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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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1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治安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6
页码: 412-417
摘要: 剿匪、反霸1949年5月九江解放后,县境仍残留封建地主武装、国民党潜伏特务武装和地下军等政治土匪16股,以罗其淦、孔繁德、汤昌铭等几股较猖獗,他们公开抢劫民财,滥杀无辜,扰乱社会治安;还有倪国权为首的“国防部保密局江西站九江潜伏组”和程少庭为首的“国防部华中剿总特高组九江情报组”,秘密搜集情报,与境外敌特勾结,妄图变天。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县公安机关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从7月3日开始,充分发动群众,紧密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三部队和县大队,采取政治分化与军事围剿相结合的方法,对上述股匪进行大清剿。至年底,除极少数匪首漏网潜逃外,境内政治股匪基本肃清,共瓦解(包括俘获和投诚)匪徒563人,缴获电台2部、炮l门、轻机枪4挺、长短枪282支、各种子弹12.25万发、手榴弹409枚、炸药92公斤、纵火药条162根。
关键词: 治安管理 治安工作

内容

第一节政治保卫
  剿匪、反霸1949年5月九江解放后,县境仍残留封建地主武装、国民党潜伏特务武装和地下军等政治土匪16股,以罗其淦、孔繁德、汤昌铭等几股较猖獗,他们公开抢劫民财,滥杀无辜,扰乱社会治安;还有倪国权为首的“国防部保密局江西站九江潜伏组”和程少庭为首的“国防部华中剿总特高组九江情报组”,秘密搜集情报,与境外敌特勾结,妄图变天。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县公安机关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从7月3日开始,充分发动群众,紧密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三部队和县大队,采取政治分化与军事围剿相结合的方法,对上述股匪进行大清剿。至年底,除极少数匪首漏网潜逃外,境内政治股匪基本肃清,共瓦解(包括俘获和投诚)匪徒563人,缴获电台2部、炮l门、轻机枪4挺、长短枪282支、各种子弹12.25万发、手榴弹409枚、炸药92公斤、纵火药条162根。
  同年9月,为了配合和推动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和建立乡人民政权运动,成立县反霸工作团,并以第二区姑塘乡为试点,分期分批在全县开展反对恶霸等封建势力的斗争,至1951年3月基本结束,依法严惩了一批土匪、恶霸分子,处决首恶分子20人。
  镇反、肃反1950年11月,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残留在社会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类反革命分子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通过群众检举揭发和专门机关侦查,还破获有系统的敌特组织2起、地下军2起、武装股匪3起、反动会道门3起,捕获解放初期外逃的重大反革命分子30人。对清理出来的各类反革命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集中打击首恶分子。至1953年底,先后惩治各类反革命分子1051人(不含转外地处理和已死亡的人),少数罪大恶极分子判处了死刑。在此期间,还取缔了16种封建帮会组织,摧毁了反动势力的社会基础。
  1955年1月,针对当时阶级斗争仍很尖锐的情况,又深入开展一次社会镇反。是年,全县依法逮捕反革命罪犯95人,其中处决罪大恶极反革命首犯4人。
  1956年2月,为了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成立中共九江县委肃反五人小组,同时以公安机关为主,抽调力量组成办公室,从3月中旬开始,先后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农林水利、财贸交通、文教卫生等系统和工矿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等单位,分期分批开展内部肃反运动。至1959年底,全县共查出反坏分子371人,其中反革命分子361人,坏分子10人,并按党的政策分别作出政治结论,给予不同的处理(对个别错划普反分子,1978年后陆续得到平反纠正)。
   从50年代后期起,同反革命分子斗争的重点是打击现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1957-1966年,全县共侦破组织反革命团体、书写反动标语、与敌台挂钩等政治案件75起。1977年11月,县公安机关经过周密的内侦外查,还破获以孙家全为首的“自由民主党”重大反革命集团案,从而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防止了可能酿成局部动乱事件的发生。
  取缔反动会道门建国初,境内散布的反动会道门有“一贯道”、“真常道”、“同善社”、“先天道”、“三教道”、“普化门”等,他们设坛聚众,以迷信为手段,驱鬼治病,骗财害命;以传道为掩护,造谣惑众,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
  1953年2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出指示,宣布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县公安局立即进行清理登记,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争取和教育道众,孤立和打击道首。至1955年,先后摧毁反动会道门活动场所78处,缴获各种道具879件,打击道首137人,解散道众2336人,6种反动会道门彻底瓦解。
  1978年1月,原普化门道首陈自然在县境永安等地,先后联络老道徒13人,发展新道徒26人,以崇奉迷信为名,开始进行复辟普化门活动。1982年5月下旬,县公安机关再次予以取缔,陈自然等为首分子均受到法律追究。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50年代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土改复查、肃反运动和对反动党、团员清理登记,全县按政策划定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共6988人。对这些有罪但又不够判刑的剥削阶级分子,采取由县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批准,交群众监督管制,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强迫他们通过生产劳动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并实行月汇报、季考核、年评审,表扬改造好的,批判表现差的,对抗拒改造、从事现行破坏活动者则严惩不贷。1956年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县内对“四类分子”改造进行了一次全面评审,将其表现好的吸收为正式社员,表现一般的为候补社员,表现差的仍实行监督劳动。1959年开始,对经长期改造表现好的“四类分子”,陆续摘掉他们的“帽子”,同时改变其成份,恢复公民权利。至1978年,全县的“四类分子”除因病死亡和随行政区划变更划出以外,总数不足3000人。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经群众评议、公社(镇场)审查、县革委批准,共有2400余人摘掉“四类分子”帽子。至1983年,剩余的“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工作宣告结束。
   第二节治安管理
  禁烟禁毒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九江被列为对外通商口岸,鸦片由此大量输入,成为全省进口总汇之区。清光绪千年(1884年),九江有经营鸦片商行7家,他们从洋商手中接过鸦片,采用“现金买卖”和“长期信用整箱出卖”两种方式,销售本埠和内地鸦片贩子,从中牟取暴利。
  辛亥革命后,江西地方当局曾制定严禁鸦片章程,不准洋药输入,限制土药自由出售。1935年(民国24年),县政府成立戒烟分会,负责办理禁烟、戒毒事宜。由于烟民嗜毒成癖,官商内外勾结,吸毒、贩毒活动有禁不止,据1936年调查登记,全县有戒烟烟民3320人,吸毒烟民2140人,每月吸食鸦片达3917.7两。1938年日军侵占九江后,成立伪武汉戒烟局九江分局,实为兜售鸦片机构。他们把西园路“难民区”变成贩毒、吸毒主要场所,并按九江人口数配发70家售烟执照,每月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分别配给烟土16、12、8、4、2两,给吸毒个人发烟照,使我骨肉同胞深受其害。
  1946年后,县政府设立烟民硬戒所,成立检查队,缉拿烟民,清缴烟土、烟具。1947年7月,省政府派督导员来浔禁烟,8月14日夜实行总检查,缉拿烟民94人,25日又缉拿12人。凡缉拿的烟民,经县卫生院调验强制戒烟;缴获的烟土,由法院验交卫生部门药用;收缴的烟具,由法院主持召开会议当众焚毁。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发出通令,严禁吸食和贩卖鸦片,对个别吸毒成瘾者限令戒绝。从此吸毒、贩毒活动在境内绝迹。
  禁娼民国初期,县城九江龙开河以西三马路一带,有公开营业的妓院,报花捐者百余人,其中杨州帮90余人,苏州帮20余人,本地帮(包括南昌、武穴、广济和九江籍)人员零落,为数较少,另在环城马路等处有少数暗娼。至1946年8月,据县警察局统计,城区共有娼妓75人,其中籍属扬州60人、芜湖2人、云南1人、朝鲜1人、广济4人、黄梅1人、乐平2人、南昌1人、九江3人,年龄最大29岁、最小仅16岁。1949年九江解放后,市、县人民政府立即查禁妓院,打击嫖娼卖淫,严惩不法老鸨,并帮助受害妓女解决生活出路。从此,境内妓院绝迹,暗娼得到控制。
   禁赌民国时期,县内赌博风盛行,不少人因赌倾家荡产,以至沦为盗贼、乞丐,国民政府虽明令禁止,但收效甚微。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多次颁发禁赌文告,开展查赌工作,对屡教不改的赌徒、赌棍则绳之以法。至60年代中期,境内赌博活动几乎绝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赌风渐起,且屡禁不止。1979年后,县内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齐抓共管,每年都要狠煞几次赌博风。1983年,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曾三次大规模地进行查赌、禁赌,举办参赌人员学习班50余期,受教育2000余人次,收缴赌资16万余元,并对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对以赌为业的首恶分子则依法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从而使赌风有所收敛。
  特种行业管理建国后,县公安部门把旅栈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列为特种行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加管理,防止和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藏身落脚,进行窝赃销赃、伪造证件、制作作案工具等犯罪活动。1963年6月,结合县内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无论国营、集体、个体凡专营或兼营特种行业,都必须经工商部门审查、报公安部门备案,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开业,私自开业均予取缔。是年,经审查备案的特种行业有181家,从业人员278人。此后,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法律常识教育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鉴别能力,并建立严格的行业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责任制,从而堵塞犯罪分子乘虚而入。至1985年,全县有特种行业137家,其中旅馆业64家、印铸刻字业4家、旧货业24家、修理业45家,从业人员400余人,每个特种行业户都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合同。
  户籍管理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县内始进行人口普查,编制户籍黄册,由县署主簿或典史职掌,用以稽查人口、征调赋役。嘉靖年间置户房司吏、典吏主其事。清代亦由户房掌管。
   民国时期,县内户籍工作先后由民事、民政科或公安、警察局管理。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为配合其对革命根据地的“围剿”,在县内推行保甲、联保制度,先进行人口清理,逐户登记,每户一页;尔后强令每5户填写联保连坐切结,保证不通共、不援共。1938年日军侵占九江后,国民县政府对徙居在外的县民发给“难民证”,日伪县政府对沦陷区居民发给“良民证”,无证外出随时都有被拘留审讯的危险。1945年抗战胜利后,县政府设户政室,乡设户籍干事,专司户籍工作。1947年初,户籍工作并入民政科,接着进行全县人口大清查,逐户登记,并对年满18岁的公民普遍制发贴有本人半身照片的“国民身份证”,以备查验。
  建国后,户籍管理归口县公安局治安科(股)。1950年,开始进行全县户口调查登记,此后每年都要做一次人口统计年报。1952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管理工作暂行条例>,着手建立城镇非农业户口管理制度,通过清查、核对制发户口簿。1953年,在全县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核实农业户、非农业户及男女人数,建立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凡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其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统由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未设派出所的乡、镇,所有人口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管理。195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按照“常住地”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住址变更等7项基本的户口登记制度,为控制城镇人口盲目增长,凡由农村迁入城镇必须履行严格的户口转移审批手续。1964年,通过全县第二次人口普查,农村开始建立公社户口底册、大队户口名册,家庭制发户口簿。1982年,通过全县第三次人口普查,再次核实家庭户、集体户、农业户、非农业户和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为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人民生活,提供翔实可靠的人口资料。
   消防监督清末至民国初年,县城九江设有更夫,夜间打更巡逻,提醒人们防火、防盗。
  1927年,县公安局设消防队,1931年改称消防组,选择富有救火经验的警士充任队(组)员,专司城区消防工作。据1934年统计,消防器具有水机2部、射水苗头4个、储水柜1个、太平水桶2个、水带21根、楼梯4架、铜帽20顶及按水棍、火钩、斧头、钢锯等,然无自来水设施,倘起火地点离河道较远,汲水困难,常延烧多家。1945年11月,县警察局重建消防队,配备队长1人、警长2人、警士20人、役夫3人;消防器材有救火车、帮涌消防车、消防水桶车各1辆,手摇水龙2架、水龙带7条、楼(钩)梯3具、钢盔21顶,还有竹杆大钩,双头火钩、避电剪、太平斧、钢锯、跳布等,灭火能力略有增强,但火灾仍经常发生。1947年9月30日,城区湓浦路起火,烧毁房屋百余栋,受灾人口300余。
  建国初期,县内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主管,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经常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发动群众订立防火公约。粮食、供销、商业等经贸系统,先后建立职工义务消防队10余支,有义务消防队员100余人,凡粮、棉、油和其他物资集中存放的地点或重要部位,都置有水枪、太平水桶、灭火器、沙包等简易消防设备。1964年4月,县公安局设立消防股,专事消防管理工作,1973年1月,成立县消防民警中队,隶属县公安局,担负全县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1981年5月,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与消防民警中队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至1985年,全队有消防干警26人,有消防指挥车l辆、水罐车2辆、泡沫车l辆,直流水枪4支、开花水枪3支、泡沫水枪3支,水带23盘、水带挂钩4副、水带包布9副,单人梯、双人梯各2架及其他消防设备。为使消防监督落到实处,县消防科年年都要组织几次季节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逐步建立与完善物资重点单位消防档案,不断加强城市建筑防火和居民区消防道路、水源等配套设施;同时重视消防队伍自身建设,每年都制定训练计划,规定训练项目,进行严格的达标练兵,从而增进消防业务知识和扑救火灾技能,使火灾发生的次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渐次减少和减轻。1971~1985年,全县共发生火灾106起,死亡8人、伤20人,经济损失37.37万元,其中1971、1972、1974年无火灾事故。
  1971—1985年全县火灾情况统计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建国后,对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盗窃以及其他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县治安管理机构负责立案侦查。由于坚持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和“严禁逼供信”的原则,从而侦破了不少刑事案件,打击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1949~1955年,全县共侦破各种刑事案件千余起;1958一1962年,侦破126起;1972~1985年,侦破919起,其中1983年8月开始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通过攻现行、破积案、挖团伙、打流窜,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54起,破积案、隐案277起,摧毁犯罪团伙46个,追回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0.42万元。
   第三节监所管理
  清代,县设监狱,置看监禁子,关押人犯。民国时期,改为看守所,置所长、看守监管。建国后,仍设看守所,同时派驻武装警察中队,并将预审机构置于所内,在县公安局统一管理下各尽其责,主要任务是依法严密看管人犯,确保监所安全;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迅速查明案情,审结案件;加强政治和政策教育,促进人犯认罪服法、改造;实行人道主义,搞好人犯的生活和卫生管理等。
  人犯羁押1949年10月,成立县看守所,址设九江市区原孔庙(今九江市实验小学)内,用以关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而尚处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犯。不久,迁至东门外黄泥塘,与专署公安处看守所和市公安局看守所联所办公。
  1983年上半年,县看守所迁至沙河街张家湾。现有看守楼1栋,内设审讯室4间;武警中队营房4栋;正规监狱1座,内设监号12间,还有人犯食堂、外劳宿舍、放风场等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
  此外,县内向无行政拘留所,其公务一直由看守所兼代执行,故于监所外侧建有普通房屋数间,供受治安管理拘留处罚人员住用。处罚形式以劳动为主,同时进行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经过处罚教育,绝大多数人遵纪守法,悔过自新。
  案件预审建国后,县公安机关极为重视案件预审工作。当人犯关押监所后,预审科(股)立即认真审阅案卷,提审被告人,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及与同案、他案犯的联系,如案情不清或事实有出入,便重新调查或退回侦察部门补充核实。当案情清楚、事实无讹、证据确凿、手续完备时,则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研究提出对被告人或捕或放、或诉或免、或作其他处理的意见,做到不枉不纵。通过预审顺线追查,挤清了在押犯的余罪,破获了积案、隐案58起,追捕案犯20人,追回经济损失25898元。
  罪犯改造建国初期,县内对已判处有期徒刑需强迫劳动改造的罪犯,通常是刑期较长或重刑罪犯均投入专门劳改机关改造,刑期较短的轻刑罪犯则就地改造。1956年,县公安局设劳改队于大湾洲(今新洲垦殖场),后又分迁港口和沙河蛟滩等地。1962年,鉴于专区瑞昌赛湖劳改农场和彭泽芙蓉劳改农场先后建成,县内服刑的罪犯可送至专区劳改农场,县劳改队随之撤销。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为减轻专门劳改农场的压力,县公安局复承担一部分轻刑罪犯的劳改任务,由县看守所兼代执行。在执行中,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既加强对罪犯进行政治、政策教育,又注重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组织农副业生产。通过改造,有90%以上的人犯在政治上获得了新生。
  狱政管理建国后,县监所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判决的刑法监管罪犯,并订立一整套监规守则,坚持通过思想教育实施管理,实事求是地对待和处理人犯的问题。在搞好人犯的生活和卫生管理的同时,经常考察他们的改造情况,对执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不再至于危害社会的,即依法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对监管期内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老、身残难以在监服刑的,即依法提出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意见;对有提出申诉、控告的,即协助检察或审判机关做好复查、调查工作。1980~1985年,县看守所共提出对人犯减刑、假释的建议40多条,使36人依法获得减刑,7人予以假释;为人犯转递检举、揭发、申诉信状37件,使2人的问题得以查清纠正,并顺线破获大小案件10余起,追捕案犯2人。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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