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20001022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综合政务 |
分类号: | D693.66 |
页数: | 4 |
页码: | 435-438 |
摘要: | 民国时期,在《民法>中虽然也有结婚、离婚的规定,但未能实施。县内儿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根本不办理“登记手续”。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为成立婚姻关系的唯一办法。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后,县内便开始推行婚姻登记工作。1951年7月,贯彻执行<江西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凡申请结婚、离婚、恢复结婚都必须到区人民政府登记,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发证,并分别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申请书、登记簿和证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与此同时,县人民政府还规定婚前体格检查必须提前10日进行,以免时间仓促走过场。1952年8月,根据中南民政部的指示,逐级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汇报制度,区向县每月报告1次,县向专署每三个月报告1次。据1953年2月全县6个区(缺3个区)的统计,自贯彻婚姻法以来,准予登记结婚的3844对,准予离婚的1826对;受理婚姻纠纷1198起,其中调处摆脱童养媳生活375人,解除婚约716对,调解和好107对。 |
关键词: | 综合政务 民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