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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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15
颗粒名称: 卷十九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035.3;D916.1
页数: 14
页码: 409-422
摘要: 刑房明、清时期,县内行政、司法大权集于知县一身。明代,县署设县丞、主簿、典史佐知县分领户籍、缉捕、刑狱等事;正统二年(1437年)裁县丞、主簿,由典史兼领,嘉靖年间配刑房司吏、典吏佐之。清代设刑房,由典史率司吏、皂隶、仵作等员役,掌督捕盗贼、检察狱囚和维护治安等事。 巡检司明、清时期,县署下于边陲关隘设巡检司,各置巡检率司吏、皂隶、弓兵或水兵,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事。明洪武元年(1368年),设龙开河、南湖嘴、城子镇巡检司;天启二年(1622年),裁龙开河、南湖嘴巡检司。清雍正二年(1724年),裁城子镇巡检司,改设姑塘巡检司。乾隆四年(1739年),复设城子镇巡检司,二十三年又裁,改设小池口巡检司;二十七年,通远驿兼领巡检事;五十二年,再设城子镇巡检司。 警察局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县署下设警察局,综理全县警务。民国初年,县公署设警务课,掌管巡警、户籍、卫生和消防事务。1916年4月,省警务处设水上警视厅于县境。10月,县公署改设警佐室,配警佐、科员、训练员、督察员、办事员、警长、警士,办理全县警务01925年,改设九江警察厅,1927年2月撤销,工作并人县公安局。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内容

第一章机构
   第一节治安机构
  刑房明、清时期,县内行政、司法大权集于知县一身。明代,县署设县丞、主簿、典史佐知县分领户籍、缉捕、刑狱等事;正统二年(1437年)裁县丞、主簿,由典史兼领,嘉靖年间配刑房司吏、典吏佐之。清代设刑房,由典史率司吏、皂隶、仵作等员役,掌督捕盗贼、检察狱囚和维护治安等事。
  巡检司明、清时期,县署下于边陲关隘设巡检司,各置巡检率司吏、皂隶、弓兵或水兵,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事。明洪武元年(1368年),设龙开河、南湖嘴、城子镇巡检司;天启二年(1622年),裁龙开河、南湖嘴巡检司。清雍正二年(1724年),裁城子镇巡检司,改设姑塘巡检司。乾隆四年(1739年),复设城子镇巡检司,二十三年又裁,改设小池口巡检司;二十七年,通远驿兼领巡检事;五十二年,再设城子镇巡检司。
  警察局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县署下设警察局,综理全县警务。民国初年,县公署设警务课,掌管巡警、户籍、卫生和消防事务。1916年4月,省警务处设水上警视厅于县境。10月,县公署改设警佐室,配警佐、科员、训练员、督察员、办事员、警长、警士,办理全县警务01925年,改设九江警察厅,1927年2月撤销,工作并人县公安局。
  1937年1月,成立九江警察局;3月,改为九江县警察局。1938年7月九江沦陷,县警察局撤至上饶改编为九江县警察大队,受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指挥。1939年4月,流徙九瑞边境的九江县政府,迫于形势需要另行组建县警察队,至1942年底,有警官、警长、警士、书记、佚役共28人,担负县府驻地防卫,并配合县保警大队深入沦陷区袭击日伪军。
  1939年1月,日军特务部利用汉奸组建伪九江县警察队;6月,成立伪县警察局,先后隶属伪九江治安维持会、伪县政府。1941年改设伪市警察局,1943年冬复改为伪县警察局,并在城区设伪警察分局,十里铺、沙河街、马回岭设伪警察署,洗心桥、鸡公岭、姑塘、新港、张家洲设伪警察所,1945年日军投降时瓦解。
  1945年9月县府回城,以县保警大队代理县警察局,接收日伪警察机构,印信、财产(无枪支),并留用部分伪职人员及全部长警。11月,原县警察局(即改编后的县警察大队)从上饶回浔复职,对保警大队的职员、长警及留用伪职人员、长警一概免用。至1948年,县警察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科和督察处、外事股、会计室、统计室,外设2个分局、1个分驻所、3个派出所和侦缉队、消防队,全局共318人,其中职员46人、长警208人、勤事伙佚28人、清道佚36人;有重轻机枪6挺,各种手枪77支、步枪208支,机枪弹7457发、手枪弹1449发、步枪弹20963发。是年,国民党当局为了加强城防守备,维持混乱秩序,成立九江军宪警联合督察处,县警察局会同驻军和宪兵在重要路口设检查哨7个,在城区设守望岗9处、交通岗11处、流动巡逻组8个。1949年2月,县警察局奉命改为警察中队、分局改为分队,然而时至5月,未及改编九江解放,旧警察机构随之瓦解。
   公安局1926年11月,北伐军占领九江后,县政府设公安科。1927年2月,改设县公安局,1937年1月撤销,工作并入九江警察局。
  1949年6月,成立县公安局,先后内设秘书、侦察、治安、经文保股及看守所,1955年6月增设预审股。1949年8月,区设公安助理员,1953年改称公安特派员;1958年2月撤区后,改为乡或公社公安特派员。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县公安局并人市公安局。“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砸烂公、检、法”,县公安机关瘫痪,1968年3月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2年12月,恢复县公安局,初设秘书、治保、政保组;1973年9月,改组为股,同时恢复预审股,增设刑侦、内保股;1981年5月,改股设科,对外并以序词作番号,即政保科(一科)、内保科(二科)、治安科(三科)、预审科(四科)、消防科(五科,后直称消防科)、刑侦科(六科,后改为五科)、秘书科、政工科及看守所等。1984年,增设保密办公室。
  建国后,县以下根据需要,先后在交通、旅游要地和森林区设公安派出所,在县公安局和当地党委双重领导下,管理户籍,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49年10月,设姑塘、沙河派出所,1953年、1954年相继撤销。1965年4月,设岷山森林派出所,1970年撤销,1985年6月复立。1969年4月,设新城镇革委会保卫组,1971年10月改设新城镇(后改名沙河街镇)派出所。1972年5月,设马回岭派出所。1978年5月,设港口(后改名洗心桥)派出所。1982年12月,设江洲、永安、狮子洞派出所。1984年6月,设涌泉洞、庐山机场派出所。至1985年底,全县共设基层派出所9个,有公安干警52人。军管小组、保卫部1968年3月,成立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内设办公室、内勤组、外勤组,对县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0月,成立县革委保卫部,与军管小组合署办公,先后改设一、二、三、四组,分别担任政秘、刑侦、治安、审判等工作,全面取代公、检、法职能。1972年12月,军管小组、保卫部同时撤销。
  治保会1952年,根据公安部颁发<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县内迅速发展群众性的不脱离生产的治安保卫组织。是年,全县建立乡村治安保卫委员会73个,有治保委员504人;治安保卫小组278个,有治保员910人。至1956年8月,全县建立区、乡治保委员会52个,有治保委员269人;农业社治保小组118个,有治保员1503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改以生产大队建立治保委员会,生产队建立治保小组,各企事业单位亦酌情组建。“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一度涣散,1972年恢复活动,是年全县共有治保委员会182个、成员1369人,治保小组1570个、成员5253人。1985年,全县有治保委员会221个、成员663人,治保小组1504个、成员4986人。
  第二节司法机构
  检察院清末,检察与审判不分,由知县综理,典史佐之。1912年(民国元年),县设初级审检厅,合审判、检察二署为一,隶属九江地方审检厅,管辖初等案件。1913年,撤销初级审检厅,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检察列其中。1927年5月,县法院成立后,内设首席检察官l员、检察官若干员,行使检察职权。同年10月,撤销县法院,依然由县长兼理检察。1936年4月,县司法处设检察员,助理县长具体办理检察事务。
  1939年8月,伪县法院内设检察官。1941年5月,改组为伪九江地方法院时,分设伪九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先后隶属伪湖北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伪江西省高等法院检察署。抗战胜利后,驻浔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内设首席检察官;1947年9月,成立九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并挂牌办公。1948年,县法院恢复后,内设检察官。
  1953年,成立县人民检察署,合署于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长代行检察职权。1955年4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并入市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砸烂公、检、法”,县检察机关瘫痪,1968年3月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2年12月后,检察职能由县公安局代行。1979年4月,恢复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行政办公室。1981年8月,增设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法院清末,县内司法审判权由知县掌管。一般民事、刑事诉讼由典史率刑房书吏、典吏(俗称师爷)承办,重要案件须知县亲自审理,大案、疑难案件得呈报府台复审。1912年,县设初级审检厅,审理初等案件。1913年,撤销初级审检厅,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制,设承审员1人助理。1927年5月,改九江地方审检厅为九江县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同年10月,撤销县法院,改设九江地方法院(1935年改为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县长仍兼理司法审判事务。1936年4月,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等职,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审判。
  1939年8月,成立伪九江县法院,先后隶属伪县政府筹备处、伪县政府。1941年5月,改组为伪九江地方法院,隶属伪湖北省高等法院,1943年9月改隶伪江西省高等法院,1945年8月瓦解。抗战胜利后,恢复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1948年改为九江县法院.1949年5月瓦解。
  1949年9月,成立县人民法庭,区设分庭,县、区法庭审判长由县、区长兼任,镇反和土改运动结束后撤销。1950年2月,成立县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由县长兼任。1953年,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4年增设婚姻庭,不久并人民事庭。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县人民法院并入市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砸烂公、检、法”,县审判机关瘫痪,1968年3月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0年10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1956年4月,为了方便群众诉讼,率先在新港、沙河设立两个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就地处理民事案件和简易刑事案件。1962年3月,增设港口、新塘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基层人民法庭陆续撤销。1973年3月,恢复新港、港口人民法庭。1977年,恢复新塘人民法庭,新港人民法庭划归市。1980年4月,增设黄老门、江洲人民法庭。
   司法局民国初,县公署设民事课(科),掌自治、户籍、司法等事。1936年4月,根据国民政府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设立县司法处,融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于一体,县长兼理检察和司法行政。1938年九江沦陷时裁撤。
  建国后,县内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1年2月,成立县司法局,公社(镇、场)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独立行使司法行政权。1982年5月,分别成立县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归口县司法局领导。
   第二章治安
   第一节政治保卫
  剿匪、反霸1949年5月九江解放后,县境仍残留封建地主武装、国民党潜伏特务武装和地下军等政治土匪16股,以罗其淦、孔繁德、汤昌铭等几股较猖獗,他们公开抢劫民财,滥杀无辜,扰乱社会治安;还有倪国权为首的“国防部保密局江西站九江潜伏组”和程少庭为首的“国防部华中剿总特高组九江情报组”,秘密搜集情报,与境外敌特勾结,妄图变天。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县公安机关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从7月3日开始,充分发动群众,紧密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三部队和县大队,采取政治分化与军事围剿相结合的方法,对上述股匪进行大清剿。至年底,除极少数匪首漏网潜逃外,境内政治股匪基本肃清,共瓦解(包括俘获和投诚)匪徒563人,缴获电台2部、炮l门、轻机枪4挺、长短枪282支、各种子弹12.25万发、手榴弹409枚、炸药92公斤、纵火药条162根。
  同年9月,为了配合和推动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和建立乡人民政权运动,成立县反霸工作团,并以第二区姑塘乡为试点,分期分批在全县开展反对恶霸等封建势力的斗争,至1951年3月基本结束,依法严惩了一批土匪、恶霸分子,处决首恶分子20人。
  镇反、肃反1950年11月,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残留在社会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类反革命分子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通过群众检举揭发和专门机关侦查,还破获有系统的敌特组织2起、地下军2起、武装股匪3起、反动会道门3起,捕获解放初期外逃的重大反革命分子30人。对清理出来的各类反革命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集中打击首恶分子。至1953年底,先后惩治各类反革命分子1051人(不含转外地处理和已死亡的人),少数罪大恶极分子判处了死刑。在此期间,还取缔了16种封建帮会组织,摧毁了反动势力的社会基础。
  1955年1月,针对当时阶级斗争仍很尖锐的情况,又深入开展一次社会镇反。是年,全县依法逮捕反革命罪犯95人,其中处决罪大恶极反革命首犯4人。
  1956年2月,为了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成立中共九江县委肃反五人小组,同时以公安机关为主,抽调力量组成办公室,从3月中旬开始,先后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农林水利、财贸交通、文教卫生等系统和工矿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等单位,分期分批开展内部肃反运动。至1959年底,全县共查出反坏分子371人,其中反革命分子361人,坏分子10人,并按党的政策分别作出政治结论,给予不同的处理(对个别错划普反分子,1978年后陆续得到平反纠正)。
   从50年代后期起,同反革命分子斗争的重点是打击现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1957-1966年,全县共侦破组织反革命团体、书写反动标语、与敌台挂钩等政治案件75起。1977年11月,县公安机关经过周密的内侦外查,还破获以孙家全为首的“自由民主党”重大反革命集团案,从而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防止了可能酿成局部动乱事件的发生。
  取缔反动会道门建国初,境内散布的反动会道门有“一贯道”、“真常道”、“同善社”、“先天道”、“三教道”、“普化门”等,他们设坛聚众,以迷信为手段,驱鬼治病,骗财害命;以传道为掩护,造谣惑众,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
  1953年2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出指示,宣布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县公安局立即进行清理登记,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争取和教育道众,孤立和打击道首。至1955年,先后摧毁反动会道门活动场所78处,缴获各种道具879件,打击道首137人,解散道众2336人,6种反动会道门彻底瓦解。
  1978年1月,原普化门道首陈自然在县境永安等地,先后联络老道徒13人,发展新道徒26人,以崇奉迷信为名,开始进行复辟普化门活动。1982年5月下旬,县公安机关再次予以取缔,陈自然等为首分子均受到法律追究。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50年代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土改复查、肃反运动和对反动党、团员清理登记,全县按政策划定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共6988人。对这些有罪但又不够判刑的剥削阶级分子,采取由县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批准,交群众监督管制,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强迫他们通过生产劳动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并实行月汇报、季考核、年评审,表扬改造好的,批判表现差的,对抗拒改造、从事现行破坏活动者则严惩不贷。1956年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县内对“四类分子”改造进行了一次全面评审,将其表现好的吸收为正式社员,表现一般的为候补社员,表现差的仍实行监督劳动。1959年开始,对经长期改造表现好的“四类分子”,陆续摘掉他们的“帽子”,同时改变其成份,恢复公民权利。至1978年,全县的“四类分子”除因病死亡和随行政区划变更划出以外,总数不足3000人。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经群众评议、公社(镇场)审查、县革委批准,共有2400余人摘掉“四类分子”帽子。至1983年,剩余的“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工作宣告结束。
   第二节治安管理
  禁烟禁毒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九江被列为对外通商口岸,鸦片由此大量输入,成为全省进口总汇之区。清光绪千年(1884年),九江有经营鸦片商行7家,他们从洋商手中接过鸦片,采用“现金买卖”和“长期信用整箱出卖”两种方式,销售本埠和内地鸦片贩子,从中牟取暴利。
  辛亥革命后,江西地方当局曾制定严禁鸦片章程,不准洋药输入,限制土药自由出售。1935年(民国24年),县政府成立戒烟分会,负责办理禁烟、戒毒事宜。由于烟民嗜毒成癖,官商内外勾结,吸毒、贩毒活动有禁不止,据1936年调查登记,全县有戒烟烟民3320人,吸毒烟民2140人,每月吸食鸦片达3917.7两。1938年日军侵占九江后,成立伪武汉戒烟局九江分局,实为兜售鸦片机构。他们把西园路“难民区”变成贩毒、吸毒主要场所,并按九江人口数配发70家售烟执照,每月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分别配给烟土16、12、8、4、2两,给吸毒个人发烟照,使我骨肉同胞深受其害。
  1946年后,县政府设立烟民硬戒所,成立检查队,缉拿烟民,清缴烟土、烟具。1947年7月,省政府派督导员来浔禁烟,8月14日夜实行总检查,缉拿烟民94人,25日又缉拿12人。凡缉拿的烟民,经县卫生院调验强制戒烟;缴获的烟土,由法院验交卫生部门药用;收缴的烟具,由法院主持召开会议当众焚毁。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发出通令,严禁吸食和贩卖鸦片,对个别吸毒成瘾者限令戒绝。从此吸毒、贩毒活动在境内绝迹。
  禁娼民国初期,县城九江龙开河以西三马路一带,有公开营业的妓院,报花捐者百余人,其中杨州帮90余人,苏州帮20余人,本地帮(包括南昌、武穴、广济和九江籍)人员零落,为数较少,另在环城马路等处有少数暗娼。至1946年8月,据县警察局统计,城区共有娼妓75人,其中籍属扬州60人、芜湖2人、云南1人、朝鲜1人、广济4人、黄梅1人、乐平2人、南昌1人、九江3人,年龄最大29岁、最小仅16岁。1949年九江解放后,市、县人民政府立即查禁妓院,打击嫖娼卖淫,严惩不法老鸨,并帮助受害妓女解决生活出路。从此,境内妓院绝迹,暗娼得到控制。
   禁赌民国时期,县内赌博风盛行,不少人因赌倾家荡产,以至沦为盗贼、乞丐,国民政府虽明令禁止,但收效甚微。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多次颁发禁赌文告,开展查赌工作,对屡教不改的赌徒、赌棍则绳之以法。至60年代中期,境内赌博活动几乎绝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赌风渐起,且屡禁不止。1979年后,县内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齐抓共管,每年都要狠煞几次赌博风。1983年,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曾三次大规模地进行查赌、禁赌,举办参赌人员学习班50余期,受教育2000余人次,收缴赌资16万余元,并对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对以赌为业的首恶分子则依法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从而使赌风有所收敛。
  特种行业管理建国后,县公安部门把旅栈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列为特种行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加管理,防止和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藏身落脚,进行窝赃销赃、伪造证件、制作作案工具等犯罪活动。1963年6月,结合县内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无论国营、集体、个体凡专营或兼营特种行业,都必须经工商部门审查、报公安部门备案,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开业,私自开业均予取缔。是年,经审查备案的特种行业有181家,从业人员278人。此后,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法律常识教育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鉴别能力,并建立严格的行业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责任制,从而堵塞犯罪分子乘虚而入。至1985年,全县有特种行业137家,其中旅馆业64家、印铸刻字业4家、旧货业24家、修理业45家,从业人员400余人,每个特种行业户都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合同。
  户籍管理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县内始进行人口普查,编制户籍黄册,由县署主簿或典史职掌,用以稽查人口、征调赋役。嘉靖年间置户房司吏、典吏主其事。清代亦由户房掌管。
   民国时期,县内户籍工作先后由民事、民政科或公安、警察局管理。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为配合其对革命根据地的“围剿”,在县内推行保甲、联保制度,先进行人口清理,逐户登记,每户一页;尔后强令每5户填写联保连坐切结,保证不通共、不援共。1938年日军侵占九江后,国民县政府对徙居在外的县民发给“难民证”,日伪县政府对沦陷区居民发给“良民证”,无证外出随时都有被拘留审讯的危险。1945年抗战胜利后,县政府设户政室,乡设户籍干事,专司户籍工作。1947年初,户籍工作并入民政科,接着进行全县人口大清查,逐户登记,并对年满18岁的公民普遍制发贴有本人半身照片的“国民身份证”,以备查验。
  建国后,户籍管理归口县公安局治安科(股)。1950年,开始进行全县户口调查登记,此后每年都要做一次人口统计年报。1952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管理工作暂行条例>,着手建立城镇非农业户口管理制度,通过清查、核对制发户口簿。1953年,在全县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核实农业户、非农业户及男女人数,建立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凡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其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统由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未设派出所的乡、镇,所有人口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管理。195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按照“常住地”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住址变更等7项基本的户口登记制度,为控制城镇人口盲目增长,凡由农村迁入城镇必须履行严格的户口转移审批手续。1964年,通过全县第二次人口普查,农村开始建立公社户口底册、大队户口名册,家庭制发户口簿。1982年,通过全县第三次人口普查,再次核实家庭户、集体户、农业户、非农业户和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为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人民生活,提供翔实可靠的人口资料。
   消防监督清末至民国初年,县城九江设有更夫,夜间打更巡逻,提醒人们防火、防盗。
  1927年,县公安局设消防队,1931年改称消防组,选择富有救火经验的警士充任队(组)员,专司城区消防工作。据1934年统计,消防器具有水机2部、射水苗头4个、储水柜1个、太平水桶2个、水带21根、楼梯4架、铜帽20顶及按水棍、火钩、斧头、钢锯等,然无自来水设施,倘起火地点离河道较远,汲水困难,常延烧多家。1945年11月,县警察局重建消防队,配备队长1人、警长2人、警士20人、役夫3人;消防器材有救火车、帮涌消防车、消防水桶车各1辆,手摇水龙2架、水龙带7条、楼(钩)梯3具、钢盔21顶,还有竹杆大钩,双头火钩、避电剪、太平斧、钢锯、跳布等,灭火能力略有增强,但火灾仍经常发生。1947年9月30日,城区湓浦路起火,烧毁房屋百余栋,受灾人口300余。
  建国初期,县内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主管,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经常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发动群众订立防火公约。粮食、供销、商业等经贸系统,先后建立职工义务消防队10余支,有义务消防队员100余人,凡粮、棉、油和其他物资集中存放的地点或重要部位,都置有水枪、太平水桶、灭火器、沙包等简易消防设备。1964年4月,县公安局设立消防股,专事消防管理工作,1973年1月,成立县消防民警中队,隶属县公安局,担负全县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1981年5月,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与消防民警中队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至1985年,全队有消防干警26人,有消防指挥车l辆、水罐车2辆、泡沫车l辆,直流水枪4支、开花水枪3支、泡沫水枪3支,水带23盘、水带挂钩4副、水带包布9副,单人梯、双人梯各2架及其他消防设备。为使消防监督落到实处,县消防科年年都要组织几次季节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逐步建立与完善物资重点单位消防档案,不断加强城市建筑防火和居民区消防道路、水源等配套设施;同时重视消防队伍自身建设,每年都制定训练计划,规定训练项目,进行严格的达标练兵,从而增进消防业务知识和扑救火灾技能,使火灾发生的次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渐次减少和减轻。1971~1985年,全县共发生火灾106起,死亡8人、伤20人,经济损失37.37万元,其中1971、1972、1974年无火灾事故。
  1971—1985年全县火灾情况统计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建国后,对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盗窃以及其他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县治安管理机构负责立案侦查。由于坚持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和“严禁逼供信”的原则,从而侦破了不少刑事案件,打击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1949~1955年,全县共侦破各种刑事案件千余起;1958一1962年,侦破126起;1972~1985年,侦破919起,其中1983年8月开始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通过攻现行、破积案、挖团伙、打流窜,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54起,破积案、隐案277起,摧毁犯罪团伙46个,追回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0.42万元。
   第三节监所管理
  清代,县设监狱,置看监禁子,关押人犯。民国时期,改为看守所,置所长、看守监管。建国后,仍设看守所,同时派驻武装警察中队,并将预审机构置于所内,在县公安局统一管理下各尽其责,主要任务是依法严密看管人犯,确保监所安全;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迅速查明案情,审结案件;加强政治和政策教育,促进人犯认罪服法、改造;实行人道主义,搞好人犯的生活和卫生管理等。
  人犯羁押1949年10月,成立县看守所,址设九江市区原孔庙(今九江市实验小学)内,用以关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而尚处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犯。不久,迁至东门外黄泥塘,与专署公安处看守所和市公安局看守所联所办公。
  1983年上半年,县看守所迁至沙河街张家湾。现有看守楼1栋,内设审讯室4间;武警中队营房4栋;正规监狱1座,内设监号12间,还有人犯食堂、外劳宿舍、放风场等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
  此外,县内向无行政拘留所,其公务一直由看守所兼代执行,故于监所外侧建有普通房屋数间,供受治安管理拘留处罚人员住用。处罚形式以劳动为主,同时进行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经过处罚教育,绝大多数人遵纪守法,悔过自新。
  案件预审建国后,县公安机关极为重视案件预审工作。当人犯关押监所后,预审科(股)立即认真审阅案卷,提审被告人,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及与同案、他案犯的联系,如案情不清或事实有出入,便重新调查或退回侦察部门补充核实。当案情清楚、事实无讹、证据确凿、手续完备时,则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研究提出对被告人或捕或放、或诉或免、或作其他处理的意见,做到不枉不纵。通过预审顺线追查,挤清了在押犯的余罪,破获了积案、隐案58起,追捕案犯20人,追回经济损失25898元。
  罪犯改造建国初期,县内对已判处有期徒刑需强迫劳动改造的罪犯,通常是刑期较长或重刑罪犯均投入专门劳改机关改造,刑期较短的轻刑罪犯则就地改造。1956年,县公安局设劳改队于大湾洲(今新洲垦殖场),后又分迁港口和沙河蛟滩等地。1962年,鉴于专区瑞昌赛湖劳改农场和彭泽芙蓉劳改农场先后建成,县内服刑的罪犯可送至专区劳改农场,县劳改队随之撤销。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为减轻专门劳改农场的压力,县公安局复承担一部分轻刑罪犯的劳改任务,由县看守所兼代执行。在执行中,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既加强对罪犯进行政治、政策教育,又注重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组织农副业生产。通过改造,有90%以上的人犯在政治上获得了新生。
  狱政管理建国后,县监所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判决的刑法监管罪犯,并订立一整套监规守则,坚持通过思想教育实施管理,实事求是地对待和处理人犯的问题。在搞好人犯的生活和卫生管理的同时,经常考察他们的改造情况,对执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不再至于危害社会的,即依法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对监管期内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老、身残难以在监服刑的,即依法提出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意见;对有提出申诉、控告的,即协助检察或审判机关做好复查、调查工作。1980~1985年,县看守所共提出对人犯减刑、假释的建议40多条,使36人依法获得减刑,7人予以假释;为人犯转递检举、揭发、申诉信状37件,使2人的问题得以查清纠正,并顺线破获大小案件10余起,追捕案犯2人。
   第三章司法
   第一节检察
  刑事检察建国初,县内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能由县公安机关行使。1955年4月起,由县公安机关提请和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和决定。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共644件79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673人,不批捕的1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共708件83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694件820人。对起诉的案件,县人民检察院都派员出席法庭主持公诉,斗争的锋芒直指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刑事检察中断。197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并设刑事检察科主其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备办案手续,重大或疑难案件则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务求不枉不纵。1980年7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阅卷、审讯,及时调查核实罪证,加快办案速度。
  1983年8月18日零时,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打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的第一仗。是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共178件28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77件28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拆的案件139件216人,经审查决定起拆的138件211人,免予起诉5人,追诉1人;出席法庭公诉110件160人,发表公诉词5件5人。1984~1985年,根据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严打”第一战役二、三仗和第二战役一至四仗,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1979一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共462件6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412件57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共405件60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342件560人。
  经济检察“文化大革命”前,县内对构成经济犯罪需要侦查、逮捕和起诉的案件,由刑事检察单位办理。1981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单独开展经济检察业务。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县人民检察院迅即集中兵力,内查外调,侦破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是年,受理经济案件14件,立案侦查4件4人,决定逮捕的4件4人(其中万元以上l件1人),决定起诉的1件1人。
  1983年8月开始,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一方面组织力量突破“死角”,深挖积案;另一方面主动配合供销、粮食等部门调查研究,追踪线索,一经发现大案、要案,立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是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8件,依法批准逮捕案犯8人,决定起诉6件5人。
  1981~198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共42件,立案侦查17件,决定逮捕l3件14人,决定起诉12件13人,其中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2件,五千元以下8件。通过案件查处,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8万元。
  法纪检察“文化大革命”前,县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以及少数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需要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刑事检察单位办理。197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单独开展法纪检察业务。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8件,其中1984年受理4件8人,立案侦查3件6人,不够立案转有关部门处理1件2人,结案后决定逮捕3件6人,向法院起诉2件3人,免予起诉l件3人;1985年受理6件8人,立案侦查l件1人,待查证立案1件1人,不够立案转有关部门处理4件6人,结案后决定逮捕并向法院起诉l件1人。
  监所检察“文化大革命”前,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公安局看守所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察,“文化大革命”中被否定。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初,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科兼理。1981年8月,单设监所检察科,至1985年共进行监所检察215次,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其中1984年检察53次,着重抓住政治教育这个中心环节,多次向在监和外劳人犯作题为“坚信党的政策,走坦白从宽道路”的训话,不少人犯受到感化,真诚接受改造,坦白交待余罪,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这年有18名人犯检举案件线索共57件,揭发不法分子16人,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了政策,有8名人犯被减刑提前释放。1985年检察67次,一方面配合看守所对在监人犯上法制课4次,谈话教育25人次,促进其认罪服法;另一方面深入社会考察监外20名人犯改造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落实监改措施,在对人犯知其名、知其罪、知其刑、知其情的基础上,办理重新犯罪案3件5人,受理申诉案3件。同时对监所执法情况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会同公安机关研究解决。
   第二节审判
  刑事审判建国初,县内刑事案件采取公开审判形式,允许被害人或家属控诉和群众发言,并邀请农会代表及各界人士参加陪审,定罪量刑由县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49-1953年,在剿匪、反霸、土改、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全县先后召开公审大会92次,参加大会27.67万人次,当场控诉5010人次,对民愤极大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分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极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公开审判和辩护、陪审、合议、两审终审等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955年,配合第二次镇反开展审判活动,审结刑事案件403件,依法判处反革命罪犯95人、普通刑事罪犯131人。1956年,开展内部肃反运动,按照“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原则,依法判处潜伏人民内部的反革命分子371人。此后,刑事审判的重点转为现行刑事犯罪案件。
  1958年,受“大跃进”贪多求快的影响,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采取“下乡一把抓,回来再分家”,谓之减少办案程序,导致法律手续不够健全,办案质量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出现大量冤、假、错案,错判一些无辜的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有关政策和指示,认真复查历史老案和申诉案件,本着“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平反和改判112件137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县人民法院恢复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两审终审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一审案件,对刑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综合刑20年以上和上诉、抗诉案件则由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983年8月至1985年9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中,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依法判处罪犯371人,其中枪决3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365人,使社会治安得到明显的好转。
  民事审判建国后,县内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负责审理。在受理民案过程中,实行“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贯彻“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将大部分纠纷放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基层调解不结再经法庭调处,调处无效方按法律程序判决。
   建国以来,除“文化大革命”中断四五年外,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和基层法庭先后审结民事案件4232件,其中婚姻案件占很大的比重。据1950~1955年统计,审理民事案件1916件,婚姻案件就有1270件,占66.28%,故1954年一度增设婚姻庭。通过婚姻案件的审理,揭露和批判了旧社会遗留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生产力发展。民事案件的其他方面,主要是山林、水利、宅基地、债务、遗产继承等纠纷,审理时注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依照法律、政策和参照历史习惯协商解决。
  1950~1985年全县审结案件数
  80年代以来,在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仍居首位,损害赔偿、债务等纠纷明显上升。1984~1985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414件,审结319件,其中离婚案89件,离婚后财产、生活费案33件,抚养案5件,赡养案7件,继承案l件,房屋案lO件,宅基地案22件,债务案43件,损害赔偿案90件,山林、水利、土地纠纷案5件,其他案14件,审结率为77.05%。在审结案件中,调解处理229件,占71.79%;撤诉60件,占18.81%;判决处理17件,占5.33%;终止或移送有关单位处理13件,占4.(J7qo,基本上做到案情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处理合情合法,结案手续完备,有利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经济审判80年代以前,县内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财产权益纠纷不多,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0年10月,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专司经济审判业务,1981~1983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22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体户与专业户及其他经济联合体之间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成倍增加,经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1984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33件,审结21件,其中购销合同12件,购销手续费合同2件,赊销合同l件,财产租赁合同2件,借款合同l件,建筑承包合同2件,合股经营合同1件,结案率为63.64%,结案标的金额达18万余元。1985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02件,其中购销合同62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件,货物运输合同4件,财产租赁合同3件,借款合同1件,财产保险合同1件,其他合同26件,当年审结37件,结案率虽比上年下降27.37个百分点,但结案数却比上年增长76.19%。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始终以《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为依据,以调解、疏通为主导,促进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从而调整了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司法行政
  法制宣传80年代以前,县内法制宣传主要由县人民法院负责,根据各个时期宣传要点,充分运用宣传橱窗、图片展览、有线广播、书写法律条文、印制宣传品、出动宣传车、召开公审大会、张贴判决布告、制订乡规民约等形式,广泛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人民群众学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
  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即把法制宣传列为主要职责之一,先后在城乡反复宣传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婚姻法、兵役法、森林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大力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1982—1985年,共印发法制宣传材料31493份,出宣传栏、黑板报376期,放映幻灯片122场次,出动宣传车巡回乡、镇宣传10余次,向广播站、电台、报刊投稿338篇;举办法制学习班5期,培训宣传骨干697人;举行法制报告、座谈会1179次,听众达9.6万余人次。
  1985年,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决定用五年时间,向全县公民普及“十法一条例”。当年购发普法课本及辅导材料22021册,培训县、乡普法干部97人和宣讲骨干195人、普法宣传员6000余人。
  民事调解县内民事纠纷历来就有就地请威望较高的人出面调解的习惯。1948年(民国37年),曾建立乡调解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乡民选举产生,负责民事纠纷调解,但大都为士绅把持,不替百姓评理。1953年,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同时,结合普选运动,县内开始建立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至1954年底,共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3个,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307人。1956年,随着行政区划变更和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重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52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调解小组118个。1958年后,改以公社、场为单位设调解委员会,生产大队设调解小组,生产队设调解员,据1961年统计,全县设调解委员会24个、调解小组212个,有调解员2216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活动一度中止。
  1979年,县内恢复人民调解组织,同时配备公社(镇、场)专职司法助理员。1981年2月,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划归县司法局管理,并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城乡调解组织。1985年,全县有乡(镇、场)、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209个,工矿调解委员会17个,村民(居民)调解小组1960个,共有调解人员2854人。1981~1985年,调解民事纠纷共5244件,其中婚姻纠纷737件,山林、水利、土地纠纷1008件,宅基地纠纷1112件,轻微刑事纠纷758件,赡养、扶养、继承纠纷239件,债务、赔偿纠纷348件,生产经营纠纷241件,其他纠纷801件。由于这些纠纷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7人。
   公证建国后,县内公证工作一度由县人民法院派员兼理。1982年5月,成立县公证处,归口县司法局,配有主任公证员和公证员2人,专司公证业务。至1985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288人次,办理各项公证542件,其中农、林、牧、副、渔业承包合同112件,建筑、加工承揽合同54件,征用土地、房屋买卖、租赁合同24件,借款合同165件,农产品购销合同66件,科技协作2件,子女收养、遗嘱9件,协议书、委托书、证明书110件。通过公证活动,对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减少纠纷、预防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律顾问80年代前,县内无专门法律顾问机构。1982年5月,成立县法律顾问处,旧口县司法局。初配兼职律师1名,1985年有专职律师和律师工作者5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积极开展律师职能活动。1982一1985年,共承办民事代理诉讼145件,民、刑事辩护162件,非诉讼调解l件,代书诉状240件,接待来访2836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780件,先后担任两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担任马回岭第一农副产品贸易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审查该公司与湖北鄂州市土产公司签订的购销苎麻合同时,发现合同的标的和有关条款法律顾问单位无法履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使之避免了17万元的经济损失。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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