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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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2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事
分类号: D035.2
页数: 8
页码: 444-451
摘要: 明嘉靖六年(1527年),县衙及所属各廨共置官吏33名,其中知县1名,典史1名,吏、户、礼、兵、刑、工房每房司吏1名、典吏1名,承发房典吏1名,驾阁库典吏1名,铺长司吏1名,儒学教谕1名、训导2名、司吏1名,巡检司巡检3名、司吏3名,河泊所官3名、攒典3名。 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县置职官15名,其中知县1名,典史1名,教谕1名.训导1名,巡检3名,驿丞2名,听事官吏6名。各官所属吏役共546名,其中门子5名,皂隶23名,仵作(含学习仵作)4名,马快8名,民壮30名,看监禁卒8名,轿伞扇夫7名,斋夫3名,库子4名,斗级IO名,吹鼓手8名,弓兵36名,驿夫4名,差夫300名,马夫31名,铺司兵65名。
关键词: 人事管理 人事制度

内容

第一节人员编制
  明嘉靖六年(1527年),县衙及所属各廨共置官吏33名,其中知县1名,典史1名,吏、户、礼、兵、刑、工房每房司吏1名、典吏1名,承发房典吏1名,驾阁库典吏1名,铺长司吏1名,儒学教谕1名、训导2名、司吏1名,巡检司巡检3名、司吏3名,河泊所官3名、攒典3名。
  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县置职官15名,其中知县1名,典史1名,教谕1名.训导1名,巡检3名,驿丞2名,听事官吏6名。各官所属吏役共546名,其中门子5名,皂隶23名,仵作(含学习仵作)4名,马快8名,民壮30名,看监禁卒8名,轿伞扇夫7名,斋夫3名,库子4名,斗级IO名,吹鼓手8名,弓兵36名,驿夫4名,差夫300名,马夫31名,铺司兵65名。
  民国初期,县公署置县知事1名,政务、财务、教育、实业四课(后改课为科)各置课(科)长1名、课(科)员若干名。1937年(民国26年),县政府员役按甲种县编制定额79名,其中县长1名,秘书主任1名,秘书2名,科长4名,科员10名,督学2名,技士3名,技佐1名,督练员1名,事务员10名,雇员10名,政警24名,杂役10名。
  1941年,县政府员役按游击战区丙种县编制定额81名,其中县长1名,秘书1名,科长2名,科员、事务员各4名,督学、技士、承审员各1名,警察队长1名、警察20名,战地工作队队长1名、队员30名,雇员6名,杂役8名。区公所各设区长1名,指导员2名,书记1名。乡公所各设乡长1名,干事1名。1944年3月,县政府前方行署定编20名,其中主任1名,股长3名,办事员6名,经征员3名,雇员3名,工役3名,炊事员1名。
  1947年12月,县政府员役按一等一级县编制定额135名,其中县长1名,秘书主任1名,秘书2名,助理秘书2名,科长6名,主任4名,科员27名,指导员12名,督学2名,技士8名,技佐3名,股长3名,督练员4名,事务员21名,雇员19名,工役20名。每个区署设区长1名,书记1名,民教、财建、军事指导员各1名,区丁3—5名。乡公所设乡长1名,干事、户籍主任、书记各1名,乡丁3—5名。
  建国初,县内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无编制定额。1953年,全县党政群机关定编422名,其中县级机关319名(含政法系统69名、财经系统228名、文教系统22名),区级机关103名(含政法系统49名、财经系统45名、文教系统9名)。
  1954年春季整编,省编委下达县内国家机关行政编制270名,经过精简,实用编制253名,其中县级政法系统65名,财经系统71名,交通系统4名,农水系统7名,文卫系统5名;区公所101名。
  1956年6月,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小乡并大乡。全县划分42个乡,配备编制332名,其中中心乡16个,每乡9名;一般乡26个,每乡7名;新港、姑塘、港口、沙河、黄老门、马回岭集镇所在乡,各增1名副乡长,分管集镇工作。
  1957年2月,成立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3月,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全县党政群机关定编654名,其中县级机关285名,区级机关70名,乡级机关299名。在县级机关中,实用编制282名,其中党群系统77名(含县委正副书记4名、办公室12名、组织部7名、宣传教育部8名、财贸工交工作部6名、农村工作部10名、统一战线工作部1名、监察委员会5名、训练班2名、政策研究员5名、群众团体17名),政府系统153名(含县人委正副县长4名、办公室17名、人事局3名、监察局2名、民政局5名、公安局34名、计划委员会5名、财政局9名、税务局23名、粮食局14名、农林水利局14名、工商交通管理局9名、文教卫生局11名、广播站3名),司法系统52名(含县人民法院14名、人民检察院9名、武警大队29名);机动编制3名。全县事、企业单位编制共1785名。
  1958年,随着撤区并乡和建立“政社合一”人民公社等机构变更,调整人员编制。II月,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定为545名,其中党群系统62名,政府系统147名,司法系统47名,乡级(即公社一级并含岷山垦殖场)289名。1959年1月,编制管理并入市。
  1961年9月县、市分治,重新设置区、乡机构。根据省编委核定的方案,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定为553名,其中县级机关248名,区级机关75名,乡级机关230名。在县级机关中,实用编制240名(含党群系统85名、政府系统139名、司法系统16名),机动编制8名。次年6月,撤销新港区和其他区公所,保留4个区工作委员会,定编20名;乡级机构不变,定编123名。
  1963年底,经过连续两年精简、压缩,全县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定为396名,事业编制1214名,企业编制2687名。1964年7—8月,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国家机关人员编制,行政编制为442名,事业编制1235名,企业编制(不含国营农垦、水产企业)2966名。
  “文化大革命”前期,编制管理失控。1975年3月,进行县级党政群机关整编。历时半年,县委,县革委所属职能机构由33个减为26个,净减21.21%;人员编制由544名减为401名.净减26.29%.
  1984年5月,重设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5年1月,在机构改革基础上,经县委常委研究并报市编委核定,下达县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随后又分别下达公、检、法、司机关编制和乡镇机关编制,共计990名,其中县委、县纪委99名,人大、政协38名,县政府各部门331名,群众团体22名,司法机关215名,乡(镇)机关285名。同年7月,下达县属国家机关事业编制3605名,其中财政拨款1447名,上级业务部门拨款94名,自收自支93名,财政补贴1971名。从本年2月1日起,实行<编制卡片>管理,各单位在定编范围内需要增减变动人员时,必须报经县编委核定,办理变动手续;否则,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不予调配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拨发经费,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节人员任用
  任用制度明、清时期,知县及县衙职官均从科甲、荐举或捐纳人员中任用。凡具有任职资格或原官起复的人,须先到吏部候选,由吏部按照规定选补官缺。清代后期,督、抚亦可委署。县衙吏役由知县雇用。
  民国时期,县长由省政府从考试合格人员中遴选,报经内政部转咨铨叙部审查合格,再呈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任用。秘书、科长、科员、警佐、督学、技士及区长,由县长遴选适当人员,呈由专员公署核请省政府委任。事务员由县长遴委,呈由专员公署审核,报省政府备案。雇员、杂役由县政府雇用。沦陷时期,除县政府会计员,会计佐理员由省政府遴选合格人员依法委任外,其余均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由专员公署核请省政府转送赣浙闽铨叙处审查合格后依法委任。
  建国初,县内干部任用由县委(含代省委、地委)统管,任免手续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此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逐步建立在省、地、县委统一领导下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的分级管理干部制度。
  1952年10月,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四届一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干部任用始行党政分管。1954年后,根据国家宪法、地方国家机构组织法和任免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任免手续由县政府人事科办理。但在行政任免之先,仍须按党内管理干部的规定,分别办理报批手续。
  1956年7~8月,为了贯彻“管少、管好”的原则,县委建立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并按所设组织、宣传、工交、财贸、农工、文教、统战等部,分系统确定分管干部的范围。实行分部管理后,县委组织部仍负责综合全县干部工作计划、指导各部干部工作业务、检查干部档案管理和党委系统的干部统计工作;县人委人事部门则负责政府系统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和县委不管的行政干部的调动使用、转业干部的安置、吸收人员的行政编制以及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统计工作。
  1961年11月,根据调整的精神,县委修订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并将分部管理改由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县委、县人委党组统管,适当收缩了干部管理权限。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组织、人事机构瘫痪,干部管理工作混乱。1968年4月,由县革命委员会统管。1970年12月起,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1981年6月,县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一次会议召开后,恢复党政分管,干部任用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履行党内报批和依法任免等手续。例如:
  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和委员,县委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分别报请省、地委审批,由县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报请地委审批,县委任命。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报请省、地委决定候选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后,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正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庭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分别报请地、县委审查,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职,县直属中学校长、副校长,县直属医院院长、副院长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由县委审查,县人民政府任命。
   一般干部的调配,属党群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办理,属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由县劳动人事局办理。
  干部来源与构成1949年6月,人民解放军解放九江后,随军南下干部工作团受命接管九江县。全团51人,分别安排在县委会3人,县人民政府10人,县公安局6人,县大队4人,各区区委会、区人民政府28人。至9月,新增脱产干部200人,其中通过短期培训吸收工农青年、社会知识青年和中年自由职业者104人,录用旧职人员76人,地委介绍20人,分别安排在县委工作队31人,县人民政府66人,区工作队80人,区人民政府23人。此外,六三部队还派来副政委1人,连、排级干部14人,充实县大队。
  1949~1955年,根据“认真挑选,严格审查,积极培养,大胆提拔”的方针,在把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大量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同时,培养提拔县、区级干部440人,其中本地干部414人。被提拔的本地干部中,县级14人,主要区级109人,一般区级291人,9个区的区长全由本县籍人担任,基本上实现了干部地方化。
  1952年,开始接待安置部队复员转业军人,至1958年先后安置在全民单位196人,其中行政单位16人,事业单位34人,厂矿企业146人。与此同时,还开始接受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958~1962年共接受220人(1959、1960年市、县合并期间不含),分配教育系统152人,卫生系统39人,农林水利系统29人。此后,几乎每年都有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回县工作,成为新生干部的重要来源。
  60年代初期,提出“反修防修”问题,强调吸收国家工作人员要从群众斗争中去挑选。1964年,从社会知识青年中遴选31人,参加永修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锻炼3个月后回县分配工作。70年代,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直接选拔15人,充任国家行政干部。1976年,又从社队不脱产干部中提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充实公社(镇、场)领导班子,后陆续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83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有关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对1979年底以前在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充任“以工代干”的人员进行一次清理,经考核审定确认符合干部条件均转为正式干部。1984年,试行招聘制,选聘一批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并富有开拓精神的青年农民担任乡、镇干部。1983—1985年,全县共吸收录用干部1101人,其中接受安置部队转业干部22人,接受分配高等院校毕业生109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304人,录用“以工代干”转干506人,招聘合同制干部90人,吸收社会知识青年34人、农民7人、复员退伍军人14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转来15人。
  1985年,全县共有国家干部3661人,其中党群223人,政法197人,农林水603人,财贸646人,工交邮电305人,文教卫生1687人。
  建国后部分年份全县国家干部人数统计 干部精简下放1954年春,根据省编委关于“精简行政机构,处理编余人员”的规定,县内精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47人,占整编前行政人员总数14.83%。精减后转工业战线3人,转事企业单位25人,调地专5人,调外县5人,动员回乡生产7人,清洗回家2人。被精减回乡的原供给制干部,每人发给1~3个月的生活费(含津贴)。
  1957年3月,根据省委第四次组织工作会议关于“精减上层,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的统一部署,撤销不必要的机构8个,合并职能相近的机构4个,逐级精减下放干部170人,其中县级机关下到区50人、到乡59人(内含县级干部11人、区级干部48人、一般干部50人),乡级干部下到农业社61人。同时处理编余人员182人,其中县级机关18人,乡级机关86人,信用合作社38人,办社专职干部40人,他们大多数办理了退职手续,回到农业生产第一线。
  1958年初,在撤区并乡、调整机构过程中,从党政群机关和事企业单位精减下放干部308人,除抽调县级干部5人、区级干部8人、一般干部9人充实乡级领导力量外,均上山下水,并以他们为骨干,创办农林牧综合垦殖场1个、林业试验场1个和水产养殖场2个。
  1959年市、县合并期间,以参加劳动锻炼,改造思想、改进工作作风为目的,组织市、县机关在职干部950人,分4批轮流下放到公社当社员,到工厂当工人,到商店当营业员,到托儿所当保育员,与工农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每期1—3个月。有的还在公社、大队、生产队兼职,参加生产,领导生产,每期3-6个月。
  1960年冬,市、县再次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基层。原县级机关干部下放130人,其中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11人、管委会副主任12人,大队党支部书记25人、大队长2人,一般干部9人,直接参加生产劳动71人。
  1961年冬,对1957年和1960年下放县境参加生产劳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86人全部收回,并按政策重新安排,其中移送九江市办理93人,按自动离职处理7人,批准退职6人、退休6人,直接分配工作229人,被划为右派分子待集训后分工的45人。
  1962年冬,在精减国家行政、事企业单位职工的同时,下放干部356人,占上年末干部总数21.64%;次年上半年,又下放干部4人。被精减的干部取消工资,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后,有的转往国营垦殖场,有的转入集体事企业单位,大多数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68年10月至次年11月,先后接受安置县内外带薪下放干部1553人,其中本县871人,本地市586人,本省市61人,外省市35人。他们与知识青年统称“五七”战士,组成九江县“五七”大军。县成立“五七”大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共编18个连、151个排、169个班,分别安排在18个公社(镇、场)、156个大队(分场)、722个生产队参加生产劳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72年前后,带薪下放的国家干部陆续收回安排使用。
   第三节人员培训
  抗日战争前,江西省政府先后创设县政研究会和县政人员训练所,培训全省县、区长及佐治人员。1935年(民国24年)2月至1937年2月,县政训练所开设期间,九江县、区有8人参训,即第一期区政班4人(区长3人、区员1人),第四期区政班1人(区长),第六期财务班1人(二科科长)、教建班2人(督学、技士各1人)。第五期保送区员4人,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由省从候选区长、区员中另行指派。抗战胜利后,成立九江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轮训乡、镇、保长,县人参训情况不详。
  建国初期,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形势与任务的需要,先后创办干部训练班和建党训练班,以此为基地,围绕党的中心,举办一系列短期训练班,大量培训基层干部和党员。据统计,1950年9月至1952年12月,开办土改和土改复查训练班各2期,累计63天,训干1380人。1951年11月至1955年10月,开办农林、农田水利、农业技术训练班共5期,累计69天,训干386人。1952年9月至1956年11月,开办建党训练班11期、新党员训练班2期、党员干部训练班l期,累计153天,培训2578人。1953年2月至1956年1月,开办婚姻法、普选学习班各1期,义务教师骨干、农村俱乐部主任训练班各1期,每期4—6天,共训50C余人。1954年2月至1956年9月,开办农业互助合作干训班9期、信用合作干训班2期,累计74天,共训3877人。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县、区机关党政干部和各部门专业骨干的理论、业务水平,除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在职学习外,还选送一部分至上级有关院、校、班离职进修。如1953年进中央党校1人,中南党校2人,省委党校6人,“八一”革大10人,地委党校39人;其中县级干部1人,正副区、科级干部9人,一般干部48人。1955年,进省、地委党校和省行政学院14人,其中区级干部5人,一般干部9人;进省有关专干轮训班8人,其中粮食、林业各1人,水产2人,小学校长4人。
  1956年,为有利于工农干部系统地学习政治、文化基础知识,县干训班开始分科设班。全年开办政治班l期,入学学员150人,其中县政府机关干部23人、区委委员27人、区供销社和粮管所干部100人,学习中共党史、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共产党员八条标准和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决议等。开办文化班2期,每期学员100人左右,大多是乡级干部,也有部分高级农业社主任,学习语文、算术和政治常识。学习期限均为3个月,并举行结业考试,学业成绩进入个人档案。
  1958年,改县党训班为县干部学校,1959年1月并入市委干部学校。1961年10月,成立县委党校,并相继兴办区、公社、场党校或训练班。1962年,为了贯彻中共中央扩大工作会议(又称“七千人大会”)精神,总结1958年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更好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县、区、社、队干部普遍进行轮训。至年底,已进入省委党校的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6人;进入地委党校125人,其中县委正副部长4人,县人委正副局长23人,区和公社正副书记、主任62人,其他相当职务的36人;进入县委党校988人,其中县级机关干部517人,公社副主任18人,区和公社干部61人,大队书记、大队长392人;参加区、公社、场党校或训练班培训7905人,其中大队副书记、副大队长27人,大队干部228人,生产队长2071人,生产队干部557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教育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步走上正轨。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干部“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以后,县内干部培训工作重新活跃起来,初步形成以党校教育为支柱、业余自修和离职进修紧密配合的干部教育网。1977-1984年,县委党校先后举办各种类型千训班57期,训干8144人次。1985年,全县在职干部参加高中以上业余文化学习103人,其中高中班79人,中专班11人,电大6人,其他业余大学、夜大学7人;高等中文电大毕业4人,自学考试一门以上及格3人;离职赴省、地委党校和省、地干部院校进修40人。
   第四节人员考核
   明、清时期,施行官吏考课制。县衙职官的功过善恶,分别等差,升降赏罚,均由吏部按期进行考察和拟定,重大的赏罚须奏请皇上核准。
  民国时期,逐步推行公务员考绩法。县内行政人员的考核由省民政厅主持,报省政府核定。据1929年(民国18年)1月省民政厅“奖励惩戒各县县长简表”载,原任九江县长罗必仁,县务废驰,除弊不力,记过一次;现任九江县长孙玉书,此前藐玩厅令,记大过一次。1933年9月,成立江西省委任职公务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职掌县行政人员的任用、审查及考绩事项。1935年9月,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公务员考绩法”原则(暂无施行细则),制定江西省“县长考绩暂行条例”及各种考绩表,分民政、财政、教育、建设、保安、司法六项,各以100分为标准,由主管厅、处、院担任分考机关,分别将所评定的分数加具考语,送民政厅总核,开列第等,签请省政府主席核定。1938年,县境沦陷,公务员定期考核奉命停止。1940年,实施国民政府“非常时期公务员暂行考绩条例”,并从9月份起,县行政人员的考绩须送赣浙闽铨叙处办理。为了加强县政人员的管理,省仍设人事调整委员会,适当扩大民政厅职掌,内设专门科、股分别承办县市、乡镇行政人员的任免、考核和被控案件处理事项;同时订立本省县政人员考核表,责成各行政督察专员每半年考核辖县县长及县行政人员一次,县长每半年考核县佐治人员及区、乡镇人员一次。凡此种种,虽照例施行,但均属虚应之举。
  建国伊始,县内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初由县委组织部协助县委统一管理。自干部工作党政分管后,则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分别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办理。干部鉴定一般是每年一次,结合年终总结进行,主要抓住立场、观点、作风、执行政策、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学习态度等方面,采取自我检讨、群众讨论、领导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表扬优点、成绩,批评缺点、错误,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并用恰当的评语填写“干部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
  60年代中期,开始提出对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考核。1965年7~9月,根据省、专人事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全县人事工作干部35人,组成若干考察小组,按照接班人“五条标准”,对县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1809人进行系统的考察,把干部考核工作向前推进一步。“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
  1979年11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下发后,县内干部考核制度逐渐恢复,并针对各类干部不同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把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为正确识别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
  建国以来,在考核干部过程中,始终坚持把思想教育放在第一位,同时做到赏罚分明。根据国家有关奖惩规定,凡忠于职责,严守纪律,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即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据统计,1953-1985年(不含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地(市)、县各级党政历年表扬奖励外,荣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省、部级机关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共81人。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玩忽职守,腐化堕落,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例如1984~1985年,因严重违反政策及犯有其他重大错误,受到开除处分3人。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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