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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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1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125
页数: 4
页码: 383-486
摘要: 明初创立卫所屯兵制。境内设有九江卫和南昌左卫。九江卫直隶中央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年),改大都督府为五,直隶前军都督府。南昌左卫隶江西都指挥使司,正德十六年(1521年),与南昌前卫合为南昌卫,仍隶江西都司。每卫设指挥使,通常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每千户所设千户,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每百户所设百户,辖2个总旗(每总旗50人)、10个小旗(每小旗10人),共112人。卫所军士来源有四:一是早年跟随朱元璋征战得胜之军,二是元军和割据势力归降的部伍,三是因罪谪发的人,四是按人口比例征调的百姓。九江卫所初有官兵6000余人,驻防和屯田约二八开,定期轮换。屯兵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军士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服兵役。明中叶,屯田多被军官吞蚀,军士破产流散,兵员减少十分之四。明末,屯兵无几,训练日弛,已无力承担防卫任务。
关键词: 兵役法 兵役制度

内容

第一节屯兵制
   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曾利用兵士垦种荒废田地,寓兵于农,耕战结合,是为屯兵制。
  明初创立卫所屯兵制。境内设有九江卫和南昌左卫。九江卫直隶中央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年),改大都督府为五,直隶前军都督府。南昌左卫隶江西都指挥使司,正德十六年(1521年),与南昌前卫合为南昌卫,仍隶江西都司。每卫设指挥使,通常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每千户所设千户,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每百户所设百户,辖2个总旗(每总旗50人)、10个小旗(每小旗10人),共112人。卫所军士来源有四:一是早年跟随朱元璋征战得胜之军,二是元军和割据势力归降的部伍,三是因罪谪发的人,四是按人口比例征调的百姓。九江卫所初有官兵6000余人,驻防和屯田约二八开,定期轮换。屯兵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军士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服兵役。明中叶,屯田多被军官吞蚀,军士破产流散,兵员减少十分之四。明末,屯兵无几,训练日弛,已无力承担防卫任务。
   清顺治年间,境内卫屯划归县属,改为民屯。屯军独任挽漕,不复为兵,屯兵制彻底瓦解了。
   第二节募兵制
  以雇佣形式募集兵员肇自汉武帝,三国沿用,宋盛行。兵员多为无产游民,自行到募兵站或兵营应募。境内募兵有据可考者,始自明天启年间,九江兵备道于屯兵之外招募标兵,号日“义勇”,入清裁撤。
  清顺治年间,在八旗世袭兵之外,新募汉人当兵,因以绿色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称之绿营兵。境内扎有九江营所辖前、后、水师营和旱、水塘汛,是清军扼守和弹压地方的主力。清末,绿营日腐,其地位渐为勇营所代替。
   民国初年,军阀割据,一般都实行募兵制。1936年(民国25年)前,国民政府亦于县内推行雇佣壮丁长期服役办法,以募集兵员。
   第三节征兵制
  依照兵役法征集公民服兵役,称征兵制。秦、汉时期规定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两年,秦宿卫京师和戍守边境各一年,西汉服役本郡一年、宿京或戍边一年。历代不乏仿效此制。
  1933年(民国22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国民男子应服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常备兵役为年满20~25岁入营服现役3年,出营服正役6年,再充续役至40岁,然后转入国民兵役后期服余役至45岁止;凡18至45岁不服常备兵役的应服国民兵役,并分初期2年、前期5年、中期15年、后期5年。征兵时,按县、乡人口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配赋年征额,抽签确定应征对象,得正签入营服现役,得副签为后备役。县内是1936年下半年始行国民<兵役法>的。
  日军侵占九江期间,县府流徙,役政难施,乡民出于对侵略军的义愤,愿服国民兵役的不少。据不完全统计,1942年春,南浔师管区补充一团征集甲级兵150人,下半年县保警大队于第三、五、七区征集兵员50人;1943年底,南浔师管区补充三团征集甲级兵200人;1944年初,南浔师管区候补第三营征集兵员50人,1945年5月征集甲级兵352人。
  1946年以后,国民政府热衷打内战,竟以“三丁抽二,两丁抽一”的配额扩大兵员。人民群众不愿当炮灰,县、乡政府常派兵抓壮丁,躲避不及又无钱买替丁的,只得毁目、断指甚至截肢以求一免,因之兵员欠额颇多。1948年初旧欠兵员212人,催征半年只交50人;下半年新配赋额515人,开征不久又下达次年度征兵任务。饬令新年度全县征集兵员正额2282人、预备额601人,并于冬月发动“一甲一丁”运动,限4个月内完成,结果拖至1949年5月只征集新兵40人。
   第四节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即自愿参军的制度,服役期限依战争和国防需要而定。在历次革命战争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3年,县内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
  革命战争年代,大批贫苦农民和革命志士凭着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踊跃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1927~1930年(民国16一19年),参加赣北红军游击大队和赤湖游击队共2000余人,其中1930年7月向红八军(后改为红十五军)输送兵力400余人,同年11月又向红八团(不久扩为红三师)输送战士连同家属1200余人。1938年7月至1939年2月,参加赣北抗日游击大队400余人。1942年7月,参加新四军挺进队别动大队60人。1949年8月至1950年7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县大队、公安队)共513人。
  1950年10月,美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朝鲜战争,县内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扩兵运动。第一期扩兵自本年11月至次年4月,规定凡年满18至35岁,身体强壮,身高不低于1.54米,历史清楚者可自愿报名,经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共征集兵员510人。第二期从1951年5月下旬开始,规定扩兵年龄为18~25岁,转业军人归队为18。28岁,本人必须是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民或革命知识分子方可报名,至7月底自愿申请2225人,批准入伍650人。两期入伍志愿兵中,被编人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272人。
   第五节义务兵役制
   公民在法定的年龄内,有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称义务兵役制。历史上的征兵制,具有一定的义务兵役制的性质。
  1954年冬,县兵役局在第三区罗塘乡进行兵役登记试点,在县内试行义务兵役制,首次征集义务兵27人。
  1955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年满18~22岁的男性公民为应征对象,服役期限是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8月,全县开始1954~1985年全县义务兵征集统计宣传贯彻兵役法,普遍开展预备役登记。接着,依法进行本年度义务兵的征集,参加体格检查1143人,合格550人,实征264人。
  1978年3月,县内贯彻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转为志愿兵后,可留部队继续服役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1984年5月,颁布新的《兵役法>,县内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从改志愿兵之日起,继续服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从1957年1月至1966年5月,县内坚持预备役登记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中断,1979年2月恢复这一制度。
  每届征兵伊始,县、乡都成立临时征集领导小组,遵照征集程序办事,严格把住体检、政审质量关。全县人民都把“一人参军”看作“全家光荣”、“全村光荣”,出现许多父送子、妻送夫、兄弟争相入伍的情景,报名人数往往超过应征人数几倍、十几倍乃至几十倍。从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通常是每年征集1次,其中缺征6年,一年两征有6年,最多的是1962年因战备需要征3次,至1985年共征34次,实征7180人。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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