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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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2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综合政务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4
页码: 435-438
摘要: 民国时期,在《民法>中虽然也有结婚、离婚的规定,但未能实施。县内儿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根本不办理“登记手续”。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为成立婚姻关系的唯一办法。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后,县内便开始推行婚姻登记工作。1951年7月,贯彻执行<江西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凡申请结婚、离婚、恢复结婚都必须到区人民政府登记,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发证,并分别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申请书、登记簿和证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与此同时,县人民政府还规定婚前体格检查必须提前10日进行,以免时间仓促走过场。1952年8月,根据中南民政部的指示,逐级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汇报制度,区向县每月报告1次,县向专署每三个月报告1次。据1953年2月全县6个区(缺3个区)的统计,自贯彻婚姻法以来,准予登记结婚的3844对,准予离婚的1826对;受理婚姻纠纷1198起,其中调处摆脱童养媳生活375人,解除婚约716对,调解和好107对。
关键词: 综合政务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节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在《民法>中虽然也有结婚、离婚的规定,但未能实施。县内儿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根本不办理“登记手续”。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为成立婚姻关系的唯一办法。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后,县内便开始推行婚姻登记工作。1951年7月,贯彻执行<江西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凡申请结婚、离婚、恢复结婚都必须到区人民政府登记,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发证,并分别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申请书、登记簿和证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与此同时,县人民政府还规定婚前体格检查必须提前10日进行,以免时间仓促走过场。1952年8月,根据中南民政部的指示,逐级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汇报制度,区向县每月报告1次,县向专署每三个月报告1次。据1953年2月全县6个区(缺3个区)的统计,自贯彻婚姻法以来,准予登记结婚的3844对,准予离婚的1826对;受理婚姻纠纷1198起,其中调处摆脱童养媳生活375人,解除婚约716对,调解和好107对。
  1953年3月,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对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普遍进行检查,取消结婚登记要有证明人、离婚要逐级介绍的做法。1955年6月后,又对照内务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检查和修订婚姻登记制度,并从11月份起登记工作改由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全年准予登记结婚684对,解决不合法的婚姻关系252对,恢复结婚13对。此后,根据内务部和省民政厅的部署,不断加强婚姻登记重要性的教育,使之形成婚姻当事人的自觉行动,为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强迫包办;保障一夫一妻,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防止早婚、近亲结婚和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传染以及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管理一度松弛,少数地区早婚和不履行登记手续结婚以及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现象不断出现,并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
  1981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新婚姻法和<江西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颁行后,重申县民政局为本县婚姻登记的领导机关,各公社(镇、场)相继配备专职或兼职民政助理员,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婚姻登记职能,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坚持必须完全自愿,且男方年龄至少满22周岁、女方至少满20周岁,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亲自到某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准予登记结婚,并发给结婚证;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则重在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如感情确已破裂,又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商妥当,即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自是,县内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规范化。1983年,全县准予登记结婚1486对,恢复结婚18对;申请离婚30对,准予离婚11对,调解不离5对,转法院处理14对。1984年,申请结婚2228对,准予登记结婚2130对,不予登记98对;申请离婚72对,准予离婚30对,调解不离14对,转法院处理28对;恢复结婚12对。1985年,申请结婚2570对,准予登记结婚2548对,不予登记22对;申请离婚74对,准予离婚39对,调解不离18对,转法院处理17对;恢复结婚25对。
   第二节信访
   建国初,县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各级党政机关的秘书或文书兼管。
  1953年6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设立人民接待室,并定农历每月初一、初十、十八、二十五为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接见群众日;同时设立群众信箱,配备人民监察通讯员,广泛收集和转递人民来信,做到有访必见,有信必复,有问必答,重大问题提交县委、县政府领导集体讨论。是年,还从县委纪委、县监委、检察署、法院、妇联、人民接待室各抽1人组成人民来信调查组,帮助主管机关查明情况,分清是非,以便做出合理处理的决定。
  1957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暂行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县委、县人委分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人民问事处,由各自办公室分管,县领导接见群众来访日改为每月3次(即农历初一、初十、二十);各区公所、乡人委和县属单位分别指定领导分管和干部兼办,重要信访由单位首长亲自批办;逐级建立来信来访登记、承办、转办、催办、回复、归档等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据统计,1961一1963年,全县受理人民来信4653件、来访1141人次,处理结案率达100%,其中1963年来信2637件,领导亲自批办1760件,占66.74%;来访431人次,领导亲自批办313件次,占72。62%。1965年,县人民问事处改为县人委办公室信访组。当年,全县受理人民来信2432件,来访917人次,通过自办、转办、合办等形式,均一一作了处理。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信访机构瘫痪。1967年3月,成立县革命生产临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信访组;1968年4月,改称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组。1971年5月,信访工作归口县委办公室,下设信访接待室。1974年10月,县委、县革委办公室分设信访组,两个章子,一套人马。这个时期,由于“左”的路线干扰,信访中不少问题很难得到妥善解决。
  1979年1月,成立中共九江县委信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落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下放人员政策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了深入实际,加强对平反冤、假、错案的领导,从11月15日起,恢复县委、县革委领导轮流值日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的制度。1982年8月,召开全县信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和省、地委召开的地、市、县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强调尽快完成冤、假、错案的政治平反和善后处理工作。会议以后,县委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权统一处理县委、人大、政府的人民来信来访事宜。
  1983年5月,印发县委信访领导小组<关于归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的暂行规定>,要求全县各地、各单位对落实政策的遗留问题和来信来访的多数案件,应由受理单位或原处理单位会同主管单位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1984年5月,县信访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处理上访老户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次年8月24日,县领导又以“接待日”的方式召见有关单位负责人,限期做好上访老户结案工作。至是,60年代以来产生的9户上访老户结案7户。
  1984年8月,调整信访机构,成立县信访办公室,属局级,定编4人,受县委、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1985年,先后转发信访办<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报告>、<关于认真做好交办、转办信访问题的通知>和<九江县信访办公室责任制>,将全县信访工作向前推进一步。是年,县信访办处理群众来信239件,来访46人次,其中自办85件,转办200件,结案率100%。
   第三节对台工作
  1973年1月,为了开展对台湾的宣传工作,成立九江县对台工作办公室,受县革命委员会和县人民武装部双重领导。1978年6月,调整对台工作机构,成立中共九江县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台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中国共产党对台湾的大政方针,协助台胞、台属沟通与在台湾亲人的联系,接待去台人员回大陆探亲、旅游、观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党对台胞、台属的政策。
  宣传1978年以前,着重宣传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反对台湾独立和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阴谋,阐明解放台湾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表明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这个时期,通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前线广播电台和中国新闻社发表对台宣传稿件29篇,其中台胞抒怀12篇、评论叙事4篇、祖国建设成就3篇、台属家书和寻人启事10篇。1979年1月1日以后,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着重宣传党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对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不仅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这个时期,通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海峡之声广播电台、福建省台、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海外版先后发表对台宣传稿件108篇,且形式多样,其中文字稿4l篇、录音通讯3篇、歌曲6首、图片7张、家书和启事51则。
  联络接待据普查、复查统计,从县境去台人员共331人(不含第二、三代),其中本县籍272人、外县籍59人;居住在县台籍同胞2户、去台人员家属255户。为了有利海峡两岸传递乡音、增进亲情,县委统战部、县政协“三胞”联谊委员会和县台办每年都分别或联合举行新年茶话会、中秋思亲会,同台胞、台属共话团结,鼓励大家与在台亲人建立联系,通过多方联络已有102户通了信,通信率达40%。去台人员回乡探亲最早是沙河乡籍胡比基,当他1983年5月首次回乡时,县长亲自为其接风、饯行,台办派车陪同游览庐山;1985年回乡定居时,又发给他一次性安家费700元、每月生活补助费40元和公费医疗证,帮助他在县城建住宅70平方米,让其与单居在家多年的妻子一同转为城镇户口,共度晚年。此后,沙河街镇又有两人离台返乡探亲,定居1人,均受到热情接待和恰当安置。
  落实政策1979年以来,中共九江县委对历次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有“台湾关系”受株连的人和事全面落实政策。截止1985年底,11户被查抄财物价值9000余元、46户被没收、挤占房屋121间全部退赔;帮助9户27人恢复商品粮、5人恢复工作、3名长期临时工转正;并对两名因冤案造成非正常死亡平反昭雪,分别补发抚恤费300元。同时,根据“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大胆推荐和使用在县的台胞、台属,先后安排为县党代表6人、县人大代表6人(其中常委1人)、县政协委员IO人(其中常委3人),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9人;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14人,其中正、副科级6人、股级6人、村级2人;评为全国文博先进工作者1人,获全省台胞台属为统一祖国出力、为四化建设作贡献表彰大会奖励的2人。县林业局干部、台胞陈瑞贺,1981年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983年9月离职休养给予享受副县级待遇。
   第四节侨务外事
  侨务建国后,县内侨务工作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兼管。1981年6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侨务秘书,专司其职。1982年5月,成立县侨联小组。1984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与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
  据侨情调查统计,1985年,全县有定居国外侨胞和港澳地区同胞93人(不含第二、三代),其中华侨48人、外籍华人18人,分布美国28人,英国1人,法国2人,加拿大3人,比利时3人,澳大利亚1人,马来西亚12人,新加坡2人,菲律宾2人,印度尼西亚2人,印度4人,泰国3人,缅甸2人,日本1人;港澳同胞27人,其中香港26人,澳门1人。居住县内归侨、侨眷92户,共428人,其中归国华侨10户,侨胞11人.眷属42人;华侨眷属47户,199人;外籍华人眷属12户,57人;港澳同胞眷属23户,119人。
  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内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对归侨、侨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充分信任;工作上挥其所长,合理使用。据1985年统计,全县归侨、侨眷中先后被选为县人民代表3人(其中常务委员1人)、县政协委员4人(其中常务委员1人),市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共4人;并有9人加入了中国共产党,6人被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25人获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1人、中级24人),1人荣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同时对于他们子女升学、参军、参加工作都给予适当照顾,并对7户生活有困难的酌情发放困难补助费和扶贫贷款,帮助他们开拓生产门路,脱贫致富。近年来,还发挥归侨、侨眷联系面广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同海外亲友的联络,为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作出贡献。外事建国后较长时期内,涉外事务不多,通常由县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
  50年代后期,零星接待来访外宾,如1957年7月,苏联文化部副部长、著名汉学家艾德林至面阳山拜谒陶靖节祠、墓;1958年,苏联专家列别捷夫至港口地区考察青贮饲料工作。1961年,江洲公社被列为对外开放点,开始成批接待参观访问的美、法、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日本等国客人。在此期间,还有两批日本专家考察新洲垦殖场棉花生产。
  70年代,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多次派员出国援建。1971年10月,县委副书记黄问隆受命担任中国农业水利专家组组长,赴援毛里塔尼亚。1975—1976年,刘光南、蔡报明、孙贵行、杨静达、汪振松、唐明涛、聂寿春、胡某等,先后分别参加农业、水利、工业、建筑、医疗卫生等专家组,援助毛里塔尼亚、冈比亚、赞比亚等国家建设。1983年,县油泵厂技术工人蔡报明,再度出援毛里塔尼亚。
  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涉外事务逐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1.1985年,来县旅游、观光的外宾、外籍华人和侨胞近千人次,专程进行资源考察、文化交流或探亲访友也有了开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4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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