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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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2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7
页码: 423-429
摘要: 支前1926年(民国15年)9月,国民革命军挥师北进江西后,中共九江特支立即号召各界人民支援北伐战争。许多共产党员、青年团员、革命志士不顾安危,深入码头、铁路、工厂、学校、农村秘密活动,以举行罢工、破坏通讯、切断运输等办法,扰乱北洋军阀孙传芳在浔的军事部署。10月10日,通过地下工作人员暗中引爆,炸毁孙军停泊江面满载军需物资的5000吨级“江永号”轮。11月初,北伐军攻入县境,又组织铁道队、侦探队、向导队、运输队参加战事。5日,北伐军先头部队进城,受到沿途群众夹道欢迎;8日,并于城东大校场举行数万军民庆捷联欢大会。
关键词: 拥军优属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节支前慰问
  支前1926年(民国15年)9月,国民革命军挥师北进江西后,中共九江特支立即号召各界人民支援北伐战争。许多共产党员、青年团员、革命志士不顾安危,深入码头、铁路、工厂、学校、农村秘密活动,以举行罢工、破坏通讯、切断运输等办法,扰乱北洋军阀孙传芳在浔的军事部署。10月10日,通过地下工作人员暗中引爆,炸毁孙军停泊江面满载军需物资的5000吨级“江永号”轮。11月初,北伐军攻入县境,又组织铁道队、侦探队、向导队、运输队参加战事。5日,北伐军先头部队进城,受到沿途群众夹道欢迎;8日,并于城东大校场举行数万军民庆捷联欢大会。
  1927年7月中下旬,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第十一军第二十四师和第四军第二十五师,以“东征讨蒋”名义集结九江和马回岭铁路沿线,准备武装起义。县内各界人民纷纷前往慰劳,学生到处演讲、散发传单,街头巷尾贴满“欢迎铁军”、“打倒新军阀”标语,并多次集会揭露蒋、汪合流背叛革命罪行。26日,当部队向南昌开拔时,大批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和工农群众踊跃加入革命行列。
  1928年始,县内岷山、赤湖等革命根据地,先后组织儿童团、少先队、赤卫队、侦察队、交通队、担架队和妇女慰劳队,为赣北红军游击队站岗放哨、传递情报、运送粮食、抢救伤员和缝洗衣被、做军鞋。马回岭、黄老门的赤卫队,还配合游击队撬铁道、割电线、截列车、袭车站,迫使南浔线火车经常停开,牵制国民政府北军南调。
  1930年冬和1934年冬,境内革命根据地两度受到国民政府重兵围剿和经济封锁,不少群众冒着生命危险,把节省下来的粮食、食盐和药品,摸黑送进深山密林,支援留在赣北坚持游击战争的红军战士。
  1938年2月,以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和进步青年为主体的江西省战时青年服务团第三大队来到九江,开展抗日救亡宣传活动。九江的工人、农民、店员、学生和教职员纷纷罢工、罢市、罢课,停运和焚毁日货;多次举行游行示威,强烈呼吁“团结对外’、“一致抗日”。接着,城区组织工人自卫队15个,有队员900余人;农村以区为单位成立战地工作队,为抗日部队运送粮食、弹药,救护伤员。并有300多名热血青年参加中共赣北工委领导的赣北抗日游击队。
  1943年,县政府前方行署在第二区长岭、岷山、远庸、万福乡和第四区高良、蓝桥、黄金乡分别组织运输队,月运济粮食500担,支援抗日队伍。同时组织侦察队侦察敌情,协助县保警大队袭击新塘铺等日军据点。
  同年10月30日,县战地工作队员陈子贞等化装日军,将来华参战坠机落人城门湖的美空军驾驶员韩枚斯营救至安全地带,然后辗转护送至泰和县。次年8月17日,蓝桥乡4名青年将跳伞降落金官桥附近稻田的美第14航空队飞虎队队员泰德·凯文尼救起,亦转送至泰和县。
  1949年5月17日,九江解放,县城各界群众代表列队东门口,迎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五兵团第十八军第五十四师一六二团指战员进城。6月中旬,县委工作队和驻县部队下乡借粮,支援前线。截至8月底,全县共筹借粮食近百万斤、马料9.7万斤、柴84.4万斤、稻草6.9万斤。
  1951年4月,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各区成立支会,大力普及深入抗美援朝运动。是年,全县有10.47万人参加“五·一”反对美帝侵朝游行示威、12万余人参加和平签名、272名青年志愿入伍赴朝作战,并为中国人民志愿军捐献购买飞机大炮款11亿元(旧人民币),赠送军鞋1.84万双。1962年6月,根据形势需要和上级指示精神,成立九江县支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交通运输、卫生医疗、通讯联络、物资供应、接待服务、财务组。25日,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布署各项支前任务。各公社、场亦建立相应组织,制订工作计划。
   慰问1932年2月,九江县商会通过中国银行驻浔机构向上海汇款3000银元,支援正在坚持淞沪抗日战斗的国民政府第十九路军。
  1951年5月,县、区抗美援朝分、支会分别组织慰问团、队和秧歌队、腰鼓队,带着慰问信和慰问品(其中鲜鸡蛋11.6万个)到九江陆军医院(即171医院)慰问由朝鲜战场转来治疗和休养的志愿军伤病员,报名参加输血2000余人。1952年冬,县沙河小学校长谢远泽受全县人民委托,参加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江西分团,到朝鲜慰问中、朝军队和朝鲜人民。
  1950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县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都要慰问当地驻军,或举行军政团拜、军民联欢会。各区、乡(公社)、村(大队)都组织慰问组,分别慰问烈军属、残废军人和离退休老干部,赠送春联、年画和糖果、肉食等慰问品,或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生产、生活情况,听取他们意见和要求。1985年春节,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还亲自率领慰问组,走访县内在云南、广西边防服现役的军人家属,向他们赠送慰问品和慰问金,同时向边防战士本人寄发慰问品和慰问信。
   第二节优待抚恤
   群众优待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县内苏区组织群众对烈士家属和红军游击队员的土地实行代耕,以示优待。
  建国初,县内农村对鳏寡孤独或老弱病残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仍由群众采取大包耕或小包耕办法给予优待,也有固定帮工和出代耕粮的。据1952年统计,全县应享受代耕优待1149户,有耕地5621亩,其中烈属94户、325亩,军属704户、3531亩,工属(含乡干部)351户、1765亩;实际享受大、小包耕2950亩,占应代耕面积52.48%。1953年起,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代耕面逐渐缩小。1955年,全县实际享受代耕251户,代耕土地965.16亩,比1953年分别下降62.54%和70.87%。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收益按劳分配,县内对无劳力或劳力不足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优待改为补贴劳动工分。补贴数额一般不超过当地社员平均工分量,孤老可优厚,义务兵保持在家同等劳力水平。1957年,全县享受工分补贴276户,优待劳动日24033个,其中烈属79户,优待劳动日4853个;军属194户,优待劳动日18940个;残废军人3人,优待劳动日240个。后多次扩大优待面,逐渐提高补贴标准。1963年,享受工分补贴增至360户,优待劳动日95289个01980年,全县优待劳动工分达159万分,折合人民币16.6万元。所有优待工分均参加当地生产单位春收、夏收和年终的实物、现金分配,同时还给生活较困难的军队干部家属评定虚工分,以享受粮、油等实物分配指标,俾便平价购买。
  1981年,县内农村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群众优待形式改为优待金。即对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一般相当于当地一个正劳力全年劳动收入的三分之二;对孤老烈属和烈士遗孤按稍高于当地群众收入评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老复员军人则视困难情况酌定。优待金由生产大队按全体正劳力平均负担办法统一筹集,年初发证给优待户,年终优先兑现。是年,全县享受优待1406户,优待金额22.4万元,户均159.32元。但地区差别较大,棉区高于粮区,如1982年江洲公社九洲大队一户军属享受优待金1040元,成为全省最高典型。1985年,改以乡(镇、场)为单位平衡负担,并统一筹集、兑现优待金。是年,全县享受优待1453户,优待金额24.49万元,户均168.55元;其中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436户,户均239.45元。为了鼓励现役军人积极上进,对长年驻守边、海防和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家属还加发奖励优待金。
  国家补助1959年起,对已享受群众优待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发证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62年,全县享受定补79户、107人,补助金额6900元,其中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70户、96人,补助6180元;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5户、7人,补助408元;老红军、老干部4人,补助312元。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多次调整定补范围和标准。1964年,全县享受定补121户、138人,补助金额10248元,其中孤老烈属57户、65人,补助4700元;烈士遗孤7户、10人,补助624元;人多劳少直系烈属20户、24人,补助1312元;老红军2人,补助720元;老干部15人,补助1104元;在乡残废军人2人,补助216元;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13人,补助1068元;集镇有困难的军属5户、7人,补助504元。1980年,全县定补对象增至325人,补助金额29500元。1984年,为“中原突围”后隐蔽和掉队的新四军战士落实政策,准予按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6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1985年,将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31人由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年末享受定期定量补助380人(其中在乡复员军人252人、在乡退伍军人106人、其他定补对象22人),全年补助金额30800元。
  50年代以来,县民政部门对已享受优待(包括定补、定抚)的优抚对象,因天灾、疾病造成意外困难,则采取临时补助钱、粮、衣物等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吃饭、穿衣和修理房屋等问题。1950一1952年,发放补助粮(大米)37796斤,1952年加发补助款5420万元(旧人民币),帮助贫苦直系烈、军、工属度春、夏荒。1954年,遭受百年未遇大水灾,除社会救济外,特向困难的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1182户、2644人发放生活补助费18504万元(旧人民币)o1955年,又逐级调查、评审,重点帮助294户特困户解决春耕急需的耕牛、农具、种子和口粮,补助金额14725元,户均50.08元。此后,临时补助费的发放,依各个时期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状况而定。据不完全统计,1956~1958年发放5.69万元.1962一1964年发放2.38万元,1977。1985年发放21.42万元。
  50年代前、中期,为了贯彻教育“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县内还对贫困的烈、军属子女(含16岁以下的弟妹)实行学杂费补助。1954年春、秋二季,全县补助228人、3746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补助320人、1700元;1956年,补助202人、975元。
  国家抚恤牺牲、病故抚恤:1956年,县内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和病故、失踪的军人经复查确认后进行追恤,同时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牺牲、病故且未受抚恤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一并加以追恤,全县受抚恤的家属共496户(其中烈士直系亲属280户、过继子193户、改嫁妻4户、抚养人5户,病故、失踪人员家属14户),领取一次性的抚恤金33929元。1958年6月,对追恤牺牲、病故人员名单再次查遗补缺,新增受抚对象138人,补发抚恤金13440元。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公、因战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1980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县内曾给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5名烈士家属各增发抚恤金300元。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县民政部门抚恤。1977~1985年全县受领一次性抚恤金的共40人、17621元。
  残废抚恤:1951年初,县内贯彻政务院<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革命残废人员进行登记,评定残废等级,填发残废抚恤证,然后按照各个时期现定的标准发放残废抚恤金。1955年,全县有二等以上残废军人8人,发放抚恤金685元。1957年,残废对象增至16人,发放抚恤金1436元。同时规定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补助医疗费,无论在职、在乡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员加发护理费。1960年前后,物资供应紧张,有关部门还联文强调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每人每月定量标准不少于大米30斤(农村每年不少于稻谷500斤)、食油1斤,供应猪肉1斤、食糖0.5斤。1962年,
  1974~1985年全县残废抚恤情况对在职三等乙级以上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共19人换发新证,其中二等甲1人,二等乙8人,三等甲8人,三等乙2人。后多次复查换证,掌握情况变化。1984年7月,调整残废抚恤标准,在乡的标准增幅较大,同时还给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2元。1985年,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74人,其中残废军人69人,残废工作人员3人、参战残废民兵2人;按等级分,一等5人、二等甲6人、二等乙16人、三等甲21人、三等乙26人。全年发放抚恤金8448元,其中在职51人、3926元,在乡23人、4522元。1974~1985年,全县累计发放残废抚恤金45612元。
  定期抚恤:1985年9月,县内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生活尚有困难的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31人改为每月定期抚恤,当年发放抚恤金38484元,其中烈士和牺牲军人父母、配偶、子女、抚养人、过继子共118人,受领抚恤金35844元;病故军人父母13人,受领抚恤金2640元。同时规定享受定抚人员仍可享受临时困难补助和救济,病故后除本月抚恤金照发外,还可发给6个月的抚恤金作丧葬补助费。
  第三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机构1952年1月,成立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开始接受和安置志愿兵复员转业军人,1958年11月事毕,机构撤销。后每年接待和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时,县只设临时领导机构,日常事务由县民政局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退伍安置工作一度由县革委抓促部办事组(后改内务组)管理。1973年2月,成立县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民政局合署办公。1981年8月,改称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1984年8月,又改为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1985年4月,还创设县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乡(镇、场)设服务站。接受1952年4~11月,县内首批接受转业建设军人720人,其中本省回县386人,外省转入334人;排级12人,班级63人;一等荣军1人,二等4人,三等3人。至1958年9月,全县共接受志愿兵转业军人1934人。同年,开始接受义务兵退伍军人12人,至1985年(中缺1959、1960、1967、1968、1972年),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4537人,年接受多的是1975年558人,1985年为162人。
  安置1952~1985年,全县共安置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6471人,其中安排行政、事企业(含国营农垦企业)单位1620人,复工、复职108人,升学15人,归队2人,回农村4726人。
  50年代,县内对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少数家在集镇的按行业归口录用。如首批复员720人中,在职(含复工、复职、升学、归队)39人占5.420-/0;在乡681人,占94.58%。1953和1954两年复员719人,百分之百安置农业战线。而对回乡安家立业有困难的各级政府竭力帮助,仅1952年就解决土地190.16亩、耕牛35.3头、犁耙耖298乘、水车25部、其他农具692件、房屋121.5间、家具907件,发放稻谷63354斤、大米4589斤、人民币492.48万元(旧人民币)。并注意发挥复、退军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作用,据1957年11月调查,全县已有26人担任区、乡干部,455人担任农业社干部,78人被评为各种模范和积极分子。
  60年代前、中期,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重点仍然在农村。1961—1966年,县内复员、退伍259人,安排回乡227人,占87.64qo。1969~1971年,适逢“五小”工业上马,急需工业劳动大军,三年复员、退伍949人中,被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复工、复职共765人,占80.61%。
  80年代以来,对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并根据在部队表现区别对待,凡因公、因战致残尚能工作或荣立三等战功、二等平功的均安排在全民单位。对回农村的退伍军人,凡有技术专长或单身汉和带病回乡的优先安排进社、队企业,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则多方扶持。最近五年,全县合理使用部队培养“两用人才”343人,使用率为98.85%;下拨建房补助费25364元,为复、退军人解决了缺房问题。1983年开始,对复、退军人的扶持,侧重引导他们开展多种经营、勤劳致富,当年被扶持的355户2132人中,实现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有280人.800~1000元有420人,500-800元有720人。经过三年扶持,县内农村复、退军人致富率达50%以上。
  1952~1985年全县复员退伍军人接受、安置情况第四节旌表褒扬
  编纂英名册录1950年2月至1956年2月,县内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牺牲的烈士,先后进行6次普查、复查登记,经审定共计738人。在此基础上,编成<九江县革命烈士名册>,并为有直系亲属的颁发傅命烈士证明书>。1958年,再次稽核错漏,个别收回或补发证书。“文化大革命”内乱,曾将百余名烈士从名册中删去,缴销证书。1978年,再次开展优抚对象普查,把被“文化大革命”颠倒了的史实再颠倒过来。1981~1982年,根据上级的部署,重新编纂<九江县革命烈士英名录>,辑录县境战争年代和建设时期牺牲的烈士英名778人,并报省民政厅统一编入<江西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牺牲的692人,抗日战争牺牲的21人,解放战争牺牲的8人,抗美援朝牺牲的21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19人,无法考证牺牲时间、地点的17人。在全部烈士中有直系亲属的338人,1983~1984年分期分批为其换、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修建烈士塔墓1950年9月,根据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首届四次会议决议,动员群众集资在市区甘棠公园修建九江县革命烈士纪念塔,1951年10月竣工。1956年3月,中共九江县委、县人民委员会于纪念塔旁增建<九江县革命斗争史简介>碑。1976年12月,县委、县革命委员会为祭扫方便,决定将县革命烈士纪念塔、碑迁建于新城镇东北隅叶家山。1977年10月,新的塔、碑落城,原有塔、碑移交市民政、园林部门保护管理。
  1951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刘为泗、田文灼烈士合葬墓,从礼和乡破塘刘家祖坟山迁于南浔铁路黄老门车站西北侧。1956年3月,增设烈士生平简介碑。1979年,因扩修公路,又迁葬车站东北杨湾山。1984年3月,县委、县人民政府重整墓地,扩建甬道和拜台,更换碑记。
  1956年,中共德安县委、德安县人民委员会在岷山乡金盘村(时隶德安县)修建岷山革命烈士纪念塔。1964年9月,岷山公社改建,增嵌60位烈士英名碑,“文化大革命”遭到局部破坏。1983年12月,中共九江县委、县人民政府重修,并附碑记。
  1963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将辛忠荩、欧阳学端、饶华廷三烈士遗骸,从三个不同的葬处迁于塘岸铺岷山垦殖场部(今乡政府)东侧坡地合冢、立碑。1983年12月,县委、县人民政府重修,再立碑记。
   两塔、两墓屡经修葺,有利瞻仰,每届清明凭吊不绝。1984年1月,公布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参见本志文化卷文物胜迹章)。
  光大烈士精神建国初期,县委、县人民政府为革命烈士和现役军人家属分挂“烈士光荣”、“军属光荣”牌,多次召开各种优抚对象座谈会、代表会,激励他们继承和发扬先烈光荣传统,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对涌现的先进典型则给予表扬或奖励。1956年6月8—9日,召开县首次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出席大会代表170人,评选表彰模范人物64人,其中烈属20人、军属22人、残废军人1人、复员军人21人,同时评选出席省积极分子大会代表4人,在全县范围内引起强烈的反响。后每隔一、二年召开一次“双先”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推动县内优抚对象比、学、赶、帮活动不断发展,先进人物层出不穷,优秀复退军人代表李帮水、李光伦、王耀青等分别受到国防部、民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表彰。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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