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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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1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机构
分类号: D035.3
页数: 4
页码: 409-412
摘要: 刑房明、清时期,县内行政、司法大权集于知县一身。明代,县署设县丞、主簿、典史佐知县分领户籍、缉捕、刑狱等事;正统二年(1437年)裁县丞、主簿,由典史兼领,嘉靖年间配刑房司吏、典吏佐之。清代设刑房,由典史率司吏、皂隶、仵作等员役,掌督捕盗贼、检察狱囚和维护治安等事。
关键词: 公安机构 司法机构

内容

第一节治安机构
  刑房明、清时期,县内行政、司法大权集于知县一身。明代,县署设县丞、主簿、典史佐知县分领户籍、缉捕、刑狱等事;正统二年(1437年)裁县丞、主簿,由典史兼领,嘉靖年间配刑房司吏、典吏佐之。清代设刑房,由典史率司吏、皂隶、仵作等员役,掌督捕盗贼、检察狱囚和维护治安等事。
  巡检司明、清时期,县署下于边陲关隘设巡检司,各置巡检率司吏、皂隶、弓兵或水兵,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事。明洪武元年(1368年),设龙开河、南湖嘴、城子镇巡检司;天启二年(1622年),裁龙开河、南湖嘴巡检司。清雍正二年(1724年),裁城子镇巡检司,改设姑塘巡检司。乾隆四年(1739年),复设城子镇巡检司,二十三年又裁,改设小池口巡检司;二十七年,通远驿兼领巡检事;五十二年,再设城子镇巡检司。
  警察局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县署下设警察局,综理全县警务。民国初年,县公署设警务课,掌管巡警、户籍、卫生和消防事务。1916年4月,省警务处设水上警视厅于县境。10月,县公署改设警佐室,配警佐、科员、训练员、督察员、办事员、警长、警士,办理全县警务01925年,改设九江警察厅,1927年2月撤销,工作并人县公安局。
  1937年1月,成立九江警察局;3月,改为九江县警察局。1938年7月九江沦陷,县警察局撤至上饶改编为九江县警察大队,受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指挥。1939年4月,流徙九瑞边境的九江县政府,迫于形势需要另行组建县警察队,至1942年底,有警官、警长、警士、书记、佚役共28人,担负县府驻地防卫,并配合县保警大队深入沦陷区袭击日伪军。
  1939年1月,日军特务部利用汉奸组建伪九江县警察队;6月,成立伪县警察局,先后隶属伪九江治安维持会、伪县政府。1941年改设伪市警察局,1943年冬复改为伪县警察局,并在城区设伪警察分局,十里铺、沙河街、马回岭设伪警察署,洗心桥、鸡公岭、姑塘、新港、张家洲设伪警察所,1945年日军投降时瓦解。
  1945年9月县府回城,以县保警大队代理县警察局,接收日伪警察机构,印信、财产(无枪支),并留用部分伪职人员及全部长警。11月,原县警察局(即改编后的县警察大队)从上饶回浔复职,对保警大队的职员、长警及留用伪职人员、长警一概免用。至1948年,县警察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科和督察处、外事股、会计室、统计室,外设2个分局、1个分驻所、3个派出所和侦缉队、消防队,全局共318人,其中职员46人、长警208人、勤事伙佚28人、清道佚36人;有重轻机枪6挺,各种手枪77支、步枪208支,机枪弹7457发、手枪弹1449发、步枪弹20963发。是年,国民党当局为了加强城防守备,维持混乱秩序,成立九江军宪警联合督察处,县警察局会同驻军和宪兵在重要路口设检查哨7个,在城区设守望岗9处、交通岗11处、流动巡逻组8个。1949年2月,县警察局奉命改为警察中队、分局改为分队,然而时至5月,未及改编九江解放,旧警察机构随之瓦解。
   公安局1926年11月,北伐军占领九江后,县政府设公安科。1927年2月,改设县公安局,1937年1月撤销,工作并入九江警察局。
  1949年6月,成立县公安局,先后内设秘书、侦察、治安、经文保股及看守所,1955年6月增设预审股。1949年8月,区设公安助理员,1953年改称公安特派员;1958年2月撤区后,改为乡或公社公安特派员。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县公安局并人市公安局。“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砸烂公、检、法”,县公安机关瘫痪,1968年3月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2年12月,恢复县公安局,初设秘书、治保、政保组;1973年9月,改组为股,同时恢复预审股,增设刑侦、内保股;1981年5月,改股设科,对外并以序词作番号,即政保科(一科)、内保科(二科)、治安科(三科)、预审科(四科)、消防科(五科,后直称消防科)、刑侦科(六科,后改为五科)、秘书科、政工科及看守所等。1984年,增设保密办公室。
  建国后,县以下根据需要,先后在交通、旅游要地和森林区设公安派出所,在县公安局和当地党委双重领导下,管理户籍,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49年10月,设姑塘、沙河派出所,1953年、1954年相继撤销。1965年4月,设岷山森林派出所,1970年撤销,1985年6月复立。1969年4月,设新城镇革委会保卫组,1971年10月改设新城镇(后改名沙河街镇)派出所。1972年5月,设马回岭派出所。1978年5月,设港口(后改名洗心桥)派出所。1982年12月,设江洲、永安、狮子洞派出所。1984年6月,设涌泉洞、庐山机场派出所。至1985年底,全县共设基层派出所9个,有公安干警52人。军管小组、保卫部1968年3月,成立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内设办公室、内勤组、外勤组,对县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0月,成立县革委保卫部,与军管小组合署办公,先后改设一、二、三、四组,分别担任政秘、刑侦、治安、审判等工作,全面取代公、检、法职能。1972年12月,军管小组、保卫部同时撤销。
  治保会1952年,根据公安部颁发<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县内迅速发展群众性的不脱离生产的治安保卫组织。是年,全县建立乡村治安保卫委员会73个,有治保委员504人;治安保卫小组278个,有治保员910人。至1956年8月,全县建立区、乡治保委员会52个,有治保委员269人;农业社治保小组118个,有治保员1503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改以生产大队建立治保委员会,生产队建立治保小组,各企事业单位亦酌情组建。“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一度涣散,1972年恢复活动,是年全县共有治保委员会182个、成员1369人,治保小组1570个、成员5253人。1985年,全县有治保委员会221个、成员663人,治保小组1504个、成员4986人。第二节司法机构
  检察院清末,检察与审判不分,由知县综理,典史佐之。1912年(民国元年),县设初级审检厅,合审判、检察二署为一,隶属九江地方审检厅,管辖初等案件。1913年,撤销初级审检厅,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检察列其中。1927年5月,县法院成立后,内设首席检察官l员、检察官若干员,行使检察职权。同年10月,撤销县法院,依然由县长兼理检察。1936年4月,县司法处设检察员,助理县长具体办理检察事务。
  1939年8月,伪县法院内设检察官。1941年5月,改组为伪九江地方法院时,分设伪九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先后隶属伪湖北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伪江西省高等法院检察署。抗战胜利后,驻浔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内设首席检察官;1947年9月,成立九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并挂牌办公。1948年,县法院恢复后,内设检察官。
  1953年,成立县人民检察署,合署于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长代行检察职权。1955年4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并入市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砸烂公、检、法”,县检察机关瘫痪,1968年3月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2年12月后,检察职能由县公安局代行。1979年4月,恢复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行政办公室。1981年8月,增设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法院清末,县内司法审判权由知县掌管。一般民事、刑事诉讼由典史率刑房书吏、典吏(俗称师爷)承办,重要案件须知县亲自审理,大案、疑难案件得呈报府台复审。1912年,县设初级审检厅,审理初等案件。1913年,撤销初级审检厅,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制,设承审员1人助理。1927年5月,改九江地方审检厅为九江县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同年10月,撤销县法院,改设九江地方法院(1935年改为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县长仍兼理司法审判事务。1936年4月,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等职,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审判。
  1939年8月,成立伪九江县法院,先后隶属伪县政府筹备处、伪县政府。1941年5月,改组为伪九江地方法院,隶属伪湖北省高等法院,1943年9月改隶伪江西省高等法院,1945年8月瓦解。抗战胜利后,恢复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1948年改为九江县法院.1949年5月瓦解。
  1949年9月,成立县人民法庭,区设分庭,县、区法庭审判长由县、区长兼任,镇反和土改运动结束后撤销。1950年2月,成立县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由县长兼任。1953年,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4年增设婚姻庭,不久并人民事庭。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县人民法院并入市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砸烂公、检、法”,县审判机关瘫痪,1968年3月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0年10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1956年4月,为了方便群众诉讼,率先在新港、沙河设立两个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就地处理民事案件和简易刑事案件。1962年3月,增设港口、新塘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基层人民法庭陆续撤销。1973年3月,恢复新港、港口人民法庭。1977年,恢复新塘人民法庭,新港人民法庭划归市。1980年4月,增设黄老门、江洲人民法庭。
   司法局民国初,县公署设民事课(科),掌自治、户籍、司法等事。1936年4月,根据国民政府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设立县司法处,融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于一体,县长兼理检察和司法行政。1938年九江沦陷时裁撤。
  建国后,县内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1年2月,成立县司法局,公社(镇、场)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独立行使司法行政权。1982年5月,分别成立县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归口县司法局领导。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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