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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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2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4.2
页数: 8
页码: 452-459
摘要: 明、清时期,县内官吏实行俸禄制,职官依品级定俸银,吏役按事务繁简、责任大小、劳作轻重发给工食银。据清同治<德化县志>载,同治十一年(1827年),德化知县年俸银45两,教谕、训导各40两,典史、巡检、驿丞各31.52两;知县项下门子、皂隶、仵作(学习仵作减半)、马快、民壮、看监禁卒、轿伞扇夫、库子、斗级年工食银各5.9两,儒学项下斋夫12两、门子7.2两,典史项下门子、皂隶(巡检、驿丞项下皂隶同)、马夫各6两,巡检项下弓兵3.1两(遇闰加0.258两),驿丞项下民壮7.9两、驿夫和铺司兵各7.2两(遇闰加0.6两)、递夫和马夫各10.8两(遇闰加0.9两);还有听事官吏年工食银3.54两(遇闰加0.3两)、吹鼓手5.11两(遇闰加0.433两)。
关键词: 工资管理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工资制度
  明、清时期,县内官吏实行俸禄制,职官依品级定俸银,吏役按事务繁简、责任大小、劳作轻重发给工食银。据清同治<德化县志>载,同治十一年(1827年),德化知县年俸银45两,教谕、训导各40两,典史、巡检、驿丞各31.52两;知县项下门子、皂隶、仵作(学习仵作减半)、马快、民壮、看监禁卒、轿伞扇夫、库子、斗级年工食银各5.9两,儒学项下斋夫12两、门子7.2两,典史项下门子、皂隶(巡检、驿丞项下皂隶同)、马夫各6两,巡检项下弓兵3.1两(遇闰加0.258两),驿丞项下民壮7.9两、驿夫和铺司兵各7.2两(遇闰加0.6两)、递夫和马夫各10.8两(遇闰加0.9两);还有听事官吏年工食银3.54两(遇闰加0.3两)、吹鼓手5.11两(遇闰加0.433两)。
  民国初,实行薪俸制,改银两为银元作计俸单位。1935年(民国24年),实行法币政策,县公务人员月薪总额为法币1548元,其标准是:县长240元,秘书、科长各80元,科员49元,警佐60元,督学、技士各55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政警14元,杂役10元。1937年7月,扩大县府组织机构,提高公务人员薪俸标准,月薪总额3511元,其中县长304元,秘书主任160元,秘书104元,科长144~160元,科员45~72元,技士80~144元,技佐64元,督学64~80元,督练员24元,事务员44元,雇员24~28元,警长16元,政警10~14元,杂役10元。同年11月起,因抗日战争缩减行政开支,政府职员薪俸改以25元为基数,超过部分按七折发放。1938年11月,实行“国难薪章”,同时发放公务员口粮;1944年,随着物价飞涨,每个职员月津贴稻谷2石(每石108市斤),均在县级公粮项下开支。1945年,行政院颁发“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分简任、荐任、委任3等、9阶、36级,县、区公务人员月薪各取其最高等级线为:县长520元,秘书300元,助理秘书、科长、区长、警佐、技士各200元,督学、指导员各180元,科员、区员、技佐各140元,事务员、巡官各120元。1949年3月,重新颁布“公务人员俸给表”,调整官等俸级、俸额和级差,并规定以金圆券为俸额的计算单位,然而推行月余,九江便解放了。
  建国初期,县内国家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分有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1949年,大部分国家机关干部沿袭战时供给制,供给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伙食分大、中、小灶三种标准,灶别依据职务、参加革命年限和对革命贡献等因素划分,大灶待遇的轻伤病员和产妇可享受中灶待遇,重伤病员可享受小灶待遇。1950年初,改行“小包干”供给,即将生活费折成米包干发给个人,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由国家负担。另一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包括留用人员)则实行工资制,工资标准以大米市斤为计算单位,按照工资米价折款发给本人。
  1952~1955年,县内逐步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1952年,首先统一以工资分作为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为食粮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每月工资分值(实物折货币)以当月20日<江西日报>公布的牌价为准。按照工资制等级线的规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共分29级,其中正副县长17~14级,月工资310一432分;正副科、区长21—17级,月工资210一310分;县科员25~21级,月工资130~210分;区助理员26~22级,月工资110—190分;县、区勤杂人员29—28级,月工资85~88分,同时对实行供给制人员增加津贴。1954年6月,又将供给制加津贴全部改为包干制;1955年下半年,再全部改为工资制,从而结束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全部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改进和统一等级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大多数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企业工人实行八(七)级工资制,普通工、勤杂工、炊事员、汽车司机等工种和学徒工则基本上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建立工资地区类别,全国划分11个工资区,县属二类工资区。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职务共分30级,其中正副县长18一13级,月工资78.5~139元;正副局、科长21一17级,月工资55.5~88.5元;正副区长22一18级,月工资50—78.5元;县科员24—20级,月工资38.5—63元;县办事员27—24级,月工资27~38.5元;区助理员和正副乡、镇长27~21级,月工资27—55.5元;乡、镇文书29~24级,月工资22.5—38.5元;县、区勤杂人员30—27级,月工资20.5~27元。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依产业分为五类,每类标准分18级,按照工资标准表(四)之三的规定,其中农业技师9—3级,月工资89.5—215.5元;技术员13—9级,月工资49.5—89.5元;助理技术员16~14级,月工资33~43.5元。国家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工资标准分为10级,按照工资标准表(六)的规定,其中汽车司机6~l级,月工资43.5—80.5元;电工、铁工、暖气锅炉修理工7—2级,月工资37—72元;厨师6~2级,月工资43.5~72元:炊事员10—6级,月工资24.5~43.5元;电话员9—5级,月工资28—49.5元。这次工资改革后,还在个别企业试行计件工资制,其工资标准可比计时工资高出4—8%。
  1978年后,县内开始进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首先恢复被“文化大革命”搞乱的职工正常升级、技术考核、定额管理、计件工资和奖励等制度,然后逐步推行按第二步利改税规定和企业留利情况由企业提取奖励基金自主分配(超过规定的部分计征奖金税),并试行多种形式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再次进行工资改革。主要是将现行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加基础工资(每人每月39元)、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和奖励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同时将工资区由四类调为五类,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教学人员规定较高的工资标准,对长期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工作的加发教龄、护龄津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五类地区)的规定,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共分16级,各职均分6级,职间交叉3~5级不等,其中县长每月最高126.5元,最低80元;副县长最高107元,最低63.5元;局(乡)长最高80元,最低41元;副局(乡)长最高63.5元,最低29元;科员最高47.5元,最低17.5元;办事员最高41元,最低11.5元。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共分12级,其中工程师分6级,每月最高97.5元,最低55.5元;助理工程师分5级,最高55.5元,最低29元;技术员分5级,最高41元,最低17.5元。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共分14级,其中主治医师分7级,每月最高107元,最低55.5元;医师分7级,最高71元,最低29元;护士长分8级,最高80元,最低29元;医、护士分8级,最高55.5元,最低11.5元。中学教师的职务工资分14级,每月最高126.5元,最低23.5元;小学教师的职务工资分12级,每月最高88.5元,最低11.5元。通过这次改革,初步理顺了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关系,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
   第二节工资调整
  第一次工资改革后至60年代中期,根据中央、中南区和省的统一部署,多次调整县内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使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生活水平。
  1954年7月,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标准。县内实行工资制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从29~14级共增加192个工资分,平均每个等级增12分,其中14级调为461分,增29分;17级328分,增18分;21级220分,增10分;25级136分,增6分。实行包干制人员的月包干标准,从29~14级共增加188个工资分,平均每个等级增11.75分,其中14级调为250分,增23分;17级175分,增30分;2l级123分,增9分;25级101分,增8分。新标准从6月份起执行,灶别制度同时取消。
  同年11月,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划分新的解释,调整部分人员的工资、包干级别,即正副县长(含相当职务人员,下同)原则上放在17~14级,有的副职亦可放在18级;县公安局正副局长、法院正副院长可放在20~16级,个别亦可放在15级;县府正副科长和粮食、税务正副局长可放在21~17级,个别亦可放在22级;正副区长、县公安局正副股长可放在21—18级,其中一部分亦可放在22级。对照上述规定和个人德、才、资三方面的条件,本着职级差别不大不调、悬殊过大可越级提升的原则,全县有106人调整了工资、包干级别,月增资1424分,人均13.43分。有的副区长由25级提为22级,月增资62分。
  1954一1955年,在全县国家机关包干制人员转为工资制的178人中,有173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526.57元,人均14.44元;只有5人减少工资,月减资额48.99元,人均9.8元,但都列为保留工资继续发放。1956年,结合工资改革调整工资。省、专分配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资幅度为19.29%,其中升级指标5.9%;乡干部、小学教师、基层供销社干部人均月工资分别达到33.5元、37元、38元左右。改革后,全县国家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35.58元,比上年度29.87元增加5.71元,增长19.12%。
  1959年市、县合并期间,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的升级面,对市、县党政机关和人民公社职级极不相称的23名干部调整了工资。
  1963年,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调整工资。主要是归并和简化繁杂的工资标准,按40%的升级面提升职工的工资级别,同时将工资区类别由二类提高为三类,并结合进行大、中专毕业生和学徒工、试用人员的转正定级工作。调整后,全县月增加工资额14317.48元,人均月工资增加到37.7元,增长8.85%,其中升级1757人(含升2级42人),月增资9315.64元;简化工资标准914人,月增资1172.64元;调升工资区类别1413人,月增资1657.1元;调整低工资134人,月增资348元;转正定级170人,月增资1023.4元;无级定级494人,月增资800.7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仅1972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部分低工资的职工调整一次工资。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各增加一级工资。全县升级(含升2级)职工1869人,月增加工资额14409元,人均7.71元。
  70年代后期,多次调整职工工资。主要解决全民单位工作多年、工资偏低职工的问题。1977年调资,凡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各增加一级;其余职工升级面为40%.重点解决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全县升级和靠级共5177人,月增工资额18697.7元,人均3.61元。1978年,按职工总数2%的升级面,调整个别生产、工作成绩优异或职务提升后表现较好而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1979年,又按职工总数40%的升级面调整工资,但强调劳动态度好、技术高、贡献大的优先升级,全县升级3209人,月增工资额18240.58元,人均5.68元,同时将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
  1950~1985年全县职工工资概况
  80年代初期调整工资,重点放在知识分子方面。1981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和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以及体育工作人员的工资,一般升一级,少数优秀骨干升两级。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升一级,而中年知识分子一般都升两级。1983年企业调资,同样贯彻给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增加工资的政策。经过三年普调,全县全民职工人均月工资较1979年增加18.21元,增长42.36%。
  1985年,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3690人,改革面达97.57%,改革后的第一个月工资额293828.9元,比改革前的一个月增加工资额69773.05元,人均18.91元。参加四类工资区调升五类工资区3523人,每月实际增加工资(冲销粮价补贴后)5337.83元,人均1.52元。是年,全县国家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67.84元,比1979年增长57.8%。
   第三节补贴津贴
  生活费补贴60年代以来,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为使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含大集体)单位职工,不因物价调整而降低实际工资水平,先后实行多种生活费补贴。
  粮价补贴:1965年4月,在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同时,给收入低的职工以粮价补贴。按单职工赡养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计算,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贴0.8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0.4元。全县享受粮价补贴的职工3966人,连同家属共6975人,月补贴金额4072.74元。1979年,改按职工人数发放,每人每月统一补贴3元,并从当年起在调整工资区类增资中逐渐冲销,但原来没有享受粮价补贴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给予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在提高肉、禽、蛋等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给职工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尔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亦照此办理。1985年4月,肉、禽、蛋等副食品价格放开,又按吃商品粮人口每人每月发给肉价补贴1.2元。
   交通费补贴:1978年,对需要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给予自行车修理费补贴,每人每月1.5元。
   洗理费补贴:1984年1月起,给职工发放洗理费补贴,每人每月2元。1985年7月,改为每人每月4元。
   书报费补贴:1985年1月,给职工发放书报费补贴,每人每月4元。
  房租费补贴:70年代以来,单位暂不能为职工提供住房,需要租赁民房或县房产公司房屋居住,所在单位给职工(限一方)据实补贴房租50%。
  岗位津贴从50年代开始,县内对从事条件特别艰苦或有毒、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津贴。根据1979年12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文划分的类别和标准,对专职从事放射科和传染病室医护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津贴10—12元;对专职在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和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津贴7~9元。同年11月,对全县中、小学班主任给予津贴,按任职班学生数中学每人每月津贴0.11元,小学每人每月津贴0.1元。除此,厂矿企业也建立了多种岗位津贴制度。
  困难补助1954年,县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包干制后,即着手建立职工福利费制度。初由专、县财政拨出一定数额的福利费基金,次年改按实有职工每人每月提取行政费0.6元,交由福利组织统一掌握,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事业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含抚养职工长大成人且又依靠职工供养的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由职工本人申请、福利小组评议、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县或本系统福利委员会批准,即可享受定期或临时困难补助。1955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享受困难补助共250人,其中县级干部9人,一般干部241人;补助金额共5702元,其中定期困难补助565元,临时困难补助4691元,病号营养补助209元,家属探亲返家路费及其他补助237元。1956年工资改革后,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改按工资总额2%,1964年改为2.5%;1979年起,又改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提取2元,1985年增为4元。1978年以来,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共77.77万元,年均9.72万元,1985年为7.92万元。
   第四节社会福利待遇
  建国后,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单项规定,县内国家工作人员在劳动、休息和生老病死等方面均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仅就休假、生育、疾病、伤残、死亡、退职、退休和离休等待遇作一简要记述。
  休假年节假:1950年始,全体工作人员除星期日公休外,全年享受法定年节假7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l天、国庆节2天。每年“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各放假半天。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探亲假:1958年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同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或虽有父母同住但夫妇分居两地,且又都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可享受探亲待遇。1981年3月国务院重新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望配偶(限一方)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给假一次则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均不包括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婚丧假:据1959年6月劳动部规定,职工结婚可请婚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均3天,不另给路程假。1980年2月,按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规定,改为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酌情给予1一3天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或需去外地料理丧事,则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丧偶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车船费自理。
  事假: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据1956年12月国务院人事局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工资。又据1959年6月劳动部规定,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每季度请事假两天以内,工资照发。
  生育1955年起,女职工因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加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可根据医生意见给假,最多不超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前、产后所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均按公费医疗办理。1982年,为了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限一方)按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直至该子女成长到14岁为止。
  疾病1952年起,政府机关、党派群团及文教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开始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门诊和住院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在公费医疗专项经费内支付。疑难病症而又必须转外地治疗的,经主治医师证明、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医药费由公费负担,往返车船费在原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屡有调整,按1981年国务院的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2~6个月以内,工作不满10年的发90%,满10年的发100%;6个月以后,工作不满10年的发70%,满10年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发90%符合离休条件的发100%。企业职工及其豸属患病的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按劳保条例执行。
  伤残国家职工非因公负伤,享受病侣待遇。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去外地就医的路费一般按出差标准报销,住院期间的膳食费按1978年规定由公家补助三分之二。非因公致残,按残废程度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病假、退职或退休待遇。因公致残,按残废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残废抚恤金,并同时享受退休待遇,生活起居不能自理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死亡国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的抚恤金,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丧葬费:不同时期和不同级别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不一。1953年,地方各部门每人100~150万元(旧人民币);1963年,县以下人员在300元以内开支;1977年,不分级别,每人240元,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抚恤金:分为牺牲人员遗属抚恤和病故人员遗属抚恤两类,标准亦屡有变更。1955年,16-14级人员牺牲450元,病故360元;18—17级牺牲350元,病故280元:22~19级牺牲280元,病故230元;24~23级牺牲230元,病故200元;29~25级牺牲180元,病故150元。1979年,17~14级牺牲650元,病故550元;20~18级牺牲600元,病故500元;21级以下干部牺牲550元,病故450元;工勤人员牺牲500元,病故400元。1980年6月起,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牺牲人员扶恤金,各增300元。
  生活困难补助:1957年规定,死亡人员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1964年1月,改在行政、事业费总开支内解决。1980年规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定期补助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前提,按应享受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月补助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如有特殊困难还可给予临时补助。
  退职50年代中期始,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公私合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够退休条件,而自愿申请退职的,准予办理退职手续。退职补助费分为一次性发给和按月发给两种。1961年以前,除实行劳动保险企业非因公残废退职职工外,均为一次性发给,其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1~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发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1962年,被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如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30%(次年4月改为40%)的靳济费.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1978年6月后退职的,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1983年6月改为25元),职工本人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易地安家的还一次发给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至1985年止,全县实有退职干部95人。
  退休50年代中期,县内开始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手续,其具体规定前后略有更改。1978年后,凡男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龄达到上述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工作,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工龄达到上述条件的;或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退休。退休费标准是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60%;数额低于25元的按25元计算,按月发给本人,直至去世为止。因工致残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并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能够自理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退休费,原按革命时期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90%,后随着离休条件放宽,逐步改按100%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粮价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待遇。1985年5月起,鉴于物价上涨因素,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7元。至1985年止,全县实有退休干部705人。
  离休1982年,县内开始办理干部离休手续。根据政策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均可离职休养。离休后,除享有退休干部享受的待遇外,其“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工资100%照发”,抗日战争胜利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还按规定的不同时期,每年加发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至1985年止,全县实有离休干部91人。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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