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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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19
颗粒名称: 卷二十 民政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6
页码: 423-438
摘要: 支前1926年(民国15年)9月,国民革命军挥师北进江西后,中共九江特支立即号召各界人民支援北伐战争。许多共产党员、青年团员、革命志士不顾安危,深入码头、铁路、工厂、学校、农村秘密活动,以举行罢工、破坏通讯、切断运输等办法,扰乱北洋军阀孙传芳在浔的军事部署。10月10日,通过地下工作人员暗中引爆,炸毁孙军停泊江面满载军需物资的5000吨级“江永号”轮。11月初,北伐军攻入县境,又组织铁道队、侦探队、向导队、运输队参加战事。5日,北伐军先头部队进城,受到沿途群众夹道欢迎;8日,并于城东大校场举行数万军民庆捷联欢大会。1927年7月中下旬,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第十一军第二十四师和第四军第二十五师,以“东征讨蒋”名义集结九江和马回岭铁路沿线,准备武装起义。县内各界人民纷纷前往慰劳,学生到处演讲、散发传单,街头巷尾贴满“欢迎铁军”、“打倒新军阀”标语,并多次集会揭露蒋、汪合流背叛革命罪行。26日,当部队向南昌开拔时,大批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和工农群众踊跃加入革命行列。 1928年始,县内岷山、赤湖等革命根据地,先后组织儿童团、少先队、赤卫队、侦察队、交通队、担架队和妇女慰劳队,为赣北红军游击队站岗放哨、传递情报、运送粮食、抢救伤员和缝洗衣被、做军鞋。马回岭、黄老门的赤卫队,还配合游击队撬铁道、割电线、截列车、袭车站,迫使南浔线火车经常停开,牵制国民政府北军南调。
关键词: 民政管理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章拥军优属
   第一节支前慰问
  支前1926年(民国15年)9月,国民革命军挥师北进江西后,中共九江特支立即号召各界人民支援北伐战争。许多共产党员、青年团员、革命志士不顾安危,深入码头、铁路、工厂、学校、农村秘密活动,以举行罢工、破坏通讯、切断运输等办法,扰乱北洋军阀孙传芳在浔的军事部署。10月10日,通过地下工作人员暗中引爆,炸毁孙军停泊江面满载军需物资的5000吨级“江永号”轮。11月初,北伐军攻入县境,又组织铁道队、侦探队、向导队、运输队参加战事。5日,北伐军先头部队进城,受到沿途群众夹道欢迎;8日,并于城东大校场举行数万军民庆捷联欢大会。
  1927年7月中下旬,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第十一军第二十四师和第四军第二十五师,以“东征讨蒋”名义集结九江和马回岭铁路沿线,准备武装起义。县内各界人民纷纷前往慰劳,学生到处演讲、散发传单,街头巷尾贴满“欢迎铁军”、“打倒新军阀”标语,并多次集会揭露蒋、汪合流背叛革命罪行。26日,当部队向南昌开拔时,大批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和工农群众踊跃加入革命行列。
  1928年始,县内岷山、赤湖等革命根据地,先后组织儿童团、少先队、赤卫队、侦察队、交通队、担架队和妇女慰劳队,为赣北红军游击队站岗放哨、传递情报、运送粮食、抢救伤员和缝洗衣被、做军鞋。马回岭、黄老门的赤卫队,还配合游击队撬铁道、割电线、截列车、袭车站,迫使南浔线火车经常停开,牵制国民政府北军南调。
  1930年冬和1934年冬,境内革命根据地两度受到国民政府重兵围剿和经济封锁,不少群众冒着生命危险,把节省下来的粮食、食盐和药品,摸黑送进深山密林,支援留在赣北坚持游击战争的红军战士。
  1938年2月,以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和进步青年为主体的江西省战时青年服务团第三大队来到九江,开展抗日救亡宣传活动。九江的工人、农民、店员、学生和教职员纷纷罢工、罢市、罢课,停运和焚毁日货;多次举行游行示威,强烈呼吁“团结对外’、“一致抗日”。接着,城区组织工人自卫队15个,有队员900余人;农村以区为单位成立战地工作队,为抗日部队运送粮食、弹药,救护伤员。并有300多名热血青年参加中共赣北工委领导的赣北抗日游击队。
  1943年,县政府前方行署在第二区长岭、岷山、远庸、万福乡和第四区高良、蓝桥、黄金乡分别组织运输队,月运济粮食500担,支援抗日队伍。同时组织侦察队侦察敌情,协助县保警大队袭击新塘铺等日军据点。
  同年10月30日,县战地工作队员陈子贞等化装日军,将来华参战坠机落人城门湖的美空军驾驶员韩枚斯营救至安全地带,然后辗转护送至泰和县。次年8月17日,蓝桥乡4名青年将跳伞降落金官桥附近稻田的美第14航空队飞虎队队员泰德·凯文尼救起,亦转送至泰和县。
  1949年5月17日,九江解放,县城各界群众代表列队东门口,迎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五兵团第十八军第五十四师一六二团指战员进城。6月中旬,县委工作队和驻县部队下乡借粮,支援前线。截至8月底,全县共筹借粮食近百万斤、马料9.7万斤、柴84.4万斤、稻草6.9万斤。
  1951年4月,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各区成立支会,大力普及深入抗美援朝运动。是年,全县有10.47万人参加“五·一”反对美帝侵朝游行示威、12万余人参加和平签名、272名青年志愿入伍赴朝作战,并为中国人民志愿军捐献购买飞机大炮款11亿元(旧人民币),赠送军鞋1.84万双。1962年6月,根据形势需要和上级指示精神,成立九江县支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交通运输、卫生医疗、通讯联络、物资供应、接待服务、财务组。25日,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布署各项支前任务。各公社、场亦建立相应组织,制订工作计划。
   慰问1932年2月,九江县商会通过中国银行驻浔机构向上海汇款3000银元,支援正在坚持淞沪抗日战斗的国民政府第十九路军。
  1951年5月,县、区抗美援朝分、支会分别组织慰问团、队和秧歌队、腰鼓队,带着慰问信和慰问品(其中鲜鸡蛋11.6万个)到九江陆军医院(即171医院)慰问由朝鲜战场转来治疗和休养的志愿军伤病员,报名参加输血2000余人。1952年冬,县沙河小学校长谢远泽受全县人民委托,参加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江西分团,到朝鲜慰问中、朝军队和朝鲜人民。
  1950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县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都要慰问当地驻军,或举行军政团拜、军民联欢会。各区、乡(公社)、村(大队)都组织慰问组,分别慰问烈军属、残废军人和离退休老干部,赠送春联、年画和糖果、肉食等慰问品,或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生产、生活情况,听取他们意见和要求。1985年春节,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还亲自率领慰问组,走访县内在云南、广西边防服现役的军人家属,向他们赠送慰问品和慰问金,同时向边防战士本人寄发慰问品和慰问信。
   第二节优待抚恤
   群众优待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县内苏区组织群众对烈士家属和红军游击队员的土地实行代耕,以示优待。
  建国初,县内农村对鳏寡孤独或老弱病残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仍由群众采取大包耕或小包耕办法给予优待,也有固定帮工和出代耕粮的。据1952年统计,全县应享受代耕优待1149户,有耕地5621亩,其中烈属94户、325亩,军属704户、3531亩,工属(含乡干部)351户、1765亩;实际享受大、小包耕2950亩,占应代耕面积52.48%。1953年起,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代耕面逐渐缩小。1955年,全县实际享受代耕251户,代耕土地965.16亩,比1953年分别下降62.54%和70.87%。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收益按劳分配,县内对无劳力或劳力不足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优待改为补贴劳动工分。补贴数额一般不超过当地社员平均工分量,孤老可优厚,义务兵保持在家同等劳力水平。1957年,全县享受工分补贴276户,优待劳动日24033个,其中烈属79户,优待劳动日4853个;军属194户,优待劳动日18940个;残废军人3人,优待劳动日240个。后多次扩大优待面,逐渐提高补贴标准。1963年,享受工分补贴增至360户,优待劳动日95289个01980年,全县优待劳动工分达159万分,折合人民币16.6万元。所有优待工分均参加当地生产单位春收、夏收和年终的实物、现金分配,同时还给生活较困难的军队干部家属评定虚工分,以享受粮、油等实物分配指标,俾便平价购买。
  1981年,县内农村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群众优待形式改为优待金。即对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一般相当于当地一个正劳力全年劳动收入的三分之二;对孤老烈属和烈士遗孤按稍高于当地群众收入评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老复员军人则视困难情况酌定。优待金由生产大队按全体正劳力平均负担办法统一筹集,年初发证给优待户,年终优先兑现。是年,全县享受优待1406户,优待金额22.4万元,户均159.32元。但地区差别较大,棉区高于粮区,如1982年江洲公社九洲大队一户军属享受优待金1040元,成为全省最高典型。1985年,改以乡(镇、场)为单位平衡负担,并统一筹集、兑现优待金。是年,全县享受优待1453户,优待金额24.49万元,户均168.55元;其中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436户,户均239.45元。为了鼓励现役军人积极上进,对长年驻守边、海防和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家属还加发奖励优待金。
  国家补助1959年起,对已享受群众优待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发证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62年,全县享受定补79户、107人,补助金额6900元,其中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70户、96人,补助6180元;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5户、7人,补助408元;老红军、老干部4人,补助312元。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多次调整定补范围和标准。1964年,全县享受定补121户、138人,补助金额10248元,其中孤老烈属57户、65人,补助4700元;烈士遗孤7户、10人,补助624元;人多劳少直系烈属20户、24人,补助1312元;老红军2人,补助720元;老干部15人,补助1104元;在乡残废军人2人,补助216元;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13人,补助1068元;集镇有困难的军属5户、7人,补助504元。1980年,全县定补对象增至325人,补助金额29500元。1984年,为“中原突围”后隐蔽和掉队的新四军战士落实政策,准予按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6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1985年,将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31人由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年末享受定期定量补助380人(其中在乡复员军人252人、在乡退伍军人106人、其他定补对象22人),全年补助金额30800元。
  50年代以来,县民政部门对已享受优待(包括定补、定抚)的优抚对象,因天灾、疾病造成意外困难,则采取临时补助钱、粮、衣物等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吃饭、穿衣和修理房屋等问题。1950一1952年,发放补助粮(大米)37796斤,1952年加发补助款5420万元(旧人民币),帮助贫苦直系烈、军、工属度春、夏荒。1954年,遭受百年未遇大水灾,除社会救济外,特向困难的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1182户、2644人发放生活补助费18504万元(旧人民币)o1955年,又逐级调查、评审,重点帮助294户特困户解决春耕急需的耕牛、农具、种子和口粮,补助金额14725元,户均50.08元。此后,临时补助费的发放,依各个时期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状况而定。据不完全统计,1956~1958年发放5.69万元.1962一1964年发放2.38万元,1977。1985年发放21.42万元。
  50年代前、中期,为了贯彻教育“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县内还对贫困的烈、军属子女(含16岁以下的弟妹)实行学杂费补助。1954年春、秋二季,全县补助228人、3746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补助320人、1700元;1956年,补助202人、975元。
  国家抚恤牺牲、病故抚恤:1956年,县内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和病故、失踪的军人经复查确认后进行追恤,同时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牺牲、病故且未受抚恤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一并加以追恤,全县受抚恤的家属共496户(其中烈士直系亲属280户、过继子193户、改嫁妻4户、抚养人5户,病故、失踪人员家属14户),领取一次性的抚恤金33929元。1958年6月,对追恤牺牲、病故人员名单再次查遗补缺,新增受抚对象138人,补发抚恤金13440元。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公、因战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1980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县内曾给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5名烈士家属各增发抚恤金300元。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县民政部门抚恤。1977~1985年全县受领一次性抚恤金的共40人、17621元。
  残废抚恤:1951年初,县内贯彻政务院<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革命残废人员进行登记,评定残废等级,填发残废抚恤证,然后按照各个时期现定的标准发放残废抚恤金。1955年,全县有二等以上残废军人8人,发放抚恤金685元。1957年,残废对象增至16人,发放抚恤金1436元。同时规定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补助医疗费,无论在职、在乡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员加发护理费。1960年前后,物资供应紧张,有关部门还联文强调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每人每月定量标准不少于大米30斤(农村每年不少于稻谷500斤)、食油1斤,供应猪肉1斤、食糖0.5斤。1962年,
  1974~1985年全县残废抚恤情况对在职三等乙级以上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共19人换发新证,其中二等甲1人,二等乙8人,三等甲8人,三等乙2人。后多次复查换证,掌握情况变化。1984年7月,调整残废抚恤标准,在乡的标准增幅较大,同时还给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2元。1985年,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74人,其中残废军人69人,残废工作人员3人、参战残废民兵2人;按等级分,一等5人、二等甲6人、二等乙16人、三等甲21人、三等乙26人。全年发放抚恤金8448元,其中在职51人、3926元,在乡23人、4522元。1974~1985年,全县累计发放残废抚恤金45612元。
  定期抚恤:1985年9月,县内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生活尚有困难的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31人改为每月定期抚恤,当年发放抚恤金38484元,其中烈士和牺牲军人父母、配偶、子女、抚养人、过继子共118人,受领抚恤金35844元;病故军人父母13人,受领抚恤金2640元。同时规定享受定抚人员仍可享受临时困难补助和救济,病故后除本月抚恤金照发外,还可发给6个月的抚恤金作丧葬补助费。
  第三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机构1952年1月,成立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开始接受和安置志愿兵复员转业军人,1958年11月事毕,机构撤销。后每年接待和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时,县只设临时领导机构,日常事务由县民政局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退伍安置工作一度由县革委抓促部办事组(后改内务组)管理。1973年2月,成立县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民政局合署办公。1981年8月,改称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1984年8月,又改为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1985年4月,还创设县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乡(镇、场)设服务站。接受1952年4~11月,县内首批接受转业建设军人720人,其中本省回县386人,外省转入334人;排级12人,班级63人;一等荣军1人,二等4人,三等3人。至1958年9月,全县共接受志愿兵转业军人1934人。同年,开始接受义务兵退伍军人12人,至1985年(中缺1959、1960、1967、1968、1972年),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4537人,年接受多的是1975年558人,1985年为162人。
  安置1952~1985年,全县共安置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6471人,其中安排行政、事企业(含国营农垦企业)单位1620人,复工、复职108人,升学15人,归队2人,回农村4726人。
  50年代,县内对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少数家在集镇的按行业归口录用。如首批复员720人中,在职(含复工、复职、升学、归队)39人占5.420-/0;在乡681人,占94.58%。1953和1954两年复员719人,百分之百安置农业战线。而对回乡安家立业有困难的各级政府竭力帮助,仅1952年就解决土地190.16亩、耕牛35.3头、犁耙耖298乘、水车25部、其他农具692件、房屋121.5间、家具907件,发放稻谷63354斤、大米4589斤、人民币492.48万元(旧人民币)。并注意发挥复、退军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作用,据1957年11月调查,全县已有26人担任区、乡干部,455人担任农业社干部,78人被评为各种模范和积极分子。
  60年代前、中期,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重点仍然在农村。1961—1966年,县内复员、退伍259人,安排回乡227人,占87.64qo。1969~1971年,适逢“五小”工业上马,急需工业劳动大军,三年复员、退伍949人中,被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复工、复职共765人,占80.61%。
  80年代以来,对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并根据在部队表现区别对待,凡因公、因战致残尚能工作或荣立三等战功、二等平功的均安排在全民单位。对回农村的退伍军人,凡有技术专长或单身汉和带病回乡的优先安排进社、队企业,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则多方扶持。最近五年,全县合理使用部队培养“两用人才”343人,使用率为98.85%;下拨建房补助费25364元,为复、退军人解决了缺房问题。1983年开始,对复、退军人的扶持,侧重引导他们开展多种经营、勤劳致富,当年被扶持的355户2132人中,实现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有280人.800~1000元有420人,500-800元有720人。经过三年扶持,县内农村复、退军人致富率达50%以上。
  1952~1985年全县复员退伍军人接受、安置情况第四节旌表褒扬
  编纂英名册录1950年2月至1956年2月,县内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牺牲的烈士,先后进行6次普查、复查登记,经审定共计738人。在此基础上,编成<九江县革命烈士名册>,并为有直系亲属的颁发傅命烈士证明书>。1958年,再次稽核错漏,个别收回或补发证书。“文化大革命”内乱,曾将百余名烈士从名册中删去,缴销证书。1978年,再次开展优抚对象普查,把被“文化大革命”颠倒了的史实再颠倒过来。1981~1982年,根据上级的部署,重新编纂<九江县革命烈士英名录>,辑录县境战争年代和建设时期牺牲的烈士英名778人,并报省民政厅统一编入<江西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牺牲的692人,抗日战争牺牲的21人,解放战争牺牲的8人,抗美援朝牺牲的21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19人,无法考证牺牲时间、地点的17人。在全部烈士中有直系亲属的338人,1983~1984年分期分批为其换、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修建烈士塔墓1950年9月,根据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首届四次会议决议,动员群众集资在市区甘棠公园修建九江县革命烈士纪念塔,1951年10月竣工。1956年3月,中共九江县委、县人民委员会于纪念塔旁增建<九江县革命斗争史简介>碑。1976年12月,县委、县革命委员会为祭扫方便,决定将县革命烈士纪念塔、碑迁建于新城镇东北隅叶家山。1977年10月,新的塔、碑落城,原有塔、碑移交市民政、园林部门保护管理。
  1951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刘为泗、田文灼烈士合葬墓,从礼和乡破塘刘家祖坟山迁于南浔铁路黄老门车站西北侧。1956年3月,增设烈士生平简介碑。1979年,因扩修公路,又迁葬车站东北杨湾山。1984年3月,县委、县人民政府重整墓地,扩建甬道和拜台,更换碑记。
  1956年,中共德安县委、德安县人民委员会在岷山乡金盘村(时隶德安县)修建岷山革命烈士纪念塔。1964年9月,岷山公社改建,增嵌60位烈士英名碑,“文化大革命”遭到局部破坏。1983年12月,中共九江县委、县人民政府重修,并附碑记。
  1963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将辛忠荩、欧阳学端、饶华廷三烈士遗骸,从三个不同的葬处迁于塘岸铺岷山垦殖场部(今乡政府)东侧坡地合冢、立碑。1983年12月,县委、县人民政府重修,再立碑记。
   两塔、两墓屡经修葺,有利瞻仰,每届清明凭吊不绝。1984年1月,公布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参见本志文化卷文物胜迹章)。
  光大烈士精神建国初期,县委、县人民政府为革命烈士和现役军人家属分挂“烈士光荣”、“军属光荣”牌,多次召开各种优抚对象座谈会、代表会,激励他们继承和发扬先烈光荣传统,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对涌现的先进典型则给予表扬或奖励。1956年6月8—9日,召开县首次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出席大会代表170人,评选表彰模范人物64人,其中烈属20人、军属22人、残废军人1人、复员军人21人,同时评选出席省积极分子大会代表4人,在全县范围内引起强烈的反响。后每隔一、二年召开一次“双先”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推动县内优抚对象比、学、赶、帮活动不断发展,先进人物层出不穷,优秀复退军人代表李帮水、李光伦、王耀青等分别受到国防部、民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表彰。第一章社会救济
   第一节救灾
   境内的自然灾害,历来以水、旱灾居多。在旧中国,官府虽曾施行“荒政”,但赈济不力,收效甚微。
   元天历二年(1329年),境内饥甚,江州总管王大中借富户粟米以赈贫民,免富户杂徭以为息,约半年归还。
   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大旱,十七、十八年大饥,知县谢廷训截船从外地籴谷,平粜于灾民。
  清康熙十年(1671年),县境大旱,饿死甚众,民鬻子女无数,流亡十之七,知府江殷道派员于各庙观施粥,救活老幼数万人。三十三年大水,封郭二洲堤溃,知县宁维邦宽征捐赈。四十七年夏大水、秋旱,知府朱俨、知县张近光外籴粮米1200石,减价出粜,并设粥厂二所,施粥月余。
  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大雪,秧种俱坏,巡道刘均乞籴川、湖,减价出粜。乾隆五十年(1785年),夏大旱,由冬及春大荒,平粜仓谷。五十三年秋大水,封郭洲堤溃,奉赈并给银修理房屋,钱粮缓征,灾甚蠲免。
   嘉庆七年(1802年),夏大旱,奉文蠲免钱粮十分之一,其余分两年带征,并借给种子、口粮;九年又遭水灾,种子、口粮无力偿还者准予蠲免。二十二年六月,山洪陡发,白鹤、甘泉、楚城等乡冲坏民房千余间,冲压民屯田700余亩,知府朱綮、知县邹文炳各捐银抚恤,又详请分别缓征。
   同治、光绪年间发生灾荒,主要依靠义仓储备积谷赈济。
  民国时期,江西各地创设赈务会。1931年(民国20年),成立九江赈务分会,县长兼任主任委员。是年夏,境内遭受大水灾,赈务分会无能为赈,仅在善后发赈款1.38万元。县政府被迫设灾民收容所5处,收容5万余人,余下发给外出护照170余份,让万余灾民流乞乐化、新建、南昌等地。
  1934年,全县大旱,上海义赈会拨救济米1800石,省拨赈款7000元,大量的灾民仍以蕨芨、葛根度日,或行乞四方。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方针,一面做好救灾款、物的筹集与发放,保障灾民生活;一面扶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49年7月上旬,境内长江最高洪水位达20.92米,永安、赤心、张家洲堤先后决溃。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孤寡、老弱、病残受灾户发放救济粟米10.5万斤,向第一、四两个重灾区发放贷款救济米12万斤;同时组织灾民打鱼、砍柴和帮助粮区秋收,生产自救。秋后,又采取以工代孵办法,动员灾民复堤堵口,每挑一方土发给大米2.2斤,共发工赈粮238万斤。
  1954年夏,九江长江水位高达22.08米,县内发生历史罕见的大水灾。各级党委、政府和九江港务局立即紧急救援。先后调集抢救灾民轮船10艘、民船410只;派遣医疗卫生队14支、131人;发放救济款325340万元(旧人民币),提供口粮、种子、耕牛、农具、房屋等无息或低息贷款247870万元,使之尽快医治灾害创伤,恢复生产。
  1962年6月下旬,县内连降暴雨,沿江滨湖洪涝成灾。县人民政府发急赈款5.5万元,粮食41万斤,棉布6000尺,安排灾民生活。继而拨出房建补助费1.52万元,救济木材350立方米、毛竹7230根、玻璃10箱,维修倒塌房屋1913间;同时提供贷款20万元、扶助金5万元,帮助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1978年,境内发生百年未遇的大早,并伴有虫灾,狮子公社尤为严重。中央两次派员到重灾区考察。省、地、县先后向狮子灾区下拨救济粮89万斤、救济款4.7万元、抗灾救灾补助费4.05万元,允办公粮退库款135万元,提供口粮贷款14万元。全县共发放救灾款73万元。
  1983年夏,县境沿江滨湖遭受特大水灾,其来势之猛、范围之广、时间之长、危害之烈为建国后罕见。县人民政府及时发放生活救济款12.59万元,安排救济粮168万斤,提供口粮贷款30万元。同时发放衣被补助费3.74万元、房屋维修补助费28万元,为灾民治病免收医药费2.6万元。
   第二节济困
  病溺拯济惠民药局:明弘治间,九江知府高友玑在府署左前侧构筑医学,中设惠民药局。嘉靖八年(1529年),知府马纪见民多灾疫,增施医药于局,贫病者随取随给。
  积善堂:又名救生公局。清道光六年(1826年),监生程东阳、生员陶镕等倡捐修建,址设姑塘天后官左、火帝庙后,专事拯溺施棺。三十年,大水圮局,生员程鹤年督造一新。前后20余年,积产约5000金,救活400余人,给棺3000余具。咸丰三年(1853年),毁于兵乱,善事中辍,乱后稍事恢复。
  体仁堂:附设救生局。道光十三年七月,邑绅郑报谷、蔡瀛等倡建,专事掩骼埋黹、救生拯溺,知府张寅、知县吴正纬捐廉,并倡谕铺户、居民、船商、木客共襄义举。堂宇设九江南关下首,前楹面正街,悬体仁堂额;堂后坐江岸,构小楼,竖救生局额。咸丰三年正月兵燹。同治二年(1863年)9月,官商筹款择龙池寺右首重建,继为施棺瘗死、募船拯生、捡骸修冢、舍药济民不遗余力。
  孤残养济养济院:明洪武初年建,址设县城东大街,收养民无依靠者,每人每月给米3斗,冬、夏给布少许,死时给棺木,屡兴屡废。清雍正末年,知县张思恬重修,址设东门关帝坡下,有屋二重共36间,额养孤贫72人,每人每日给银1分,从地丁银内开支;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增贡罗酉三捐款维修,后毁。
  育婴堂: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知县张近光始建,址设县城东大街,有房屋6间,初乏经费,形同虚设。乾隆、嘉庆年间,官民倡捐,堂产始备,量人为出,养有定额。道光二十年(1840年)扩建,养额稍加。咸丰年间兵燹。同治三年(1864年)重修,六年增修。
  普济堂: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始建,嘉庆十二年(1807年)九江关督广惠捐修。址设考棚侧,有房屋24间。额养孤贫55人,每人每日给米8合、盐菜银8厘3毫,月给茶肉银2两7钱5分,三节赏银各l两l钱,病故给棺木银1两l钱。新收老人,隆冬给棉被、袄裤银共1两9钱7分5厘。后毁于兵乱。
  救济院:1930年(民国19年)12月,以私立育婴局、孤儿院、麻疯院改组而成,设育婴堂旧址。县办,额养孤贫72人,年经费支出3368元,省库支给口粮费2628元。1938年,日军入侵停办。1945年10月复兴,下设残疾收容所和育婴所,收容残疾人、婴儿88人,雇保姆12人,每人每日给代米金60元、柴菜金40元。1946年7月,撤销救济院及育婴所,保留残疾收容所,并更名为残疾教养所。1948年,县残教所收容残废者100人,县库支拨口粮钱1860万元。
  五保户:1956年起,县内对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人员,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保吃、保穿、保烧(柴火)、保教、保葬,使其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60年代初期,“五保”内容发展成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给标准依各地生产水平而定,口粮(指稻谷)在360斤(不足的要补足)以上的年供养金为55元,450斤以上的60元,520斤以上的65元,粮、油等按人口分配的物资由生产队提供,供养金、医药费和丧葬费由生产大队从公益金项下支出。1963年,全县由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共1168户、1556人,其中老残719户、947人、孤寡449户、609人。
  80年代初,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部分五保户采取分配口粮田由代耕人包养,所有五保供养金(含代耕费)由大队(村)在社会提留中统筹安排。随着生产的发展,五保供给标准逐年提高,遇有特殊困难还可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或冬令救济。1985年,县内有散居五保户1066户、1387人,由集体供养1188人,其中老人996人、孤儿97人、残废95人,集体支出供养金16.52万元。供给标准为人均口粮600斤、食油6斤,供养金139元;丰产地区达到人均口粮700斤、食油12斤,供养金200元。领取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仅16人。1980一1985年,全县共支出五保供养金60.58万元。
  敬老院:1958年7月,余河乡雨淋高级农业社创办县内第一所敬老院,把社内散居没有依靠的20名五保老人、孤儿、残疾人集中起来瞻养。至年底,随着公社化运动的发展,全县共办起社、队敬老院27所,收养孤、老、残、幼232人。同时兴办岷山光荣敬老院l所,以收养孤老烈属和革命老同志为主,受当地垦殖场和民政局双重领导,省民政厅还于次年拨款修建院房22间,年供养10余人。
  50年代伊始,各敬老院分别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生活和教育管理,工分报酬和公杂费用由有关社、队均摊。人院供养人员的供给来源和标准与散居五保户相同,有条件的还组织一些力所能及的农副业生产,如1962年共收稻谷、杂粮2万余斤、副业进款600余元,养猪25头,全部用于改善生活。县民政部门每年另酌情拨出补助费,用以维修房屋、治疗疾病和添置冬、夏令衣物。
  60年代初,县内调整社、队规模,敬老院经过拆、迁、并、转得以巩固,至1965年保持28所,供养286人。此后,不少社、队院内老人自然死亡,不再扩收,迄1976年敬老院虽办有36所,只供养298人。
  80年代以来,在继续办好光荣敬老院的同时,积极发展社、队敬老院。1980年为50所,有职工62人,供养402人,其中老人243人、孤儿32人、盲聋哑残127人,集体支出供给金2.99万元,国家发放救济金2.79万元。1985年增至63所,有职工90人,供养461人,其中老人329人、孤儿43人、残疾89人,供给金和救济金共6.84万元;岷山光荣敬老院有职工3人,供养14人,供给金2100元。1980~1985年,全县向敬老院提供供给金27.08万元、救济金13.04万元。
   难民接济据抗战时期<江西统计月刊>记载,自赣北沦陷至1939年(民国28年)2月,省接济九江难民41678人,先后发放救济款30万元。
  1945年10月,县政府在马回岭、沙河街等地设茶水供应站,在黄老门、姑塘和九江能仁寺等处设食宿接待站,接济重返家园的过往难民,同时每人发3天口粮钱,至次春共发放救济费99.47万元。
  1946年2月,成立县善后救济协进会,当年发放孤贫口粮钱、残疾教养所衣裤费108.16万元。次年9月,接受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分配一批救援物资,计有米1696袋、面粉357袋、荞麦粉5箱、黑豆247箱、罐头1111箱、饼干8箱、干汤粉20箱、食盐1390袋、酵酶粉2箱、果子酱63箱、衣料338件、棉被73床、帐蓬6副、棉手套40双、旧鞋31双、铁锹8把、犁头12副、豆饼肥料437斤,并转发县内各地。
  建国后,对入境的外流人口,通常由县民政部门负责遣送或安置。1962年大水,南浔铁路中断,县民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派驻沙河街,收容和遣送外流人口52人。
  1964年,苏、皖、鄂等地灾民大量流入,县民政、公安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劝阻,收容并遣返1026人次。80年代以来,外地自流入境人口逐年减少,1981年收容、遣送248人,1983年为130人,1985年仅21人。
  困难户救济定期定量救济:1960年开始,县内对城乡生活无依靠而又不符合五保条件的鳏寡孤独、人多劳少或主要劳力病残和五保尚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困难户,以及1977年后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困难户,由国家实行定期定量救济。1962年,全县享受“双定”救济的有1253户、3565人,其中人多劳少549户、2169人;长期患病的202户、655人;五保户502户、741人,发放救济款4.7万元。1965年,全县享受“双定”救济1560户、4546人,发放救济款2.7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双定”救济。
  1977年,从涌泉公社试点,由点到面恢复“双定”救济。是年,全县享受“双定”救济1122户、6883人,发放救济款4.8万元,其中城镇对象15户、64人,定救888元;精简退职老职工2户、4人,定救130元。1985年,全县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为1575人,发放救济款共7.93万元。其中社会困难户759人,定救2.62万元;五保困难户599人,定救2.95万元。精简退职老职工217人,定救2.36万元。1977-1985年,全县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33.19万元。
   临时救济:建国后,县内群众凡因天灾人祸造成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等临时困难时,政府均酌情给予救济。1950—1952年,群众生活水平普遍低下,为了帮助特困户渡春、夏荒,三年共发放救济粮92.28万斤,救济款18490万元(旧人民币)。由于1954年大水灾害带来的影响,特别困难户明显增多.为此1956年又发放临时救济款2.06万元。即使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时,政府仍然关心群众疾苦。1959一1962年,全县共发放生活救济款46.71万元;1971-1973年,共发放12.33万元。1978年大旱,当年和次年共发放临时救济款5.07万元。1984年是个丰收年,个别地区还有插花困难户,全年发放临时救济款1.4万元。1977~1985年,全县共发放临时救济款20.73万元。
  冬令救济:建国后,县内每年冬季都要发放一批御寒物资,帮助个别五保户和其他特困户解决严冬缺衣少被的困难。1954年,全县发放寒衣7642件。1955年,发放冬令救济款10.53万元。1961~1963年,共发放棉衣1800件、棉絮750床、棉被120床、棉花1820斤、胶鞋900双。1971一1973年,共发放棉衣2000件、棉絮900床、被套859床、棉毯800床,还有棉布指标9710尺、棉花指标2120斤。1978~1985年,共发放棉衣7208件、棉絮279床、棉被900床、被套62床、卫生衣700件以及棉布指标9992米。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1965年起,县内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全民退职职工,给予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是年发放救济款176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7年恢复,当年获准享受此项救济款的16人。至1985年,经过申请、复查补办手续,增为33人,全年发放救济款7900元。1977一1985年,全县累计发放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款4.27万元。
   第三节扶贫
  福利生产1958年,县民政局接管原县手管局所辖民纺社,改建成县民政福利厂,址设九江市区老马渡,以解决部分优抚对象和社会孤残人员就业。全厂有职工49人,机器31部,主要从事弹花、织布和织毛巾、袜子等,当年产值4.22万元。1959年1月并入市,1961年9月市、县分治划归市。
  1972年,县革委内务组在沙河街筹建县社会福利综合厂,定员17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以残疾人居多,利用原机械局下马的铅线厂为厂房,从民政事业费结余中拿出2万元作流动资金,生产草绳、草鞋、纸筋等取材方便、操作简单的草制品。
  1974年6月,新城镇革委创办新城福利厂,组织城镇部分无生活出路的孤残人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如刊刻、扎花圈、加工服装等。1978年,有职工24人,其中五保老人5人、残疾10人、健全人9人,年收入4000元。
  1985年,新城福利厂由县民政局接管,更名县民政福利厂,新增棕床加工和蜡烛生产,当年创利5000元。同年,新塘、新合、城门乡和县棉花原种场分别兴办民政福利厂,共有职工130人,其中安置残疾65人,主要从事羽绒、服装制品和日用化工品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年产总值34.8万元,创利4.75万元。
  1949~1985年全县民政福利费支出统计
  助贫致富1982年,县内开始改革救济办法,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入手,通过自力更生达到脱贫致富,是年县拨出扶贫资金7410元,在新合、新塘、城门、岷山等地试点,共扶持41户。至1983年底,全县有15个公社、61个大队、170个生产队开展了扶贫工作,县下拨扶贫资金1.2万元,扶持550户,脱贫160户,1984-1985年,先后发放扶贫资金7万元,扶持491户,脱贫310户,其中人均收入在150元以上有218户、300元以上47户、500元以上9户。互助储金1983年,县内动员农村社员组织互助储金会。到1985年,全县共建立互助储金会68个,人会农户18096户,集资18万元,国家扶助12.4万元,从而增强了救灾解难、扶贫致富的经济实力。
   第一章综合政务
   第一节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在《民法>中虽然也有结婚、离婚的规定,但未能实施。县内儿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根本不办理“登记手续”。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为成立婚姻关系的唯一办法。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后,县内便开始推行婚姻登记工作。1951年7月,贯彻执行<江西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凡申请结婚、离婚、恢复结婚都必须到区人民政府登记,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发证,并分别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申请书、登记簿和证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与此同时,县人民政府还规定婚前体格检查必须提前10日进行,以免时间仓促走过场。1952年8月,根据中南民政部的指示,逐级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汇报制度,区向县每月报告1次,县向专署每三个月报告1次。据1953年2月全县6个区(缺3个区)的统计,自贯彻婚姻法以来,准予登记结婚的3844对,准予离婚的1826对;受理婚姻纠纷1198起,其中调处摆脱童养媳生活375人,解除婚约716对,调解和好107对。
  1953年3月,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对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普遍进行检查,取消结婚登记要有证明人、离婚要逐级介绍的做法。1955年6月后,又对照内务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检查和修订婚姻登记制度,并从11月份起登记工作改由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全年准予登记结婚684对,解决不合法的婚姻关系252对,恢复结婚13对。此后,根据内务部和省民政厅的部署,不断加强婚姻登记重要性的教育,使之形成婚姻当事人的自觉行动,为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强迫包办;保障一夫一妻,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防止早婚、近亲结婚和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传染以及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管理一度松弛,少数地区早婚和不履行登记手续结婚以及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现象不断出现,并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
  1981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新婚姻法和<江西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颁行后,重申县民政局为本县婚姻登记的领导机关,各公社(镇、场)相继配备专职或兼职民政助理员,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婚姻登记职能,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坚持必须完全自愿,且男方年龄至少满22周岁、女方至少满20周岁,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亲自到某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准予登记结婚,并发给结婚证;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则重在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如感情确已破裂,又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商妥当,即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自是,县内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规范化。1983年,全县准予登记结婚1486对,恢复结婚18对;申请离婚30对,准予离婚11对,调解不离5对,转法院处理14对。1984年,申请结婚2228对,准予登记结婚2130对,不予登记98对;申请离婚72对,准予离婚30对,调解不离14对,转法院处理28对;恢复结婚12对。1985年,申请结婚2570对,准予登记结婚2548对,不予登记22对;申请离婚74对,准予离婚39对,调解不离18对,转法院处理17对;恢复结婚25对。
   第二节信访
   建国初,县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各级党政机关的秘书或文书兼管。
  1953年6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设立人民接待室,并定农历每月初一、初十、十八、二十五为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接见群众日;同时设立群众信箱,配备人民监察通讯员,广泛收集和转递人民来信,做到有访必见,有信必复,有问必答,重大问题提交县委、县政府领导集体讨论。是年,还从县委纪委、县监委、检察署、法院、妇联、人民接待室各抽1人组成人民来信调查组,帮助主管机关查明情况,分清是非,以便做出合理处理的决定。
  1957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暂行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县委、县人委分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人民问事处,由各自办公室分管,县领导接见群众来访日改为每月3次(即农历初一、初十、二十);各区公所、乡人委和县属单位分别指定领导分管和干部兼办,重要信访由单位首长亲自批办;逐级建立来信来访登记、承办、转办、催办、回复、归档等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据统计,1961一1963年,全县受理人民来信4653件、来访1141人次,处理结案率达100%,其中1963年来信2637件,领导亲自批办1760件,占66.74%;来访431人次,领导亲自批办313件次,占72。62%。1965年,县人民问事处改为县人委办公室信访组。当年,全县受理人民来信2432件,来访917人次,通过自办、转办、合办等形式,均一一作了处理。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信访机构瘫痪。1967年3月,成立县革命生产临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信访组;1968年4月,改称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组。1971年5月,信访工作归口县委办公室,下设信访接待室。1974年10月,县委、县革委办公室分设信访组,两个章子,一套人马。这个时期,由于“左”的路线干扰,信访中不少问题很难得到妥善解决。
  1979年1月,成立中共九江县委信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落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下放人员政策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了深入实际,加强对平反冤、假、错案的领导,从11月15日起,恢复县委、县革委领导轮流值日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的制度。1982年8月,召开全县信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和省、地委召开的地、市、县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强调尽快完成冤、假、错案的政治平反和善后处理工作。会议以后,县委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权统一处理县委、人大、政府的人民来信来访事宜。
  1983年5月,印发县委信访领导小组<关于归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的暂行规定>,要求全县各地、各单位对落实政策的遗留问题和来信来访的多数案件,应由受理单位或原处理单位会同主管单位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1984年5月,县信访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处理上访老户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次年8月24日,县领导又以“接待日”的方式召见有关单位负责人,限期做好上访老户结案工作。至是,60年代以来产生的9户上访老户结案7户。
  1984年8月,调整信访机构,成立县信访办公室,属局级,定编4人,受县委、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1985年,先后转发信访办<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报告>、<关于认真做好交办、转办信访问题的通知>和<九江县信访办公室责任制>,将全县信访工作向前推进一步。是年,县信访办处理群众来信239件,来访46人次,其中自办85件,转办200件,结案率100%。
   第三节对台工作
  1973年1月,为了开展对台湾的宣传工作,成立九江县对台工作办公室,受县革命委员会和县人民武装部双重领导。1978年6月,调整对台工作机构,成立中共九江县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台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中国共产党对台湾的大政方针,协助台胞、台属沟通与在台湾亲人的联系,接待去台人员回大陆探亲、旅游、观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党对台胞、台属的政策。
  宣传1978年以前,着重宣传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反对台湾独立和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阴谋,阐明解放台湾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表明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这个时期,通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前线广播电台和中国新闻社发表对台宣传稿件29篇,其中台胞抒怀12篇、评论叙事4篇、祖国建设成就3篇、台属家书和寻人启事10篇。1979年1月1日以后,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着重宣传党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对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不仅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这个时期,通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海峡之声广播电台、福建省台、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海外版先后发表对台宣传稿件108篇,且形式多样,其中文字稿4l篇、录音通讯3篇、歌曲6首、图片7张、家书和启事51则。
  联络接待据普查、复查统计,从县境去台人员共331人(不含第二、三代),其中本县籍272人、外县籍59人;居住在县台籍同胞2户、去台人员家属255户。为了有利海峡两岸传递乡音、增进亲情,县委统战部、县政协“三胞”联谊委员会和县台办每年都分别或联合举行新年茶话会、中秋思亲会,同台胞、台属共话团结,鼓励大家与在台亲人建立联系,通过多方联络已有102户通了信,通信率达40%。去台人员回乡探亲最早是沙河乡籍胡比基,当他1983年5月首次回乡时,县长亲自为其接风、饯行,台办派车陪同游览庐山;1985年回乡定居时,又发给他一次性安家费700元、每月生活补助费40元和公费医疗证,帮助他在县城建住宅70平方米,让其与单居在家多年的妻子一同转为城镇户口,共度晚年。此后,沙河街镇又有两人离台返乡探亲,定居1人,均受到热情接待和恰当安置。
  落实政策1979年以来,中共九江县委对历次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有“台湾关系”受株连的人和事全面落实政策。截止1985年底,11户被查抄财物价值9000余元、46户被没收、挤占房屋121间全部退赔;帮助9户27人恢复商品粮、5人恢复工作、3名长期临时工转正;并对两名因冤案造成非正常死亡平反昭雪,分别补发抚恤费300元。同时,根据“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大胆推荐和使用在县的台胞、台属,先后安排为县党代表6人、县人大代表6人(其中常委1人)、县政协委员IO人(其中常委3人),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9人;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14人,其中正、副科级6人、股级6人、村级2人;评为全国文博先进工作者1人,获全省台胞台属为统一祖国出力、为四化建设作贡献表彰大会奖励的2人。县林业局干部、台胞陈瑞贺,1981年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983年9月离职休养给予享受副县级待遇。
   第四节侨务外事
  侨务建国后,县内侨务工作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兼管。1981年6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侨务秘书,专司其职。1982年5月,成立县侨联小组。1984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与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
  据侨情调查统计,1985年,全县有定居国外侨胞和港澳地区同胞93人(不含第二、三代),其中华侨48人、外籍华人18人,分布美国28人,英国1人,法国2人,加拿大3人,比利时3人,澳大利亚1人,马来西亚12人,新加坡2人,菲律宾2人,印度尼西亚2人,印度4人,泰国3人,缅甸2人,日本1人;港澳同胞27人,其中香港26人,澳门1人。居住县内归侨、侨眷92户,共428人,其中归国华侨10户,侨胞11人.眷属42人;华侨眷属47户,199人;外籍华人眷属12户,57人;港澳同胞眷属23户,119人。
  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内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对归侨、侨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充分信任;工作上挥其所长,合理使用。据1985年统计,全县归侨、侨眷中先后被选为县人民代表3人(其中常务委员1人)、县政协委员4人(其中常务委员1人),市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共4人;并有9人加入了中国共产党,6人被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25人获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1人、中级24人),1人荣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同时对于他们子女升学、参军、参加工作都给予适当照顾,并对7户生活有困难的酌情发放困难补助费和扶贫贷款,帮助他们开拓生产门路,脱贫致富。近年来,还发挥归侨、侨眷联系面广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同海外亲友的联络,为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作出贡献。外事建国后较长时期内,涉外事务不多,通常由县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
  50年代后期,零星接待来访外宾,如1957年7月,苏联文化部副部长、著名汉学家艾德林至面阳山拜谒陶靖节祠、墓;1958年,苏联专家列别捷夫至港口地区考察青贮饲料工作。1961年,江洲公社被列为对外开放点,开始成批接待参观访问的美、法、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日本等国客人。在此期间,还有两批日本专家考察新洲垦殖场棉花生产。
  70年代,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多次派员出国援建。1971年10月,县委副书记黄问隆受命担任中国农业水利专家组组长,赴援毛里塔尼亚。1975—1976年,刘光南、蔡报明、孙贵行、杨静达、汪振松、唐明涛、聂寿春、胡某等,先后分别参加农业、水利、工业、建筑、医疗卫生等专家组,援助毛里塔尼亚、冈比亚、赞比亚等国家建设。1983年,县油泵厂技术工人蔡报明,再度出援毛里塔尼亚。
  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涉外事务逐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1.1985年,来县旅游、观光的外宾、外籍华人和侨胞近千人次,专程进行资源考察、文化交流或探亲访友也有了开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4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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