏区流通,白区亦有之。
   解放后,废除旧银币,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分、2分、5分3种铝币,作辅币流通。1977年4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纪念金币。次年4月发行1角、2角、5角铜质币和1元镍币。1981年3-12月,先后发行辛亥革命70周年及中国共产党成立60周年等纪念金币,因本县投放甚少,市场不见流通。
   二、纸币 清末以前,本县流通的纸币主要是十足钱票和九五官票,民国初沿用旧币。后县商会、金融维持社、民间信用社先后发行流通券、铜元票、官方之“官票”、商户之“市票”。县城、黄沙桥、渣津、山口,上杭等集镇的大商号,发行商号花票约20余种,在县境流通或限境流通。民国20年(1931)5月,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其券面为1元、5元、10元。并有l0分券的辅币,流通本县。24年11月,通行法币,禁用银元。初以法币1元,兑换银元1元,后法币贬值兑换率无定。关金券同法币比价率,是1:20元,兼并通用,因法币急剧贬值,负信于民,37年8月国民政府再次改革货币。9月1日发行金圆券,面额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前四种及辅币1分、5分、1角、2角、5角等,均在县境流通,并强制以金圆券1元,兑换法币300万元,金圆券2元,兑银元1元。最后被人民币取代。
   民国19年(1930)9月,修水赤色消费合作总社发行10文、300文、500文3种铜元券和修水县立总社发行100文、300文、500文的铜元券共3万余元。同时又发行经邦区塘城乡股票,并有祈源、朱溪厂合作社票币兑换券。湘鄂赣省工农银行成立后,在上衫乡发行500文、200文、10文、l串文的铜元票及l角、2角、3角、5角、1元的银元票达10万余元流通苏区。21年2月,湘鄂赣省责成苏区诸县兑回滥发旧币,分配本县任务1.1万元。7月,收兑上解195元。
   解放后,本县统一使用人民币,取缔一切旧币及硬币的流通,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并收回旧人民币,兑换比例为旧人民币1万元换新人民币1元。
   三、现金管理 民国以前,币权分立,滥发无规,管理无章。
   解放后,1950年遵照国务院规定,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实行现金管理,强调转帐结算。1977年县革委会统一领导,抽调干部1200人,4次深入城乡7815个全民、集体单位,检查现金管理。发现贪污、挪用、扩大库存限额等弊端,及时处理,制订规章。主要是实行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和奖金管理,货款日存银行,杜绝用现金采购,重新核定库存限额。加强计划管理和柜面监督。该年全国现金管理工作会议将本县现金管理方法列为会议经验材料之一。进入80年代,由于改革、开放、搞活,集体、私人企业和个体商贩迅速发展,兼之照顾农民农副产品收购,大量现金进入流通领域,难以控制。
   第三节贷款 一、工、商业贷款 民国18年(1929)2月至7月,省建设银行修水分行为振兴茶业,曾发放过茶叶贷款。21年至38年期间,省裕民银行修水分行、省银行修水分行先后发放商店、住户、机关团体活期放款、定期、贴现放款共计339万元。
   解放后人民银行为了实现工、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坚持贷款有计划,有物资作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为扶植工、商企业的经营,工商、农业两行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方针,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小商发放定期贷款。工业放款由1957年末的9.6万元,上升至1985年底的539万元,每年平均增长15.5%。商业放款由1957年末的570万元,上升至1985年底的1044万元,每年平均增长2.2%。
   二、农业生产贷款 民国24年(1935),省合作金库第一分库对本县合作社发放过贷款。尔后11年(1935-1946),中国农民银行和县联合总社对基层合作社分别发放生产与救灾贷款总额2222万元。
   解放后,遵循中央“农业生产以恢复为主”的总方针,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县支行于1950年4月发放实物贷款,全年计农贷稻谷33.33万斤,又发放水利贷款、耕牛贷款、农具贷款、肥料贷款,总数为6393万元-此后,逐年增加发放副业生产贷款、茶园垦复贷款、救灾贷款、造林贷款、贫民基金贷款、国营农业贷款、小水电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等贷款项目。1985年底,全县发放各项农业贷款余额为4296万元,其中信用社发放贷款余额2273万元。
   三、中短期设备贷款 中短期设备贷款为1980年新增贷款项目之一。是对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添置生产设备的一种贷款,至1985年全县发放贷款总额1704.1万元。
   四、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由建设银行专门管理发放。本县1978年始开办此顼贷款。1978年至1985年,发放贷款单位101个,发放贷款443万元。其中国家预算技术改造贷款104万元,占总投资23.5%,更新改造资金贷款172万元,占总投资38.82%,出口工业品贷款90万元,占总投资20.32%。此项贷款对修水酒厂见效尤著。1982年,对酒厂发放技术革新改造贷款10万元,至次年生产小曲酒与甜米酒9007吨较上年增加61.36吨,创产值12.6万元。比上年增值6.6万元。修水茶厂借此贷款,建起了年产5万担茶叶的精制车间。
   [=此处为表格(解放后几个年份各种贷款余额)=] [=此处为表格=] 第四节存款 清代民国时期本县存款寥寥无几,民国23年(1934)县城在银行开户的工业企业仅有1l户。解放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各个部门的闲置现金和转帐收入在银行立户储存,作为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1952年底,全县企业存款余额为64.2万元,主要为商业存款。
  1957年末,本县存款总余额为1-49.2万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31.8万元,占总额的21.3%。1962年末,存款总余额为656.4万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215.4万元,占总额的33%。1970年末,存款余额为959万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331万元,占总额的34.5%。1975年末,存款总余额为887万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309万元,占总额的34.8%。1980年末,本县存款总余额为1548.6万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610万元,占总额的39.4%。1985年末,存款余额2619.5万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1026万元,占总额的39.2%。
  36年以来,财政性存款和农村存款连年上升。财政性存款1957年末存款余额仅55万元,1985年末,存款余额为994.1万元,增长17.1倍。农村存款,1957年末存款余额为62.4万元,1985年末,上升为599.4万元,增长8.6倍。
   [=此处为表格(几个年份存歉余额)=] [=此处为表格=] 第五节储蓄 一、网点分布
  1949年12月,人民银行营业厅设立储蓄专柜,次年5月,在县城首创老道前储蓄所。后增设鹦鹉桥储蓄所,并在修水茶厂、航运公司、木器厂、木材公司、修水中学、县政府、公安局、法院、检察院9个单位先后成立储蓄代办所。区、乡镇储蓄业务由分理处、营业所和信用社办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机构分设,储蓄网点林立。1985年,仅县城就有储蓄所14所。
   二、种类 解放前,裕民银行开办活期储蓄存款。解放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人民储蓄种类作了多次调改,1949年12月6日,办理折实储蓄,以货币折成实物存入,以实物折算货币付出。折实储蓄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付,存本付息和活期储蓄4种。取消折实储蓄后,接办保本保值定额储蓄,1952年,总行颁发储蓄存款章程,对储蓄种类、存额、计息、存期诸方面作了统一规定。自此,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储蓄、整存整取储蓄、整存零取储蓄、存本付息储蓄、有奖储蓄等7种。
   三、业务 民国30年(1941)2月,省节约储蓄团修水支团分派本县储蓄23850元(法币)。5月5日,续派修水第四期节约建国储蓄75800元.33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推进乡、镇公益事业储蓄法,规定存款5年,周息1分、半年复息,届年劝储一次,人均年储蓄100元,至34年底,修水共派储蓄额2063万元,实际完成数为457万元。解放前夕,裕民银行曾开办个人活期储蓄,存款余额甚微。解放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倡导节约,积累生产资金,在全县开展折实储蓄存款业务,主要以工人、公教人员和学生为主,工人、公教人员以不超过本人一月之工资,学生不超一月之膳费为限。
  1956年9月,成立县人民储蓄委员会。同年,九江中心支行分配修水城镇储蓄任务12.4万元,年底储蓄存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49%。大跃进的1958年,县政府通知,在全县开展“支援工业建设长期储蓄运动”、“支援水利化储蓄运动”、“支援春耕生产储蓄运动”、“红五月储蓄运动”、“爱国跃进储蓄运动”,揽储成绩显著,获地区红旗奖。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由于国民经济困维,物稀价涨,银行存款余额日趋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曾多次调升储蓄存款利息,人民群众储蓄积极性大大提高,至1985年底,全县储蓄存款余额达1914.5万元,内含工商银行城镇储蓄762万元,农业银行集镇储蓄358.5万元,农村信用社社员储蓄794万元。
   [=此处为表格(几个年份储蓄存款余额)=] 第六节保险 民国25年(1936),本县曾开展水险、火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1950年本县开办耕牛保险,同年7月告废。1957年恢复,并实行“三包”保险。1951年6月,县保险公司据上级精神发出通知: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合作社的财产进行强制保险。1951年,本县开展木船运输保险,以粮食、茶叶、木材运输为主。1954年,增办汽车运输保险。1958年,增办普通火险和简易火险,对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财产一律施行强制保险。是年奉令停办保险业务。1981年,九江市保险公司委托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代办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983年又委托代办自行车盗窃保险。次年,修水保险公司成立,开展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至1985年,又增简易人身保险,全县开展保险项目15种,认真进行保险理赔政策兑现。1983年5月22日晚,中塅乡供销社商场遭受暴风雨、冰雹袭击,屋顶砖墙倒塌,商品损坏,营业员1人受伤,损失3万余元。县保险公司第二天赶赴现场查勘,赔款2万余元。
  1984年6月3日,县航运公司一艘木质机帆船,由九江运盐酸46吨,航行赣县罗溪洲搁浅,受损7600元。1985年1月3日,国营汽车公司66471号东风货车一辆,由九江返修水,汽车翻入32.5米深的山谷,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的恶性事故,赔款7400元。1985年4月6日,个体运输户晏利生驾驶的解放牌大客车,由县城驶往路口时翻车,伤7人,车损严重,赔款iiooo元。同年6月11日,义宁镇居民严良梅投保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3份,每月只缴交保险金5元,当月21日因突患脑溢血死亡,保险公司赔款984元。理赔政策兑现后,深得保户拥护和信赖。
   [=此处为表格(解放后财政收支分类统计)=]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1951年~1985年现金投放与回笼情况)=]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解放后保险费收入及理赔支出统计)=] [=此处为表格=]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海天出版社

修水县具有优良的修志传统。宋初即草创分宁《邑图》、《修川志》,南宋分宁知县徐筠主修《修水志》10卷,其后曾10余次编修州县志,至今尚存6种,清同治版《义宁州志》为最后一修旧志。《修水县志》四历寒暑,三易其稿。蔚成大观。可贵者,县志资料丰富,体例规范。而发凡起例,每依县情,故“茶叶”、“环境保护”之设专卷,颇具地方及时代特色,独见编者心裁;推及各卷,条分缕析,笔墨精当,贯穿古今,首尾完备,足证经营之苦心。展卷一读,全县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貌、人物干百年事,史实纷呈,实故乡资治之鉴,教化之书,存史之册,将使莅兹土及产兹土者,无不爱修水而顿生振兴修水之志,从而认识县情,探求规律,正确决策,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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