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劳动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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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23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一 劳动 人事
分类号: D922.5
页数: 21
页码: 439-459
摘要: 劳动用工建国前,县内无专门劳动管理机构,劳动者自找生活门路,职业极不稳定,失业者与日俱增。据1947年(民国36年)统计,全县无业或无固定职业人员达22414人,占全社会劳动力总数10.09%。 建国后,劳动用工先后由县民政、劳动、计划等部门主管;1984年4月机构改革,由县劳动人事局劳动股专司其职,用工制度不断改进。 1950年,开展城镇失业和无业人员普查登记,通过政府介绍和自谋职业逐步安置,至1953年,仅6个集镇私营工商业便吸收从业人员719人。随着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发展,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就业门路逐渐拓宽。1956年,国家开始计划招工,并实行统包统配用工制度。至1957年底,全县已有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422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728人,比1950年初增长4.17倍,城镇劳动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关键词: 劳动法 人事管理

内容

第一节劳动就业
  劳动用工建国前,县内无专门劳动管理机构,劳动者自找生活门路,职业极不稳定,失业者与日俱增。据1947年(民国36年)统计,全县无业或无固定职业人员达22414人,占全社会劳动力总数10.09%。
   建国后,劳动用工先后由县民政、劳动、计划等部门主管;1984年4月机构改革,由县劳动人事局劳动股专司其职,用工制度不断改进。
  1950年,开展城镇失业和无业人员普查登记,通过政府介绍和自谋职业逐步安置,至1953年,仅6个集镇私营工商业便吸收从业人员719人。随着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发展,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就业门路逐渐拓宽。1956年,国家开始计划招工,并实行统包统配用工制度。至1957年底,全县已有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422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728人,比1950年初增长4.17倍,城镇劳动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1958-1960年,各项事业“大跃进”,大办地方工业,大批招收农民进城,大量吸收外流劳力,大搞商业国营“一体化”,造成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严重过剩。据1961年底统计,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增加到7630人,比1957年增长1.8倍,大大超过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也阻碍城镇正常的劳动就业。
  1962年,深入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一面停止招工和辞退计划外的临时工,一面大规模地精简下放职工,同时恢复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商店集体经济性质,至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比上年净减40.56qo。但由于“辞退”和“精简”未能得到全面安置,加上新成长的劳动力,城镇又积压了一批待业人员。1964年前后,主要采取动员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上山下乡和在部分全民企事业单位适当补员招工以及开辟其他生产、服务门路等办法广为安置,初步缓解了城镇就业困难。1965年底,全县城镇就业人员增加到754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5872人,比1962年分别增长23.08%、29.48%。
  1965年,为了满足某些企业短期用工需要,又不违农时地利用农村部分富余劳力,县劳动局试行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首先,在新港、大桥、周岭、港口、沙河、新塘等公社,抽调396名社员组成若干班组,分别与江洲、永安、新港、沙河等轧花厂签定季节工合同,新棉上市入厂做工,春耕回乡务农。接着,又在大桥、周岭、狮子、城门等公社组织1500余名劳力,分别到九江砖瓦厂、九江磷肥厂、九江港务局做轮换制的季节工。同时,还向县工交、粮食、商业等部门和建筑社提供250名亦工亦农(含城镇闲散劳力)的临时工。这种用工制度推行不久,即受到“文化大革命”的限制和批判。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大、专院校停止招生,工厂停止招工。同时过早地实行集体经济过渡,连小商小贩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都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因而待业人员愈聚愈多。为了排解这种困扰,1968年起,连年动员城镇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上山下乡。然而,1969~1971年,又大量招收农民进工厂。仅1969年就从农村招收工业“常备军”(临时工)2000余人,并相继转为固定工;是年末,全县城镇就业人员增加到1216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0917人,比1965年分别增长61.3%、85.92%。
  1972年,为了控制城乡劳动力非正常的对流,县内再次调整劳动资源配置,停止向农村招工,招工对象开始转向下乡知识青年和城镇待业人员。但由于就业渠道单一化,安置速度缓慢,至1978年底,不仅城镇尚有大批人员待业,而且农村还有千余名下乡知识青年急盼回城安排。
  1979年后,贯彻执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把城镇就业的主要渠道转到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上来。同时在全民企业推行合同制,实行“公开招工,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并允许职工留职停薪,开展人才交流,从而打破了国家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就业门路越走越宽。1985年,县内全社会(含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劳动力资源总额为138900人,其中社会劳动者122244人,占88.01%;家务劳动者10524人,占7.58%;16岁以上在校学生5432人,占3.91%;城镇待业人员700人,占0.5%。在社会劳动者中,本县城镇就业人员为1747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2603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634人,比1978年分别增长11.24%、2.38倍;个体劳动者238人,为1978年所未有。
  建国后部分年份全县职工人数统计 职工精简1962年3月,根据“调整”的精神,成立县精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精减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工作。至10月底,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精减下放职工4270人,其中工人(含营业员、服务员、勤杂人员)3914人,占上年末职工总数61.74%。在被精减人员(含干部)中,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375人(工龄在10年以上133人),占8.78%;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3895人,占91.22%。精减后被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2131人,占49.91%;转国营垦殖场(含国营林场、水产养殖场)39人,占0.91%;由全民单位转集体单位1590人,占37.24%;其他去向510人,占11.94%。同时,全县净减吃商品粮人口6935人,月减粮食销量17.31万斤。此外,接受安置外省、市、县精减返乡职工883人。
  1963年3-5月,根据“在调整的基础上适当精简”的要求,全县继续精减下放职工236人,其中工人232人;净减吃商品粮人口2128人,月减粮食销量5.31万斤。同时在新洲垦殖场一次清退其自招外流劳力310人,全部劝导返回原籍。在精减过程中,反复强调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精简政策,凡家住城镇的职工、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特别是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原则上不减,高级知识分子、工程师、技术人员、大专毕业生、归国华侨等一律不减;工龄在10年以上的老职工和大专毕业生已减的要收回,若在农村安了家,家庭收入多,生活无问题,本人无意见的也可以不收;对收回人员要同时收回退职金,其减退期间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60%补发;对老弱人员合乎退职、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职、退休手续。
  1968年10月,在“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和清理阶级队伍中,全县被解散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51个,下放从业人员572人,随同下放家属784人。
  1972年,根据全国、全省计划会议精神,调整所谓“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盲目上的项目,并把钢铁厂等下马企业的职工和砖瓦厂等亏损企业精减的职工向外输送776人,占县工业部门职工总数38.6%,其中分三批调往地、市企业591人,个别联系出县195人。
  同年11月,成立县落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下放人员政策办公室,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中错处理、错下放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人员落实政策。至次年9月,恢复集体所有制单位20个,其中合作商店门市部13个、手工业社2个、联合诊所2个、街道服务站2个、亦工亦农搬运队1个,收回从业人员173人、家属209人。此后,受“批林批孔”和“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干扰,落实政策工作裹足不前。1979年1月起,进一步拨乱反正,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下放人员复工复职的同时,平反所有冤假错案,纠正错升成份、错戴帽子,退赔被抄没的私有财物;并对在运动中因逼、供、信造成非正常死亡人员家属或受伤致残人员给予恰当的补济,对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按退职、退休处理,对受株连下放的家属恢复商品粮。截至1985年12月,除已故和在农村成婚安家以外,原下放人员及其家属待审查而暂未恢复工作和商品粮的仅14户、27人。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63年夏,第一批来自南昌市157名下放知识青年到新洲垦殖场安家落户。1964年,县精简安置领导小组首次动员城镇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22人到农村插队落户,其中沙河、新港两镇待业青年11人,武汉回乡知青3人,县级机关家属8人;全年先后接受安置县内外插队人员476人,其中知青158人,闲散劳力303人,家属15人。1965年,接受安置171人,其中知青48人,闲散劳力97人,家属26人。1966年,接受安置105人,其中知青56人,闲散劳力39人,家属10人。三年共接受城镇下乡知青和闲散劳力752人,其中来自南昌154人,九江市349人,本县集镇249人;安置在国营垦殖场324人,社队林场291人,回乡插队137人。
  1968年7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广泛宣传和动员“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0月以后,下放知青纳入“五七”大军体系。是年8月至1970年12月,先后接受安置城镇下乡知青和社会闲散劳力2494人,其中下乡知青958人,城镇居民828人,下放人员家属708人;来自上海32人,外省市39人,本省地市1015人,本县城767人,公社集镇641人。
  1973年3月,鉴于“五七”大军陆续收编,重新成立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工作领导小组。9月,传达贯彻全国、全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全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规划,相对集中地增设一批知青点。为了解决下乡知青住房、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各级政府给予了巨大的物质扶助,仅地专一级从1973年7月至1979年11月,就下拨安置补助费119.53万元、生产贷款7.5万元、大型农用机械22台、木材指标1077立方米。
  1979年初,根据中央关于一般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中学毕业生不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的规定,县内停止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转向回城安置就业。据统计,自1964年至1979年8月,全县先后接受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共6295人,其中来自上海234人,南昌453人,九江地、市、县4148人,其他市、县153人,本县集镇1307人。除历年转往外地、按政策回城(含随下放人员回城的家属子女)和个别死亡等减少3247人外,通过工、干、军、学等渠道离开农村1915人,其中招工1511人,选拔国家干部15人,参军130人,升学259人;尚在农村1133人,其中安置在国营垦殖场350人,知青队542人,知青小点和分散插队241人。在纯农业户口的783人中,已婚安家123人,1979年9月至1980年底安排就业459人,余至1983年全部安排完毕。
   第二节职业培训
  师傅带徒弟建国前,县内凡以手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谋取生活出路的青少年,多从徒工做起,拜师学艺。一般三年满期,学成即自行开业或受雇于业主、店主。
   建国初期,部分企业仍以师傅带徒弟的办法向新工人传授技术,边学边干。1958年,国家正式采用学徒工制,按照工程技术难易规定1—3年的学徒期,期满经过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转为正式工。1969年,又实行熟练工制,即新招收的普通工,须有半年至一年的熟练期,期满表现好可转正定级,初为一级工,一年后晋升二级工。这种随岗带训的办法延用至今。1985年末,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学徒工101人,占生产工人总数3.67%;城镇集体所有制学徒工89人,占生产工人总数8.24%。
  派出去与请进来1955年,县拖拉机站筹建时,即将新招收的14名驾驶员,送往省农业厅学习驾驶拖拉机,结业时又将教练请回现场指导,掌握技术较快。随着职工队伍的壮大和新的工种、工艺产生,各企业主管部门普遍推行派出去、请进来的办法。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县内兴办的味精、化肥、造纸等工厂均用这种办法进行岗前培训。1982年投产的县织布厂,不仅开机前将所有操作工派往江西棉纺厂学习,且至今尚请九江国棉二厂退休老工人驻厂辅导。50年代和80年代,为了推动职工技术学习,有的行业还组织业务娴熟的职工举行量尺过秤、点票计算和屠宰烹饪等岗位练兵、现场比武等示范活动。
  职业技术教育早在50年代,各级工会、工商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积极举办各种业余学校,组织职工在扫除文盲的基础上,学习小学到初中的文化课程。有条件的还开办短期补习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业务技术知识。1958年,创办县工农业大学,培训工业技术人员38人。有的企业领导和专业骨干还被选送至省、专对口院、校、班轮训深造。据不完全统计,1952~1963年,参加各级专业培训职工共857人次。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培训工作中断,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渐恢复。1976。1981年,先后创办了县粮食学校、县商业职工学校、县供销社职工业余学校,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需要,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分期分批组织本系统职工离职参加学习,每期1—6个月不等,培训职工数以千计。1981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教育行政与工会、行业等方面齐抓共管。到1984年,全县有职工学校10所,其中县总工会办l所、业务主管部门办5所、厂矿自办4所,全年培训职工482人,其中普通班209人,初等技术班273人。1985年,培训职工522人,其中普通班205人,初等技术班224人,中等专业班93人;同时进行初中文化补考,有931名职工获得毕业文凭。同年,县劳动人事部门开始实行国营企业招工优先录用经过职业培训的青年,促进了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第三节劳动保护
   建国前,县内私营企业设备简陋,工时长,劳动强度大,安全生产无保障。
  建国后,县劳动行政部门及各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与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1956年,县工交系统开始贯彻<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积极推行8小时工作制,努力改善劳动卫生条件。各轧花厂职工自已动手,在轧花车间安装吸尘器,平地转动轴上装保险罩,车间外搭防暑凉棚,有效地降低了伤病发生率。
  1963年1月,县劳动局成立后,依照省颁劳动保护规章,不断提高劳动卫生标准。各厂矿企业大力改进生产场所的通风、降温、保暖、除尘、排毒等设备,根据工种需要按时发放口罩、毛巾、手套、垫肩、围裙、工作服、雨衣、长筒靴、胶鞋、高温鞋、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对从事有害有毒、高温、井下作业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办法,对饮食卫生行业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照顾。“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劳动卫生管理废驰。
  1977年,开始进行职业病普查、观察和防治。至1984年,先后摄片检查从事粉尘作业工人1094人,尿检从事铅、苯作业工人133人,发现有矽肺病理改变11人,铅、苯中毒19人,均进行了及时治疗。1985年,全县有从事有害、有毒物质作业的企业共53家,其中县办17家、乡镇办36家,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人1771人。是年进行体检589人,其中片检接触粉尘工人115人,尿检接触铅、苯工人15人,均未发现职业病。县水泥厂、水泥制品厂、造纸厂、建材厂、工艺美术厂和航运公司造船厂等厂家,共有产尘点11个、产毒点9个,接触尘、毒工人402人,经两次检测均无危害。
  安全监察早在50年代,县内工交企业就开展“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1963年后,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开始在厂矿企业建立安全监督组织,规模较大的厂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车间成立安全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坚持月检查、季评比、年终总评,兑现奖惩。县每年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1-2次,年终召开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或先进表彰大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监督工作大为削弱。1980年1月县劳动局恢复后,进一步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组织,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并从是年起,每年5月举行“安全月”活动,广泛宣传劳动保护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开办训练班,培训安全技术骨干;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制度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对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1984年4月后,县劳动人事局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先后成立厂矿安全检查委员会20个,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查员104人,初步形成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行业管理三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1984~1985年,对县内(含中央、省、市驻县企业)41台锅炉逐台进行检验登记,培训司炉工75人,实行持证上岗;对新砖瓦厂和水泥厂等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坚持设计施工与安全、环保三同步,使安全监察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
  重大事故据不完全统计,1952~1985年,全县全民和大集体工交企业先后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共26起,死亡40人,致残2人,其中1966年以前发生3起,死亡3人;1967一1976年发生11起,死亡8人,致残1人;1977年以后发生12起,死亡29人,致残1人,最严重的是东风煤矿井下溶洞穿水和县航运公司翻船事故。
  东风煤矿,县属全民企业。原为省公安厅赛湖劳改农场组织开采,因地质情况复杂,两度下马。1970年作“强排”试点单位交九江县办,曾以电灯照明,机械通风,土法上马,形成年产煤8万吨的能力,被评为全国“工业学大庆”先进企业。1983年1月31日,突然发生井下溶洞穿水,终因水文资料不清、设备技术落后而无法抢救,致使15名矿工罹难。由此停产闭矿。
  县航运公司,县属大集体企业。因受“文化大革命”内伤深重的影响,安全措施薄弱。1978~1982年,连续发生重大翻船事故4起,死亡8人,仅1982年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多万元。1983年冬至1984年春,在停产整顿的基础上,调整领导班子,强化安全管理;投资110万元,将木质船全部更换为钢质船;狠抓船员培训,严格操作规程,从而迅速扭转了被动局面。至1985年,没有发生大的工伤事故,小事故也降到了最低点。
   第二章人事
   第一节人员编制
  明嘉靖六年(1527年),县衙及所属各廨共置官吏33名,其中知县1名,典史1名,吏、户、礼、兵、刑、工房每房司吏1名、典吏1名,承发房典吏1名,驾阁库典吏1名,铺长司吏1名,儒学教谕1名、训导2名、司吏1名,巡检司巡检3名、司吏3名,河泊所官3名、攒典3名。
  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县置职官15名,其中知县1名,典史1名,教谕1名.训导1名,巡检3名,驿丞2名,听事官吏6名。各官所属吏役共546名,其中门子5名,皂隶23名,仵作(含学习仵作)4名,马快8名,民壮30名,看监禁卒8名,轿伞扇夫7名,斋夫3名,库子4名,斗级IO名,吹鼓手8名,弓兵36名,驿夫4名,差夫300名,马夫31名,铺司兵65名。
  民国初期,县公署置县知事1名,政务、财务、教育、实业四课(后改课为科)各置课(科)长1名、课(科)员若干名。1937年(民国26年),县政府员役按甲种县编制定额79名,其中县长1名,秘书主任1名,秘书2名,科长4名,科员10名,督学2名,技士3名,技佐1名,督练员1名,事务员10名,雇员10名,政警24名,杂役10名。
  1941年,县政府员役按游击战区丙种县编制定额81名,其中县长1名,秘书1名,科长2名,科员、事务员各4名,督学、技士、承审员各1名,警察队长1名、警察20名,战地工作队队长1名、队员30名,雇员6名,杂役8名。区公所各设区长1名,指导员2名,书记1名。乡公所各设乡长1名,干事1名。1944年3月,县政府前方行署定编20名,其中主任1名,股长3名,办事员6名,经征员3名,雇员3名,工役3名,炊事员1名。
  1947年12月,县政府员役按一等一级县编制定额135名,其中县长1名,秘书主任1名,秘书2名,助理秘书2名,科长6名,主任4名,科员27名,指导员12名,督学2名,技士8名,技佐3名,股长3名,督练员4名,事务员21名,雇员19名,工役20名。每个区署设区长1名,书记1名,民教、财建、军事指导员各1名,区丁3—5名。乡公所设乡长1名,干事、户籍主任、书记各1名,乡丁3—5名。
  建国初,县内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无编制定额。1953年,全县党政群机关定编422名,其中县级机关319名(含政法系统69名、财经系统228名、文教系统22名),区级机关103名(含政法系统49名、财经系统45名、文教系统9名)。
  1954年春季整编,省编委下达县内国家机关行政编制270名,经过精简,实用编制253名,其中县级政法系统65名,财经系统71名,交通系统4名,农水系统7名,文卫系统5名;区公所101名。
  1956年6月,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小乡并大乡。全县划分42个乡,配备编制332名,其中中心乡16个,每乡9名;一般乡26个,每乡7名;新港、姑塘、港口、沙河、黄老门、马回岭集镇所在乡,各增1名副乡长,分管集镇工作。
  1957年2月,成立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3月,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全县党政群机关定编654名,其中县级机关285名,区级机关70名,乡级机关299名。在县级机关中,实用编制282名,其中党群系统77名(含县委正副书记4名、办公室12名、组织部7名、宣传教育部8名、财贸工交工作部6名、农村工作部10名、统一战线工作部1名、监察委员会5名、训练班2名、政策研究员5名、群众团体17名),政府系统153名(含县人委正副县长4名、办公室17名、人事局3名、监察局2名、民政局5名、公安局34名、计划委员会5名、财政局9名、税务局23名、粮食局14名、农林水利局14名、工商交通管理局9名、文教卫生局11名、广播站3名),司法系统52名(含县人民法院14名、人民检察院9名、武警大队29名);机动编制3名。全县事、企业单位编制共1785名。
  1958年,随着撤区并乡和建立“政社合一”人民公社等机构变更,调整人员编制。II月,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定为545名,其中党群系统62名,政府系统147名,司法系统47名,乡级(即公社一级并含岷山垦殖场)289名。1959年1月,编制管理并入市。
  1961年9月县、市分治,重新设置区、乡机构。根据省编委核定的方案,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定为553名,其中县级机关248名,区级机关75名,乡级机关230名。在县级机关中,实用编制240名(含党群系统85名、政府系统139名、司法系统16名),机动编制8名。次年6月,撤销新港区和其他区公所,保留4个区工作委员会,定编20名;乡级机构不变,定编123名。
  1963年底,经过连续两年精简、压缩,全县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定为396名,事业编制1214名,企业编制2687名。1964年7—8月,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国家机关人员编制,行政编制为442名,事业编制1235名,企业编制(不含国营农垦、水产企业)2966名。
  “文化大革命”前期,编制管理失控。1975年3月,进行县级党政群机关整编。历时半年,县委,县革委所属职能机构由33个减为26个,净减21.21%;人员编制由544名减为401名.净减26.29%.
  1984年5月,重设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5年1月,在机构改革基础上,经县委常委研究并报市编委核定,下达县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随后又分别下达公、检、法、司机关编制和乡镇机关编制,共计990名,其中县委、县纪委99名,人大、政协38名,县政府各部门331名,群众团体22名,司法机关215名,乡(镇)机关285名。同年7月,下达县属国家机关事业编制3605名,其中财政拨款1447名,上级业务部门拨款94名,自收自支93名,财政补贴1971名。从本年2月1日起,实行<编制卡片>管理,各单位在定编范围内需要增减变动人员时,必须报经县编委核定,办理变动手续;否则,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不予调配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拨发经费,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节人员任用
  任用制度明、清时期,知县及县衙职官均从科甲、荐举或捐纳人员中任用。凡具有任职资格或原官起复的人,须先到吏部候选,由吏部按照规定选补官缺。清代后期,督、抚亦可委署。县衙吏役由知县雇用。
  民国时期,县长由省政府从考试合格人员中遴选,报经内政部转咨铨叙部审查合格,再呈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任用。秘书、科长、科员、警佐、督学、技士及区长,由县长遴选适当人员,呈由专员公署核请省政府委任。事务员由县长遴委,呈由专员公署审核,报省政府备案。雇员、杂役由县政府雇用。沦陷时期,除县政府会计员,会计佐理员由省政府遴选合格人员依法委任外,其余均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由专员公署核请省政府转送赣浙闽铨叙处审查合格后依法委任。
  建国初,县内干部任用由县委(含代省委、地委)统管,任免手续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此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逐步建立在省、地、县委统一领导下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的分级管理干部制度。
  1952年10月,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四届一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干部任用始行党政分管。1954年后,根据国家宪法、地方国家机构组织法和任免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任免手续由县政府人事科办理。但在行政任免之先,仍须按党内管理干部的规定,分别办理报批手续。
  1956年7~8月,为了贯彻“管少、管好”的原则,县委建立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并按所设组织、宣传、工交、财贸、农工、文教、统战等部,分系统确定分管干部的范围。实行分部管理后,县委组织部仍负责综合全县干部工作计划、指导各部干部工作业务、检查干部档案管理和党委系统的干部统计工作;县人委人事部门则负责政府系统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和县委不管的行政干部的调动使用、转业干部的安置、吸收人员的行政编制以及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统计工作。
  1961年11月,根据调整的精神,县委修订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并将分部管理改由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县委、县人委党组统管,适当收缩了干部管理权限。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组织、人事机构瘫痪,干部管理工作混乱。1968年4月,由县革命委员会统管。1970年12月起,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1981年6月,县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一次会议召开后,恢复党政分管,干部任用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履行党内报批和依法任免等手续。例如:
  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和委员,县委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分别报请省、地委审批,由县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报请地委审批,县委任命。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报请省、地委决定候选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后,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正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庭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分别报请地、县委审查,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职,县直属中学校长、副校长,县直属医院院长、副院长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由县委审查,县人民政府任命。
   一般干部的调配,属党群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办理,属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由县劳动人事局办理。
  干部来源与构成1949年6月,人民解放军解放九江后,随军南下干部工作团受命接管九江县。全团51人,分别安排在县委会3人,县人民政府10人,县公安局6人,县大队4人,各区区委会、区人民政府28人。至9月,新增脱产干部200人,其中通过短期培训吸收工农青年、社会知识青年和中年自由职业者104人,录用旧职人员76人,地委介绍20人,分别安排在县委工作队31人,县人民政府66人,区工作队80人,区人民政府23人。此外,六三部队还派来副政委1人,连、排级干部14人,充实县大队。
  1949~1955年,根据“认真挑选,严格审查,积极培养,大胆提拔”的方针,在把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大量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同时,培养提拔县、区级干部440人,其中本地干部414人。被提拔的本地干部中,县级14人,主要区级109人,一般区级291人,9个区的区长全由本县籍人担任,基本上实现了干部地方化。
  1952年,开始接待安置部队复员转业军人,至1958年先后安置在全民单位196人,其中行政单位16人,事业单位34人,厂矿企业146人。与此同时,还开始接受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958~1962年共接受220人(1959、1960年市、县合并期间不含),分配教育系统152人,卫生系统39人,农林水利系统29人。此后,几乎每年都有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回县工作,成为新生干部的重要来源。
  60年代初期,提出“反修防修”问题,强调吸收国家工作人员要从群众斗争中去挑选。1964年,从社会知识青年中遴选31人,参加永修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锻炼3个月后回县分配工作。70年代,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直接选拔15人,充任国家行政干部。1976年,又从社队不脱产干部中提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充实公社(镇、场)领导班子,后陆续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83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有关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对1979年底以前在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充任“以工代干”的人员进行一次清理,经考核审定确认符合干部条件均转为正式干部。1984年,试行招聘制,选聘一批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并富有开拓精神的青年农民担任乡、镇干部。1983—1985年,全县共吸收录用干部1101人,其中接受安置部队转业干部22人,接受分配高等院校毕业生109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304人,录用“以工代干”转干506人,招聘合同制干部90人,吸收社会知识青年34人、农民7人、复员退伍军人14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转来15人。
  1985年,全县共有国家干部3661人,其中党群223人,政法197人,农林水603人,财贸646人,工交邮电305人,文教卫生1687人。
  建国后部分年份全县国家干部人数统计 干部精简下放1954年春,根据省编委关于“精简行政机构,处理编余人员”的规定,县内精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47人,占整编前行政人员总数14.83%。精减后转工业战线3人,转事企业单位25人,调地专5人,调外县5人,动员回乡生产7人,清洗回家2人。被精减回乡的原供给制干部,每人发给1~3个月的生活费(含津贴)。
  1957年3月,根据省委第四次组织工作会议关于“精减上层,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的统一部署,撤销不必要的机构8个,合并职能相近的机构4个,逐级精减下放干部170人,其中县级机关下到区50人、到乡59人(内含县级干部11人、区级干部48人、一般干部50人),乡级干部下到农业社61人。同时处理编余人员182人,其中县级机关18人,乡级机关86人,信用合作社38人,办社专职干部40人,他们大多数办理了退职手续,回到农业生产第一线。
  1958年初,在撤区并乡、调整机构过程中,从党政群机关和事企业单位精减下放干部308人,除抽调县级干部5人、区级干部8人、一般干部9人充实乡级领导力量外,均上山下水,并以他们为骨干,创办农林牧综合垦殖场1个、林业试验场1个和水产养殖场2个。
  1959年市、县合并期间,以参加劳动锻炼,改造思想、改进工作作风为目的,组织市、县机关在职干部950人,分4批轮流下放到公社当社员,到工厂当工人,到商店当营业员,到托儿所当保育员,与工农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每期1—3个月。有的还在公社、大队、生产队兼职,参加生产,领导生产,每期3-6个月。
  1960年冬,市、县再次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基层。原县级机关干部下放130人,其中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11人、管委会副主任12人,大队党支部书记25人、大队长2人,一般干部9人,直接参加生产劳动71人。
  1961年冬,对1957年和1960年下放县境参加生产劳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86人全部收回,并按政策重新安排,其中移送九江市办理93人,按自动离职处理7人,批准退职6人、退休6人,直接分配工作229人,被划为右派分子待集训后分工的45人。
  1962年冬,在精减国家行政、事企业单位职工的同时,下放干部356人,占上年末干部总数21.64%;次年上半年,又下放干部4人。被精减的干部取消工资,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后,有的转往国营垦殖场,有的转入集体事企业单位,大多数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68年10月至次年11月,先后接受安置县内外带薪下放干部1553人,其中本县871人,本地市586人,本省市61人,外省市35人。他们与知识青年统称“五七”战士,组成九江县“五七”大军。县成立“五七”大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共编18个连、151个排、169个班,分别安排在18个公社(镇、场)、156个大队(分场)、722个生产队参加生产劳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72年前后,带薪下放的国家干部陆续收回安排使用。
   第三节人员培训
  抗日战争前,江西省政府先后创设县政研究会和县政人员训练所,培训全省县、区长及佐治人员。1935年(民国24年)2月至1937年2月,县政训练所开设期间,九江县、区有8人参训,即第一期区政班4人(区长3人、区员1人),第四期区政班1人(区长),第六期财务班1人(二科科长)、教建班2人(督学、技士各1人)。第五期保送区员4人,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由省从候选区长、区员中另行指派。抗战胜利后,成立九江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轮训乡、镇、保长,县人参训情况不详。
  建国初期,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形势与任务的需要,先后创办干部训练班和建党训练班,以此为基地,围绕党的中心,举办一系列短期训练班,大量培训基层干部和党员。据统计,1950年9月至1952年12月,开办土改和土改复查训练班各2期,累计63天,训干1380人。1951年11月至1955年10月,开办农林、农田水利、农业技术训练班共5期,累计69天,训干386人。1952年9月至1956年11月,开办建党训练班11期、新党员训练班2期、党员干部训练班l期,累计153天,培训2578人。1953年2月至1956年1月,开办婚姻法、普选学习班各1期,义务教师骨干、农村俱乐部主任训练班各1期,每期4—6天,共训50C余人。1954年2月至1956年9月,开办农业互助合作干训班9期、信用合作干训班2期,累计74天,共训3877人。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县、区机关党政干部和各部门专业骨干的理论、业务水平,除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在职学习外,还选送一部分至上级有关院、校、班离职进修。如1953年进中央党校1人,中南党校2人,省委党校6人,“八一”革大10人,地委党校39人;其中县级干部1人,正副区、科级干部9人,一般干部48人。1955年,进省、地委党校和省行政学院14人,其中区级干部5人,一般干部9人;进省有关专干轮训班8人,其中粮食、林业各1人,水产2人,小学校长4人。
  1956年,为有利于工农干部系统地学习政治、文化基础知识,县干训班开始分科设班。全年开办政治班l期,入学学员150人,其中县政府机关干部23人、区委委员27人、区供销社和粮管所干部100人,学习中共党史、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共产党员八条标准和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决议等。开办文化班2期,每期学员100人左右,大多是乡级干部,也有部分高级农业社主任,学习语文、算术和政治常识。学习期限均为3个月,并举行结业考试,学业成绩进入个人档案。
  1958年,改县党训班为县干部学校,1959年1月并入市委干部学校。1961年10月,成立县委党校,并相继兴办区、公社、场党校或训练班。1962年,为了贯彻中共中央扩大工作会议(又称“七千人大会”)精神,总结1958年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更好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县、区、社、队干部普遍进行轮训。至年底,已进入省委党校的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6人;进入地委党校125人,其中县委正副部长4人,县人委正副局长23人,区和公社正副书记、主任62人,其他相当职务的36人;进入县委党校988人,其中县级机关干部517人,公社副主任18人,区和公社干部61人,大队书记、大队长392人;参加区、公社、场党校或训练班培训7905人,其中大队副书记、副大队长27人,大队干部228人,生产队长2071人,生产队干部557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教育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步走上正轨。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干部“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以后,县内干部培训工作重新活跃起来,初步形成以党校教育为支柱、业余自修和离职进修紧密配合的干部教育网。1977-1984年,县委党校先后举办各种类型千训班57期,训干8144人次。1985年,全县在职干部参加高中以上业余文化学习103人,其中高中班79人,中专班11人,电大6人,其他业余大学、夜大学7人;高等中文电大毕业4人,自学考试一门以上及格3人;离职赴省、地委党校和省、地干部院校进修40人。
   第四节人员考核
   明、清时期,施行官吏考课制。县衙职官的功过善恶,分别等差,升降赏罚,均由吏部按期进行考察和拟定,重大的赏罚须奏请皇上核准。
  民国时期,逐步推行公务员考绩法。县内行政人员的考核由省民政厅主持,报省政府核定。据1929年(民国18年)1月省民政厅“奖励惩戒各县县长简表”载,原任九江县长罗必仁,县务废驰,除弊不力,记过一次;现任九江县长孙玉书,此前藐玩厅令,记大过一次。1933年9月,成立江西省委任职公务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职掌县行政人员的任用、审查及考绩事项。1935年9月,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公务员考绩法”原则(暂无施行细则),制定江西省“县长考绩暂行条例”及各种考绩表,分民政、财政、教育、建设、保安、司法六项,各以100分为标准,由主管厅、处、院担任分考机关,分别将所评定的分数加具考语,送民政厅总核,开列第等,签请省政府主席核定。1938年,县境沦陷,公务员定期考核奉命停止。1940年,实施国民政府“非常时期公务员暂行考绩条例”,并从9月份起,县行政人员的考绩须送赣浙闽铨叙处办理。为了加强县政人员的管理,省仍设人事调整委员会,适当扩大民政厅职掌,内设专门科、股分别承办县市、乡镇行政人员的任免、考核和被控案件处理事项;同时订立本省县政人员考核表,责成各行政督察专员每半年考核辖县县长及县行政人员一次,县长每半年考核县佐治人员及区、乡镇人员一次。凡此种种,虽照例施行,但均属虚应之举。
  建国伊始,县内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初由县委组织部协助县委统一管理。自干部工作党政分管后,则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分别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办理。干部鉴定一般是每年一次,结合年终总结进行,主要抓住立场、观点、作风、执行政策、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学习态度等方面,采取自我检讨、群众讨论、领导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表扬优点、成绩,批评缺点、错误,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并用恰当的评语填写“干部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
  60年代中期,开始提出对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考核。1965年7~9月,根据省、专人事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全县人事工作干部35人,组成若干考察小组,按照接班人“五条标准”,对县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1809人进行系统的考察,把干部考核工作向前推进一步。“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
  1979年11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下发后,县内干部考核制度逐渐恢复,并针对各类干部不同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把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为正确识别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
  建国以来,在考核干部过程中,始终坚持把思想教育放在第一位,同时做到赏罚分明。根据国家有关奖惩规定,凡忠于职责,严守纪律,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即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据统计,1953-1985年(不含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地(市)、县各级党政历年表扬奖励外,荣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省、部级机关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共81人。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玩忽职守,腐化堕落,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例如1984~1985年,因严重违反政策及犯有其他重大错误,受到开除处分3人。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一节工资制度
  明、清时期,县内官吏实行俸禄制,职官依品级定俸银,吏役按事务繁简、责任大小、劳作轻重发给工食银。据清同治<德化县志>载,同治十一年(1827年),德化知县年俸银45两,教谕、训导各40两,典史、巡检、驿丞各31.52两;知县项下门子、皂隶、仵作(学习仵作减半)、马快、民壮、看监禁卒、轿伞扇夫、库子、斗级年工食银各5.9两,儒学项下斋夫12两、门子7.2两,典史项下门子、皂隶(巡检、驿丞项下皂隶同)、马夫各6两,巡检项下弓兵3.1两(遇闰加0.258两),驿丞项下民壮7.9两、驿夫和铺司兵各7.2两(遇闰加0.6两)、递夫和马夫各10.8两(遇闰加0.9两);还有听事官吏年工食银3.54两(遇闰加0.3两)、吹鼓手5.11两(遇闰加0.433两)。
  民国初,实行薪俸制,改银两为银元作计俸单位。1935年(民国24年),实行法币政策,县公务人员月薪总额为法币1548元,其标准是:县长240元,秘书、科长各80元,科员49元,警佐60元,督学、技士各55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政警14元,杂役10元。1937年7月,扩大县府组织机构,提高公务人员薪俸标准,月薪总额3511元,其中县长304元,秘书主任160元,秘书104元,科长144~160元,科员45~72元,技士80~144元,技佐64元,督学64~80元,督练员24元,事务员44元,雇员24~28元,警长16元,政警10~14元,杂役10元。同年11月起,因抗日战争缩减行政开支,政府职员薪俸改以25元为基数,超过部分按七折发放。1938年11月,实行“国难薪章”,同时发放公务员口粮;1944年,随着物价飞涨,每个职员月津贴稻谷2石(每石108市斤),均在县级公粮项下开支。1945年,行政院颁发“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分简任、荐任、委任3等、9阶、36级,县、区公务人员月薪各取其最高等级线为:县长520元,秘书300元,助理秘书、科长、区长、警佐、技士各200元,督学、指导员各180元,科员、区员、技佐各140元,事务员、巡官各120元。1949年3月,重新颁布“公务人员俸给表”,调整官等俸级、俸额和级差,并规定以金圆券为俸额的计算单位,然而推行月余,九江便解放了。
  建国初期,县内国家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分有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1949年,大部分国家机关干部沿袭战时供给制,供给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伙食分大、中、小灶三种标准,灶别依据职务、参加革命年限和对革命贡献等因素划分,大灶待遇的轻伤病员和产妇可享受中灶待遇,重伤病员可享受小灶待遇。1950年初,改行“小包干”供给,即将生活费折成米包干发给个人,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由国家负担。另一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包括留用人员)则实行工资制,工资标准以大米市斤为计算单位,按照工资米价折款发给本人。
  1952~1955年,县内逐步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1952年,首先统一以工资分作为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为食粮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每月工资分值(实物折货币)以当月20日<江西日报>公布的牌价为准。按照工资制等级线的规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共分29级,其中正副县长17~14级,月工资310一432分;正副科、区长21—17级,月工资210一310分;县科员25~21级,月工资130~210分;区助理员26~22级,月工资110—190分;县、区勤杂人员29—28级,月工资85~88分,同时对实行供给制人员增加津贴。1954年6月,又将供给制加津贴全部改为包干制;1955年下半年,再全部改为工资制,从而结束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全部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改进和统一等级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大多数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企业工人实行八(七)级工资制,普通工、勤杂工、炊事员、汽车司机等工种和学徒工则基本上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建立工资地区类别,全国划分11个工资区,县属二类工资区。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职务共分30级,其中正副县长18一13级,月工资78.5~139元;正副局、科长21一17级,月工资55.5~88.5元;正副区长22一18级,月工资50—78.5元;县科员24—20级,月工资38.5—63元;县办事员27—24级,月工资27~38.5元;区助理员和正副乡、镇长27~21级,月工资27—55.5元;乡、镇文书29~24级,月工资22.5—38.5元;县、区勤杂人员30—27级,月工资20.5~27元。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依产业分为五类,每类标准分18级,按照工资标准表(四)之三的规定,其中农业技师9—3级,月工资89.5—215.5元;技术员13—9级,月工资49.5—89.5元;助理技术员16~14级,月工资33~43.5元。国家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工资标准分为10级,按照工资标准表(六)的规定,其中汽车司机6~l级,月工资43.5—80.5元;电工、铁工、暖气锅炉修理工7—2级,月工资37—72元;厨师6~2级,月工资43.5~72元:炊事员10—6级,月工资24.5~43.5元;电话员9—5级,月工资28—49.5元。这次工资改革后,还在个别企业试行计件工资制,其工资标准可比计时工资高出4—8%。
  1978年后,县内开始进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首先恢复被“文化大革命”搞乱的职工正常升级、技术考核、定额管理、计件工资和奖励等制度,然后逐步推行按第二步利改税规定和企业留利情况由企业提取奖励基金自主分配(超过规定的部分计征奖金税),并试行多种形式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再次进行工资改革。主要是将现行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加基础工资(每人每月39元)、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和奖励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同时将工资区由四类调为五类,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教学人员规定较高的工资标准,对长期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工作的加发教龄、护龄津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五类地区)的规定,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共分16级,各职均分6级,职间交叉3~5级不等,其中县长每月最高126.5元,最低80元;副县长最高107元,最低63.5元;局(乡)长最高80元,最低41元;副局(乡)长最高63.5元,最低29元;科员最高47.5元,最低17.5元;办事员最高41元,最低11.5元。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共分12级,其中工程师分6级,每月最高97.5元,最低55.5元;助理工程师分5级,最高55.5元,最低29元;技术员分5级,最高41元,最低17.5元。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共分14级,其中主治医师分7级,每月最高107元,最低55.5元;医师分7级,最高71元,最低29元;护士长分8级,最高80元,最低29元;医、护士分8级,最高55.5元,最低11.5元。中学教师的职务工资分14级,每月最高126.5元,最低23.5元;小学教师的职务工资分12级,每月最高88.5元,最低11.5元。通过这次改革,初步理顺了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关系,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
   第二节工资调整
  第一次工资改革后至60年代中期,根据中央、中南区和省的统一部署,多次调整县内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使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生活水平。
  1954年7月,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标准。县内实行工资制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从29~14级共增加192个工资分,平均每个等级增12分,其中14级调为461分,增29分;17级328分,增18分;21级220分,增10分;25级136分,增6分。实行包干制人员的月包干标准,从29~14级共增加188个工资分,平均每个等级增11.75分,其中14级调为250分,增23分;17级175分,增30分;2l级123分,增9分;25级101分,增8分。新标准从6月份起执行,灶别制度同时取消。
  同年11月,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划分新的解释,调整部分人员的工资、包干级别,即正副县长(含相当职务人员,下同)原则上放在17~14级,有的副职亦可放在18级;县公安局正副局长、法院正副院长可放在20~16级,个别亦可放在15级;县府正副科长和粮食、税务正副局长可放在21~17级,个别亦可放在22级;正副区长、县公安局正副股长可放在21—18级,其中一部分亦可放在22级。对照上述规定和个人德、才、资三方面的条件,本着职级差别不大不调、悬殊过大可越级提升的原则,全县有106人调整了工资、包干级别,月增资1424分,人均13.43分。有的副区长由25级提为22级,月增资62分。
  1954一1955年,在全县国家机关包干制人员转为工资制的178人中,有173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526.57元,人均14.44元;只有5人减少工资,月减资额48.99元,人均9.8元,但都列为保留工资继续发放。1956年,结合工资改革调整工资。省、专分配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资幅度为19.29%,其中升级指标5.9%;乡干部、小学教师、基层供销社干部人均月工资分别达到33.5元、37元、38元左右。改革后,全县国家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35.58元,比上年度29.87元增加5.71元,增长19.12%。
  1959年市、县合并期间,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的升级面,对市、县党政机关和人民公社职级极不相称的23名干部调整了工资。
  1963年,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调整工资。主要是归并和简化繁杂的工资标准,按40%的升级面提升职工的工资级别,同时将工资区类别由二类提高为三类,并结合进行大、中专毕业生和学徒工、试用人员的转正定级工作。调整后,全县月增加工资额14317.48元,人均月工资增加到37.7元,增长8.85%,其中升级1757人(含升2级42人),月增资9315.64元;简化工资标准914人,月增资1172.64元;调升工资区类别1413人,月增资1657.1元;调整低工资134人,月增资348元;转正定级170人,月增资1023.4元;无级定级494人,月增资800.7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仅1972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部分低工资的职工调整一次工资。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各增加一级工资。全县升级(含升2级)职工1869人,月增加工资额14409元,人均7.71元。
  70年代后期,多次调整职工工资。主要解决全民单位工作多年、工资偏低职工的问题。1977年调资,凡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各增加一级;其余职工升级面为40%.重点解决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全县升级和靠级共5177人,月增工资额18697.7元,人均3.61元。1978年,按职工总数2%的升级面,调整个别生产、工作成绩优异或职务提升后表现较好而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1979年,又按职工总数40%的升级面调整工资,但强调劳动态度好、技术高、贡献大的优先升级,全县升级3209人,月增工资额18240.58元,人均5.68元,同时将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
  1950~1985年全县职工工资概况
  80年代初期调整工资,重点放在知识分子方面。1981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和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以及体育工作人员的工资,一般升一级,少数优秀骨干升两级。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升一级,而中年知识分子一般都升两级。1983年企业调资,同样贯彻给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增加工资的政策。经过三年普调,全县全民职工人均月工资较1979年增加18.21元,增长42.36%。
  1985年,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3690人,改革面达97.57%,改革后的第一个月工资额293828.9元,比改革前的一个月增加工资额69773.05元,人均18.91元。参加四类工资区调升五类工资区3523人,每月实际增加工资(冲销粮价补贴后)5337.83元,人均1.52元。是年,全县国家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67.84元,比1979年增长57.8%。
   第三节补贴津贴
  生活费补贴60年代以来,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为使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含大集体)单位职工,不因物价调整而降低实际工资水平,先后实行多种生活费补贴。
  粮价补贴:1965年4月,在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同时,给收入低的职工以粮价补贴。按单职工赡养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计算,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贴0.8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0.4元。全县享受粮价补贴的职工3966人,连同家属共6975人,月补贴金额4072.74元。1979年,改按职工人数发放,每人每月统一补贴3元,并从当年起在调整工资区类增资中逐渐冲销,但原来没有享受粮价补贴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给予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在提高肉、禽、蛋等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给职工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尔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亦照此办理。1985年4月,肉、禽、蛋等副食品价格放开,又按吃商品粮人口每人每月发给肉价补贴1.2元。
   交通费补贴:1978年,对需要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给予自行车修理费补贴,每人每月1.5元。
   洗理费补贴:1984年1月起,给职工发放洗理费补贴,每人每月2元。1985年7月,改为每人每月4元。
   书报费补贴:1985年1月,给职工发放书报费补贴,每人每月4元。
  房租费补贴:70年代以来,单位暂不能为职工提供住房,需要租赁民房或县房产公司房屋居住,所在单位给职工(限一方)据实补贴房租50%。
  岗位津贴从50年代开始,县内对从事条件特别艰苦或有毒、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津贴。根据1979年12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文划分的类别和标准,对专职从事放射科和传染病室医护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津贴10—12元;对专职在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和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津贴7~9元。同年11月,对全县中、小学班主任给予津贴,按任职班学生数中学每人每月津贴0.11元,小学每人每月津贴0.1元。除此,厂矿企业也建立了多种岗位津贴制度。
  困难补助1954年,县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包干制后,即着手建立职工福利费制度。初由专、县财政拨出一定数额的福利费基金,次年改按实有职工每人每月提取行政费0.6元,交由福利组织统一掌握,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事业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含抚养职工长大成人且又依靠职工供养的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由职工本人申请、福利小组评议、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县或本系统福利委员会批准,即可享受定期或临时困难补助。1955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享受困难补助共250人,其中县级干部9人,一般干部241人;补助金额共5702元,其中定期困难补助565元,临时困难补助4691元,病号营养补助209元,家属探亲返家路费及其他补助237元。1956年工资改革后,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改按工资总额2%,1964年改为2.5%;1979年起,又改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提取2元,1985年增为4元。1978年以来,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共77.77万元,年均9.72万元,1985年为7.92万元。
   第四节社会福利待遇
  建国后,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单项规定,县内国家工作人员在劳动、休息和生老病死等方面均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仅就休假、生育、疾病、伤残、死亡、退职、退休和离休等待遇作一简要记述。
  休假年节假:1950年始,全体工作人员除星期日公休外,全年享受法定年节假7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l天、国庆节2天。每年“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各放假半天。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探亲假:1958年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同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或虽有父母同住但夫妇分居两地,且又都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可享受探亲待遇。1981年3月国务院重新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望配偶(限一方)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给假一次则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均不包括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婚丧假:据1959年6月劳动部规定,职工结婚可请婚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均3天,不另给路程假。1980年2月,按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规定,改为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酌情给予1一3天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或需去外地料理丧事,则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丧偶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车船费自理。
  事假: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据1956年12月国务院人事局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工资。又据1959年6月劳动部规定,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每季度请事假两天以内,工资照发。
  生育1955年起,女职工因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加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可根据医生意见给假,最多不超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前、产后所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均按公费医疗办理。1982年,为了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限一方)按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直至该子女成长到14岁为止。
  疾病1952年起,政府机关、党派群团及文教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开始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门诊和住院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在公费医疗专项经费内支付。疑难病症而又必须转外地治疗的,经主治医师证明、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医药费由公费负担,往返车船费在原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屡有调整,按1981年国务院的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2~6个月以内,工作不满10年的发90%,满10年的发100%;6个月以后,工作不满10年的发70%,满10年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发90%符合离休条件的发100%。企业职工及其豸属患病的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按劳保条例执行。
  伤残国家职工非因公负伤,享受病侣待遇。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去外地就医的路费一般按出差标准报销,住院期间的膳食费按1978年规定由公家补助三分之二。非因公致残,按残废程度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病假、退职或退休待遇。因公致残,按残废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残废抚恤金,并同时享受退休待遇,生活起居不能自理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死亡国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的抚恤金,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丧葬费:不同时期和不同级别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不一。1953年,地方各部门每人100~150万元(旧人民币);1963年,县以下人员在300元以内开支;1977年,不分级别,每人240元,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抚恤金:分为牺牲人员遗属抚恤和病故人员遗属抚恤两类,标准亦屡有变更。1955年,16-14级人员牺牲450元,病故360元;18—17级牺牲350元,病故280元:22~19级牺牲280元,病故230元;24~23级牺牲230元,病故200元;29~25级牺牲180元,病故150元。1979年,17~14级牺牲650元,病故550元;20~18级牺牲600元,病故500元;21级以下干部牺牲550元,病故450元;工勤人员牺牲500元,病故400元。1980年6月起,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牺牲人员扶恤金,各增300元。
  生活困难补助:1957年规定,死亡人员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1964年1月,改在行政、事业费总开支内解决。1980年规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定期补助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前提,按应享受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月补助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如有特殊困难还可给予临时补助。
  退职50年代中期始,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公私合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够退休条件,而自愿申请退职的,准予办理退职手续。退职补助费分为一次性发给和按月发给两种。1961年以前,除实行劳动保险企业非因公残废退职职工外,均为一次性发给,其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1~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发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1962年,被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如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30%(次年4月改为40%)的靳济费.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1978年6月后退职的,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1983年6月改为25元),职工本人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易地安家的还一次发给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至1985年止,全县实有退职干部95人。
  退休50年代中期,县内开始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手续,其具体规定前后略有更改。1978年后,凡男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龄达到上述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工作,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工龄达到上述条件的;或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退休。退休费标准是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60%;数额低于25元的按25元计算,按月发给本人,直至去世为止。因工致残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并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能够自理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退休费,原按革命时期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90%,后随着离休条件放宽,逐步改按100%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粮价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待遇。1985年5月起,鉴于物价上涨因素,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7元。至1985年止,全县实有退休干部705人。
  离休1982年,县内开始办理干部离休手续。根据政策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均可离职休养。离休后,除享有退休干部享受的待遇外,其“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工资100%照发”,抗日战争胜利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还按规定的不同时期,每年加发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至1985年止,全县实有离休干部91人。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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