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20001018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司法 |
分类号: | D916.13 |
页数: | 6 |
页码: | 417-422 |
摘要: | 刑事检察建国初,县内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能由县公安机关行使。1955年4月起,由县公安机关提请和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和决定。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共644件79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673人,不批捕的1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共708件83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694件820人。对起诉的案件,县人民检察院都派员出席法庭主持公诉,斗争的锋芒直指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刑事检察中断。197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并设刑事检察科主其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备办案手续,重大或疑难案件则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务求不枉不纵。1980年7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阅卷、审讯,及时调查核实罪证,加快办案速度。 |
关键词: | 司法行政 司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