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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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1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司法
分类号: D916.13
页数: 6
页码: 417-422
摘要: 刑事检察建国初,县内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能由县公安机关行使。1955年4月起,由县公安机关提请和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和决定。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共644件79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673人,不批捕的1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共708件83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694件820人。对起诉的案件,县人民检察院都派员出席法庭主持公诉,斗争的锋芒直指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刑事检察中断。197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并设刑事检察科主其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备办案手续,重大或疑难案件则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务求不枉不纵。1980年7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阅卷、审讯,及时调查核实罪证,加快办案速度。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司法工作

内容

第一节检察
  刑事检察建国初,县内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能由县公安机关行使。1955年4月起,由县公安机关提请和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和决定。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共644件79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673人,不批捕的1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共708件83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694件820人。对起诉的案件,县人民检察院都派员出席法庭主持公诉,斗争的锋芒直指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刑事检察中断。197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并设刑事检察科主其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备办案手续,重大或疑难案件则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务求不枉不纵。1980年7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阅卷、审讯,及时调查核实罪证,加快办案速度。
  1983年8月18日零时,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打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的第一仗。是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共178件28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77件28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拆的案件139件216人,经审查决定起拆的138件211人,免予起诉5人,追诉1人;出席法庭公诉110件160人,发表公诉词5件5人。1984~1985年,根据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严打”第一战役二、三仗和第二战役一至四仗,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1979一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共462件6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412件57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共405件60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342件560人。
  经济检察“文化大革命”前,县内对构成经济犯罪需要侦查、逮捕和起诉的案件,由刑事检察单位办理。1981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单独开展经济检察业务。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县人民检察院迅即集中兵力,内查外调,侦破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是年,受理经济案件14件,立案侦查4件4人,决定逮捕的4件4人(其中万元以上l件1人),决定起诉的1件1人。
  1983年8月开始,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一方面组织力量突破“死角”,深挖积案;另一方面主动配合供销、粮食等部门调查研究,追踪线索,一经发现大案、要案,立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是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8件,依法批准逮捕案犯8人,决定起诉6件5人。
  1981~198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共42件,立案侦查17件,决定逮捕l3件14人,决定起诉12件13人,其中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2件,五千元以下8件。通过案件查处,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8万元。
  法纪检察“文化大革命”前,县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以及少数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需要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刑事检察单位办理。197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单独开展法纪检察业务。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8件,其中1984年受理4件8人,立案侦查3件6人,不够立案转有关部门处理1件2人,结案后决定逮捕3件6人,向法院起诉2件3人,免予起诉l件3人;1985年受理6件8人,立案侦查l件1人,待查证立案1件1人,不够立案转有关部门处理4件6人,结案后决定逮捕并向法院起诉l件1人。
  监所检察“文化大革命”前,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公安局看守所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察,“文化大革命”中被否定。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初,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科兼理。1981年8月,单设监所检察科,至1985年共进行监所检察215次,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其中1984年检察53次,着重抓住政治教育这个中心环节,多次向在监和外劳人犯作题为“坚信党的政策,走坦白从宽道路”的训话,不少人犯受到感化,真诚接受改造,坦白交待余罪,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这年有18名人犯检举案件线索共57件,揭发不法分子16人,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了政策,有8名人犯被减刑提前释放。1985年检察67次,一方面配合看守所对在监人犯上法制课4次,谈话教育25人次,促进其认罪服法;另一方面深入社会考察监外20名人犯改造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落实监改措施,在对人犯知其名、知其罪、知其刑、知其情的基础上,办理重新犯罪案3件5人,受理申诉案3件。同时对监所执法情况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会同公安机关研究解决。
   第二节审判
  刑事审判建国初,县内刑事案件采取公开审判形式,允许被害人或家属控诉和群众发言,并邀请农会代表及各界人士参加陪审,定罪量刑由县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49-1953年,在剿匪、反霸、土改、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全县先后召开公审大会92次,参加大会27.67万人次,当场控诉5010人次,对民愤极大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分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极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公开审判和辩护、陪审、合议、两审终审等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955年,配合第二次镇反开展审判活动,审结刑事案件403件,依法判处反革命罪犯95人、普通刑事罪犯131人。1956年,开展内部肃反运动,按照“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原则,依法判处潜伏人民内部的反革命分子371人。此后,刑事审判的重点转为现行刑事犯罪案件。
  1958年,受“大跃进”贪多求快的影响,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采取“下乡一把抓,回来再分家”,谓之减少办案程序,导致法律手续不够健全,办案质量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出现大量冤、假、错案,错判一些无辜的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有关政策和指示,认真复查历史老案和申诉案件,本着“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平反和改判112件137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县人民法院恢复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两审终审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一审案件,对刑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综合刑20年以上和上诉、抗诉案件则由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983年8月至1985年9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中,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依法判处罪犯371人,其中枪决3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365人,使社会治安得到明显的好转。
  民事审判建国后,县内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负责审理。在受理民案过程中,实行“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贯彻“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将大部分纠纷放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基层调解不结再经法庭调处,调处无效方按法律程序判决。
   建国以来,除“文化大革命”中断四五年外,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和基层法庭先后审结民事案件4232件,其中婚姻案件占很大的比重。据1950~1955年统计,审理民事案件1916件,婚姻案件就有1270件,占66.28%,故1954年一度增设婚姻庭。通过婚姻案件的审理,揭露和批判了旧社会遗留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生产力发展。民事案件的其他方面,主要是山林、水利、宅基地、债务、遗产继承等纠纷,审理时注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依照法律、政策和参照历史习惯协商解决。
  1950~1985年全县审结案件数
  80年代以来,在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仍居首位,损害赔偿、债务等纠纷明显上升。1984~1985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414件,审结319件,其中离婚案89件,离婚后财产、生活费案33件,抚养案5件,赡养案7件,继承案l件,房屋案lO件,宅基地案22件,债务案43件,损害赔偿案90件,山林、水利、土地纠纷案5件,其他案14件,审结率为77.05%。在审结案件中,调解处理229件,占71.79%;撤诉60件,占18.81%;判决处理17件,占5.33%;终止或移送有关单位处理13件,占4.(J7qo,基本上做到案情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处理合情合法,结案手续完备,有利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经济审判80年代以前,县内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财产权益纠纷不多,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0年10月,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专司经济审判业务,1981~1983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22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体户与专业户及其他经济联合体之间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成倍增加,经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1984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33件,审结21件,其中购销合同12件,购销手续费合同2件,赊销合同l件,财产租赁合同2件,借款合同l件,建筑承包合同2件,合股经营合同1件,结案率为63.64%,结案标的金额达18万余元。1985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02件,其中购销合同62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件,货物运输合同4件,财产租赁合同3件,借款合同1件,财产保险合同1件,其他合同26件,当年审结37件,结案率虽比上年下降27.37个百分点,但结案数却比上年增长76.19%。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始终以《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为依据,以调解、疏通为主导,促进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从而调整了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司法行政
  法制宣传80年代以前,县内法制宣传主要由县人民法院负责,根据各个时期宣传要点,充分运用宣传橱窗、图片展览、有线广播、书写法律条文、印制宣传品、出动宣传车、召开公审大会、张贴判决布告、制订乡规民约等形式,广泛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人民群众学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
  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即把法制宣传列为主要职责之一,先后在城乡反复宣传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婚姻法、兵役法、森林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大力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1982—1985年,共印发法制宣传材料31493份,出宣传栏、黑板报376期,放映幻灯片122场次,出动宣传车巡回乡、镇宣传10余次,向广播站、电台、报刊投稿338篇;举办法制学习班5期,培训宣传骨干697人;举行法制报告、座谈会1179次,听众达9.6万余人次。
  1985年,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决定用五年时间,向全县公民普及“十法一条例”。当年购发普法课本及辅导材料22021册,培训县、乡普法干部97人和宣讲骨干195人、普法宣传员6000余人。
  民事调解县内民事纠纷历来就有就地请威望较高的人出面调解的习惯。1948年(民国37年),曾建立乡调解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乡民选举产生,负责民事纠纷调解,但大都为士绅把持,不替百姓评理。1953年,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同时,结合普选运动,县内开始建立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至1954年底,共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3个,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307人。1956年,随着行政区划变更和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重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52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调解小组118个。1958年后,改以公社、场为单位设调解委员会,生产大队设调解小组,生产队设调解员,据1961年统计,全县设调解委员会24个、调解小组212个,有调解员2216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活动一度中止。
  1979年,县内恢复人民调解组织,同时配备公社(镇、场)专职司法助理员。1981年2月,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划归县司法局管理,并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城乡调解组织。1985年,全县有乡(镇、场)、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209个,工矿调解委员会17个,村民(居民)调解小组1960个,共有调解人员2854人。1981~1985年,调解民事纠纷共5244件,其中婚姻纠纷737件,山林、水利、土地纠纷1008件,宅基地纠纷1112件,轻微刑事纠纷758件,赡养、扶养、继承纠纷239件,债务、赔偿纠纷348件,生产经营纠纷241件,其他纠纷801件。由于这些纠纷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7人。
   公证建国后,县内公证工作一度由县人民法院派员兼理。1982年5月,成立县公证处,归口县司法局,配有主任公证员和公证员2人,专司公证业务。至1985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288人次,办理各项公证542件,其中农、林、牧、副、渔业承包合同112件,建筑、加工承揽合同54件,征用土地、房屋买卖、租赁合同24件,借款合同165件,农产品购销合同66件,科技协作2件,子女收养、遗嘱9件,协议书、委托书、证明书110件。通过公证活动,对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减少纠纷、预防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律顾问80年代前,县内无专门法律顾问机构。1982年5月,成立县法律顾问处,旧口县司法局。初配兼职律师1名,1985年有专职律师和律师工作者5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积极开展律师职能活动。1982一1985年,共承办民事代理诉讼145件,民、刑事辩护162件,非诉讼调解l件,代书诉状240件,接待来访2836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780件,先后担任两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担任马回岭第一农副产品贸易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审查该公司与湖北鄂州市土产公司签订的购销苎麻合同时,发现合同的标的和有关条款法律顾问单位无法履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使之避免了17万元的经济损失。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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